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791-審議事項-第14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文山區頭廷段二小段部分219、243地號、頭廷段三小段部分257、332地號暨政大段二小段部分8、316地號等保護區土地為電力設施用地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791
案件id
cLbJA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委會95年11月9日第562次會議審決照案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6年1月17日府都規字第095365579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提經本會96年2月6日第65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涉及地形坡度陡峭、水土保持、公共安全、鐵塔遷移衍生地層滑動、都市景觀、現有動植物生態環境等事項,請臺北市政府及台電公司補充相關說明,惟因案情複雜,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及赴現場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歐陽前委員嶠暉、洪前委員啟東、邱前委員文彥等3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歐陽前委員嶠暉擔任召集人,於96年3月15日赴現場勘查及召開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
- 七、案經臺北市政府96年8月1日府都規字第09633597800號函送補充資料到部,因召集人(歐陽前委員嶠暉)於96年6月底任期屆滿卸任,經簽奉核可,由本部都委會洪前委員啟東、邱前委員文彥、劉前委員佳鈞(行政院環保署代表)等3人重新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洪前委員啟東擔任召集人,經專案小組於96年8月29日召開第2次會議,惟臺北市政府逾6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提經本會97年3月18日第678次會議報告決定略以:「洽悉,並退請臺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6年8月29日會議意見(如附錄)(略)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
- 八、臺北市政府以101年3月20日府都規字第10130994700號函檢送修正計畫書到部,因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成員任期屆滿卸任,經簽奉核可,由本部都委會馮委員正民、邱委員英浩、蔡委員玲儀等3人重新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經專案小組於101年4月16日召開第3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101年4月16日第3次會議建議意見(如附錄),維持原計畫保護區。至於臺北市政府101年3月20日府都規字第1013099470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建請臺北市政府儘速協助台電公司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公開展覽、審議、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辦理。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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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深美-大豐161仟伏輸電線路之鐵塔位置包括第14、15、16、18號等4座鐵塔(位於文山區頭廷段二小段部分219、243地號、頭廷段三小段部分257、332地號及政大段二小段部分8、316地號等土地),擬由保護區變更為電力設施用地,經本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第14、18號鐵塔位置同意變更為電力設施用地;第15號鐵塔位置因位於山稜線上,現況種植竹木,地形坡度陡峭,可能造成雨水沖刷土壤,建議維持原計畫保護區;第16號鐵塔位置擬變更為電力設施用地部分,因鄰近住宅社區居民仍有疑慮,應詳細評估後,再決定該鐵塔之適當位置。復經臺北市政府依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建議意見(如附件),以101年3月20日府都規字第101309947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表),修正鐵塔位置包括第14B、15A、16B、17、18B、26號等6座鐵塔(位於文山區頭廷段二小段部分219地號、頭廷段三小段部分254、258、262地號、指南段三小段部分13地號及老泉段四小段部分120、121地號等土地),擬由保護區及風景區變更為電力設施用地。綜上,本案4座鐵塔經臺電公司及臺北市政府檢討修正後改為6座鐵塔,其變更位置及內容已大不相同,且非屬本專案小組同意修正範疇,亦未經公開展覽及臺北市都委會審議之程序,爰本案4座鐵塔所在土地建議維持原計畫保護區。
