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01-審議事項-第4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01
案件id
GXH8w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本案前經本部都委會94年11月1日第620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3、6、8、13等案,因案情複雜,且與會部分委員尚有不同意見,為期審慎周延,交由原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臺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4年12月19日、95年5月22日、96年1月2日、96年10月31日、98年9月30日、99年7月19日召開6次專案小組簡報會議,惟臺東縣政府迄今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退請臺東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9年7月19日第6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該府簡報。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台東縣政府依本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之處理情形及說明資料(詳如附錄),請台東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研提補充資料到署,必要時應先修正計畫書、圖,俾供本專案小組下次會議研擬建議意見之參考。
(一)原則同意台東縣政府於第8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關於本計畫區發展潛力(如觀光遊憩資源)、限制條件(如地形、氣候、水電供應、污水處理、垃圾處理之配套措施等)、本計畫目標與發展定位、本特定區整體發展構想、觀光資源、生態資源、環境容受力與生態承載量等之議題與概念等相關資料,並請將上開議題及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列為課題及對策,供相關土地使用變更個案審查之參考。
(二)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有關本計畫案中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案件,如經本會審議通過後,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1.請台東縣政府於台東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東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檢討變更恢復為農業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台東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三)有關農業區擬變更為遊樂區(31.76公頃)乙案,請台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研提補充說明資料,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1.請補充說明本案計畫目標與發展定位、本特定區整體發展構想、觀光資源、生態資源、環境容受力與生態承載量等之議題與概念等相關資料,並請將上開議題及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
2.請台東縣政府在審慎評估考量,就本案規劃內容及未來允許使用項目及行為,檢視是否仍沿用「遊樂區」之名稱,亦或改用其他適宜之名稱,以符實際。
3.本案開發內容提供有關觀光旅遊之住宿量體龐大,請台東縣政府就本案之規劃內容及特性,補充說明本案對促進當地觀光旅遊、就業、環境之影響,以及未來開發後對於現有經營旅宿、民宿及觀光旅遊等相關行業之衝擊程度,是否有「競合」之現象,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4.請台東縣政府補充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內有關地形、坡度、地質、水文等相關環境資料之疊圖成果,俾供了解土地使用分區規劃內容適宜性之重要參考依據。
5.據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列席代表說明,以促進觀光旅遊發展之主管機關立場,本計畫有關農業區擬變更為遊樂區乙案,原則予以支持。請台東縣政府將該處完成之「委託規劃綠島遊憩承載量管制對策及具體可實施方案」、「綠島觀光永續發展計畫」規劃案,以及「規劃綠島遊憩承載量及研究提昇當地居民權益」案等報告書內容,作為本案規劃之參考。
6.本案有關水電供應、污水處理、垃圾處理之配套措施等事項,請臺東縣政府儘量提供相關單位支持或同意之證明文件資料,以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7.台東縣政府於本(第12)次會議中所研提簡報資料內容中,有關變更後之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經查與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書之土地使用分區構想圖部分內容不一致,請詳予查明並適度修正。
8.有關台東縣政府於本(第12)次會議中所研提簡報資料內容中,擬於公園用地(二)內設置汙水處理廠,並將該公園用地之建蔽率訂為60%乙節,似不合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請詳予查明並適度修正。
9.本計畫草案變更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載明,遊樂區之建蔽率訂為20%,容積率為40%,如經委員會審決通過,請台東縣政府考量綠島地區特殊之環境特性,未來開發時,除非必要,應儘量避免大規模開發土石,擾動原有地形、地物及植栽,將對當地環境之衝擊減至最低。
10.本案之開發方式擬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據台東縣政府地政單位列席本小組會議代表說明本案區段徵收可行性分析,經審查認為屬合理乙節,原則同意,惟應請補充說明如何保障原有面積較小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以資妥適。
