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91-審議事項-["第4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龜山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公園用地、商業區、住宅區、園道用地、道路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場用地、綠地;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綠地為道路
會議紀錄id
MOIO7791
案件id
Y0purR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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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依據桃園縣政府101年3月28日府城都字第101007194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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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龜山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公園用地、商業區、住宅區、園道用地、道路用地、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場用地、綠地;部分住宅區為道路用地;部分綠地為道路用地)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1月29日第769次會審議完竣,惟據桃園縣政府前開號函稱,該案人民陳情意見雖於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時,已由該府提出研析意見並詳為說明供專案小組審議參考,惟未製作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為求周延並利執行,故需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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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經桃園縣政府以上開號函送修正變更內容等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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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詳如附表本會決議欄,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併同本會100年11月29日第769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一附表一附表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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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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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綜理表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綜理表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綜理表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綜理表編編編編號號號號陳情陳情陳情陳情人人人人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陳情理由建議事建議事建議事建議事項項項項縣縣縣縣政政政政府府府府研析意見研析意見研析意見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本會決議逕1桃園縣議員陳志謀服務處本申請案變更及擬定都市計畫機關為龜山鄉公所,然包括計劃內容、回饋計劃、辦理程序等顯有不合理之處。
1.據民眾反應變更範圍面積廣大但公園用地相對太小且侷促一隅,該區人口密集,長期苦無活動空間,該工業區所在地新興村如今並無活動中心或集會所,所以民眾強烈要求加大公園面積且部份規劃為可興建該村集會所建地,集會所興建經費並納入回饋計劃內。
2.龜山鄉公所為變更及擬定都市計畫機關,然而申請單位所謂回饋計劃龜山鄉公所一無所獲,回饋代金全數繳交桃園縣政府,龜山鄉公所分文未得反而編列龐大預算幫該基地闢建綠地,如此作為於理不合,難以服眾。
3.該變更區域範圍旁原有一條水溝(水利地),然計劃書圖卻變為該區之綠地,此有違變更法則。
4.所謂地方說明會未按規定辦理、該村村長及地方民眾未獲通知參加地方說明會足資證明,但桃園縣都市計劃委員會議記錄清潔載明: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以上顯有規避公民團體表達意見之嫌。請督促相關權責單位修正計劃內容,以期申請單位及地方共創雙贏。
建議酌予採納:
1.為利本縣整體規劃利用,建議依內政部都委會第727次決議,工業區變更回饋應以捐贈可建築用地方式為原則。
2.建議將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集中於計畫道路旁,以利使用。
3.計畫區西側綠地係原龜山都市計畫劃設,非本案變更範圍。
4.本案自98.2.20起辦理公開展覽30日、98.3.11於龜山鄉公所大禮堂舉辦說明會,皆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除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外,並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及二十點。((((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十四點見第十四點見第十四點見第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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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其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土地,除請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事項」相關規定妥為核算,並將其區位標繪於計畫圖上外,請併同自行留設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部分,於主要計畫核定前,由開發單位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內容、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以利查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二十點第二十點第二十點第二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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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龜山鄉公所列席代表於會中表示,希望本案捐贈之可建築用地,能提供部分作為該里活動中心使用乙節,除送請桃園縣政府參處外,為確保生活環境品質並逕1.反對豐達公司(龜山鄉自強南路731號)辦理土地變更案,15%自願捐地以捐地繳交代金處理。
2.豐達公司案土地重劃(工業區變商業區),依法捐贈6986㎡(2113.3坪)給地方使用,可做公園綠地各村活動中心,市民廣場…等公共設施。但以繳交代金的方式執行,土地全歸業主,鄉民福利全無。利地方均衡發展,請該府就計畫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範圍,作整體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