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01-審議事項-第7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配合台鐵後站地區都市更新及交通轉運站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01
案件id
TLsyB1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1月18日第21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100年12月1日府都更字第100014224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一、有關本案細部計畫擬劃設一處交通廣場用地部分,請改於本主要計畫劃設為轉運站用地,並依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提請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 二、本案主要計畫書有關公共設施計畫及土地使用強度等之指導原則,併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公共設施計畫:細部計畫應劃設三處以下廣場用地,總面積為變更計畫範圍之10%。且其中至少一處需位於F2街廓,鄰接Y-7號道路,面積大於0.35公頃,且銜接前後站連通出入口。細部計畫所劃設之廣場用地為變更都市計畫土地應回饋、捐贈予新竹市政府之公共設施用地,無法供建築使用等文字部分,請配合主要計畫轉運站用地之劃設,調整修正文字。
(二)公共設施計畫:有關擬增訂「計畫區內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回饋比例比照住二變更為休閒商務區規定辦理。若變更回饋之公共設施土地無法達有效經濟利用或情況特殊者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同意,得以折算代金方式回饋。回饋代金計算方式,以應回饋土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平均三年公告土地現值加四成計算」等文字部分,應予刪除。
(三)土地使用強度:維持原計畫有關「並以1.8倍之法定容積作為計畫區內總容積之上限」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