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11-審議事項-第5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大園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11
案件id
aK2MS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7年12月22日第15屆第22次會及98年1月19日第15屆第2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以98年4月22日府城規字第0980138847號函送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計畫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前委員秀娟(召集人)、陳前委員麗紅、鄒委員克萬、林前委員秋綿、蕭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8年8月19日、99年3月12日、99年7月15日、99年12月21日及100年6月28日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原報部編號第六、七、八案(本次修訂編號為第五、六、七案)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中,有關辦理跨區區段徵收部分,請桃園縣政府參酌「土地徵收條例」修正條文略以…「被徵收之土地,應以市價補償期地價……」補充計畫內容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桃園縣政府100年11月3日府城綜字第1000450655號函送計畫書內容通過。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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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前經桃園縣政府99年10月20日府城規字第0990403992號函送依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如附件)修正後計畫書、圖,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上開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請桃園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圖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
- 一、有關機場捷運A15車站周邊土地開發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7號):
(一)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案擬納入「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中整體規劃,建議暫不予討論乙節,同意依照辦理,本案暫維持原計畫並請配合刪除計畫書相關內容。
(二)交通部民航局書面意見:「有關本局現正辦理規劃之『機場園區特定區計畫』案,於100.5.30奉行政院院長裁示,因本案涉及相關建設財務及事業計畫之可行性,請本局審慎評估其最適規模,亦要求須視本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所能承受之情形再作定論。是以機場捷運A15車站周邊土地是否納入『機場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仍未確認;本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紀錄文字,與實際狀況有所出入,本局業於100年2月1日以場管字第1000003805號函予以澄清,並於本次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中再次說明本局立場。」,「因此,機場捷運A15車站變更案是否撤案乙節,請桃園縣政府自行評估決定,不宜與『機場園區特定區計畫』掛鈎,以免徒增後續作業之困擾。」。
(三)本案參據桃園縣政府及交通部民航局列席代表說明,A15車站周邊地區開發案辦理方式及開發內容仍不明確,故暫不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中辦理,將來如未納入「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案」中併同規劃開發,則由桃園縣政府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二、計畫人口:本計畫區現行計畫人口為28,000人,惟現況人口僅約14,699人,應有檢討之必要,惟桃園縣政府依住宅區可容納人口及考量各整體開發區完成後將引進人口進駐,建議維持計畫人口28,000人乙節,勉予同意,惟仍請將依本計畫區歷年來人口成長趨勢、住宅區可容納人口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所估算之計畫人口數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公共設施計畫:
(一)請依內政部100.1.6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亦請依規定檢討本計畫區所需之社區公園面積。
(二)本計畫區檢討後之公園用地、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建請妥為調整補充或研提因應策略。
- 四、擬辦理跨區區段徵收部分(變更內容明細表第5、6及7案):
本案係於辦理第二次通盤檢討時劃設,迄今仍未開發且其位置鄰近桃園機場,位於噪音管制區內,不宜開發作住宅及學校使用,建議恢復原分區,惟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具有開發意願且屬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之優先發展地區,故勉予同意照縣府意見辦理。並請提供辦理跨區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書,供委員會審議參考;另本案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仍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
(一)請桃園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桃園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請於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第二次通盤檢討前之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計畫書載明,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五、都市防災計畫:請將計畫區歷年發展之災害類型、特性、分佈地點(含示意圖)等災害史,及易淹水潛勢地區之分佈,並請依據地方特性,規劃適當之防、救災措施,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執行。