(二)至於臺北市政府101年3月20日府都規字第1013099470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6座鐵塔),既經內政部以100年3月9日內授營都字第1000048674號函同意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建議請臺北市政府儘速協助台電公司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公開展覽、審議、層報核定及發布實施)辦理。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有關立法院陳銀河委員及棲霞山莊居民代表參與96年3月15日現場勘查,明確表達基於山坡地保育需要及本案土地地形坡度陡峭,堅決反對本案土地設置鐵塔,以及希望列席委員會說明乙案。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
2有關立法院陳銀河委員96年8月29日列席本會說明堅持本案第16號鐵塔必須遷移乙案。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
3立法委員賴士葆委員國會辦公室101年4月16日傳真政大御花園主委趙美惠君及棲霞山莊主委林定國先生陳情,基於北二高木柵隧道開挖發生地層下陷、納莉颱風發生大規模土石流及掏空路基、貓纜第16號塔柱發生土石流崩塌,以及金面山有不得開發行為之敏感地質等由,反對台電鐵塔設於本社區所在之金面山,且陳情人非反對供電設施,惟設置時須距離本社區一定距離乙案。本案立法委員賴士葆委員國會辦公室代表及林定國先生已列席本專案小組會議說明,併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一)。
附表臺北市政府101年3月20日府都規字第10130994700號函送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會議紀錄意見會議紀錄意見會議紀錄意見會議紀錄意見台電公司說明台電公司說明台電公司說明台電公司說明第16號鐵塔位置擬變更為電力設施用地部分,因鄰近住宅社區居民仍有疑慮,要求再擇定多處替代方案,評估地點最好有一處位山稜線另一側,相關替代方案請台電公司邀請民意代表、台北市政府、棲霞山莊、替代方案所有地之里長等,召開研商會議取得共識,決定該鐵塔之適當位置。
1.依原規劃路徑民眾訴求辦理替代路徑移位評估,於98年5月15日替代方案說明會中已取得共識,同意施設。
2.新替代方案如下:第16號鐵塔移位至山稜線後方,移位後第16~17號鐵塔區間採用地下電纜方式穿越貓空纜車纜線,且第16號鐵塔及第17號鐵塔皆位於山稜線後方。第18號鐵塔塔址移往指南宮方向約170公尺,且設於山稜線後方,原塔址距木柵二期土地最外圍邊界約250公尺,新塔址距木柵二期約264公尺;原架空線距木柵二期土地最外圍邊界約149公尺,新架空線距木柵二期約227公尺。
3.說明會會議紀錄詳見計畫書之附件三。
本案鐵塔用地、貓空纜車、現有聚落與周邊自然環境之關係,請補充縱斷面圖及平面圖,以瞭解天際線及對都市景觀之影響。
1.第16號鐵塔已移位至山稜線後方,已無影響木柵山區天際線及都市景觀,並考量線下安全距離儘量降低鐵塔高度。
2.相關圖面資料詳見計畫書之附件四。
本案鐵塔用地如遇天災或緊急事故,輸電線路與貓空纜車交錯部分,如何因應。
16~17號鐵塔區間採用地下電纜方式穿越貓空纜車纜線纜線,故已無交錯情形。
行政部農業委員會表示本案應否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送審,係屬台北市政府權責,請台北市政府具體表示意見。及輸電線路不視為雜項工作物免納入建築管理乙節,因時空背景不同是否有重新認定之可能,請台電公司函請相關單位再予釋示。
1.依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96年10月3日函示,本案電力設施無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審,惟仍應做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2.依內政部營建署97年7月15日函示,仍依69年8月7日台內營字第041123號函同意不視為雜項工作物。
3.相關解釋函詳見計畫書之附件五。
