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71-審議事項-第13案:原臺南縣政府函為「變更六甲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71
案件id
XxIviG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7月16日第213次會及99年4月30日第21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原臺南縣政府99年7月5日府城都字第09901855498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前委員酿?(召集人)、、、、李委員正庸、顏委員秀吉、林前委員??、蕭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9年10月29日、100年5月18日、100年6月24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後,因&前委員酿?及林前委員??業已任期屆H?任,經重新簽奉核可,改由顏委員秀吉(召集人)、李委員正庸、0委員2?、李委員公 ?及蕭委員輔導擔任小組成員,專案小組於100年11月16日召開第4次會議聽取簡報後,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以101年2月10日府都規字第1010071784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補充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臺南市政府101年2月10日府都規字第1010071784號函送補充資料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八:附?條件說明1.並自願變更後土地t面積40 &之公?設施用地乙?,同意臺南市政府於會中所送計畫圖(如附圖)通過,附?條件說明2.「並應於計畫發r實施後3年內完成?」,同意修正為「並應於計畫發r實施後2222年內完成?」。
-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要點修正前後對照表編號九:參採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為符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八,修正條文C?宗教專用區宗教專用區宗教專用區宗教專用區((((一一))))之建(率之建(率之建(率之建(率不?大於不?大於不?大於不?大於50 &50 &50 &50 &,,,,容積率不?大於容積率不?大於容積率不?大於容積率不?大於140 &140 &140 &140 &;;;;宗教專用區宗教專用區宗教專用區宗教專用區((((二二))))之建(率之建(率之建(率之建(率不?大於不?大於不?大於不?大於40 &40 &40 &40 &,,,,容積率不?大於容積率不?大於容積率不?大於容積率不?大於120 &120 &120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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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要點修正前後對照表變更內容明細表?;參採臺南市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同意有關現行計畫之耐?事業用地配合98年1月6日發r實施之「變更六甲都市計畫(配合中華耐?股?有 [公Y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配合修正為第二種耐?專用區第二種耐?專用區第二種耐?專用區第二種耐?專用區。
宗(專)(一)宗(專)(二)宗(專)(二)計畫範圍項?面積( n2)-分( &)宗教專用區925606K場用地60740合計1 -532100附圖變更案第八案配置示意圖【【【【附錄附錄附錄附錄】】】】第第第第44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99年10月29日、100年05月18日及100年6月24日等3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請依照補充書、圖資料後提會討論。查「變更六甲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係於民國62年1月10日發i實施,分q於民國72年6月25日、80年1月15日及91年7月1日發r實施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三次通盤檢討,計畫面積為332.71公頃。
- 一、請市政府補充本計畫區有關地方b業之]E、人文醱?資料,並依據臺南市發展定位、,C及土地使用等,?本計畫未來發展?標、]E納入計畫書。
- 二、公?設施用地:本案公?設施用地面積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及計畫人?30.000人核?,}9翢?場不I1.06公頃、公園用地不I3.1231公頃、6K場用地不I0.338公頃;合計公園、綠地、v場、體;場所及}9翢?場等5項公?設施用地面積計3.1269公頃^全部都市計畫面積0.939?,e於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於10?(面積33.271公頃)之規定,故請於附?條件應整體開發地區妥為調整補充,另國中小用地部分請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關規定重新檢討,並納入計畫書?明。
- 三、本計畫區人?成??W民國85年?民國96年人?數由25507人減?24 -400人,?減?1 -107人,s?減?率為0.39?,人?成??現?退,6本次通盤檢討及?關公?設施用地,K及農業區(面積0.34公頃)變更為住宅區,為審H周延,請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資料並納入計畫書詳予敍明。
(一)本計畫區w地區位、開發,C、位置規模等條件,??與臺南市之農業區發展政<?符。
(二)有關農業區之開+使用或管?計畫、未來之發展願醱、?容許開發t?等p導性之原則。
(三)計畫地區之人?成?、住宅需及公?設施容??等情?、分K??都市計畫區住宅發展現況及?計[山?水? e醱]定區??人?}入本地區可行性因??因為何?請補充說明本w地內??資源與南部?學園區之交通道路聯N情?。
(四)本計畫地區公?設施用地6K場、}9翢?場、公園用地?有不I,故將檢討分K情?納入計畫書敍明。
