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51-審議事項-第6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51
案件id
eJ3c3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99年10月19日第741次會審議完竣,其中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內容與原公開展覽不一致,故桃園縣政府依本會決議再行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公民團體提出意見,故經該府將陳情意見資料等報請審議。
- 二、經提本會100年7月12日第759次會審議決議:「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本案補辦公開展覽後,該府認為檢討後部分計畫內容(包括已發展地區、後期發展區及住宅區建蔽率等)於執行上尚有困難,須進一步研析,故本案暫予保留,並請縣政府將擬建議事項,併同本案陳情意見重新詳予彙整研提具體意見後再報部。」
- 三、案經該府依上開決議辦理後於100年8月19日以府城都字第1000333920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資料,報請審議,經再提本會100年9月20日第764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重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聽取簡報及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四、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正庸(召集人)、賴委員美蓉、顏委員秀吉、蔡委員淑瑩及蕭委員輔導計5位委員重新組成專案小組,並於100年11月14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且經桃園縣政府依初步建議意見辦理後於101年3月1日以桃城都字第1010002222號函送計畫圖等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桃園縣政府101年3月1日桃城都字第1010002222號函送之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重重重重3案案案案,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住宅區建蔽率維持原計畫60%之規定。
- 二、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重重重重16案案案案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及所提建議修正內容如下:
應共同負擔公設地區之負擔比例檢討應共同負擔公設地區之負擔比例檢討應共同負擔公設地區之負擔比例檢討應共同負擔公設地區之負擔比例檢討(以重劃精神計算以重劃精神計算以重劃精神計算以重劃精神計算)類別再提會討論內容(原縣政府建議方案)本次檢討修正結果備註總面積(1)68.67公頃69.75公頃未辦理重劃公共設施面積(a)21.91公頃22.99公頃本次檢討後重新納入6號及8號道路為重劃範圍(1.08公頃)。
總面積(2)26.00公頃(扣除已興建完成之道路、原公有道路及未登錄地及已發展地區)14.66公頃(僅扣除已發展地區)扣除重劃部分公共設施面積(b)16.13公頃4.79公頃原公有道路及未登錄地面積(7.84公頃)、已興建完成之道路面積(3.5公頃)及已發展地區(14.66公頃)。
總面積(1)-(2)42.67公頃55.09公頃應辦理重劃公共設施面積(a)-(b)5.78公頃18.20公頃重新檢討後應辦理重劃之公共設施用地共增加12.42公頃。含已興建完成道路、原公有道路及未登錄地、6號及8號道路。
公設負擔比例5.78/42.67=13.44%(18.20-7.84)/(55.09-7.84)=21.92%費用負擔比例1.工程費用:5,432萬元2.重劃費用:3,830萬元3.貸款利息:9,39萬元4.費用負擔費用負擔費用負擔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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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工程費用:35,592萬元2.重劃費用:3,857萬元3.貸款利息:2,176萬元4.費用負擔費用負擔費用負擔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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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對於已開闢未取得之公設,亦納入工程費估算,故增加費用負擔。
總負擔比例14.44%%%%24.70%%%%個別負擔比例1.商業區負擔比例:
27.17%%%%2.住宅區負擔比例:18.57%%%%3.工業區負擔比例:12.16%%%%1.商業區負擔比例:38.47%%%%2.住宅區負擔比例:30.91%%%%3.工業區負擔比例:21.47%%%%本縣已辦竣重劃負擔比例約為31~40%。
原應辦理重劃而未辦原應辦理重劃而未辦原應辦理重劃而未辦原應辦理重劃而未辦重劃地區之附帶條件修正重劃地區之附帶條件修正重劃地區之附帶條件修正重劃地區之附帶條件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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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商業區基準容積率住宅區基準容積率工業區基準容積率備註、回饋方式已重劃地區320%200%210%本計畫區原有容積率規定38.47%30.91%21.47%應負擔比例200%140%170%無需回饋(以捐地後面積比例估算,並取整數)商業區:320%×(1-38.47%)=196.89%≒200%住宅區:200%×(1-30.91%)=138.17%≒140%工業區:210%×(1-21.47%)=164.92%≒170%附帶條件地區320%200%210%依該分區捐地比例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者(無法捐贈或不足時,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應捐贈面積占申請建築基地面積比例應捐贈面積占申請建築基地面積比例應捐贈面積占申請建築基地面積比例應捐贈面積占申請建築基地面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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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17二通100.07.12.部大會縣政府再研析意見本次縣府建議修正內容其餘未辦理重劃地區,含計畫區內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含公一、公二、文中二、文小三及兒九等應以徵收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一併納入跨區辦理重劃。