- 六、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內容如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府應於核定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如無需回饋,亦請敘明具體理由,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 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
- 九、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
- 十、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一)請補充桃園縣各都市計畫區已發布實施之整體開發區面積、執行情形、執行率,尚未執行部分,請補充其未能開發之原因。
(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針對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三)請參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將有關本計畫地區之產業結構及其就業人口數等基本環境調查及現況分析,納入計畫書,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
(四)計畫書圖說相較會議簡報資料不足,請將簡報圖說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補充,以資完備。
(五)請於本案核定前,將計畫書內各項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度。
(六)請補充本案通盤檢討後之成效(如:公園、綠地增加,使公共設施用地水準提升等具體指標)。
十一、後續辦理事項:
(一)計畫內容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者,為避免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上開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二)本案修正後計畫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差異較大,建議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案變更內容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案變更內容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本案桃園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本次修訂編號原報部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一計畫年期民國95年民國110年計畫年期已屆滿,配合台灣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目標年期,將計畫年期調整為110年,以符實際。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四四老街溪東側、國際路一段北側農業區(0.51)公園用地(0.51)現為零星農地,配合老街溪周邊環境,形塑為親水生態公園。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土地權屬為未登錄土地,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2.本案建議變更為綠地用地並作為周邊住宅區與老街溪之緩衝空間,不宜有過多之人工設施。
3.請清查老街溪周邊是否仍有未登錄地,建議併同檢討變更為綠地用地。
三五五老街溪東側、國際路一段南側農業區(0.31)綠地用地(0.31)現為零星農地,配合老街溪周邊環境,形塑為親水生態綠地。併變更內容第2案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變更內容本次修訂編號原報部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人國際路一段北側、中山北路東側農業區(2.96)住宅區(2.96)附帶條件:
1.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並得併同以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土地鄰近住宅區及埤塘,面積規模不大,宜配合周邊住宅區變更為住宅區作住宅使用。
本案辦理區段徵收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居民意願均未明確,故同意照縣府列席代表建議,本案刪除,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本次修訂編號原報部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六六民生路西側、國際路一段南側住宅區(5.18)停車場用地(0.67)附帶條件:
1.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該細部計畫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完成法定程序。
2.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住宅區(13.56)學校用地(2.00)停車場用地(0.67)道路用地(0.10)附帶條件:
1.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2.以區段徵收辦理開發,並得併同以跨區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1.取消擬定細部計畫開發時程限制,增列得辦理跨區區段徵收規定,解決個別基地辦理區段徵收開發困難問題。
2.考量原有住宅區之進出問題,新增一15公尺計畫道路連接至縣道110道路。
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並請研提處理情形,提請委員會審議:
1.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四辦理。
2.本案位於噪音防制區內,請縣府查明依相關法令規定得否設校,另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有關圳頭國小遷校至本案學校用地乙節,請會同教育主管單位表示具體意見。
3.本案整體開發區內如不得設校,建議可沿老街溪評估適當區位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以補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並請研提修正後變更內容及變更示意圖。
4.新計畫附帶條件「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文字,建議刪除。
變更內容本次修訂編號原報部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六七七老街溪西側、國際路一段南側住宅區(4.06)學校用地(2.00)附帶條件:
1.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該細部計畫並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日起兩年內完成法定程序。
