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21-審議事項-
會議紀錄id
MOIO7721
案件id
6X1UbG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99年2月2日城規字第099100027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6條。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98年12月7日起至民國99年1月5日止,於新北市政府(原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原林口鄉公所)及桃園縣龜山鄉公所等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98年12月16日上午10時於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原林口鄉公所)、同日下午2時於桃園縣龜山鄉公所分別舉辦說明會,且於98年12月7、8、9日等三天分別於新北市(原台北縣)刊登台灣新生報及桃園縣刊登聯合報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團體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張前委員金鶚、林前委員秋綿、李委員正庸、張委員梅英、蔡委員玲儀(行政院環保署)、羅前委員光宗(本部地政司),並由張前委員金鶚擔任召集人,於99年3月3日、99年6月9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
八、嗣因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分別於100年1月1日及100年7月1日改聘,張前委員金鶚、林前委員秋綿、王前委員小璘連續聘任4年屆滿卸任,故本案專案小組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除由顏委員秀吉、李委員正庸、王前委員小璘、張前委員佩智、羅前委員光宗等外,再增列彭委員光輝,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0年4月18日、100年8月5日及100年12月1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1年1月3日城規字第1001003362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1年1月3日城規字第1001003362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有關計畫書草案第67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點內容依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列席代表於本會中所提建議內容及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如後:\
\
「(二)本計畫第三種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築強度規定如下:\
\
1.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者,建蔽率不得大於60%,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2.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25%公共設施用地者(其中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至少15%優先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惟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均已取得或情形特殊者,經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通過者,得以建築基地自行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下次通盤檢討再行於各該細部計畫中劃設),或以本特定區計畫內各該行政轄區之等值公共設施用地替代。其餘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建蔽率不得大於60%,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
3.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至少1000㎡)35%公共設施用地者(其中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至少30%優先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惟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均已取得或情形特殊者,經新北市或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通過者,得以建築基地自行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下次通盤檢討再行於各該細部計畫中劃設),或以本特定區計畫內各該行政轄區之等值公共設施用地替代。其餘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建蔽率不得大於50%,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
4.前開代金繳納方式應以申請建築當期公告現值加成計算,其加成成數應以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年期公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成數為準,且該代金應指定作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使用。\
\
5.前開公共設施用地及代金應於核發建造執照前完成捐贈(獻)繳納。」","二、有關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案件(詳見附表)部分:\
\
【附表】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案件綜理表陳情內容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一陳政雄菁湖段湖子小段第101-4、133、134、138、139地號土地1、加速辦理市地重劃。\
\
2、地上物補償應先查明地上物所有權人。1、請加速重劃進度。\
\
2、共有土地重劃後土地合併計算發還地主,發還土地須緊鄰道路。\
\
3、共有土地附屬鋼構建物宜先查明起造人以為日後補償對象,舊有房舍以土地所有權人為補償對象。\
\
4、建物等地上物應依法補償。\
\
5、懇祈迅速通知重劃時程,如逾五年應先准許現有房舍維護、整建或重建農舍。\
\
6、列席都委會一事勞請縣府個別書面通知。\
\
建議不予採納。\
\
有關市地重劃及地上物補償事宜市地重劃執行事宜,係屬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權責,非屬都市計畫規劃及審議事項,本案移請新北市政府參辦。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
二陳政雄小南灣段頂福小段第0646-0012、0646-0保護區住宅區左列地號建議從速列入都市計畫範圍,劃設中、低密度住宅區。不宜長期(40年)限建,嚴重影響守法地建議不予採納。\
\
理由:\
\
1.本建議地區非屬本細部計畫檢討範疇。\
\
2.陳情地點屬林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未便採納。\
\
陳情內容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019、0646-0020、0646-4、1495-22、0646-000、1495-0003、1495-0000、1495-0042、1495-0052主權益。至少務請即刻開放興建農舍,如無法即刻納入都市計畫應重劃分區。\
\
口特定區都市計畫之保護區。建議納入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有關保護區檢討調整案審議參考。\
\
三陳政雄菁埔段湖子小段第0101-0004地號1、儘速辦理市地重劃。\
\
2、市地重劃地上物拆除應依法補償。儘速進行全面重劃。地上若有鋼構建物依法補償地主或起造人(共有土地)。重劃後政府取得抵費地建議興建價廉國宅。併編號一。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
四陳政瑞市地重劃應考量地上物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共有土地地上物與土地權屬不一。共有持分發還土地將因產權問題更小,建議地上物依市地重劃後土地價值進行補償。地上物所有權人或持分極少地主可享有優惠價格購買重劃後抵費併編號一。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
陳情內容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地,或依其他方式補償有屋無地者擁有產權清楚之房屋。\
\
五無儘速辦理市地重劃。建請全面從速進行市地重劃,已限建四十年不得再延誤,嚴重影響地主權益。併編號一。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
六陳正和、陳志強菁埔段湖子小段第138、139地號儘速辦理市地重劃。比照特定區計畫第三、四期進行市地重劃。\
\
併編號一。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
七陳翠琳、陳志強代菁埔段後湖小段第158-3地號、菁埔段菁埔小段第16、16-2地號儘速辦理市地重劃。\
\
比照特定區計畫第三、四期進行市地重劃。併編號一。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
八湖北社區發展協會理事蔡志龍1、依第一次通盤檢討實施市地重劃。\
\
1、本細部計畫無法提升地區發展,考量使用現況、權屬下難以辦理。\
\
2、現有住宅區應保留採自由開發,其餘採整體開發。並落實計畫道路興建。\
\