未辦理市地重劃地區內之住宅區及商業區與其應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等地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區內之住宅區及商業區,未來建築時應依下表規定比例無償捐贈本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予地方政府後,始得申請建築執照。
分區別住宅區住宅區住宅區住宅區商業區商業區商業區商業區應捐贈面積占申請建築基地面積比例32.81%%%%48.01%%%%2.依上開應捐贈土地得以該申請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加四成乘以應捐贈比例折算為代金繳予地方政府後申請建築執照。該代金應專款專用於本區停車場之取得及道路用地之取得與開闢。
本附帶條件地區內之可建築土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各分區之基準容積率規定如下:
(1)商業區商業區商業區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為200%,%,%,%,若捐贈本附帶條件地區內39%%%%以上以上以上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基準容積率調高為320%。
%。%。
%。
(2)住宅區住宅區住宅區住宅區之基準容積率為140%,%,%,%,若捐贈本附帶條件地區內31%%%%以上以上以上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基準容積率調高為200%。
%。%。
%。
(3)工業區工業區工業區工業區之基準容積率為170%,%,%,%,若捐贈本附帶條件地區內22%%%%以上以上以上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基準容積率調高為210%。
%。%。
%。
2.上開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無法捐贈或捐贈不足時,得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折算方式以該申請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加四成乘以應捐贈比例計算。
該代金應專款專用於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與開闢。
3.上開應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或代金應於核發建造執照前完成捐贈(獻)繳納。
配合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原計畫(100.01.25.再公展方案)新計畫變更理由
- 五、本次檢討劃設之市地重劃範圍內土地(如圖12),其建築基地超過1,000㎡以上者,應於發照前經「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變更建造執照時亦同,但未變更外觀、建築配置及建築面積者不在此限。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必要時得依本管制要點精神另訂詳確之都市設計管制事項,以為審議時之依據。
(刪除)1.經本次檢討修正結果,已無應辦重劃地區。
2.故刪除原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五點及圖指定市地重劃地區範圍示意圖。
圖12指定市地重劃地區範圍示意圖【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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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蘆竹鄉變更蘆竹鄉變更蘆竹鄉變更蘆竹鄉(大竹地區大竹地區大竹地區大竹地區)都市計畫都市計畫都市計畫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案案案」」」」再提會討再提會討再提會討再提會討論案論案論案論案100年年年年11月月月月14日專案小組第日專案小組第日專案小組第日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見見見((((表如附表1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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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1黃教文等5人,蘆竹鄉大竹圍段248-153、248-180、241-7、242等地號1.陳情土地為文小二用地,編定逾26年尚未徵收。
2.若無使用需求,建議變更學校用地為商業區或住宅區;若有需求,請盡速辦理徵收作業。
本案非本次重新公開展覽範圍,建議不予討論。
照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重2蘆竹鄉公所,變七案(6號及8號道路)變七案擬變更6號及8號道路為農業區,建議維持原計畫道路之劃設。
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該二條道路周邊農業區尚無開發計畫,視未來若有開發需求,再予考量計畫道路之劃設。
維持原計畫道路之劃設。
理由:
照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6號及8號道路有維持之必要。
重3呂新照等18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住宅區建蔽率)1.同一都市計畫區先開發與後開發之土地不應有差別待遇,且縣都委會業以配合全縣通案性原則維持建蔽率為60%在案。