本案可能衍生之水土保持及公共安全之疑慮,以及因應都市災害應變與救災,應如何處理,請研提具體因應措施。
1.水土保持:
○1在塔基施工前,在塔址基地先進行地質鑽探,鑽探深度約為40公尺範圍,確認地質條件後,才進行塔基施工。
○2在塔基施工期間,本公司悉依政府相關法規辦理,為維護山坡地之地貌、地形與避免破壞水土保持,本案鐵塔基礎均採用人工開挖,鐵浪版擋土方式施工,施工器材之運搬採索道方式處理。
○3在塔基施工完成後,後續之裝塔工程,以吊滑輪組及索道搬運鐵塔組件,於塔基位置組裝。裝塔過程以垂吊方式搬運,對於地面植被及表土之影響甚低,並於施工完工後即進行地表植生工程,保護裸露之表土儘速恢復綠化。
2.公共安全:
○1本線路之設計依據經濟部77年2月8日修正之「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辦理,此外亦符合本公司自訂的「架空輸電線路設計準則」及「架空輸電路路徑選擇」等作業規範。
○2有關輸電線路產生電磁場問題,行政院環保署於90年1月12日公告「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在頻率60Hz電力設施之建議值為833毫高斯(即83.3微特斯拉),目前台電公司之輸變電設施皆依據此值施設。根據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長年研究,並於1998年針對低頻電磁場訂定建議值-60赫電力頻率為833毫高斯。本線路所產生的電磁場均遠低833毫高斯,況且棲霞山莊與本線路最短距離達200公尺以上,輸電線之磁場值已與大自然背景值相當,故對於棲霞山莊並無影響。
3.都市災害應變與救災:
○1備有發電機,於發生停電情形時,以便斷電時可用自備電源救災。
○2備有滅火器等消防設備,隨時檢修排除故障,便於電器短路、火災緊急使用。
○3備有大型抽水機,以便抽取工作井內之積水。
○4施工時已預先在施以注藥穩定及固結開挖面,以免發生流沙現象。
○5發生地面下陷時,立即將下陷區域圍籬區隔並儘速回填復舊,維護其安全。
○6有隆起現象立即將隆起處打除,下陷位置則以回填材料回填後各施以瀝青鋪設。
○7平時於鐵塔周圍設置若干觀測點,觀測各個觀測點是否有沉陷現象,若發現沉陷現象時,則採取必要的藥注保護,務使災害減至最低。
○8遇有交通事故發生時,即通知交通大隊、拍照存證,並通知台電公司人員前往處理。
4.相關資料已增列於計畫書中(P.18~P.19)。
未來鐵塔興建,應儘量減少鐵塔量體,並復育原有地表植生,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
1.未來鐵塔已移位至山稜線後方,已無影響木柵山區天際線及都市景觀,並考量線下安全距離儘量降低鐵塔高度。
2.鐵塔基礎完工後,將儘速完成地表植生復舊,減少環境衝擊。
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1.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1條第1項第8款第5目;架空或地下化線路鋪設長度50公里以上,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2.本線路長度規劃約為6公里,故無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附件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96年8月29日聽取臺北市政府簡報「變更臺北市文山區頭廷段二小段部分219、243地號、頭廷段三小段部分257、332地號暨政大段二小段部分8、316地號等保護區土地為電力設施用地計畫案」第2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審查意見(一)本案擬變更保護區為電力設施用地,經臺北市政府及台電公司依本會96年2月6日第652次會議決議文,研提地形坡度陡峭、水土保持、公共安全、鐵塔遷移衍生地層滑動、都市景觀、現有動植物生態環境等意見之處理情形(如附件一),基於大台北地區用電需求,以及配合「貓空纜車系統」變更輸電線路路徑新設鐵塔需要,原則上本案應有變更之必要。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96年8月1日府都規字第09633597800號函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委員所提初步審查意見,檢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二),經與會委員、代表充分交換意見後,有關本案變更計畫內容第15號鐵塔位置擬變更為電力設施用地部分,因位於山稜線上,現況種植竹木,地形坡度陡峭,可能造成雨水沖刷土壤,建議維持原計畫保護區。至於第14、18號鐵塔位置擬變更為電力設施用地,建議原則同意依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本案請臺北市政府會同台電公司依下列各點意見,以對照表補充相關說明資料送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聽取簡報。