- 四、都市[計畫:請補充本計畫區年 ?發?*、 ?^(?自及人為 ??況、發??率、? ?程度)及??分K等資料,並對地方]性妥為規劃?關之[?設施,並納入計畫書中作為執行之依據。
- 五、整體開發:請市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並納入計畫書?明,對於?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98年3月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耚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羱決對<,對附?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 六、為羈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成道路應}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及實需,檢討其?r。」規定,請市政府妥為檢討}成道路??納入都市計畫道路3統,並對納入都市計畫道路3統部分提出土地取?方及?關羱決對<、配 ?措施之處理原則,以l行Y法院大法?會議?字第400、513號羱?文,並符?法保b之意。
- 七、&水下水道醭及率為?W城市a~??重要p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住I聏A?,請市政府將本計畫區?前??處理方及&水下水道3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明,以為公?:Mw5設施之參據。
- 八、如有K及?3?部分,應由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九、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附?條件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全計畫區計畫年期民國94年民國110年原計畫以民國94年為計畫?標年,因期 [將屆應予調整,故延?本計畫年期?民國110年。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中華路?計畫範圍?處乙種工業區(0.02公頃)道路用地(0.02公頃)1.中華路?計畫區外之路h為24公h,6?計畫區內?15公h,因h度?差過大將?成一??路?,5?行K安全,故調整道路路?。
2.路?調整方:因中華路北側之道路聏?線?計畫區內及區外可對8接,故北側不:調整;6南側部分因差異過大,為使區內外道路之K?安全接,故於路?處劃設一大鄼b?,使區內路?道路h度與區外?同,再向區內?L退縮延伸,??路?60公處恢復15公路h。原則同意,惟?請市政府交通?進行?W,以確認所提變更內容?以改善}有交通_?納入計畫書?明。
三??路?計畫範圍?處農業區(0.01公頃)道路用地(0.01公頃)1.??路?計畫區外之路h為20公,`?計畫區內?15公h,因h度?差過大將?成一??路?,5?行K安全,故調整道路路?。
2.路?調整方:?計畫區路?側各退2.5公,?成與區外20公h道路等h之路?,再採?L退縮??路?40公處接?15公路h。?持原計畫,有關道路之接,並請市政府?調交通主管機關妥處。。
四中山路以南、民??以K學校用地(文中二)(3.26公頃)公園用地(公三)(3.26公頃)1.內政部營建署96年3月5日營署都字第0962903482號函請重?「高?????」現?,辦理都市計畫區通盤檢討時,~?檢討調整學校用地。
2.因應人?成?減*?現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附?條件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現?,學?人??L減?,計畫區內已開闢六甲國中及六甲國小可HI酧學之需,為發醞公有土地使用效{,5?全鄉?.大??公園可供民r翢?及?辦?O,檢討變更為公園用地。
五公一東側、???K側市場用地(市三)(0.17公頃)住宅區(0.17公頃)1.5?計畫區內已有市七用地完成開闢使用,日?耒g:M機??多由民間所提供,本市場用地並無實開闢之需,為發醞土地使用效?,故予以檢討變更之。
2.因政府政?$,本市場用地 ?無?{,w於耧?公?設施開發原則,原則同意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 D擔公?設施審議原則」變更為住宅區,並?3?公?設施。
3.區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並依規定?3?公?設施,ZC開發可行性(同意?3?文件詳附件二)。1.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 D擔公?設施審議原則」規定 D擔公?設施用地o為變更面積15?,因本w地面積翛小,以"?代?方辦理。
2.以應?3?之土地面積 j以?交?期公?現 vC40 &之自願X代?方,於?請建P執照前?納,並與縣府簽訂?議書,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附?條件通過。
- 一、將變更面積之15?土地變更為綠地,以市地重劃方開發或地主同意以>?土地方開發(綠地)。
- 二、綠地劃設於本變更案w地東北側面?道路??15公h為?。(如附圖一)
- 三、如以市地重劃方開發應依下列辦理(一)本案依s?地權條o?關規定,?行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二)委員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附?條件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持原計畫。
六機五K側、中華路北側市場用地(市六)(0.17公頃)住宅區(0.17公頃)1.5?計畫區內已有市七用地完成開闢使用,日?耒g:M機??多由民間所提供,本市場用地並無實開闢之需,為發醞土地使用效?,故予以檢討變更之。
2.因政府政?$,本市場用地 ?無?{,w於耧?公?設施開發原則,原則同意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 D擔公?設施審議原則」變更為住宅區,並?3?公?設施。
3.區內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並依規定?3?公?設施,ZC開發可行性(同意?3?文件詳附件三)。1.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 D擔公?設施審議原則」規定 D擔公?設施用地o為變更面積15?,因本w地面積翛小,以"?代?方辦理。
2.以應?3?之土地面積 j以?交?期公?現 vC40 &之自願X代?方,於?請建P執照前?納,並與縣府簽訂?議書,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附?條件通過。