本案建議予以採納1.本計畫區經新北市政府與桃園縣政府地政單位分析評估因地區建物密集、地上物拆遷補償過鉅、重劃財務恐無法平衡及民眾抗爭等因素,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確屬不可行,本次檢討內容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
陳情內容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刪除市地重劃開發方式。\
\
2.本次檢討內容採差別容積方式辦理,建議以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或自願繳納代金方式、原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移轉或徵購方式開發,如未提供公共設施用地則容積率為120%,已符合前述建議。並透過前開方式取得公共設施用地與經費落實計畫道路開闢。\
\
【附錄一】「「「「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種住宅區含菁埔第三種住宅區含菁埔第三種住宅區含菁埔第三種住宅區含菁埔、、、、後湖後湖後湖後湖、、、、湖子湖子湖子湖子、、、、公西公西公西公西、、、、下下下下湖湖湖湖、、、、嶺頂等地區嶺頂等地區嶺頂等地區嶺頂等地區)細部計畫細部計畫細部計畫細部計畫(開發方式專案通盤檢討開發方式專案通盤檢討開發方式專案通盤檢討開發方式專案通盤檢討)案案案案」」」」內政部都市計內政部都市計內政部都市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畫委員會第畫委員會第畫委員會第5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建議意見通過,請該分署依照建議意見修正,檢送計畫書、圖及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
遵照辦理。\
\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處理情形對照詳後,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內容。","一、本案6處計畫區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整體開發地區,案經新北市政府與桃園縣政府地政單位分析評估因上開地區建物密集、地上物拆遷補償過鉅、重劃財務恐無法平衡及民眾抗爭等因素,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確屬不可行,爰建議原則同意將本案6處計畫區以「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予以刪除,惟請詳細計算原有6處計畫區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所負擔之比例,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並請將上開2機關有關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之相關文件,納入計畫中載明,以利查考。\
\
遵照辦理。\
\
(一)本案6處計畫區之「市地重劃」開發方式配合刪除,詳如修正后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件一本次修正編號三)。\
\
(二)原市地重劃開發內容(詳附件三)1.倘6處計畫區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因原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比例不一,故估算共同負擔約介於28~37%之間,平均共同負擔約為32%。地主可配回土地比例約介於63~72%之間。\
\
2.6處計畫區公設保留地取得及興闢費用估計約介於1.68億~3.67億間,平均費用約為2.38億。\
\
(三)另新北市政府與桃園縣政府地政單位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文件已納入計畫書附錄集中,以供查考。","二、本案6處計畫區變更之附帶條件依下列各點原則辦理:\
\
1.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者,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2.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25%公共設施用地者(其中至少15%優先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惟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均已取得或情形特殊者,經新北市或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通過者,得以建築基地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下次通盤檢討再行於各該細部計畫中劃設】,或以本特定區計畫內各該行政轄區之等值公共設施用地替代。其餘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
3.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至少1000㎡)35%公共設施用地者(其中至少30%優先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惟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均已取得或情形特殊者,經新北市或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通過者,得以建築基地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下次通盤檢討再行於各該細部計畫中劃設】,或以本特定區計畫內各該行政轄區之等值公共設施用地替代。其餘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建蔽率不得大於50%。\
\
4.前開代金繳納方式應以申請建築當期公告現值加成計算,其加成成數應以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年期公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成數為準,且該代金應指定作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使用遵照辦理。\
\
詳如修正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詳附件二本次修正內容條次二)。\
\
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
\
5.前開公共設施用地及代金應於核發建造執照前完成捐贈(獻)繳納。","三、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擬劃定本案6處細部計畫區為都市更新地區部分,建議予以刪除,後續再依各該地區實際發展需求,逕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遵照辦理。\
\
詳如修正后變更內容明細表對照表(詳附件一)。","四、有關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擬增列山坡地建築物高度之限制內容部分,建議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不予訂定山坡地建築物高度限制;其餘土地使用管制內容,均依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辦理,不予重複規定,以杜爭議。\
\
遵照辦理。\
\
已於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所提修正內容刪除該項規定。\
\
附件一、變更內容明細表對照表公展草案內容本次修正內容本次修正編號原報部編號項目原計畫變更內容變更理由變更內容變更理由一一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10年1.原計畫年期已屆滿。\
\
2.配合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及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草案調整計畫年期為民國110年。同公展草案內容同公展草案內容二--新增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未訂定無詳都市防災計畫內容。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
三二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1.以市地重劃方式、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自願繳納代金方式、原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移轉或徵購方式開發。\
\
2.如以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開發者,應捐贈計畫區內之土地供劃設公共設施使用,並無償捐贈予當地縣政府,其捐贈土地比例不得低於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之30%,並得以繳納代金之方式替代。前述代金繳納標準應依各該細部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平均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前述代金指定作為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興闢費用,不足者另由縣政府視情形編列預算取得及興闢之。自願捐贈之土地,應於辦理該細部計畫下次通盤檢討時,予以納入配合變更為公共設施用1.為提高開發之可行性並加速其開發時程,增訂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開發。\
\
2.原計畫6處細計地區劃設平均約為16.87%之公共設施用地,惟大多尚未開闢,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增訂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定。\