1、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第16號鐵塔位置擬變更為電力設施用地部分,因鄰近住宅社區居民仍有疑慮,可否考量遷移至該鐵塔東南側,請台電公司再多選擇幾個替代方案(其中至少有1個在山稜線另一側(相對於棲霞山莊而言)),訂定適當指標(如水土保持、都市景觀、環境影響、工程可行性、選址所在地之民眾接受程度、環境災險度...),列表評估原方案及數個替代方案之優劣,並由台電公司邀集臺北市政府、棲霞山莊管理委員會及替代方案所在地之里長或社區代表等,召開研商會議取得共識,決定該鐵塔之適當位置。
2、應再補充說明事項:(1)有關本案鐵塔用地、貓空纜車、現有聚落與周邊自然環境之關係,請補充立面圖及平面圖,以瞭解天際線及對都市景觀之影響。
(2)有關本案鐵塔用地如遇到天災或緊急事故,以及輸電線路與貓空纜車交錯部分,如何因應處理,請補充說明。
3、現行水土保持及建築管理相關規定:(1)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列席代表表示,本案水土保持涉及該會91年1月24日農林字第0910104500號函示規定(如附件三),惟本案應否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書送審,係屬臺北市政府權責,請臺北市政府具體表示意見。至於本部69年8月7日台內營字第041123號函同意台電公司在都市計畫地區內設置輸配電鐵塔,不視為雜項工作物等(如附件四),如有公共安全之疑慮,是否仍應維持上開規定,請台電公司函請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表示意見,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2)本案可能衍生之水土保持及公共安全之疑慮,以及因應都市災害應變與救災等,應如何處理,請研提具體因應措施。
4、其他:(1)有關未來鐵塔興建,應儘量減少鐵塔量體,並復育原有地表植生,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
(2)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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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出席委員初步審查意見1有關立法院陳銀河委員及棲霞山莊居民代表參與96年3月15日現場勘查,明確表達基於山坡地保育需要及本案土地地形坡度陡峭,堅決反對本案土地設置鐵塔,以及希望列席委員會說明乙案。有關立法院陳銀河委員已全程列席本專案小組說明,有關反對設置鐵塔部分,併前開審查意見(二)、(三)。
至於未來召開委員會議時,將由本署(公關室)轉知陳委員國會辦公室列席與會說明。
2有關立法院陳銀河委員96年8月29日列席本會說明堅持本案第16號鐵塔必須遷移乙案。併前開審查意見(三)。
(五)建議事項:有關立法院陳銀河委員所提都市計畫變更案,如相關機關所允諾之條件,後續無法達成時,應如何因應處理,建請納入研修都市計畫法之參考。
附件一附件一附件一附件一本會本會本會本會9696年年年年22月月月月66日第日第日第日第652652次會議決議文台電公司處理情形表次會議決議文台電公司處理情形表次會議決議文台電公司處理情形表次會議決議文台電公司處理情形表本會第652次會議決議事項台電公司說明本案涉及地形坡度陡峭、水土保持、公共安全、鐵塔遷移地層滑動、都市景觀、現有動植物生態環境等事項,請台北市政府及台電公司補充相關說明,惟因案情複雜,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及赴現場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一
- 一、、、、地形坡度地形坡度地形坡度地形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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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塔址本塔位於一小凸脊頂部,地表標高約297公尺,西鄰木柵動物園圍欄。塔址及附近地表坡度平緩(約5~10度),有高大直立林木生長,顯示坡面處於穩定狀態。
2.#15塔址本塔位於#14塔址南側一東西向山脊北端,標高約299公尺,塔址位於近山脊頂部邊坡上,地表坡度較陡約30度,附近廣植綠竹,表土並無流失。由塔址下邊坡底部東西向小山溝出露之岩層位態(N73E/40SE)顯示,本塔址位在逆向坡上,地層穩定。
3.#16塔址本塔址位在一西南向寬約80公尺山脊東南端,地表標高約277公尺,塔址及附近地表坡度平緩(約3~10度),有闊葉林木生長,由該等林木生長呈直立情況研判,本塔址坡面應處於穩定狀態。