2.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辦理」,並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併變更內容第5案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變更內容本次修訂編號原報部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八八民生南路西側住宅區(4.42)附帶條件:
1.應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2.細部計畫應於本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起兩年內完成法定程序。
3.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
4.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停車場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5公頃。併變更內容第5案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八三十新縣道110線中正東路(位民生南路口)農業區(0.31)乙種工業區(0.03)捷運設施用地(0.02)河川區(0.01)道路用地(0.34)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01)捷運設施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02)配合「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因應產業發展需求,將現有25公尺中正東路兩側平均拓寬拓寬30公尺道路。參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配合變更內容17案暫不變更,故同意維持原計畫。
縣道113縣中山南路(新增三四號道路以南至計畫範圍路段)農業區(0.29)乙種工業區(0.03)道路用地(0.32)配合航空城整體交通系統規劃-中環幹線,現有15公尺寬中山南路以南路段兩側平均拓寬變更為20公尺道路。參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配合變更內容17案暫不變更,故同意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本次修訂編號原報部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文小一用地東側農業區(0.70)學校用地(0.70)配合現況及權屬(桃園縣所有)調整用地供大園國小使用。
變更範圍以橫山段尖山小段4-21、264、265、268-1、270-2等地號為準,權屬為桃園縣政府所有。本案除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計畫書、圖所載面積及範圍均為誤繕,面積應為0.62公頃,範圍詳附圖一,同意依照修正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灌溉設施專用區東側機關用地(0.02)住宅區(0.02)台電公司未曾持有及使用,且無使用需求。考量民眾權益,依原都市計畫範圍回復住宅區使用變更範圍以西園段382、382-1、382-2、389、390、391等地號土地為準。(機三用地)本案除應於計畫書載明免予回饋之理由,以利查考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高職用地北側農業區(5.22)灌溉設施專用區(5.22)現為埤塘,維持灌溉設施功能。
參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埤塘建議維持原功能,故同意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本次修訂編號原報部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人10(逾1)新生路、忠孝三街口以北、中華路、新生路口以南零售市場用地(0.007)商業區(0.005)道路用地(0.012)配合現況及權屬(大園鄉公所所有)調整為道路用地。變更範圍以北園段701、733等地號為準。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修訂(詳檢討後之計畫內容「九」)參閱「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對照表」詳附表二。
十五--計畫區東側510公頃503.07公頃經地籍套繪結果,計畫區東北側部分河川區(面積2.04公頃)、農業區(面積4.89公頃),屬國有土地,管理單位為交通部,應屬桃園國際機場範圍,故本次檢討予以刪除本計畫範圍。變更範圍以中正段216、217等地號為準。
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捷運設施用地東側農業區(0.08)綠地用地(0.08)現為零星農地,考量土地周邊環境形塑親水生態綠地,另配合捷運系統與防災考量,配合變更為綠地使用。變更範圍以楠梓段尖山小段98-22、98-23、280-5等地號為準。
參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配合變更內容17案暫不變更,故同意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本次修訂編號原報部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七--文小一用地東側農業區(32.83)乙種工業區(0.02)商業區(4.18)公園用地(5.76)綠地用地(0.31)道路用地(5.98)車站專用區(0.32)產業發展專用區(15.92)停車場用地(0.38)附帶條件:1.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配合「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機場捷運A15車站周邊地區發展,優先辦理區段徵收。
1.併初步建議意見一辦理。
2.有關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擬規劃道路用地銜接縣道110線及113線乙節,建議俟該道路寬度及開闢經費來源確認後,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十八--文小一用地東側、臨中山南路(縣道113線)與水源路西側、文小三用地與公園用地(一)西側乙種工業區(51.49)乙種工業區(特)(51.49)為促進產業發展,放寬產業類別使用之規定。
參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已無變更之必要且「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業已廢止,故同意維持原計畫。