\
3.指定繳納代金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興闢費用,不足者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以加速公共設施開闢。以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或自願繳納代金方式、原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移轉或徵購方式開發。\
\
前述代金指定作為該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興闢費用,不足者另由新北市政府或桃園縣政府視情形編列預算取得及興闢之。\
\
1.經新北市政府98年2月26日北府城規字第0980111199號函及桃園縣政府99年4月20日府地重字第0990146744號表示,原細部計畫採市地重劃開發方式經各該府地政局評估確屬不可行,故刪除市地重劃方式。\
\
2.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提高開發之可行性並加速其開發時程,增訂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開發或自願繳納代金方式、原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移轉或徵購方式開發。\
\
3.指定繳納代金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興公展草案內容本次修正內容本次修正編號原報部編號項目原計畫變更內容變更理由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地,以提昇環境品質。\
\
3.本計畫區內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得分別由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編列預算或依內政部頒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各該行政轄區內公共設施取得容積移轉作業。闢費用,不足者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以加速公共設施開闢。\
\
--三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未訂定劃定本細部計畫區六處地區為都市更新地區,並應依都市更新法規規定加速辦理更新。1.本計畫區原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惟因建築密集至今仍未辦理市地重劃,致建築物年久失修且出入道路狹小缺乏公共設施防災空間,其足以妨害公共交通及公共安全。\
\
2.為促進地區之發展及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劃定其為都市更新地區,以加速社區建築物之更新及公共設施之開闢。刪除--四四新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訂定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開發方式之調整訂定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使用項目、強度、最小基地、前院深度、鄰幢間隔、停車空間、退縮建築、廣告物、都市設計、防災、綠化空間、獎勵規定及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移轉等,以符實際需要。\
\
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計畫區內居住之生活品質、發展強度,訂定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附件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對照表本次修正內容條次公展草案條文條次修改內容說明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
一同公展草案條文--二第三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
(一)第一組:三層樓以下住宅。\
\
(二)第二組:四至五層樓、六層樓以上住宅。\
\
(三)第三組:電力、通訊設施。\
\
(四)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
\
(五)第五組:衛生設施。\
\
(六)第六組:福利設施。\
\
(七)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限非營業性者。\
\
(八)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
\
(九)第九組:文教設施及展演設施,限1至7目。\
\
(十)第十組:公用事業設施,限第2、4、5目。\
\
(十一)第十一組:旅館及招待所,限第1、2目。\
\
(十二)第十三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限於建築物第1層及地下1層使用。\
\
(十三)第十四組:一般零售或服務業:但第11、40、41、42目除外,並限於建築物第1層及地下1層使用及面臨12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
\
(十四)第十五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但第14、15、16、17、18目除外。\
\
(十五)第十六組:金融、保險機構,限第1、2目及須面臨寬度2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以及建築物第1層至第3層與地下1層使用者。\
\
(十六)第廿八組:公務機關,須面臨寬度2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
\
--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三第三種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60%及容積率不得超過180%。\
\
二第三種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規定如下:\
\
1.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者,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2.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25%公共設施用地者(其中至少15%優先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惟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均已取得或情形特殊者,經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通過者,得以建築基地自行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下次通盤檢討再行劃設),或以本特定區計畫內各該行政轄區之等值公共設施用地替代。其餘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
3.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至少1000㎡)35%公共設施用地者(其中至少30%優先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惟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均已配合不同回饋比例及措施,訂定第三種住宅區之容積率。\
\
本次修正內容條次公展草案條文條次修改內容說明取得或情形特殊者,經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通過者,得以建築基地自行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下次通盤檢討再行劃設),或以本特定區計畫內各該行政轄區之等值公共設施用地替代。其餘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建蔽率不得大於50%。\
\
4.上開代金繳納方式應以申請建築當期公告現值加成計算,其加成成數應以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年期公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成數為準,且該代金應指定作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使用。\
\
5.上開公共設施用地及代金應於核發建造執照前完成捐贈(獻)繳納。\
\
四第三種住宅區內建築基地之寬度不得小於4公尺及深度不得小於15公尺。但基於地形或特殊規模,基地最小深度或寬度無法達到規定,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及審議通過者,該項不受限制。\
\
--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五第三種住宅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前院,其深度不得小於2公尺。但基於地形或特殊規模,基地最小深度或寬度無法達到規定,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及審議通過者,該項不受限制。\
\
--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六第三種住宅區內1宗基地建築2幢以上建築物時,其鄰幢間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
(一)前後鄰幢間隔:\
\
1.兩建築物面對面及面對背部分,不得小於兩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之1倍,並不得小於4公尺。\
\
2.兩建築物背對背部分,不得小於兩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之0.3倍,並不得小於4公尺。\
\