- 二、、、、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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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塔基施工前,在塔址基地先進行地質鑽探,鑽探深度約為40公尺範圍,確認地質條件後,才進行塔基施工。
2.在塔基施工期間,本公司悉依政府相關法規辦理,為維護山坡地之地貌、地形與避免破壞水土保持,本案鐵塔基礎均採用人工開挖,鋼浪版擋土方式施工,施工器材之運搬採索道方式處理。
3.在塔基施工完成後,後續之裝塔工程,以吊滑輪組及索道搬運鐵塔組件,於塔基位置組裝。裝塔過程以垂吊方式搬運,對於地面植被及表土之影響甚低,並於施工完工後即進行地表植生工程,保護裸露之表土儘速恢復綠化。
- 三、、、、公共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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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線路之設計依據經濟部77年2月8日修正之「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辦理,此外亦符合本公司自訂的「架空輸電線路設計準則」及「架空輸電路路徑選擇」等作業規範。
2.有關輸電線路產生電磁場問題,行政院環保署於90年1月12日公告「非游離輻射環境建議值」,在頻率60Hz電力設施之建議值為833毫高斯(即83.3微特斯拉),目前台電公司之輸變電設施皆依據此值施設。根據國際非游離輻射防護委員會(ICNIRP)長年研究,並於1998年針對低頻電磁場訂定建議值--60赫電力頻率為833毫高斯。本線路所產生的電磁場值均遠低833毫高斯,況且棲霞山莊與本線路最短距離達200公尺以上,輸電線之磁場值已與背景值相當,故對於棲霞山莊並無影響。
- 四、、、、地層滑動問題地層滑動問題地層滑動問題地層滑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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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塔址本塔位在一小凸脊東端,地表坡度平緩,表土覆蓋淺,由附近高低起伏之地形推測,其下為厚層砂岩。
2.#15塔址本塔位在近山脊頂部逆向邊坡上,地表為風化表土層,其下岩層,依附近露頭推測,為深灰色至黑色頁岩或砂頁岩互層。
3.#16塔址本塔位在一寬敞山脊東南端,地表為緩坡;岩層傾角大於地表坡度,為一休止安定之順向坡;其下方公路位在一帶狀河階台地上,距離下邊坡野溪尚遠,有助於鐵塔邊坡之穩定。
4.有關附近步道曾發生坍塌情形:90年9月中,受納莉颱風侵襲,所產生之豪大雨造成北部地區相當嚴重之災情,原#16塔基之下方受到此豪大雨之影響,而發生坍塌。
經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等單位會勘表示,原鐵塔基礎下方坡地土石滑落與塔基施設並無直接關連,本公司基於敦親睦鄰同意台北市政府建議,協助處理增設護坡,並配合辦理山坡地穩定監測工作,工程完成多年至今,基地下方並無災害。
- 五、、、、都市景觀都市景觀都市景觀都市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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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於塔基所在地均為台灣淺山地區典型的次生林植相,其特色為生長迅速,因此雖在施工期間對植栽可能有所損傷,工程完工後經植生,草本植物在半年內即可復原如故,木本植物如血桐及樟楠類喬木亦可在一年內生長至數公尺高,由於採人工開挖方式施工,對林相損害有限,景觀衝擊輕微。
2.#14設於山稜線東側、#15電塔位於山稜線附近,#16東側下方50公尺處,在考慮輸電線安全前提之下,#14、#15電塔在設計上已儘量降低鐵塔高度,由於樹林及貓空纜車的屏蔽,#14、#15塔對棲霞山莊之視覺、景觀影響相當輕微。由於輸電線跨越貓空纜車須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因此#16塔必須維持適當高度,惟該塔距離棲霞山莊約300公尺,對棲霞山莊之景觀影響相當有限。
- 六、、、、現有動植物生態環境現有動植物生態環境現有動植物生態環境現有動植物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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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動物生態(民國91年生態調查)A鳥類:本調查區鳥類相經調查結果在樣區內共計發現有3目5科5種6隻次鳥類,均為低山地帶常見物種,其中竹雞、五色鳥、小卷尾、樹鵲、白頭翁、褐頭鷦鶯屬於特有亞種;鄰近地區則調查得3目5科5種28隻次鳥類,均為低海拔或近山地帶常見物種,其中並未發現保育類物種。合計於本地區調查發現4目9科9種34隻次鳥類。本調查區域現有鳥種多為低山地帶尋常易見之種類,絕大部分鳥種為留鳥,留鳥對於環境依存度較高,除了少部分種類容易適應人為環境開發外,仍有多數種類需以樹林、灌叢等植被環境為生長繁殖棲地。由於本計畫開發區域狹小,周邊環境的替代性高,因此對於本地區的鳥類族群應無顯著之影響。