- 一、>?土地方開發,並將變更面積之15?土地以地方變更為綠地(如附圖二),於?請建P執照前完成X,並與市府簽訂?議書,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
- 二、綠地劃設於本變更案w地K側面?道路以??12公h為?。
七公}八東側農業區農業區(0.0461公頃)宗教專用區(一)(0.0461公頃)1.w地現況為寺廟(福z ?)及其v場使用,該寺廟?90年3月31前}有翧規寺廟,*於93年已完成補&?,符合「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第七條規定條件,故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為符合全縣一致性標?及變更公s原則,w地之開發?度與?3?條件,應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內容辦理。1.變更範圍為六甲段1193地號部分土地,面積460.5 n2。
2.建(率為50 &、容積率為140 &,並自願變更後土地t面積30 &之公?設施用地,以?"變更後?期土地公?現 vC四成之代?予縣府,並應於計畫發r實施後2年內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附?條件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完成,如未於期 [內完成,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予以恢復原計畫,?請者不?異議。
3.現有建P設施?及圍E設置,不符法定退縮及建P?度規定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業已?結同意於都市計畫發r實施前(除及改善(附件四),為利計畫管?,請於都市計畫發r實施前(除及改善未符法定部分,?則本案?予保n。
八公}八東側農業區農業區(0.1532公頃)宗教專用區(二)(0.1532公頃)1.w地現況為福z ?之v場使用,該範圍土地業已具k辦事業計畫經台南縣政府98年12月1日府民宗字第0980286629號函予以鄠查,並符「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關規定,故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為符合全縣一致性標?及變更公s原則,w地之開發?度與?3?條件,應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內容辦理。1.變更範圍為六甲段999地號土地。
2.建(率為40 &、容積率為120 &,並自願變更後土地t面積40 &之公?設施用地,以?"變更後?期土地公?現 vC四成之代?予縣府,並應於計畫發r實施後2年內完成,如未於期 [內完成,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予以恢復原計畫,?請者不?異議。
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附?條件修正為:1.建(率為40 &、容積率為120 &,並自願變更後土地t面積40 &之公?設施用地。
222.並應於計畫發r實施後3年內完成,如未於期 [內完成,應予以恢復原計畫,?請者不?異議.。.九計畫區東北側農業區農業區(0.0789公頃)宗教專用區(二)(0.0789公頃)1.w地現況為未建P土地,該範圍土地業已具k辦事業計畫經台南縣政府98年9月9日府民宗字第0980206749號函予以鄠查1.變更範圍為甲東段10及16地號土地。
2.建(率為40 &、容積率為120 &,並?持原計畫。
理由:地主無變更意願。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附?條件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並符「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關規定,故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2.為符合全縣一致性標?及變更公s原則,w地之開發?度與?3?條件,應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規定內容辦理。自願變更後土地t面積40 &之公?設施用地,以?"變更後?期土地公?現 vC四成之代?予縣府,並應於計畫發r實施後2年內完成,如未於期 [內完成,應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予以恢復原計畫,?請者不?異議。
?文小一整體開發區附?條件:
自本檢討案發r實施後年內應重劃完成,?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依程?恢復為文小一。
附?條件:
自本案發r實施後2年內應完成重劃計畫書之核定,?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依程?恢復為文小一。1.原「文小一」學校用地於第一期公?設施保n地專案通盤檢討時附?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道路、公(})用地;並於前次通盤檢討時修正附?條件為:「自本檢討案發r實施後年內應重劃完成,?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依程?恢復為文小一」;惟5?重劃意願及積u程度,予以?持現行住宅區。
2.本案整體開發區經查非?「開發行為應實施I聏y??W細?及範圍認定標?」第25條第1項所列新?區k建應實施I聏y??W之地區。(詳附件五)本整體開發區業已完成?位公?,並辦理地d逕為分鄨完竣;惟因地d面積與計畫面積不符,爰修正土地使用配置符合公?設施用地不e於30 &之規定。(詳圖?)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公}?及K側住宅區住宅區(0.273公頃)道路用地(0.037公頃)公}用地(公}?)(0.08公頃)市場用地(市一)(0.39公頃)原「市一」市場用地於第一期公?設施保n地專案通盤檢討時附?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道路、公(})用地;並於前次通盤檢討時修正附?條件為:「自本檢討案發r實施後年內應重劃完成,?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依程?恢復為市一」,惟Q??未開發,依附?條件規定,予以恢復為原市場用地。附?條件:將來地主?有意願開發*自行整合後,可另酹都市計畫法定程?辦理 ?案變更。