(二)垂直鄰幢間隔(如T型垂直):不得小於兩幢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之0.3倍,並不得小於4公尺。\
\
前項所稱「面對面」、「面對背」、或「背對背」係以兩幢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方向作認定。\
\
--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七第三種住宅區內每棟、幢建築物之長度不得超過80公尺。--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本次修正內容條次公展草案條文條次修改內容說明。\
\
八本計畫區內土地或建築物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擇一留設,但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從其規定。\
\
1.總樓地板面積每12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
\
2.每1住宅單元(住戶)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均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
\
前項停車空間不得移作他種用途,或被占用。\
\
--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九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計算公式如下:\
\
A’<=(1+Q)A\/2A’: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A:建築基地面積Q: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十本計畫區內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供作人行步道使用,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得計入前院深度。\
\
前項建築基地鄰接兩條以上道路時,除縣政府另有退縮建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如兩面道路寬度不一,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如兩面寬度相同者,得擇一退縮。\
\
三同公展草案條文林口特定區土管有關建築退縮部分僅針對整體開發地區之建築基地有所規範,考量本案6處計畫區解除整體開發限制後,仍應塑造優良的人行及公共空間,故維持公展草案內容。\
\
十一第三種住宅區內廣告物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各業(指各公司、行號、廠場及其他行業,以下相關條文同)之招牌廣告以1幅為限,並不得突出建築物正面投影線30公分,突出牆柱面10公分以上者,離地面高度不得小於3公尺。\
\
(二)不得於屋頂豎立廣告,或設置有閃爍燈光之招牌廣告。\
\
(三)建築物1樓營業性之場所只准於2樓窗台或陽台緣以下(無窗台或陽台者則不得高出樓樓板1公尺)設置橫幅招牌廣告;其他各樓層則可設置橫幅或直立式招牌廣告。\
\
(四)各招牌廣告不得遮掩有效採光面積。\
\
(五)各招牌廣告之寬度不得超過90公分,面積不得大於各業正面總面積之1\/4,但位於1樓轉角且兩面(或三面)皆為出入店面者,總面積得含該側面面積。\
\
(六)戶外場所之招牌廣告,寬度不限,但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公尺。\
\
(七)不得於側面牆塗繪或懸掛商業招牌廣告(第--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本次修正內容條次公展草案條文條次修改內容說明(五)款但書除外)。\
\
(八)工地設置之臨時招牌廣告不受第(三)、(四)、(五)款之限制,並不以1幅為限,惟不得妨礙交通,且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
(九)設置、豎立廣告,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
十二本計畫區內達一定規模以上或特定地區之建築開發行為,應於核發建築執照前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有關「達一定規模以上或特定地區」之建築開發行為由縣政府另訂之。\
\
--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十三為增加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避免開發行為造成下游衝擊,建築開發行為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相關設施,有關實施標準、送審書件及設置標準,由縣政府訂定之。\
\
前項增設雨水貯留利用滯洪設施所需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
\
--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十四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鄰接出水口及邊坡,其法定空地應儘量留設於該側,以增加防災安全距離,有關本要點之退縮建築、鄰幢間隔及院落規定,得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建築基地實際防災需求調整之。\
\
--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十五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但因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裝卸位、現有道路、車道及私設通路,致實際空地未達法定空地之1\/2者,則僅限實際空地須種植花草樹木。\
\
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且提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十六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10﹪為限。\
\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者。\
\
(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北縣或桃園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
(四)本細部計畫區內土地在未開發建築使用前之空地(含法定空地)如予植栽綠化或美--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本次修正內容條次公展草案條文條次修改內容說明化,提供公眾使用,且經台北縣政府或桃園縣政府會勘簽訂協議者,自核准使用起每屆滿1年給予增加1﹪之總量容積率。\
\
十七為加速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建築基地如捐贈之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超過申請基地之30%時,每增加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得提供開發基地樓地板面積2㎡。\
\
捐贈之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最高以申請基地之40%為限。--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十八為鼓勵基地大規模開發,得予容積獎勵,其獎勵上限如下表:\
\
建築基地面積獎勵容積\/基準容積達1000㎡以上10%達1500㎡以上15%達2000㎡以上20%達2500㎡以上25%達3000㎡以上30%--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十九為鼓勵本計畫區加速開發,建築基地得視開發時程予以獎勵容積,其獎勵上限如下表:\
\
註:開發時程自本計畫發布實施日起算至申請建造執照日止。自申請建照日起逾一年仍未取得建照者,開發時程應重行計算,自本計畫發布實施日至核發建照日止。\
\
開發時程獎勵容積\/基準容積4年內20%5年內15%6年內10%--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二十為加速本計畫區辦理都市更新,得依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給予額外法定建築容積獎勵。\
\
--刪除相關法令已有明確條文,不予以重覆規定。\
\
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得分別由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編列預算或依內政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
--刪除相關法令已有明確條文,不予以重覆規定。\
\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
四同公展草案條文--附件三、原市地重劃開發內容","一、採原市地重劃方式地主配回土地比例模擬倘6處計畫區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因原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比例不一,故估算共同負擔約介於28~37%之間,平均共同負擔約為32%。地主可配回土地之比例約介於63~72%之間。\
\
共同負擔項目公共設施用地費用負擔小計地主配回土地比例容積率菁埔地區17.00%15%32%68%180%後湖地區13.45%15%28%72%180%湖子地區22.26%15%37%63%180%下湖地區16.84%15%32%68%180%嶺頂地區18.29%15%33%67%180%公西地區16.07%15%31%69%180%註:1.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依原計畫內容,暫未考量公有地抵充。\
\
2.費用負擔參考一般市地重劃辦理案例約介於10%-15%,考量6處計畫區既有建物密集,暫以15%估計。","二、公設保留地取得及興闢費用估計公設保留地取得及興闢費用估計約介於1.68億~3.67億間,平均費用約為2.38億。\
