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1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河川區為原住民專用區,部分農業區、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部分農業區為綠地用地及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
會議紀錄id
MOIO7711
案件id
ZGfsZq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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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原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5月13日第399次會及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月27日第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0年5月4日北府城審字第1000430975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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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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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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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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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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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正庸(召集人)、顏委員秀吉、李委員公哲、林委員志明、及蕭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0年8月16日及100年10月27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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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0年12月16日北府城審字第100184705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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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將案名修正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配合溪洲阿美族生活文化園區)案」,以資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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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1案中「原住民專用區」修正為「原住民生活專用區」,以符實際。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100100年年年年1010月月月月2727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本次係彙整本次係彙整本次係彙整歷次小組建議意見歷次小組建議意見歷次小組建議意見歷次小組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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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溪西岸的溪洲部落,是阿美族人沿水而生的都市部落空間,其落居此地迄今已30年之久,目前居住人數約200多人、40餘戶,然河濱土地屢遭水患侵襲,造成部落居民性命財產危險,為確保居住生活安全,保存原住民族文化特色,改善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新北市政府積極研擬相關堤岸整治建設計畫,落實溪州部落原住民族文化園區永續發展,爰變更本次都市計畫,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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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為解決都會原住民生活空間被壓縮引發衝突,藉由協商機制取得共識後,透過學術單位整合原住民文化特色與部落建築元素,利用公有土地,配合河川整治、景觀堤防興建及都市開放空間,劃設原住民族文化園區,日後並以「部落共管」方式實行社區維護管理,應請新北市政府將上述緣由納入計畫書妥為敘明,以確立本案之規劃目標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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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原臺北縣「大河之縣」之規劃構想,新店溪沿岸原即有大碧潭改造、陽光運動園區及新店溪堤防建設等計畫,現則將原住民族安置納入規劃範圍,為維護自然環境永續發展與還地與水之策略目標,故請新北市政府妥為分析其引進之人為環境與水岸活動,是否符合該市對河川功能之定位目標,併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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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範圍緊臨新店溪,為因應極端氣候暴雨集中,所帶來之嚴重災害,請新北市政府妥為研析原住民專用區緊臨新店溪劃設,其區位之妥適外,並說明新店溪河川範圍線,河川治理線及相關堤防建設計畫與本案之關聯性與安全性,並將相關認定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以確保部落住民之生命財產安全,並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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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基地位屬「變更新店都市計畫二通三階F區」範圍,日後之活動、工作、休憩及交通與F區有著緊密關連,惟原民區社群結構、生活樣態迥異於都會生活模式,故請新北市政府本於尊重各族群的生活型態特質,日後於F區做檢討變更時,透過都市設計、高度限制、使用強度、中介空間及退縮規定等手法,對該區土地作合理之規劃,以降低社會性衝擊,並落實土地公益及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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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基地西側鄰近國道3號高速公路,又西南側距安坑交流道約700公尺,地處交通高速繁雜地區,為避免基地開發造成地區嚴重交通影響衝擊,請市政府詳為說明基地之進出交通路網規劃方案,並研提交通影響評估及相關解決對策,以確保基地聯外交通之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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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基地處新店溪之河川浮覆地區,地帶狹長地勢低窪,請針對變更範圍實質環境,社經條件,災害特性及歷史,妥為制訂防災規劃目標與原則,防災資源調查確認及分析,歷史災害範圍,災害潛勢或情境模擬與風險損失評估,防救災設施需求與資源供給,及防災空間系統配置及劃設後,補充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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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為避免日後基地開發建設完成時,住民產生之垃圾、污水等,對水資源、河岸生態、景觀及衛生造成嚴重影響衝擊,請妥為說明並提出因應防治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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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關變更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部分,請補充提供國道高速公路局同意文件外,請市府於檢討變更新店二通三階F區時,會同國道高速公路局將路幅不一之安業路修正為等寬,以建構完整交通路網及提升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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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新北市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案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車道位置、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及原住民專用區之分區使用項目、內容等規定,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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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溪洲部落原住民以成立社團法人,並透過「部落共管」方式進行社區管理,為維護地區環境品質,請新北市政府原民局等相關單位予以協助並負監督管理之責。
十一、為落實計畫之執行,除請將本案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納入主要計畫內容外,並妥為修正變更計畫圖說。(詳附表一及附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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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新北市政府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
十一、本案變更範圍超出公展範圍,本案如經審竣應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十二、為落實社區管理維護環境品質,請新北市政府將本案開發及管理維護,納入實施進度及經費中,詳為補充敘明,以資完備。
十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附表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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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0.3884農業區0.02980.0208變1安業路東側、溪洲路北側河川區0.2374原住民專用區0.67641.保障部落居民「都市居住權」和落實「就近安置」民意。
2.配合新店溪堤防興建工程,解決溪洲部落水患問題。
農業區0.25330.4673變2安業路東側、溪洲路北側河川區0.0005社教用地0.7211配合原住民委員會、新北市原民局及文化局規劃「原住民文化展演空間建築」需要劃設。
農業區0.0990變3安業路東側、溪洲路北側河川區0.0280兒童遊樂場用地0.1270提供溪洲部落原住民開放空間使用,並作為隔離高速公路用地之緩衝空間。
變4計畫區西北,安業路東側地區農業區0.0214綠地用地0.0214配合「變更新店都市計畫(二通)(三階)草案」內容,變更為綠地以結合西南側公園用地。
農業區0.03140.0597變5計畫區東側,新店溪西側地區河川區0.2574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3485提供原住民專用區出入道路使用,並配合新店溪治理計畫線劃設。
變6高速公路,安業路高速公路用地2.4168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2.4168提供原住民專用區出入道路使用,並配合現況安業路,連接至計畫區西南側計畫道路。
附圖一:變更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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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陳陳陳情情情情人人人人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位置位置位置位置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陳震華等人新店二通三階F區一、該案僅以新店安坑交流道東西側溪洲部落土地為範圍進行變更,卻將新店西北部第二高速公路及碧潭橋所圍之農業區(以下簡稱新店都市計畫二通三階F區範圍)排除實為不妥,說明如下:
(一)溪洲部落土地原即屬於新店都市計畫二通三階F區範圍之ㄧ部份,該土地與既有都市發展用地聯繫皆需透過F區,僅變更該土地而維持周邊F區農業使用,造成蛙躍式發展,不符都市計畫循序發展原則。
(二)溪洲部落土地係配合阿美族人沿水而生的空間,以確保居住生活安全,改善生活品質為出發,其立意甚佳,惟該變更案僅遷就現況變更水岸一隅,放任周邊土地盡為非都市發展用地,不符其規劃原意。
(三)溪洲部落土地變更面積既小,土地亦狹長原即不利規劃使用,故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方案劃設之公設用地皆零碎狹長,若能納入新店都市計畫二通三階F區土地整體規劃,使公設系統更為方整當有利環境品質之塑造,對於帶動都市發展才具積極正面之助益。二、綜上所述懇請將將新店都市計畫二通三階F區範圍納入一併檢討。
將新店都市計畫二通三階F區範圍納入「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部份農業區、河川區為原住民專用區,部分農業區、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部份農業區為綠地用地及部份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案」一併檢討變更。
除採納新北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係屬配合新店溪整治旗艦計畫之重大工程,為避免延宕時程,故未便採納外,為兼顧民眾權利,請該府儘速辦理新店二通三階F區之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