附圖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0案修正後範圍示意圖大園國小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現行計畫條文內容檢討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維持原條文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內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二、住宅區內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維持原條文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維持原條文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本計畫工業區依乙種工業區管制,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10%。四、乙種工業區(特)依乙種工業區管制,其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10%。一、乙種工業區名稱變更為乙種工業區(特)。
- 二、配合修正乙種工業區(特)之土地使用管制。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8案維持原計畫,本點維持原條文。
- 五、電信專用區電信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其土地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之1規定管制,但不得作第1項第5款之使用。一、本條新增。
- 二、配合規範電信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
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車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320%,並得作捷運相關設施及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商業區相關規定使用,並得依「大眾捷運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聯合開發。訂定本案車站專用區土地使用容許項目及開發方式。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7案維持原計畫,本點刪除。
- 七、灌溉設施專用區以專供農業灌溉儲存水使用,都市生活廢水不得排入。並得供休閒遊憩及相關設施使用,容許使用項目包括戶外遊樂設施、水岸遊憩設施、遊憩管理服務設施、安全設施、水源保護及水土保持設施等,並應保持原有水域面積,原屬一、本條新增。
- 二、配合規範灌溉設施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2案維持原計畫,本點刪除。
現行計畫條文內容檢討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陸域土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10%,容積率不得大於20%。
- 八、產業發展專用區使用管制規定如下:
(一)產業發展專用區以支援桃園航空城發展機場相容產業為主,包含航空維修業、航空製造業、航空教育訓練與展覽業、研究、認證實驗室與產業育成機構、運輸及倉儲業、必要之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等。
(二)其他經縣府核准支援航空城發展相關相容產業。
- 一、本條新增。
- 二、配合規範產業發展區之土地使用管制。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7案維持原計畫,本點刪除。
- 五、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九、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點次調整本案除請調整點次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十、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點次調整本案除請調整點次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學校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項目建蔽率容積率國小50%150%國中50%150%高中(職)50%200%文小(一)用地內屬大園尖山遺址之定著範圍,其開發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
十一、學校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項目建蔽率容積率國小50%150%國中50%150%高中(職)50%200%一、點次調整
- 二、增訂文小(一)屬大園尖山遺址之相關規定。
本案除增訂文小(一)屬大園尖山遺址之相關規定應納入修正後條文內容,以符實際,並請調整點次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公園、體育場以供休憩、運動等設施及活動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左列之規定:
(一)公園面積在5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超過15%,超過5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2%,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二層樓或7公尺。
(二)體育場建蔽率不得大十二、公園、體育場以供休憩、運動等設施及活動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依左列之規定:
(一)公園面積在5公頃以下者,建蔽率不得超過15%,超過5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建蔽率不得超過12%。
(二)體育場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惟供立體一、點次調整。
- 二、公園用地之容積率回歸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
本案除「左」列改為「下」列外,其餘維持原條文內容。
現行計畫條文內容檢討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惟供立體使用時,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使用時,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 九、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十三、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時其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點次調整本案除請調整點次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十四、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 一、點次調整。
- 二、內政部訂定之「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已於92.3.20廢止,故刪除1.條文規定。
- 三、配合全縣一致性規定,回歸桃園縣自治規定辦理。
考量大園都市計畫屬於飛航安全管制區及噪音防制區,不宜作高密度開發,建議取消本計畫區容積獎勵,本點刪除。