\
項目公設內公有地比例取得公設保留地成本公設興闢費用費用合計菁埔地區21%1.12億0.56億1.68億後湖地區28%1.28億0.61億1.89億湖子地區22%1.41億0.59億2.00億下湖地區14%0.96億1.29億2.25億嶺頂地區15%2.08億0.73億2.81億公西地區37%2.60億1.07億3.67億註:1.取得公設保留地成本及代金以公告現值之1.4倍估算。2.公設興闢費用參考桃園縣辦理區段徵收案例之單價估算。\
\
【附錄二】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建議意見通過,請該分署依照建議意見修正,檢送計畫書、圖及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6處計畫區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整體開發地區,案經新北市政府與桃園縣政府地政單位分析評估因上開地區建物密集、地上物拆遷補償過鉅、重劃財務恐無法平衡及民眾抗爭等因素,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確屬不可行,爰建議原則同意將本案6處計畫區以「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予以刪除,惟請詳細計算原有6處計畫區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所負擔之比例,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並請將上開2機關有關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之相關文件,納入計畫中載明,以利查考。\
\
(二)本案6處計畫區變更之附帶條件依下列各點原則辦理:1.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者,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2.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25%公共設施用地者(其中至少15%優先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惟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均已取得或情形特殊者,經新北市或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通過者,得以建築基地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下次通盤檢討再行於各該細部計畫中劃設】,或以本特定區計畫內各該行政轄區之等值公共設施用地替代。其餘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
3.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至少1000㎡)35%公共設施用地者(其中至少30%優先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惟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均已取得或情形特殊者,經新北市或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通過者,得以建築基地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下次通盤檢討再行於各該細部計畫中劃設】,或以本特定區計畫內各該行政轄區之等值公共設施用地替代。其餘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建蔽率不得大於50%。\
\
4.前開代金繳納方式應以申請建築當期公告現值加成計算,其加成成數應以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年期公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成數為準,且該代金應指定作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使用。\
\
5.前開公共設施用地及代金應於核發建造執照前完成捐贈(獻)繳納。\
\
(三)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三,擬劃定本案6處細部計畫區為都市更新地區部分,建議予以刪除,後續再依各該地區實際發展需求,逕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
(四)有關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擬增列山坡地建築物高度之限制內容部分,建議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不予訂定山坡地建築物高度限制;其餘土地使用管制內容,均依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辦理,不予重複規定,以杜爭議。\
\
(五)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
公展草案內容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前次修正編號原報部編號項目原計畫變更內容變更理由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年期民國年民國110年1.原計畫年期已屆滿。\
\
2.配合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同公展草案內容同公展草案內容建議照案通過。\
\
公展草案內容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前次修正編號原報部編號項目原計畫變更內容變更理由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盤檢討)草案及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草案調整計畫年期為民國110年。\
\
二--新增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未訂定無詳都市防災計畫內容。\
\
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三二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1.以市地重劃方式、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自願繳納代金方式、原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移轉或徵購方式開發。\
\
2.如以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開發者,應捐贈計畫區內之土地供劃設公共設施使用,並無償捐贈予當地縣政府,其捐贈土地比例不得低於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之30%,並得以繳納代金1.為提高開發之可行性並加速其開發時程,增訂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開發。\
\
2.原計畫6處細計地區劃設平均約為16.87%之公共設施用地,惟大多尚未開闢,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增訂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定。\
\
3.指定繳納代金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興闢費用,不足者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以加速公共設施開闢。\
\
以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或自願繳納代金方式、原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移轉或徵購方式開發。\
\
前述代金指定作為該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興闢費用,不足者另由新北市政府或桃園縣政府視情形編列預算取得及興闢之。\
\
1.經新北市政府98年2月26日北府城規字第0980111199號函及桃園縣政府99年4月20日府地重字第0990146744號表示,原細部計畫採市地重劃開發方式經各該府地政局評估確屬不可行,故刪除市地重劃方式。\
\
2.為維護居住環境品質、提高開發之可行性並加速其開發時程,增訂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方式開發或自願繳納代金方式、原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移轉或徵購方式開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及(二)辦理。\
\
公展草案內容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前次修正編號原報部編號項目原計畫變更內容變更理由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方式替代。前述代金繳納標準應依各該細部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平均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前述代金指定作為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興闢費用,不足者另由縣政府視情形編列預算取得及興闢之。\
\
自願捐贈之土地,應於辦理該細部計畫下次通盤檢討時,予以納入配合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以提昇環境品質。\
\
3.本計畫區內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得分別由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編列預算或依內政部頒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各該行政轄發。\