2.建議維持建蔽率為60%,若要降為50%應提高容積或增加租稅優惠、建築獎勵等配套措施。
建議酌予採納住宅區建蔽率維持原計畫60%之規定。
理由:計畫區內之住宅區非屬由農業區變更之整體開發區,依據本縣通案性原則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建蔽率訂為60%。
建議建蔽率維持原計畫60%之規定,並提會並提會並提會並提會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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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4蕭家祥等4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住宅區建蔽率)同重3案。同重3案。併編號重3案。
重5蕭秀英,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住宅區建蔽率)反對降低建蔽率為50%,應維持建蔽率為60%或提出補償辦法。
同重3案。併編號重3案。
重6呂權樺等2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住宅區建蔽率)1.同一都市計畫區由政府辦理重劃之土地享有比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辦重劃之土地多10%之建蔽率,公平何在。
同重3案。併編號重3案。
2.縣政府已接納民眾意見修正建蔽率為60%,為何內政部都委會降為50%,且未說明理由。
3.應維持建蔽率為60%以維公平,另建議增加大面積建築獎勵措施(租稅等)。
重7游義忠等5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住宅區建蔽率)同重6案。同重3案。併編號重3案。
重8游勝祿,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住宅區建蔽率)同重6案。同重3案。併編號重3案。
重9游文卿等4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住宅區建蔽率)同重6案。同重3案。併編號重3案。
重10游美鐶等3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住宅區建蔽率)同重6案。同重3案。併編號重3案。
重11徐承井等3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住宅區建蔽率)同重6案。同重3案。併編號重3案。
重12黃朝曦等8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住宅區建蔽率)1.本計畫區已完成重劃地區及現正辦理重劃地區土地分割約在72㎡左右,若再降低建蔽率為50%,透天建築每層扣除樓梯間後實際樓地板可用面積不到10坪,若加大宗地面積則大部分人負擔不起。
2.請考量全國性、全縣及本計畫區之公平性及一致性,應維持住宅區之建蔽率為60%。
(一)同重3案(二)桃園縣政府100年8日19日府城都字第1000333920號函送研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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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酌予採納住宅區建蔽率維持原計畫60%之規定。
理由:
1.計畫區內之住宅區非屬由農業區變更之整體開發區,依據本縣通案性原則採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建蔽率訂為%。
2.本計畫屬鄉街計畫,容積率仍宜維持原計畫200%之規定。
併編號重3案。
重13黃周戊等5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住宅區建蔽率)同重12案。(一)同重3案(二)同重12案併編號重3案。
重14黃滄明等5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住宅區建蔽率)同重12案。(一)同重3案。
(二)同重12案併編號重3案。
重黃周茂等40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住宅區建蔽及容積率)1.當年鄉公所辦理重劃說明會時表明:「重劃完成後,會隨即進行後期發展區重劃之作業」,因此大興路段地主同意將七號道路先無償提供鄉公所興建道路使用,但卻延遲開發,理應獲得補償及獎勵。
2.本縣住宅區建蔽率通案性為60%,睽諸本縣其他都市計畫之住宅容積率,200%實屬低標,造成土地未能完全建築。
3.建請維持建蔽率60%及調高容積率240%以上,誘導鼓勵健全都市大面積整體建築發展。
同重12案。併編號重3案。
重重重重桃園縣政府(100.8.19(100.8.19(100.8.19(100.8.19府城都府城都府城都府城都字第字第字第字第100號函送號函送號函送號函送))))100.11.14小組會議提修正建議。1.本案後期發展區之工業區,未納入前開回饋機制之計算,本次將該等工業區依計畫原意納入回饋機制檢討,以達社會公平原則。
2.應辦理市地重劃地區內之可建築土地,考慮市地重劃執行之困難,建議解除其市地重劃之限制,惟考量社會公平原則,應由開發者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及興闢費用。
照縣政府列席代表所提意見通過(詳如附件),惟有關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應考量本計畫區先前已辦竣市地重劃地區,負擔比例落差太大恐失公平,請重新請重新請重新請重新檢視檢視檢視檢視,,,,如有如有如有如有必要請酌予必要請酌予必要請酌予必要請酌予修正修正修正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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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附件附件
附件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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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共同負擔公設地區範圍面積(如附圖、附表)及負擔比例,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