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71-審議事項-第14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屠宰場用地變更為住宅區、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綠地變更為住宅區、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71
案件id
EhbjvT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2月11日第168次會、99年5月25日第17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99年10月29日屏府建都住字第099026581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鄒委員克萬(召集人)、顏委員秀吉、&前委員秀 ?、劉委員小蘭及蕭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業於100年1月25日及100年10月25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屏東縣政府已於101年1月5日屏府城都字第101001030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屏東縣政府於101年1月5日屏府城都字第101001030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案名請配合本次計畫內容之調整作修正。
- 二、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本會決議?。
附表公民或團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K意見本會決議1醶??、醶源酢、李安s等5人屏東市北段260地號等7筆土地1.查本案規劃機關用地面積0.15公頃,^13.27 &事,j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非經重劃區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不?列為?同 D擔。據,陳請人等七人?同意X表示一致不同意 D擔。
2.?請酿予?南南K8 n規劃道路(?原因)(1)查本案規劃道路0.34公頃^31.09 &事,有翧??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2條規定:j重劃範圍內土地面積除原公有道路等面積後,已達15 &者,{可准予辦理市地重劃。??本變更範圍t面積小,公設 D擔o31.09 &g15 &之規定,多出二 m餘之公?面積;?作業,置私有土地部分之權{於不?,私有土地大部分所有權人?不?情,因?表示不願意參C公辦重劃。
(2)面?18 n中正路之道路,其?接聏?線?度不到50 n,如?重劃工程完成後?設置二處交通號?,則0?成交通不?,?、提高肇事率等D重交通b?。
(3)綜上所?,以上高 D擔之公設o?及??交通1.機關用地面積0.15公頃,陳請人等七人?同意X表示一致不同意 D擔。
2.?請酿予?南南K8 n規劃道路。
3.本案c請准予以自辦市地重劃方辦理。1.本案未將機關用地列為?同 D擔。
2.5?道路3統?完整性,?南南K8 n規劃道路將 <伸道路??交通?與安全b?。
3.本案未來係以市地重劃方辦理, )以自辦方辦理,請於都市計畫發r實施後逕向?關單位?請。除K及有關市地重劃之可行性(重劃意願、M D擔等)及公?設施用地(道路h度)之調整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一點外,其餘照縣政府?K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K意見本會決議安全性之為提? ?請O委員體?民情之需,酿予?南南K8 n規劃道路之配置。
(3)為18 n中正路建P線整8?一,請?規定退縮建P線,以利都市醱?美?。
3.本案變更完成法定審查程?,發r實施後,c請准予以自辦市地重劃方辦理,時B公?,B。
2李安s、施&屏、李明I等13人屏東市北段260地號等15筆土地1、j本案變更範圍t面積1.13公頃 <公有土地面積6429.72 n2,私有土地面積4877.60 n2。簽署本意見表t面積3687.80 n2,已?過重劃區私有土地面積半數以上。已符合土地法第141條,s?地權條o第58條?項之規定,據,?請人等,Q本案完成變更程?後,依市地重劃等?關規定、?請以自辦市地重劃方辦理。
2.?b?調查內容(1)用地 D擔,請依??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第22條之規定,??除原公有道路、?釢、河川用地{未&?地"充部分後鄫餘面積,達到變更t面積15 &之規定辦理,~用法規{可。
(2)?用 D擔_應以15 &方為~?,?規劃單位所w列16.55 &編?_C高。
(3)t計用地 D擔`?用 D擔h30 &(或35 &以下為?)3.c請規劃團?及O委員z,?體f民情,重?民意、重?-?之權{與利{???並准將予以自辦市地重劃方辦理等事?,列入決議案內容中?翜,將B,實B公?????1.?請以自辦市地重劃方辦理。
2.t計用地 D擔`?用 D擔h30 &(或35 &以下為?)3.准予以自辦市地重劃方辦理等事?,列入決議案內容中?翜,將B,實B公?????1.本案未來係以市地重劃方辦理, )以自辦方辦理,請於都市計畫發r實施後逕向?關單位?請。
2.重劃t D擔係依?同 D擔之公?設施用地以及工程?等?關?用,由參C重劃土地所有權人j其土地?{o?同 D擔,非以一定 D擔o方計?。
3.本案未來係以市地重劃方開發,辦理方已Et以公辦與自辦方。除K及有關市地重劃之可行性(重劃意願、M D擔等)及公?設施用地(道路h度)之調整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一點外,其餘照縣政府?K意見。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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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100年10月25日第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案建議請屏東縣政府參下列各點妥為調整計畫內容經召集人確認,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補充處理情?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請C劃?線)、圖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市地重劃之可行性?W:為減?後續辦理市地重劃作業可? <?之~議,建議縣政府重新調查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意願,並提高?關b?調查?率,以確實?應?地民r意見,並請縣政府訂提高民r同意o之處理對<(如調整土地使用計畫內容、提高公有土地o、自辦重劃之Mb?等),以利提會說明。
(二)公?設施用地:
1.本案變更面積達1公頃以上,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劃設不e於變更t面積10?之公園、綠地、v場、體;場所、}9翢?場用地,以?護地區I聏及公?設施質。
2.有關本區計畫道路與周圍}成E道之接,請縣政府酧本計畫區進出O線需要及本案市地重劃之M D擔等面向,重新5?計畫道路h度並?提醷代方案。
(三)本案係因屏東市A?所辦公z?4Q*不?使用,為因應未來業M需,及提?tMA?保<:M質,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取?機關用地作為辦公z?為??,故請縣政府補充A?所將來之實施進度、開闢年期、經?來源、耖?編列情?及事業M計畫,並檢附?關主管單位之書面文件,納入計畫書?明。
(四)本案計畫名稱修正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屠宰場用地為住宅區、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綠地為住宅區、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為機關用地及道路用地)案」,以資妥~。
- 二、本案因K及以市地重劃方辦理,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屏東縣政府依s?地權條o?關規定,?行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屏東縣政府於期 [屆H前?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x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重新辦理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