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01-審議事項-第2案:原臺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物流專用區、道路用地及部分河道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道使用)(配合物流專用區開發)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01
案件id
n7vX6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8月30日第37屆第6次會議及99年11月12日第37屆第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原臺中縣政府99年12月22日府建城字第099040595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見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馮委員正民、張委員梅英、顏委員秀吉、林委員志明、蕭委員輔導,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於100年1月27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簡報會議,惟臺中市政府迄今尚未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退請臺中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100年1月27日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該府簡報。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請臺中市政府就下列各點審慎評估於本小組會議紀錄文到1個月內函復是否提請委員會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並納入該府刻正辦理之「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中整體考量;若經評估現階段仍有變更急迫性之需要,則請臺中市政府依照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以對照表方式研提辦理情形及補充相關資料(必要時得先行修正計畫書、圖)報署後,再由本小組繼續召開簡報會討論。
(一)本計畫目前尚無明確之開發單位與事業及財務計畫,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案開發單位、開發期程、經費來源及開發之急迫性與必要性,俾供專案小組研擬建議意見之參考。
(二)查特三號道路為本計畫物流專用區對外聯絡之主要道路,為本案物流專用區開發成效之重要關鍵因素之ㄧ,請臺中市政府洽相關主管機關說明該特三號道路之開闢時程,是否能與本計畫之開發時程相互配合;另本計畫外周邊部分農業區擬預留變更為道路用地以連接特三號道路乙節,是否一併納入本計畫範圍,亦請詳加評估說明。
(三)本計畫區部分土地現況為水池及低窪地區,未來開闢時將需大量填土,請補充說明土地適宜性分析,以及本基地開發後對於開發衍生之地表逕流、基地保水及滯洪設施、污水處理及對周邊生態環境之衝擊等相關課題之因應對策。
(四)本計畫變更內容將減少公園用地面積達11.92公頃,請補充說明上開所減少公園面積如何於本特定區計畫其他地區補足之相關因應對策與措施,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之意旨。
(五)請補充說明本案物流專用區開發後,對於本基地鄰近地區之農業區現有物流相關違規使用情形之處理方式及因應對策。
(六)請就交通部運研所下列書面意見補充說明處理情形:1.請針對本計畫區周邊道路系統之交通現況詳予補充。
2.本案擬變更開發為物流專用區,其所衍生之交通量是否對於鄰近道路有所衝擊影響,應納入考量分析,故建請規劃單位針對未來變更開發後之預估交通量、車種組成、交通動線等提出具體數據及圖示,尤其物流專用區之貨車進出頻繁,可能造成之交通安全問題,更應詳加考量,並妥為因應。
(七)計畫書草案部分資料及數據過於老舊,請適度予以更新修正,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