十五、配合桃園航空城產業發展,促進本計畫乙種工業一、本條新增。
- 二、為加速本計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8案維持原計現行計畫條文內容檢討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區(特)之土地開發,放寬產業類別。
(一)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乙種工業區允許使用項目。
(二)依行政院發佈施行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之產業。
(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第4款第5、6點所規定之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倉儲批發業,其使用土地總面積得不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之限制。畫區發展乙種工業區(特),增訂放寬產業類別使用之規定。
畫,本點刪除。
十一、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作多目標使用。十六、本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作多目標使用。一、點次調整。
- 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方案」已修正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本案除請調整點次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其植物種類以原生種為原則。一、點次調整。
- 二、配合全縣一致性規定。
1.本案除請調整點次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建議縣府於整體開發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時,將地下開挖率及透水率納入規定,確保地面透水。
十三、退縮建築部份依左列規定辦理:計畫內各使用分區(農業區、保護區除外),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含)以上者,至少退縮4十八、計畫區內各使用分區,臨接計畫道路未達15公尺者,至少退縮3.5公尺建築,臨接15公尺以上者,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一、點次調整。
- 二、配合全縣一致性規定。
本案除請調整點次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現行計畫條文內容檢討後條文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公尺建築,公共設施及公用事業用地,均應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份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份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份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該退縮部分應自計畫道路境界線留設2公尺寬之人行步道,其餘部分應植栽綠化。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從其規定。
十四、停車空間設置部份依左列規定辦理: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二百五十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十九、住宅區及商業區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如超過250平方公尺者,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一、點次調整。
- 二、配合全縣一致性規定。
本案除請調整點次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二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點次調整。本案除請調整點次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空軍防空砲兵大園國中大園國中防砲陣地禁限建管制區已無設管,請將管制區移除,俾利作業順遂。建議採納本次修正之計畫書已未納入該管制內容。
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辦理,本案予以採納。
逕劉邦光/劉裡揚大園鄉埔心段海豐小段898地號(346.00㎡)所陳土地原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於76年通盤檢討部分土地變更為體育場用地,逕為分割增加同段898-1地號;貴府於民國95年3月13日核發之分區證明書仍為農業區,今因佐證所需再次請領分區使用證明,898地號卻編定為體育場用地,茲檢附有關證件懇請惠予查核將898地號更正為農業區,以符實際;若分區確為體育場用地,前次通盤檢討至今已逾二十餘年未徵購,顯見本筆土地並不需用,懇請回覆農業區,以維護民之權益。建議不予採納。
本次檢討結果,體育場用地仍有其劃設之必要性,故仍維持原計畫,後續由桃園縣政府或大園鄉公所編列預算以徵收方式取得。
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
逕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大園鄉田子心段崁腳小段68-2等37筆地號(82,853㎡)1.請政府協助依都市計畫法定變更程序將該農業區變更為可供倉儲物流使用之產業專用區。
2.為爭取開發時效,本案之開發方式得由好市多自行辦理開發。
3.請維持基地之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計畫區原報部方案變更農業區為產業發展區及花卉農產加值專區之面積達209.05公頃,因變更面積較大,依部都委會小組建議應重新考量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2.本次重新檢討計畫區產業發展需求及區位條件,並研擬產業發展構想及分期分區發展計畫,配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本案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完整性,以利基地之整體規劃與有效利用。
合機場捷運A15車站周邊地區開發(旅運產業社區),具備良好區位條件及產業發展潛力,可發展運輸倉儲及研發訓練等產業,故擇定鄰近機場捷運A15車站之農業區土地作為本府優先開發地區,配合規劃產業發展專用區及相關公共設施用地,後續採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以帶動周邊地區發展。
3.所陳位置面積約8.29公頃,均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並依規定捐贈回饋。
4.所陳位置經本次重新檢討後維持農業區,建議可於優先開發地區之區段徵收標售作業,承購產業發展專用區,發展成為倉儲物流使用,倘後續發展用地不足再予檢討變更。
