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91-審議事項-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配合新店區榮工廠地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專案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91
案件id
PY4JI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100年8月9日第761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0年11月17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日,期間共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2件,並經新北市政府101年3月22日北府城審字第1011425807號函送補充說明資料等報請審議,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如附表本會決議欄,並退請新北市政府併同本會100年8月9日第761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彙整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意見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正大尼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更新單元1.本案通過新北市都委會版本,除需提供公共設施外,皆無需再提供可建築用地,本公司多年來基於信賴政府之立場,全面配合辦理,惟本次通過內容與98年之版本內容差距頗大,影響地主權益甚鉅。建議除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外,不需再捐贈可建築用地。
2.應給予率先參與都市更新地主優先分配土地之權利。1.有關可建築用地捐贈規定:
(1)本案為促進當地工業區轉型及地區再發展,確於市都委會審議時提出變更使用部分僅需回饋30%公共設施用地之方案內容。
(2)惟本案於內政部都委會審議期間,委員會考量未來使用情形,以主要計畫劃設「特定專用區」,供將來產業、商業及住宅複合使用,並於細部計畫中劃分「第一種特定專用區」(產業使用)、「第二種特定專用區」(商業使用)、「第三種特定專用區」(住宅使用)之次分區。
但因「第二種特定專用區」與「第三種特定專用區」其使用內容與都市計畫商業區及住宅區內容相同,故建議有關「第二種特定專用區」及「第三種特定專用區」後續自願捐贈土地部分,請本府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辦理,並納入細部計畫規定(即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需捐贈可建築用地10%~15%),後經100年8月9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1次會議通過。
(3)本案係遵照前開審議規範及審議結論訂定工業區變更為「第二種特定專用區」及「第三種特定專用區」應捐贈之可建築用地比例。
2.關於更新分配事宜,非屬都市計畫變更內容,後續依都市更新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除有關可建築用地捐贈之規定,仍依本會100年8月9日第761次會議決議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1.本案通過新北市都委會版本,除需劃設公共設施外,皆無需再提供可建築用地,本公司多年來基於信賴政府之立場,全面配合辦理,惟本次通過內容與98年之版本內容差距頗大,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甚鉅,有損政府公信力。建議除捐贈公共設施用地外,無需再捐贈可建築用地。
2.本公司位於開發單元一中所占比例高達62.74%,且為優先更新地區,應給予率先配合實施地主優先分配土地之權利。
同陳情編號1之陳情回應。2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更新單元3.都市計畫變更案內規定第一種特定專用區至少占全區50%,惟「全區」面積31.26公頃,會請詳予說明第一種特定專用區之分配方式及位置。本案主要計畫分區係劃設為「特定專用區」,並劃設六處更新單元,由各更新單元之實施者擬定細部計畫時,再劃設第一種特定專用區(產業使用)、第二種特定專用區(商業使用)、第三種特定專用區(住宅使用)之細分區。
陳情人榮工公司土地係位於更新單元一,單元內第一種特定專用區分配方式及位置依其細部計畫內容劃定。
除有關可建築用地捐贈之規定,仍依本會100年8月9日第761次會議決議外,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