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11-審議事項-第20案:原臺中縣政府函為「變更神岡擴大修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11
案件id
nkicez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臺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3月15日第37屆第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原臺中縣政府99年7月27日府建城字第099023419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顏委員秀吉、張委員梅英、王前委員秀娟、蕭委員輔導及林委員志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顏委員秀吉擔任召集人於100年1月5日、100年7月28日及100年8月15日共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中市政府100年12月1日府授都計字第100023608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之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后附錄)及臺中市政府100年12月1日府授都計字第1000236089號函送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14案:將應提供變更範圍總面積之30%土地作為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面積調整於基地西側(沿4公尺人行道部分)劃設2公尺寬之道路用地。
- 二、專案小組後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臺中市政府研析意見大會決議逕鄭文乾1.圳堵段636-2、638、637-49地號三筆土地,緊臨自強新村旁住宅區與零星工業區所包圍,現狀已不符合農業使用需求,應予檢討變更使用。
2.與毗鄰地號638-113、637-51、637、649地號等土地條件相當,建議將變更為零星工業區或住宅區。
建議未便採納。理由如下:
1.經查所陳毗鄰之土地地號係屬自強新村地區細部計畫範圍,該細部計畫業於98.2.24.公告實施,故與陳情人所屬之農業區土地兩者條件並不相同。
2.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尚有3處皆未辦理開發,經本次檢討後依規定恢復為原計畫(農業區),故本次檢討亦不再新增整體開發地區。
3.另依內政部頒「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規定申請變更使用。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陳木生建請將中山路1720巷西側灌溉溝渠往西移,並拓寬本道路,俾建構清泉崗機場環狀路網。
非屬本都市計畫範圍,建議不予討論。
理由:
經查中山路1720巷業於細部計畫案劃設為10公尺寬計畫道路,且該計畫道路西側之境界線即都市計畫範圍界,故陳情將道路往西拓寬,已超出本計畫範圍外,屬非都市土地範疇。
照市政府研析意見,不予討論。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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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臺中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書面資料到署後,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
- 一、都市願景及整體發展構想(一)請將縣、市合併後,本計畫區於大臺中市之空間結構功能、未來發展構想或原則,以及與豐原、大雅等周邊都市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二)請將本計畫區發展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含道路交通服務水準、大眾運輸系統等)、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公共與交通建設計畫及示意圖,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
- 二、交通運輸部分:
(一)請將本計畫區及周邊地區之交通運輸系統圖(含示意圖)及主要道路(含省道、交流道附近道路)之服務水準,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本計畫區內高速鐵路過境,國道4號則東西貫穿神岡區,請將上開交通建設對本計畫區發展之正負面衝擊、相關之課題及因應對策等納入計畫書。
(三)請將區內之潭雅神自行車道與后豐自行車道人潮差異分析,及其對神岡發展之影響,納入計畫書,並請研議潭雅神自行車道與鄰近自行車道系統銜接之可行性。
(四)農業區內規劃之交通系統,擬透過整體開發方式開闢取得,據市府補充意見,因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意願低,故檢討回復為農業區,並俟未來都市發展需要,另行檢討計畫區整體交通系統。
- 三、計畫人口:考量本計畫區自96年人口漸減、近年來人口成長趨勢、住宅區可容納人口及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等方面,同意照市府補充意見將本案計畫人口調整為17,000人。
- 四、公共設施用地:
(一)請依內政部100.1.6台內營字第0990810923號令修正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不足部分請妥為補充;另本計畫區檢討後之公園用地、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之比例,遠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建請妥為調整補充,或查明如有上開條文規定之但書情形,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本計畫區尚未開闢之公園、停車場及兒童遊樂場用地等公共設施,建請研擬加速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策略或獎勵私人團體投資辦理。
(三)機關用地(機6)及公用事業用地(公用2)為自來水公司使用,同意照市府補充意見,變更為自來水事業用地,並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載明,以資完備。