逕大園鄉公所大園鄉埔心段海豐坡小段882-3、8824、8825、8831、8832、8841、8842、8843、8851、8852、8853、886-1、886-2、886-3、895地號經國防部軍備局100.6.17備工土管字第1000013660號函同意,依程序辦理變更為體育場用地,土地及地上物作為村集會所、戶外球類運動場及運動訓練設施使用。建議採納。
理由:該用地無妨礙都市計畫,且可與周邊體育場用地結合發揮加乘效益。
同意照縣府研析意見,本案予以採納並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
【【【【附件附件附件附件】】】】本會專案小組第本會專案小組第本會專案小組第本會專案小組第33次次次次會議會議會議會議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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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含大園及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雖係辦理通盤檢討,惟計畫書有關之人口、交通預測、公共設施用地之補充現況及未來發展之分析等基本內容較為不足,建議請桃園縣政府依下列各點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重新研議及修正計畫書、圖到署,俾供本會專案小組下次會議研提建議意見之參考。
- 一、整體發展構想及總量發展:
(一)請將航空城計畫內容與本計畫整體發展構想之關聯性、本計畫區之土地使用規劃構想及示意圖、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等)、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計畫及位置示意圖、以及本計畫區與中壢市、觀音鄉等周邊鄉鎮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瞭解本案規劃方向與實質計畫內容之關係。
(二)請將桃園縣內近三年已發布實施或辦理變更中新增之都市發展用地面積(含住宅區、工業區及各類特定專用區)及其開發情形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 二、交通運輸部分:
(一)請將計畫區內既有各層級之道路分佈、交通量及道路服務水準及預估本計畫區開發後之交通情形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本案道路系統之規劃應注意與開發內容互相配合,例如:發展物流所需之出入道路容量及周邊交通動線之規劃,並請將航空城開發後之交通影響納入評估。
(三)已核定或規劃中之交通計畫請於計畫書中敘明。
- 三、公共設施用地檢討:
(一)請依計畫人口、開發後之活動人口及98年10月23日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不足部分,請研提具體處理措施。
(二)公共設施用地比例:本案經本次檢討核算後,5項公共設施(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用地面積佔計畫總面積之比例,均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請查明是否有同條文除外規定之特殊情形,不足部分應請妥為劃設補充或研提具體因應措施。
- 四、飛航安全管制部分:請補充未來第三條機場跑道興闢後,受到機場產生噪音、震動、航高之影響範圍,以確認不適宜開發地區範圍,作為土地使用規劃之參考。
- 五、產業競合及發展優先順序(本署綜合組書面意見):
(一)經查「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前於98年12月17日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267次會議審議通過,目前尚未核定及公布實施。
(二)前開「桃園航空城區域計畫」劃設八大功能分區,依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意見略為:「本計畫應先就現階段桃園國際機場運載客貨量、自由貿易港區等實際發展情形及服務水準,提出各功能分區允許發展之上限(開發規模量體),以有效控管且能達到優先集中發展之先期效果,未來俟機場園區綱要計畫有關第三跑道興闢、第三航廈設立及自由貿易港區推動情形,透過區域計畫隨時檢討或通盤檢討方式,調整允許發展之上限。」,建議桃園縣政府補充八大功能分區之允許發展上限(開發規模量體),及其分派至全區各地情形,併同提會納入審議參考。
(三)再依前開區域計畫所訂「城鄉發展優先順序」為:第一優先─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第二優先─都市計畫農業區、第三優先─優先擬定計畫地區,是以本次通盤檢討應確實依該原則辦理,先行就區內整體開發地區檢討其發展定位及方向,並研擬具體可行之開發方式,以符合區域計畫指導原則。
(四)本次變更劃設近300公頃「產業發展區」,考量該2計畫區座落於「機場相容產業區」範圍內,該功能分區發展重點如下,請依其發展重點研擬該分區產業發展方向、發展類別、發展強度及開發方式等,以具體落實航空城產業發展規劃構想。1、發展航空工業,包括整機之設計、研發及製造以及飛機機體結構件、內裝件、發動機、航空電子零組件、系統建之製造、維修及改裝。
2、因應航空服務業所衍生之專業研發訓練、汽車租賃、停車租賃等使用。
(五)另桃園縣政府並另案向本署提出桃園航空城區內新訂擴大都市計畫申請案(包括「擴大大園都市計畫(機場捷運A15車站計畫區)案」、「新訂機場捷運橫山車站(A16車站計畫區)案」及「新訂機場捷運坑口車站(A11車站計畫區)案」),考量前開A11及A15站等兩案鄰近本2計畫區,爰建議縣府補充本次通盤檢討計畫鄰近地區之相互關係(如土地使用、交通系統、公共設施設備及發展時序等),以整體考量其未來發展,避免兩者規劃或發展落差情形。
(六)機場捷運線A11及A15站鄰近本2計畫區,考量大眾捷運系統營運與場站設置將改變地區旅運型態與土地使用,爰請補充計畫區交通路網、道路系統或土地使用與大眾捷運系統之配合情形,俾符合未來發展需求。
- 六、擬變更農業區為產業發展區部分:
(一)本案擬變更農業區為產業發展區之面積、規模龐大,應審慎考量其合理性及必要性,並請參考「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辦理。
(二)請將機場相容產業(包含航發研究、汽車租賃、空廚等)中各行業所需用地面積、市場需求、本計畫是否具備誘因及國際環境變動因素對本案開發之影響分析,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鑑於部分高鐵場站周邊土地自規劃迄今仍多為閒置狀態,為避免本案過度樂觀期待市場需求及未來開發需要,建議仍應有謹慎之市場評估分析、具體之產業發展計畫及相關引導機制。
(四)請將各產業發展區主要之功能、定位及產業類型納入計畫書敘明。
(五)本案變更土地如以區段徵收辦理,未來土地所有權人分回產業發展區土地,是否有開發意願?另辦理區段徵收後,部分產業發展區土地將由私人持有,縣府如何確保該產業發展區依計畫期程開發。
(六)本案開發範圍及面積廣大,建議應依開發順序訂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及具體之實施進度與經費,確保計畫執行。
- 七、擬變更為道路、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用地部分:
(一)本案擬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部分,除配合現況變更外,其餘多為因應航空城發展需要劃設,開闢面積、規模、經費龐大,建議考量是否納入周邊擬變更之產業發展區整體開發,減輕財政負擔。
(二)建議依照各公共設施開闢急迫性,納入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以利執行。
