MOIO7701-審議事項-第1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01
案件id
9gtsiS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4月3日第211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98年5月8日府商都字第098007268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梅英(召集人)、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羅前委員光宗(地政司代表)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8年6月2日、98年8月14日、98年9月1日、98年10月28日、99年2月3日、99年4月21日、99年7月5日、99年8月6日共召開8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惟苗栗縣政府迄今逾16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
- 一、洽悉,退請苗栗縣政府儘速依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並依決定第二點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
- 二、查內政部100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示(略以):「為落實土地徵收符合公益性、必要性,以徵收方式辦理用地取得之事業計畫屬特定興辦事業、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等者;或事業計畫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應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前,就公益性及必要性先行向本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本案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縣府依上開規定儘速檢送相關資料,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報告,就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提供具體意見。
- 三、本案變更範圍內仍有農業使用之情形,為減少後續辦理區段徵收作業可能衍生之爭議,請苗栗縣政府除詳加調查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意願外,亦請詳加調查仍具有從事農業耕作意願之農民,並提高相關問卷調查回收率,以確實反應當地民眾意見,請苗栗縣政府於本會專案小組下次會議時詳予補充說明調查結果及相關輔導措施。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請苗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請併同本案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10份到署,經專案小組委員確認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本案開發目的及區段徵收勘選原則部分,請再加強說明農業區轉型之理由(輔以整體發展地區使用現況示意圖說明),以及採區段徵收方式之公益性,並請修正至區段徵收可行性報告書中。
(二)本次通盤檢討涉及大面積農業區變更,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規定(略以):「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爰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是否影響原有農業生產環境,以及是否與現行農業政策方向相符部分,除應請苗栗縣政府補充該府農業單位之正式書面意見外,另請作業單位函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意見,俾供本會審議參考。
(三)為避免對地形、地貌及毗鄰農業區之農業生產環境造成太大衝擊,建議本次通盤檢討變12案之規劃應維持保留現有農水路之水系,且水流路徑應保持不加蓋之開放方式,請苗栗縣政府配合保留現有農水路重行調整土地使用計畫內容。
(四)有關都市設計審議部分,請苗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補充應表明事項。
(五)逕向本部陳情案件:
編號編號編號編號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逕9卓清福竹南鎮大埔段頂大埔閜段215-10號地上建築物年久急需改建,目前使用分區為台糖專用區,無法申請取得建築執造,為捍衛陳情人權益,懇請列入變更為住有關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陳情土地座落在竹建議酌予採納,該處台糖公司畜產研究所專用區(容積率120%,建蔽率30%)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容積率150%,建蔽率60%),需回饋至少25%土地1.建議除變更範圍內現況作為道路使用部分由土地所有權人捐贈作為道路用地,並請於本案核定前與苗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編號編號編號編號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宅區,以符合實際現況需要,實感德便。南鎮大埔段頂大埔小段215-10地號等50戶區塊,目前是台糖專用區變更為住宅區,以符合實際現況需要。作為公共設施,並得以需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回饋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三年內平均公告現值折抵代金方式抵充。
敘明外,其餘依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通過,2.依苗栗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陳情範圍東側二處台糖公司畜產研究所專用區現況為閒置未使用狀態,建議本次通盤檢討一併調整變更為公園用地,以提升本計畫區之居住品質。
逕10山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苗栗縣竹南鎮大埔段、南科段及未登錄地等與頭份鎮與埔段及蟠桃段等總計26筆土地歷經數次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針對公共設施劃設之比例,本案需回饋3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但本案專案小組第6次會議記錄陳情案件編號逕1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欄第2點:「經查本計畫區5項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偏低,建議變案附帶條件中規定後續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再酌予劃設補充公園綠地用地,且該細部計畫之公園綠地等5項公共設施比例,應達變10案扣除回饋土地面積後總面積之10%。」其意指本案除需回饋30%土地作為公共設回饋至少3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且其中公園綠地用地劃設比例至少需佔細部計畫總面積之10%。建議酌予採納,台糖公司畜產研究所專用區係為提供台糖公司使用之可建築用地,其變更為產業服務專用區將可健全都市機能並帶動地區發展,且本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回饋比例為30%,因此建議其回饋比例訂為30%,且需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1.併本會專案小組第6次會議逕1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2.依上開初步建議意見,變10案之附帶條件規定為除至少需回饋3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並優先劃設公園綠地為原則外,建議後續擬定細部計畫時應再酌予劃設補充公園綠地用地,且該細部計畫之公園綠地等5項公共設施比例,應達變10案扣除回饋土地面積後總面積之10%,應無疑義。
編號編號編號編號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外,其剩餘70%土地須再劃設其中1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故本案共需回饋37%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有關前述針對會議記錄意見建議之解釋,認為與其字義相左,且此一結論與前幾次會議有關公共設施劃設比例之建議不符。
逕9案陳情位置(六)本案變更計畫如經本會審決,因計畫內容已有大幅調整,整體開發地區之開發方式由原公開展覽方案「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公平公正之開發方式開發」調整為「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且變更內容尚有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請苗栗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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