- 五、行水區之檢討:請查明計畫區內行水區之主管機關,並函請該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檢討變更為適當分區,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 六、都市防災:請將本計畫區歷年災害發生類型、自然或人為災害狀況、發生頻率、危害程度及災害(易淹水)潛勢分析等資料,並針對地方特性妥為規劃相關之防災、救災設施,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執行之依據。
- 七、都市衛生: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 八、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需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應由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九、都市計畫圖重製:請將都市計畫圖重製疑義處理原則、結果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如涉及分區變更者請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
- 十、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
十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
十二、計畫書應加強補充事項:
(一)請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審慎評估其開發必要性,如確無開發需求,亦請做必要之檢討。
(二)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規定,針對計畫地區內之既成道路,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
(三)請參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補充本計畫區內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分布概況、現況分析與照片,及各級產業就業人口等內容,作為通盤檢討之基礎。
(四)本案通盤檢討後之成效(如:公園、綠地增加,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提升等具體指標)。
(五)請於本案核定前,將計畫書內各項統計資料更新至最近年度。
十三、後續應辦事項:
(一)本案都市計畫圖業重新製作完成,並為本次通盤檢討作業之基本圖,後續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規定,將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本案臺中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三。
附件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1計畫區472.80468.32依據本次檢討重製都市計畫圖丈量面積結果,調整現行計畫面積。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增減調整詳如表九所示。本案除併初步建議意見九辦理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2計畫目標年民國91年民國115年已屆原計畫目標年,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延長計畫年期。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3計畫人口14,500人21,000人配合計畫目標年調整重新推估計畫人口。
併初步建議意見三,修正為17,000人。
計畫區南側,高速鐵路以東之鐵路用地鐵路用地(3.83)綠園道用地(3.83)1.原縱貫鐵路台中支線業已停駛,目前為「潭雅神綠園道」使用。
2.考量該綠園道係本縣具歷史背景及景觀、遊憩功能之特有設施,且近年亦投入龐大經費建設,已成為本縣著名之遊憩據點,予以變更為綠園道用地。為維護綠園道之優美景觀及使用功能之完善,減低鄰近地區開發及不當建築使用對其之影響,增訂其周邊地區之管制事項如下:該綠園道用地專供自行車專用道、綠化及相關設施使用,不得據以指定建築線。毗連綠園道用地之農業區,其建築物牆面線應距離綠園道用地範圍線至少8公尺以上。本案據國防部軍備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變更土地係該局管有,故除請將土地權屬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西南側,高速鐵路以西之鐵路用地鐵路用地(4.27)公園用地(公4)(4.27)配合「潭雅神綠園道」之使用,於原屬縱貫鐵路台中支線停用車站劃設為公園用地,提供自行車逛遊系統之休憩站。毗連該公園用地之農業區,其建築物牆面線應距離公園用地範圍線至少8公尺以上。
本案據國防部軍備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變更土地係該局管有,故除請將土地權屬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東北側,高速鐵路用地東側農業區(0.41)機關用地(機7)(0.04)道路用地(0.45)配合高速鐵路東側已留設便道通往台中環線神岡交流道,為分散及紓解三民路之車流,變更高鐵便道以東之土地以增加道路寬度。
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因涉區域性交通網絡規劃,建議交通單位納入臺中市生活圈道路整體考量,故本案同意該府意見,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區中央,原市1用地市場用地(市1)(0.10)商業區(0.07)廣場兼道路用地(0.03)1.考量民眾消費習慣改變之情況下,公有零售市場已無實質存在之必要,且變更後可充裕公所財源,增加公共建設經費。
2.本案變更已提供30%之土地供作公共設施用地使用。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府預定於民國101年辦理全市之公有零售市場專案檢討,故本案同意該府意見,維持原計畫。
計畫區西南隅,高鐵用地東側農業區(0.19)宗教專用區(0.19)現況已為合法之寺廟使用(山皮寶山宮),除配合本次檢討變更高鐵兩側新增15M道路外(變15案),餘依其土地所有權範圍予以變更,以符實際使用。
寺廟登記證及土地權屬資料詳附件1。
1.變更範圍為山皮段217-6地號全部及部分217-11地號。
2.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之規定辦理回饋金繳交。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查明本案寺廟如為合法登記之寺廟,建議就已明確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部分範圍予以劃設;如為補辦登記之寺廟,得就現有已興建完成之基地及法定空地範圍予以劃設,並請修正變更範圍,以資妥慎。