\
3.指定繳納代金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興闢費用,不足者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以加速公共設施開闢。\
\
公展草案內容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前次修正編號原報部編號項目原計畫變更內容變更理由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區內公共設施取得容積移轉作業。\
\
四三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未訂定劃定本細部計畫區六處地區為都市更新地區,並應依都市更新法規規定加速辦理更新。\
\
1.本計畫區原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惟因建築密集至今仍未辦理市地重劃,致建築物年久失修且出入道路狹小缺乏公共設施防災空間,其足以妨害公共交通及公共安全。\
\
2.為促進地區之發展及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劃定其為都市更新地區,以加速社區建築物之更新及公共設施之開闢。\
\
刪除--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三)辦理。\
\
五四新增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未訂定增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開發方式之調整訂定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使用項目、強度、最小基地、前院深度、鄰幢間隔、停車空間、退縮建築、廣告物、都市設計、防災、綠化空間、獎勵規定及公共設施用地容積移轉等,以符實際需要。\
\
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容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及維護都市計畫區內居住之生活品質、發展強度,訂定本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
\
(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
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條次公展草案條文條次修改內容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
一同公展草案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二第三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
\
(一)第一組:三層樓以下住宅。\
\
(二)第二組:四至五層樓、六層樓以上住宅。\
\
(三)第三組:電力、通訊設施。\
\
(四)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
\
(五)第五組:衛生設施。\
\
(六)第六組:福利設施。\
\
(七)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限非營業性者。\
\
(八)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
\
(九)第九組:文教設施及展演設施,限1至7目。\
\
(十)第十組:公用事業設施,限第2、4、5目。\
\
(十一)第十一組:旅館及招待所,限第1、2目。\
\
(十二)第十三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限於建築物第1層及地下1層使用。\
\
(十三)第十四組:一般零售或服務業:但第11、40、41、42目除外,並限於建築物第1層及地下1層使用及面臨12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
\
(十四)第十五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但第14、15、16、17、18目除外。\
\
(十五)第十六組:金融、保險機構,限第1、2目及須面臨寬度2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以及建築物第層至第3層與地下1層使用者。\
\
(十六)第廿八組:公務機關,須面臨寬度20公尺以上計畫道路。--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三第三種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60%及容積率不得超過180%。\
\
二第三種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60%;容積率規定如下:\
\
1.無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者,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2.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25%公共設施用地者(其中至少15%優先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惟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均已取得或情形特殊者,經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通過者,得以建築基地自配合不同回饋比例及措施,訂定第三種住宅區之容積率。\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行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下次通盤檢討再行劃設),或以本特定區計畫內各該行政轄區之等值公共設施用地替代。其餘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
3.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至少1000㎡)35%公共設施用地者(其中至少30%優先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惟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均已取得或情形特殊者,經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通過者,得以建築基地自行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下次通盤檢討再行劃設),或以本特定區計畫內各該行政轄區之等值公共設施用地替代。其餘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建蔽率不得大於50%。\
\
4.上開代金繳納方式應以申請建築當期公告現值加成計算,其加成成數應以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當年期公告徵收補償地價加成成數為準,且該代金應指定作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使用。\
\
5.上開公共設施用地及代金應於核發建造執照前完成捐贈(獻)繳納。\
\
四第三種住宅區內建築基地之寬度不得小於4公尺及深度不得小於15公尺。但基於地形或特殊規模,基地最小深度或寬度無法達到規定,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及審議通過者,該項不受限制。--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五第三種住宅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前院,其深度不得小於2公尺。但基於地形或特殊規模,基地最小深度或寬度無法達到規定,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及審議通過者,該項不受限制。\
\
--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六第三種住宅區內1宗基地建築2幢以上建築物時,其鄰幢間隔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
(一)前後鄰幢間隔:\
\
1.兩建築物面對面及面對背部分,不得小於兩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度之1倍,並不得小於4公尺。\
\
2.兩建築物背對背部分,不得小於兩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之0.3倍,並不得小於4公尺。\
\
(二)垂直鄰幢間隔(如T型垂直):不得小於兩幢建築物各該部分平均高度之0.3倍,並不得小於4公尺。\
\
前項所稱「面對面」、「面對背」、或「背對背」係以兩幢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方向作認定。\
\
七第三種住宅區內每棟、幢建築物之長度不得超過80公尺。--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八本計畫區內土地或建築物停車空間應依下列規定擇一留設,但情形特殊經提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從其規定。\
\
1.總樓地板面積每12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
\
2.每1住宅單元(住戶)總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以下者,均應留設1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1部停車空間。\
\
前項停車空間不得移作他種用途,或被占用。\
\
--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九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計算公式如下:\
\