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面積)新計畫(面積)變更理由附?條件或說明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公}九及K、北側住宅區住宅區(1.624公頃)道路用地(0.356公頃)公}用地(公}九)(0.340公頃)學校用地(文小二)(2.32公頃)原「文小二」學校用地於第一期公?設施保n地專案通盤檢討時附?條件變更為住宅區、道路、公(})用地;並於前次通盤檢討時修正附?條件為:「自本檢討案發r實施後年內應重劃完成,?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依程?恢復為文小二」,惟Q??未開發,依附?條件規定,予以恢復為原學校用地。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全計畫區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要點建P退縮規定與6K位劃設標?」、「都市計畫公?設施多?標使用辦法」、「建P??規則」等?關法令規定之Z、修訂,修訂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要點(詳表?)。詳表二土地分區管?要點對照表?:表內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鄨釱?面積為?。
?、土地使用分區管?要點:
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要點修正前後對照表編號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二條及同法台|省施行細則第三?五條規定訂定之。同原條文。未修正。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住宅區建(率不?大於60 &,容積率不?大於180 &,惟建(率不大於50 &時,容積率?調整為不?大於200 &。同原條文。未修正。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商業區建(率不?大於80 &,容積率不?大於240 &,惟建(率不大於70 &時,容積率?調整為不?大於320 &。同原條文。未修正。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四、乙種工業區之建(率不?大於60 &同原條文。未修正。照原臺南縣政編號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容積率不?大於210 &。
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五、市場用地建(率不?60 &,容積率不?大於240 &。同原條文。未修正。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六、機關用地之建(率不?大於50 &,容積率不?大於250 &。同原條文。未修正。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七、學校(文中、文小)用地之建(率不?大於50 &,容積率不?大於150 &。
同原條文。未修正。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八、Ch?專用區之建(率不?大於40 &,容積率不?大於120 &。同原條文。未修正。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九、宗教專用區之建(率不?大於50 &,容積率不?大於100 &;其法定?地50 &,應予释-綠美?*為?水k。
宗教專用區之建(率不?大於50 &,容積率不?大於100 &;其法定?地50 &,應予释-綠美?*為?水k。
宗教專用區(一)之建(率不?大於50 &,容積率不?大於140 &。宗教專用區(二)之建(率不?大於40 &,容積率不?大於120 &。配合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4月30日會議(審議案件第7案)決議修正。
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之建(率不?大於50 &,容積率不?大於100 &;其法定?地50 &上上上上,下方不?有人工,??,並應予释-綠美?*為?水k。。
??、耐?專業用地之建(率不?大於50 &,容積率不?大於250 &。同原條文。未修正。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一、自來水專業用地之建(率不?大於50 &,容積率不?大於250 &。同原條文。未修正。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耐?專業用地之建(率不?大於50 &,容積率不?大於250 &。同原條文。未修正。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本計畫區內之公?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公?設施用地多?標使用辦法」規定辦理。t除。依「都市計畫公?設施用地多?標使用辦法」,公?設施?可使用前開條文,故無規定之x要。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四、t除。依「建P?照原臺南縣政編號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有關設置公?開+?間??部分依「建P??規則建P設計施工編」辦理。
(二)建P?提供部分?地板面積供p列使用者,?ZC所提供之?地板面積。`以不?過w地面積 j以該w地容積率之30 &為 [。
1.私人X或設置圖書?、鄯??、??中、}9、??年、鄬工、4人等?O中、醱?公?設施等供公r使用;其集中n設之面積?100s方公以上,並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性w?管理營翡者。
2.建P?n設?間與?橋或地下道?接供公r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規則」之規定辦理,免]q予以訂定,本條文內容建議予以t除。
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五、建P線退縮規定:
(一)於實施區段{或市地重劃`?未配地之地區及1 -000s方公以上w地由e?度使用變更為高?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P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q退縮建P規定鄠?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聏?線??退縮5公建P。一、退縮建P之?地應释-綠?,不?設置圍E,`?計入法定?地。