- 八、擬以區段徵收辦理者:請縣府提供擬辦區段徵收位置、面積、預定辦理期程,並提供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供委員會審議參考;另本案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仍應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區段徵收整體開發之期程。
(一)請桃園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桃園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請釐清本次區段徵收範圍是否屬辦竣農地重劃之區域,若屬上述說明地區,其抵價地比率不得低於45%,另農地重劃地區表示其屬優良之農地,故請評估重新開發之合理性。
- 九、擬以市地重劃辦理者:
(一)有關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案內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請補充該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之意願並提供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二)本案如經提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續應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辦理:
1、本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應請桃園縣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桃園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十、本案擬以開發許可制開發部分,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本案因涉農業區變更,應依行政院函示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規定特殊案例處理原則辦理,如有不符,應請桃園縣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二)本次提出開發許可制易產生土地蛙躍發展、公共設施及設備整合不易等問題,將導致開發後之公設品質無法維持及財務負擔加重等負面之環境衝擊,亦失去原有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分期分區開發之內涵,故請檢討開發許可制合理性,避免造成後續農業區開發執行不易。
十一、涉河川區變更部分:本案擬劃設「河川區」變更部分,涉及桃園縣管河川南崁溪流經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內,以及桃園縣管河川老街溪及其支流田心子溪、桃園縣管區域排水新街溪流經大園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請桃園縣政府應依內政部、經濟部92年12月26日兩部會銜函示原則妥予認定,其認定程序依經濟部97年9月26日經授水字第09720207480號函辦理,倘道路跨越「河川區」時,並請依經濟部水利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諒悉〉有關使用分區訂定原則辦理:
(一)倘係土地尚未徵收者:如由水利主管機關整治工程需要變更都計及徵收者,則劃設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如由道路主管機關為設施道路、橋樑工程需要辦理變更都計及徵收者,因仍需受水利相關法規管制,劃設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
(二)倘係土地已徵收者:其管理機關為水利主管機關,則劃設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如管理機關為道路主管機關,則劃設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倘跨越河道用地時,亦比照前開原則為「河道用地兼供河川使用」或「道路用地兼供河道使用」。
十二、都市防災計畫:請補充計畫區歷年發展之災害類型、特性、分佈地點等災害史,並請依據地方特性,規劃適當之防、救災措施。
十三、親山親水計畫:計畫範圍內有田心子溪、新街溪等貫穿計畫區,建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研訂具體之親山親水實施計畫,以維護地區自然資源。
十四、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將計畫區目前及未來開發後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十五、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縣府應於核定前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十六、變更內容明細表:請妥為修正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妥為修正後,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十八、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請提供研析意見並製作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以利討論。
十九、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一)請補充桃園縣各都市計畫區已發布實施之整體開發區面積、執行情形、執行率,尚未執行部分,請補充其未能開發之原因。
(二)計畫區內已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及既成道路檢討情形,並應將處數、面積、相關計畫內容及後續開發實施情形及執行課題與因應對策,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針對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四)請參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將有關本計畫地區之產業結構及其就業人口數等基本環境調查及現況分析,納入計畫書,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
二十、後續應辦事項:
(一)有關計畫內容涉及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者,為避免主要計畫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上開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本案桃園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二十一、建議後續大園都市計畫與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分案審理,以明確討論實質計畫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