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21-審議事項-["第3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段二小段163地號土地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及「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草湳段二小段161-2及三小段1、1-1地號等3筆土地保護區為
會議紀錄id
MOIO7721
案件id
uRvhVZ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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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有關臺北市政府100年6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001764200號函「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段二小段163地號土地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及100年10月7日府都規字第10002882800號函「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草湳段二小段161-2及三小段1、1-1地號等3筆土地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二案,經查係依臺北市政府97年3月19日府都綜字第097011484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及該府97年8月22日府都綜字第097338682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細部計畫案」之規定,由申請人自行擬具主要計畫、細部計畫說明書,並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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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臺北市政府97年發布實施之變更都市計畫案中相關開發處理原則規定,既有不符該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建築,應於公告實施後三年內完成申請建築核准,核准後二年內建築完成;未於期限內依規定完成建造執照申請並獲核准,將依相關法令予以強制取締,並不得再提出申請供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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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北市政府100年函送二件變更都市計畫案已分別經本會專案小組(召集人:彭委員光輝)於100年8月9日及100年11月18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考量前開二計畫案之變更審議期程,應無法於100年8月22日前完成申請建築核准,且依臺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於100年8月22日前向臺北市政府提出開發許可申請案件共61件,為免牴觸臺北市政府97年發布實施之開發處理原則相關開發期限規定,經100年11月18日本會專案小組委員充分討論,就開發時程及審議程序部分,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一)本案為免牴觸臺北市政府97年3月19日府都綜字第097011484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及該府97年8月22日府都綜字第09733868200號公告「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細部計畫案」發布實施之開發處理原則相關開發期限規定,如前開規定有檢討修正之必要,建議請臺北市政府儘速就開發時程部分,檢具延長期限之理由及說明、擬延長之期限等相關資料,另案辦理變更前開主要計畫案及細部計畫案之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二)本案與臺北市政府前於100年6月21日報請本部核定之「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段二小段163地號土地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皆因屬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之開發許可案件,且已進入都市計畫審議程序,有關本案與前案之辦理進度,請作業單位併同上開主要計畫變更擬延長開發期限之相關資料,一併提報本部都委會大會報告。另本案、前案及後續相關開發許可申請個案,須俟上開主要計畫變更案核定發布實施後,再行提會審議,以免衍生執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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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經臺北市政府於100年12月2日府授都規字第10037071500號函送「修訂『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內開發處理原則計畫案」之報告資料到部,爰提會報告。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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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臺北市政府儘速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修訂『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內開發處理原則計畫案」及其細部計畫案,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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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臺北市政府100年6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001764200號函「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段二小段163地號土地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及100年10月7日府都規字第10002882800號函「變更臺北市文山區草湳段二小段161-2及三小段1、1-1地號等3筆土地保護區為休閒農業特定專用區主要計畫案」二案,皆屬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之開發許可案件,且已進入都市計畫審議程序,原則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召開會議聽取簡報說明,俟前開主要計畫變更案核定發布實施後,再行提大會討論,以免衍生後續執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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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有關於規定期限內已向臺北市政府提出申請之相關開發許可案件,仍請臺北市政府優先辦理「修訂『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內開發處理原則計畫案」,俟該案核定發布實施後,再將相關開發許可案件之變更計畫報部提會審議,以免衍生後續執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