- 二、如?A地,??一面?工業區自道路聏?線??退縮5公建P,如有設置圍E之x要者,圍E應自道路聏?線??退縮2公。一、退縮建P之?地應释-綠?,`?計入法定?地。
- 二、如有]情?者,?由台南縣政府自道路聏?線??退縮5公建P,如有設置圍E之x?三、建P線退縮規定:
(一)於實施區段{或市地重劃地區及1 -000s方公以上w地由e?度使用變更為高?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P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q退縮建P規定鄠?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聏?線??退縮5公建P。一、退縮建P之?地應释-綠?,不?設置圍E,`?計入法定?地。
- 二、如?A地,面?道路部分?應退縮建P。
- 一、條次調整。
- 二、配合全縣一致性原則修正。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公?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聏?線??退縮5公建P,如有設置圍E之x要者,圍E應自道路聏?線??退縮3公。台南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前項所稱區段{或市地重劃?未配地之地區,係p「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要點建P退縮規定與6K位劃設標?」發r實施日之前?未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P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q退縮建P規定鄠?住宅區?請建Pw地面積達1 -500s方公者,應自道路聏?線??退縮4公建P,或依「建P??規則建P設計施工編」規定辦理。一、退縮建P之?地應释-綠?,不?設置圍E,`?計入法定?地。
- 二、如?A地,??一面?道路退縮建P。
商業區?請建Pw地面積達1 -000s方公者,應自道路聏?線??退縮4公建P,或依「建P??規則建P設計施工編」規定辦理。一、退縮建P之?地應释-綠?,不?設置圍E,`?計入法定?地。
- 二、如?A地,??一面?道路退縮建P。
工業區自道路聏?線??退縮5公建P,如有設置圍E之x要者,圍E應自道路聏?線??退縮2公。
公?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聏?線??退縮5公建P,如有設置圍E之x要者,圍E應自道路聏?線??退縮3公。一、退縮建P之?地應释-綠?,`?計入法定?地。
- 二、如有]8情?者,?由台南縣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P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q退縮建P規定鄠?住宅區?請建Pw地面積達1 -500s方公者,應自道路聏?線??退縮4公建P,或依「建P一、退縮建P之?地應释-綠?,不?設置圍E,`?計入法定?地。
- 二、如?A地,面編號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規則建P設計施工編」規定辦理。?道路部分?應退縮建P。
商業區?請建Pw地面積達1 -000s方公者,應自道路聏?線??退縮4公建P,或依「建P??規則建P設計施工編」規定辦理。一、退縮建P之?地應释-綠?,不?設置圍E,`?計入法定?地。
- 二、如?A地,面?道路部分?應退縮建P。
?六?六、6K?間劃設標?(一)於實施區段{或市地重劃`?未配地之地區及1 -000s方公以上w地由e?度使用變更為高?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6K?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w地情?]8經提報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其規定。
t?地板面積6K位設置標?150s方公以下(?150s方公)免設6K位?過150s方公?250s方公設置1部?過250s方公?400s方公設置2部?過400s方公?550s方公設置3部以下*?{ZC150s方公,Z設1部?四、6K?間劃設標?(一)於實施區段{或市地重劃地區及1 -000s方公以上w地由e?度使用變更為高?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建P?應附設6K?間,其建P?t?地板面積?250s方公(?)以下應設置1部6K?間,ZC150s方公及其耒數應設置1部6K?間,以*?。
(二)建Pw地如建P線??p定於4公h人行步道*t?地板面積未達500s方公者,?免設6K位。
(三)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P??規則建P設計施工編第五?九條規定辦理。
(四)本條t?地板面積計?一、條次調整。
- 二、配合全縣一致性原則修正。照原臺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前項所稱區段{或市地重劃?未配地之地區,係p「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要點建P退縮規定與6K位劃設標?」發r實施日之前?未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建Pw地如建P線??p定於4公h人行步道*t?地板面積未達500s方公者,?免設6K位。
(三)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P??規則建P設計施工編第五?九條規定辦理。
(四)本條t?地板面積計?依建P??規則建P設計施工編第五?九條規定辦理。依建P??規則建P設計施工編第五?九條規定辦理。
?七?七、建Pw地內之法定?地應n設二分之一以上種释花草樹。同原條文。一、條次調整。
- 二、同原條文。修正為:建Pw地內之法定?地應n設二分之一以上?水性土地種释花草樹。
理由:I聏保;土地永續利用。
?八?八、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P?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用其4有關法令之規定。同原條文。一、條次調整。
- 二、同原條文。修正為: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4?關法令規定辦理。
理由: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