2.回饋部分應符合通案性處理原則,並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八辦理。
計畫區中央,廣停1及廣停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1)(0.14)(廣停2)(0.04)停車場用地(停2)(0.14)(停3)(0.04)為符合未來興建地上立體停車場之使用需求及相關法令規定。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經評估廣停2面積僅400m,不利興建立體停車場,故本案除廣停2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工業區(6.37)農業區(6.31)綠地(0.06)行水區(0.03)公園用地(公3)(0.3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5)(0.2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4)(0.61)(廣停5)(0.30)道路用地(1.45)農業區(2.92)計畫區東側,原工一西側、北側、西南側之工業區及計畫區西側工四北側之工業區道路用地(0.04)工業區(0.04)1.本變更案係原屬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變一案,惟尚未依附帶條件內容規定完成開發。
2.本所於91.11.17.辦理之地主意願調查結果,由於同意依該案附帶條件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之人數與面積比例皆未達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且依原附帶條件規定:「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前辦妥市地重劃,否則維持原計畫」,爰予以恢復原計畫。
1.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因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意願低,依原附帶條件規定恢復原計畫,故本案同意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為利本案恢復為農業區及工業區後使用,請市府查明該土地使用現況,如有違反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者,應依相關法規查處。
計畫區東側,原工一西側地區住宅區(4.19)道路用地(1.10)農業區(5.29)1.本變更案係原屬本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變四案,目前尚未依附帶條件內容規定辦理擬定細部計畫及整體開發作業。
2.本所於91.11.17.辦理之地主意願調查結果,由於同意依該案附帶條件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之人數與面積比例皆未達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標準,故為尊重多數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予以恢復原計畫。
1.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係因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意願低,為尊重多數土地所有權人意見恢復原計畫,故同意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為利本案恢復為農業區後使用,請市府查明該土地使用現況,如有違反都市計畫書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者,應依相關法規查處。
變更內容(公頃)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18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地方實際發展需要。詳表十七及附錄1。詳附表二。
農業區(0.49)機關用地(機12)(0.49)人2、逾計畫區西側,中山路北側農業區(2.18)住宅區(再發展區)(0.05)公園用地(公5)(2.23)1.依國防部台中仁愛退舍使用範圍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合都市計畫管用一致。
2.經國防部檢討釋出無需使用之管有土地,併同部分農業區以完整範圍變更為公園用地。變更範圍示意圖及相關地籍資料詳附件2。
本案據國防部軍備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變更土地係該局管有,故除請將土地權屬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4逾計畫區中央,文小1西側之倉儲區倉儲區(0.30)住宅區(0.30)1.考量現況已無倉儲使用需求,及改善毗鄰住宅之生活環境與區位適宜性,變更為住宅區。
2.本案應繳交變更範圍總面積之30%乘以毗鄰住宅.區當期平均公告現值加四成之現金回饋。應於核定前出具同意書並於發布實施後6個月內繳交該現金回饋予地方政府,否則維持原計畫。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原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本案回饋內容建議修正為:「應提供變更範圍總面積之30%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2.本案修正後變更內容(含應回饋之兒童遊樂場用地)同意照市府繪製示意圖辦理(如附圖),並請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提請大會討論。
3.涉及回饋事宜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八辦理。
15計畫區西側,高速鐵路用地兩側(三民路與神清路交叉口以南至計畫區界)農業區(5.11)工業區(0.27)鐵路用地(0.05)道路用地(5.43)考量未來中科后里園區與台中園區間之交通串聯需求,於高鐵用地(三民路與神清路交叉口以南至計畫區界間之路段)兩側各劃設15公尺之道路用地。該道路用地取得方式為一般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
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因涉區域性交通網絡規劃,建議交通單位納入臺中市生活圈道路整體考量,故本案同意該府意見,維持原計畫。
附圖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4案修正後之變更內容示意圖倉倉倉倉→→→→住住住住倉倉倉倉兒兒兒兒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現行計畫條文本次通盤檢討後條文變更理由與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