B哺乳類:本調查於基地區調查得錢鼠1種1隻;而鄰近區域則未捕獲哺乳類,其中並無特有種生物或保育物種,因附近多為人為活動頻繁的狀態,屬於人為嚴重干擾的區域。由於本工程範圍狹小,且鄰近區域均為相似的環境,環境替代性高,推估陸域哺乳動物應不會造成顯著之影響。
2.植物生態(民國91年生態調查)本區在調查期間共計發現39科87種植物,喬木類多為人工所栽植的景觀綠美化樹種。農耕地以茶園為主,然已成廢耕狀態,而有大量的大花咸豐草為該區的優勢草種。由於計畫區及周圍環境的植被多為人為擾動後的先期演替植物社會,因此影響輕微。
3.預測開發行為後可能之環境影響工程完工後,因基地範圍狹小,且為高壓之電力設施,平時除巡線檢修作業外,應無人員出入,故其對當地動值物生態之影響輕微。
附件二附件二附件二附件二本會本會本會本會9696年年年年33月月月月1515日第日第日第日第11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暨台電公司辦理情形對照表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暨台電公司辦理情形對照表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暨台電公司辦理情形對照表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暨台電公司辦理情形對照表審審審審查查查查意意意意見見見見辦理情形辦理情形辦理情形辦理情形(一)變更計畫內容變更計畫內容變更計畫內容變更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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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第15號鐵塔位置擬變更為電力設施用地部分,因位於山陵線上,現況種植竹木,地形坡度陡峭,可能造成雨水沖刷土壤,建議維持原計畫保護區。遵照建議,維持原計畫保護區,取消第15號鐵塔設置。
2本案第16號鐵塔位置擬變更為電力設施用地部分,對於鄰近住宅社區仍有疑慮,可否考量遷移至該鐵塔東南側,請台電公司研議替代方案,訂定適當指標(如水土保持、都市景觀、環境影響、工程可行性、‧‧‧),列表評估原方案及替代方案之優劣,再決定該塔之適當位置。有關研議第16號鐵塔遷移至其東南側之替代方案,列表評估兩者優劣詳附表,經以用地、都市景觀、環境影響及工程施工可行性等項目評估,仍以原方案為最適當位置。
3其餘第14、18號鐵塔位置擬變更為電力設施用地,原則同意依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遵照辦理。
(二)應再補充說明事項:
1有關本案鐵塔用地、貓空纜車、現有聚落與周邊自然環境之關係,請補充立面圖及平面圖,以瞭解天際線及對都市景觀之影響。本公司將下列三方案之縱斷平面圖,以3D動態模擬方式呈現,以瞭解將來鐵塔設置後對都市景觀之影響。(本項3D模擬將於會中撥放解說)原方案:#14~#15~#16建議方案一:#14~#16(#15取消)建議方案二:#14~#16D2有關本案鐵塔用地如遇到天災或緊急事故,以及輸電線路與貓空纜車交錯部分,如何因應處理,請補充說明。本公司於95年7月28日召開「深美~大豐161KV輸電線路與貓空纜車安全距離協調會」,與會單位包含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都市發展局、新建工程處,貓空纜車承包商等。經檢討結果,貓空纜車及車箱設備皆需維護,應視為建造物,其空索(無懸掛車箱)、車箱空載及車箱滿載等情況,本線路與其安全距離均符合經濟部頒定之「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規定,安全無虞。
(三)現行水土保持及建築管理相關規定: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年4月24日87農林字第87117310號函輸電鐵塔無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以及本部69年8月7日台內營字第041123號函同意台電公司在都市計畫區內設置輸配電鐵塔,不視為雜項工作物等(如附1.有關山坡地範圍內作為點狀或線狀公用事業設施有否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乙節。