A’<=(1+Q)A\/2A’: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A:建築基地面積Q:該基地之最大建蔽率--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十本計畫區內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供作人行步道使用,其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得計入前院深度。\
\
前項建築基地鄰接兩條以上道路時,除縣政府另有退縮建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如兩面道路寬度不一,以較寬道路為退縮面;如兩面寬度相同者,得擇一退縮。\
\
三同公展草案條文林口特定區土管有關建築退縮部分僅針對整體開發地區之建築基地有所規範,考量本案6處計畫區解除整體開發限制後,仍應塑造優良的人行及公共空間,故維持公展草案內容。\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第三種住宅區內廣告物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各業(指各公司、行號、廠場及其他行業,以下相關條文同)之招牌廣告以1幅為限,並不得突出建築物正面投影線30公分,突出牆柱面10公分以上者,離地面高度不得小於3公尺。\
\
(二)不得於屋頂豎立廣告,或設置有閃爍燈光之招牌廣告。\
\
(三)建築物1樓營業性之場所只准於2樓窗台或陽台緣以下(無窗台或陽--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台者則不得高出2樓樓板1公尺)設置橫幅招牌廣告;其他各樓層則可設置橫幅或直立式招牌廣告。\
\
(四)各招牌廣告不得遮掩有效採光面積。\
\
(五)各招牌廣告之寬度不得超過90公分,面積不得大於各業正面總面積之1\/4,但位於1樓轉角且兩面(或三面)皆為出入店面者,總面積得含該側面面積。\
\
(六)戶外場所之招牌廣告,寬度不限,但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公尺。\
\
(七)不得於側面牆塗繪或懸掛商業招牌廣告(第(五)款但書除外)。\
\
(八)工地設置之臨時招牌廣告不受第(三)、(四)、(五)款之限制,並不以1幅為限,惟不得妨礙交通,且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
(九)設置、豎立廣告,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
本計畫區內達一定規模以上或特定地區之建築開發行為,應於核發建築執照前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有關「達一定規模以上或特定地區」之建築開發行為由縣政府另訂之。\
\
--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為增加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避免開發行為造成下游衝擊,建築開發行為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相關設施,有關實施標準、送審書件及設置標準,由縣政府訂定之。\
\
前項增設雨水貯留利用滯洪設施所需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
\
--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鄰接出水口及邊坡,其法定空地應儘量留設於該側,以增加防災安全距離,有關本要點之退縮建築、鄰幢間隔及院落規定,得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依建築基地實際防災需求調整之。--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1\/2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但因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裝卸位、現有道路、車道及私設通路,致實際空地未達法定空地之1\/2者,則僅限實際空地須種植花草樹木。\
\
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且提經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10﹪為限。\
\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者。\
\
(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北縣或桃園縣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
(四)本細部計畫區內土地在未開發建築使用前之空地(含法定空地)如予植栽綠化或美化,提供公眾使用,且經台北縣政府或桃園縣政府會勘簽訂協議者,自核准使用起每屆滿1年給予增加1﹪之總量容積率。\
\
為加速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建築基地如捐贈之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超過申請基地之30%時,每增加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面積1㎡,得提供開發基地樓地板面積2㎡。\
\
捐贈之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最高以申請基地之40%為限。--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為鼓勵基地大規模開發,得予容積獎勵,其獎勵上限如下表:\
\
建築基地面積獎勵容積\/基準容積達1000㎡以上10%達1500㎡以上15%達2000㎡以上20%達2500㎡以上25%達3000㎡以上30%--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為鼓勵本計畫區加速開發,建築基地得視開發時程予以獎勵容積,其獎勵上限如下表:\
\
註:開發時程自本計畫發布實施日起算至申請建造執照日止。自申請建照日起逾一年仍未取得建照者,開發時程應重行計算,自本計畫發布實施日至核發建照日止。\
\
開發時程獎勵容積\/基準容積4年內20%5年內15%6年內10%--刪除條文內容與林口特定區土管內容一致,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為加速本計畫區辦理都市更新,得依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給予額外法定建築容積獎勵。\
\
--刪除相關法令已有明確條文,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得分別由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編列預算或依內政部頒訂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
--刪除相關法令已有明確條文,不予以重覆規定。\
\
建議照規劃單位於本小組第5次會議所提修正內容通過。\
\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
四同公展草案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附表1】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本計畫案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之方式研提辦理情形,並請適度修正該分署100年3月16日城規字第1001000596號函送之計畫書內容(修正部分請畫底線)報署後,再召開本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
遵照辦理。\
\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處理情形對照詳後,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內容。","一、本案6處計畫區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整體開發地區,案經新北市政府與桃園縣政府地政單位分析評估因上開地區建物密集、地上物拆遷補償過鉅、重劃財務恐無法平衡及民眾抗爭等因素,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確屬不可行,爰建議原則同意將本案6處計畫區以「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予以刪除,惟請詳細計算原有6處計畫區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所負擔之比例,供委員會審議之參考,並請將上開2機關有關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之相關文件,納入計畫中載明,以利查考。\
\
遵照辦理。\
\
(一)本案6處計畫區之「市地重劃」開發方式配合刪除,詳如修正后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件一)。\
\
(二)原市地重劃開發內容(詳附件二)1.倘6處計畫區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因原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比例不一,故估算共同負擔約介於28~37%之間,平均共同負擔約為32%。\
\
地主可配回土地比例約介於63~72%之間。\
\
2.6處計畫區公設保留地取得及興闢費用估計約介於1.68億~3.67億間,平均費用約為2.38億。\
\
(三)另新北市政府與桃園縣政府地政單位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文件將納入計畫書中,以供查考。","二、本案6處計畫區請規劃單位依下列各點原則研擬替選方案,訂定適當之住宅區類別及基準容積率,並分析比較優缺點及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後,下次會議再行討論:\
\
(ㄧ)應確保計畫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及秉持公平原則。\
\
(二)研擬並分析說明本案6處計畫區有無劃設公共設施用地時之處理方案,以及各種差別容積應提供捐贈之內容及措施。\
\