11.本案如經委員會審決通過,請依下列各點辦理:(1)請臺東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臺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東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人陳9人陳10綠島國中東側住宅區0.02人行步道0.02商業區0.04農業區2.40農業區2.07農業區1.45道路用地0.73道路用地0.33學校用地0.32學校用地0.16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02道路用地0.04住宅區2.40商業區2.07道路用地1.45住宅區0.73商業區0.33住宅區0.32道路用地0.16附帶條件:
配合周邊尚未開發之住宅區、商業區及道路用地,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 一、依教育局列席人員說明,綠島國中現況使用校地已足供未來發展需求。
- 二、透過市地重劃手段可整理改善綠島地區土地畸零狹小之特性,便利建築配置。
- 三、本計畫住宅區使用率約達75%。依據台東縣政府96年9月27日府城都字第0963030197號函送依本專案小組第9次會議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略以:「本案依台東縣政府96年7月26日綠島國中學校用地面積檢討會議紀錄,及綠島國中96年9月6日綠中總字第0960002071號函:
『現有土地面積已不符教育部頒布國中小基本設施校地標準,保留預定地使學校擴建完整跑道及專科教室,爰請針對學校需求准予保留該預定地,俾利校務未來發展,故建請維持原計畫。』」到部,爰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三四綠島國中北側中寮社區內住宅區1.97道路用地0.21住宅區(聚落保存區)1.97住宅區(聚落保存區)0.21附帶條件:
建議本地區未來作進一步的研究,另訂適用之管制規定,並以都市設計之方式開發;於新的管制規定未一.本社區土地多數已發展建築,並具有當地社群聚落之特色。
二.計畫道路之穿越除破壞社區結構外,對於社區並無益處,未免作不必要的公共投資又引起民怨,建議予以廢除。
本案係配合本表編號變一案學校用地取得及改善聚落出入之道路系統而擬調整部分土地使用計畫,爰併同變一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訂定前,本區之開發建築仍適用原計畫之住宅區。
六六公館社區西、南側農業區1.47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5住宅區1.47住宅區0.15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規劃相同面積之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一.配合公館村聚落發展及建立當地道路系統需要。
二.賦予細部計畫更靈活之規劃空間,並為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本案請台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辦理後,下次會議再予確認變更範圍及內容:
1.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2.本案變更規模應予縮減,變更總面積以不超過1公頃為原則,並依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詳予說明無法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理由。
3.本案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劃設補充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
4.建議事項:本案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請注重生態環境、維護野溪及傳統舊聚落,並以生態工法方式開發建築。
5.請台東縣政府將本(第10)次補充修正後之變更示意圖,套繪於都市計畫地形圖上,以利了解周邊地形及土地使用。
八七公館社區西、北側住宅區1.92農業區0.37商業區1.51綠地用地0.06道路用地0.35商業區0.26道路用地0.11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一.配合公館村一帶機能變更後實際發展需要。
二.配合發展規劃聚落之外環道路。本案請台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辦理後,下次會議再予確認變更範圍及內容:
1.本案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辦理。
2.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部分,請再檢視實際需要酌予縮減變更規模,公有土地部分優先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
3.變更農業區部分,配合市地重劃相關規定以取得道路用地及綠地用地之規模為原則調整變更範圍,並依行政院函示「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之處理原則,詳予說明無法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理由。
4.建議事項:本案於擬定細部計畫時,應請注重生態環境、維護野溪及傳統舊聚落,並以生態工法方式開發建築。
5.請台東縣政府將本(第10)次補充修正後之變更示意圖,套繪於都市計畫地形圖上,以利了解周邊地形及土地使用。
人陳23觀音洞南側農業區31.76遊樂區31.76附帶條件:
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
2.所有權人應於土地開發完成配地作業發放土地所有權狀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開發計畫。
3.開發計畫核准後六個月內,應提出建造執照之申請。
4.建造執照核發後,自正式開工日起二年內應全面完成開發建設。
5.本基地若未依前開期限辦理完成開發時,於下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為原分區。一.本地區公有土地約佔半數以上,對於解決本地區觀光遊憩問題具有相當價值,因此配合觀光發展及交通轉運需求予以整體變更以利使用。
二.提高投資誘因,促進綠島觀光發展,並納入開發期限規定,加速發展期程。依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