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5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泰山都市計畫(同興段53號地號1筆土地)(部分零星工業區為住宅區及公園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51
案件id
ixp3TS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7月5日第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0年10月26日北府城都字第1001498729號函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謝委員靜琪(召集人)、李委員正庸、彭委員光輝、顏委員秀吉及林委員志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0年12月13日及101年1月17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01年3月2日以北府城都字第101129743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補充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二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新北市政府101年3月2日以北府城都字第1011297434號函送之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經申請人協調基地北側之住宅社區表示該社區所留設之開放空間屬社區所有(已興建圍牆)不對外開放,與本基地擬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作結合確有困難,故採納方案二(如附圖)將公園用地留設於基地東側;另本案變更內容已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本案變更後住宅區之「容積率上限」,同意依100年12月23日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核算修正為300%。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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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新北市政府據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為配合上位計畫政策之指導,因應地區發展趨勢,創造土地轉型契機,及避免閒置工廠造成都市發展之阻礙,達成地盡其利目標,規劃提供住宅及公共設施用地,藉以改善地區之居住品質,提高土地使用價值,故辦理變更部分零星工業區(面積0.1266公頃)為住宅區(面積0.0797公頃)及公園用地(面積:0.0468公頃),核屬需要。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詳細書面資料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為健全都市之整體發展,請補充本計畫案是否已依循「變更泰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主要計畫之指導或符合原「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訂有對整體工業區使用調整之相關對策,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基地位於十八甲重劃區內,請補充該重劃區辦理歷程及本基地參與重劃之負擔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本基地位於「擬定變更泰山都市計畫(東側住宅區)細部計畫」範圍內,依新修訂「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檢討結果(詳計畫書第39、40頁),僅停車場用地有不足情形,惟本案並未考量劃設,請補充緣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本案擬變更為住宅區,請就本計畫地區之人口成長、住宅供需、公共設施容受力及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等情形,進行調查分析及推計,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請補充本案住宅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
- 六、涉及本會第662次及675次會會議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部分請詳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1)本案變更範圍非屬完整街廓,有無作整體規劃並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2)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不得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惟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改採代金者,其代金須優先回饋當地之公共建設。
(3)變更後之住宅區其容積率不宜比照周邊住宅區容積率,其基準容積率依下列計算式檢討核算,且經核算後之基準容積率不得大於原計畫住宅區之容積率。F1F1F1F1=【=【=【=【AAAA/(/(/(/(AAAA----ΔΔΔΔAAAA)】)】)】)】××××FFFFF1F1F1F1:變更後之基準容積率。
FFFF:變更前工業區之容積率。
AAA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
ΔΔΔΔAAAA:變更前工業區面積扣除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面積後,其剩餘部分劃設30%為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
(4)變更後建築基地不得適用開放空間及增設停車場空間等相關容積獎勵規定。
(5)變更後建築基地之容積包含容積移轉及提供公益性設施之容積獎勵,不得大於依第(3)點核算變更後基準容積之1.5倍,以減少對附近交通、公共安全、環境之影響。
(6)變更範圍內應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宜優先考量補充計畫區內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無償捐贈地方政府。
(7)申請人須訂定具體之開發計畫,妥為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並敘明計畫發布實施後三年內必需予以開發建設,否則依程序回復為工業區。
- 七、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有關自願回饋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
- 八、請補充基地環境調查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如具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及廢棄物污染者,其處理方式應納入環境影響評估,並於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 九、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新北市政府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
- 十、請市政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就本案依該規範有關規定處理情形詳予彙整逐項敘明,並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十一、請申請人於本案提送大會審議前,協調基地北側之住宅社區,就該社區留設之開放空間系統與本基地擬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作結合之可行性,研提具體可行措施,並就所提列之兩個方案(如后附圖)比較其優缺點後,提請大會討論。
十二、本案依100年12月23日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核算變更後住宅區之容積為300%,與歷次(第662次及675次等)大會審定之住宅區之容積率上限288%規定略有增加,本案是否依循新修訂之規範標準核算容積上限乙節,建議提請大會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