(三)前開各種差別容積應提供捐贈變更面積之比例,請先行研擬捐贈土地並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適當比例,其餘部分再得以繳交代金。例如擬將基準容積率擬調整至不超過180%者,應提供捐贈變更面積之25%,其中捐贈土地並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或提供計畫區內原有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不得少於20%,其餘部分得以申請變更基地當期之公告現值加4成計算繳交代金。\
\
(四)本案6處計畫區若擬將基準容積率擬調整至不超過240%者,除應詳予說明其必要性與公益性外,並應秉持公平原則。\
\
(五)本案6處計畫區位於林口山坡地,請審慎訂定有關建築物高度之限制內容。\
\
(六)有關各項差別容積應提供捐贈之內容及措施,請評估分析本案6處計畫區是否均一體適用,以符公平原則,抑或依據實際自然、社經條件或發展定位,制定不同土地使用管制內容。\
\
遵照辦理,說明如下:\
\
(ㄧ)為建立六處地區公平開發的機制,建議統一依回饋條件、開發規模等條件,訂定不同基準容積率,以確保計畫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
\
1.基準容積率訂定原則基準容積率回饋方式120%無需回饋180%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25%公共設施用地者(其中至少15%優先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不足時得以各該行政轄區內本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補足。其餘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240%捐贈申請建築基地範圍(至少1000㎡)35%公共設施用地者(其中至少25%優先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或申請建築基地自行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下次通盤檢討再行劃設),經都市設計審議組織審查通過者得以各該行政轄區內本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替代。其餘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2.上開代金繳納方式應以申請建築當期公告現值加成計算,其加成成數由地方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且該代金應指定作為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使用。\
\
3.上開公共設施用地及代金應於核發使用執照前完成捐贈(獻)繳納。\
\
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二)為促進地區開發,建議應採可捐贈區內公設、提供擬作公設土地或得以各該行政轄區內本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補足作為捐贈方式;另有關代金折算部分,經計算若要支應公設保留地取得成本及興闢費用,回饋比例至少需要20%以代金折算,唯考量公設用地取得,故建議自願捐獻代金比例以不超過10%為原則。(詳附件三)(三)適用基準容積率不超過240%之公益性與必要性1.公益性說明:\
\
(1)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開闢使用依容積率訂定原則,適用基準容積率240%之回饋比例須達35%,其中至少25%優先捐贈該細部計畫範圍內公共設施用地或申請建築基地自行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可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開闢使用,以提升當地公共設施服務品質。\
\
(2)加速地區發展,滿足民眾期望六處地區大多興建於三、四十年前,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較差,因此社區住宅品質較差,居住面積過於狹小。時至今日雖然經濟條件已經逐漸提昇,但因為開發限制及複雜的產權關係而不能改建。若有條件給予較高容積可以降低土地開發成本,增加建商投資意願,加速地區發展。\
\
2.必要性部分:\
\
(1)避免周邊地區失序發展六處地區除公西地區外,計畫區周邊多為保護區或農業區,若未來這些保護區或農業區面對都市發展壓力,進而朝向變相開發使用,非都市發展所樂見。故配合日後地區開發,應保留較高發展強度彈性,以因應衍生之居住需求,引導地區有秩序發展且進行有效率之土地利用。\
\
(2)舒緩居住空間需求壓力六處地區如公西地區,因鄰近機場捷運A9站,待機場捷運陸續開通後,勢必引進人口進駐,外來人口與現居住人口對於居住空間需求產生競合,未來對於居住空間需求必然增加,故提高容積率提供部分居住空間,未來將提供居住空間舒緩需求壓力。\
\
(四)建築物高度之限制內容(詳附件四)山坡地建築物高度限制,將使都市更新推動不易,形成地區發展遲緩、窳陋。為帶動地區整體發展,都更政策落實可行性,建議在考量開發安全、建築樓層高度、公益使用、公平性及審議機制管控,適度放寬建築物高度,達到都市發展及建築環境品質的提升。\
\
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三、有關容積獎勵部分,查監察院曾就有關都市計畫容積獎勵過於浮濫,請本部加以檢討改進有案,又經行政院財經會報指示,有關建築基地容積獎勵之未來政策走向,將傾向不宜以無條件給予之方式辦理,爰本案6處計畫區原則不予額外之容積獎勵,各建築基地若有提升容積之需要,建議應訂定相對之回饋措施及捐贈事項。\
\
(一)有關6處計畫區之容積獎勵部分,於本次辦理通檢前係依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辦理。參照專案小組建議,本次6處計畫區有關容積獎勵亦全數回歸林口特定區計畫現行規定辦理。本計畫不予訂定額外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
\
(詳附件五)(二)林口特定區現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係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740次會議審議通過部份)案,其容積獎勵規定於第81-83條。","四、有關計畫書草案所提本案6處計畫區容積移轉上限規定事項部分,建議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不予訂定差別之容積移轉上限。\
\
(一)遵照辦理。有關本計畫6處計畫區容積移轉上限規定事項部分,係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
(二)另林口特定區現行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獎勵之容積及容積移轉移入容積之總額度,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之30%為限。本次修正亦回歸林口特定區現行土地使用管制之上限規定辦理,不予訂定差別之容積移轉上限,且並未不同於「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之規定。\
\
【附表2】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本計畫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發展分署)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之方式研提辦理情形,並請適度修正該分署100年3月16日城規字第1001000596號函送之計畫書內容(修正部分請畫底線)報署後,再召開本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遵照辦理。\
\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處理情形對照詳後,並配合修正計畫書內容。","一、本案6處計畫區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整體開發地區,案經新北市政府與桃園縣政府地政單位分析評估因上開地區建物密集、地上物折遷補償過鉅、重劃財務恐無法平衡及民眾抗爭等因素,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確屬不可行,爰建議將本案6處計畫區「市地重劃」之開發方式於以刪除,並請將上開2機關有關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之相關文件,納入計畫中載明,以利查考。遵照辦理。\
\
(一)本案6處計畫區之「市地重劃」開發方式配合刪除,詳如修正后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件一)。\
\
(二)另新北市政府與桃園縣政府地政單位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相關文件將納入計畫書中,以供查考。","二、請規劃單位審慎研擬現行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開闢工程經費之籌措、執行之可行性等因應對策,並應注意公平性之原則。遵照辦理,說明如下:(一)現行公共設施開闢情形及所需經費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說明項目公設內公有地比例取得公設保留地成本公設興闢費用費用合計菁埔21%1.12億0.56億1.68億後湖28%1.28億0.61億1.89億湖子22%1.41億0.59億2.00億公西37%2.60億1.07億3.67億下湖14%0.96億1.29億2.25億嶺頂15%2.08億0.73億2.81億(二)用地取得方式配合市地重劃開發方式之刪除,6處計畫區之現行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取得部分可採下列方式辦理:自願捐贈、容積移轉或徵購。\
\
1.自願捐贈部分:係由申請者依不同基準容積率訂定原則提出建照申請時,申請範圍可納入現行公共設施用地配合捐贈回饋。\
\
2.容積移轉部分:由申請者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3.徵購方式:由新北市政府或桃園縣政府自捐贈代金支應,不足者則自行編列預算補足。\
\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