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91年1月24日農林字第0910104500號函重作規定概述如下: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興建「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12點所列之點狀公用設施(電信監測站、電信微波收發站、電視訊號審審審審查查查查意意意意見見見見辦理情形辦理情形辦理情形辦理情形件),如有水土保持及公共安全之疑慮,是否仍應維持上開規定,請台電公司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表示意見,下次會議繼續討論。收發站、纜線附掛桿及衛星地面站、輸配電鐵塔、電線桿、配電台及開關站、抽水站、自來水加壓站、自來水配水池、檢查哨),如未有開挖整地(不含基礎開挖)及闢建施工道路時,原則上無需先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
鑑於現行「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輸配電鐵塔仍屬容許項目之一,並無變動,應仍適用前開規定。
2.另在都市計畫區內設置輸電鐵塔,不視為雜項工作物者。1爰台電公司線路之興建係依電業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工程計畫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由經濟部陳報行政院核准,設計施工時則依山坡地水土保持相關規定,並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多年來頗受肯定,安全亦均無虞。
2輸電線路係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與提升人民生活水準而興建,由於台電公司對廠商及民眾申請用電,必需如期如質供應,如納入建築管制,須一一辦理相關手續,恐延宕工程時程進而影響廠商及民眾用電權益。且鐵塔係以點狀分布在全島各地區,數量眾多,據悉先進國家輸電線路鐵塔並未納入建築管理,如需納入建築管理,困難甚多,勢必阻礙線路工程之進行。
(四)其他:有關未來鐵塔興建、應儘量減少鐵塔量體,並復育原有地表植生,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一、考慮輸電線安全前提下,在設計上已儘量降低鐵塔量體,由於輸電線跨越貓空纜車須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因此第16號鐵塔必須維持適當高度,惟該塔距棲霞山莊民宅約262公尺,景觀影響相當有限。
- 二、為維護山坡地之地貌、地形與避免破壞水土保持,鐵塔基礎均採人工開挖器材搬運採索道方式處理,並於完工後即進行植生護坡工程,以避免裸露表土之沖刷流失,減少對環境之衝擊。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有關立法院陳銀河委員及棲霞山莊居民代表參與現場勘查,明確表達基於山坡地保育需要及本案土地地形坡度陡依結論辦理。
審審審審查查查查意意意意見見見見辦理情形辦理情形辦理情形辦理情形峭,堅決反對本案土地設置鐵塔,以及希望列席委員會說明乙案,其中反對設置鐵塔部分,前開審查意見(一)已有考量;至於未來召開委員會議時,將由本署(公關室)轉知陳委員國會辦公室列席與會說明。
附表附表附表附表原方案原方案原方案原方案((((詳附圖一詳附圖一詳附圖一詳附圖一))))建議替代方案建議替代方案建議替代方案建議替代方案#16#16#16#16鐵塔往東側遷移鐵塔往東側遷移鐵塔往東側遷移鐵塔往東側遷移((((詳附圖二詳附圖二詳附圖二詳附圖二))))鐵塔用地鐵塔用地鐵塔用地鐵塔用地1.#16位置距棲霞山莊民宅約262公尺。
2.#16用地位於山稜線附近,用地面積約為20M×20M。
3.#16用地已取得業主同意興建鐵塔。1.#16D位置距棲霞山莊民宅約286公尺。
2.#16D用地位於馬路旁,用地面積約為36M×36M。
3.#16D用地初步與業主協商結果,業主表示不同意提供興建鐵塔。
都市景觀都市景觀都市景觀都市景觀#16用地位於山稜線附近,塔基設置高程271.37公尺,由於輸電線路跨越貓空纜車須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因此鐵塔總高度為47.5公尺,塔基外有林木遮蔽,對遠方之景觀視覺影響不大。#16D用地位於道路旁,塔基設置高程263.92公尺,由於輸電線路跨越貓空纜車須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因此鐵塔總高度為118.2公尺以上,鐵塔橫擔寬度需達10.8公尺以上,體積較為龐大,且位於道路旁,對景觀視覺影響較大。
環境影響環境影響環境影響環境影響#16工程完工後,因基地範圍較狹小,且為特高壓之電力設施,平時除巡線檢修作業外,應無人員出入,故其對當地動植物生態之影響輕微。#16D用地位於道路旁,工程完工後,因為特高壓之電力設施,平時除巡線檢修作業外,應無人員出入,故其對當地動植物生態之影響輕微。
工程施工可行性工程施工可行性工程施工可行性工程施工可行性1.#16鐵塔塔型為本公司已開發使用之標準型鐵塔,其鐵塔構造、鐵塔強度、鐵塔負載、安全係數等皆已詳細檢討,符合台灣海島型氣候條件,且該塔型已使用於重要輸電線路,為安全、可靠之鐵塔塔型。
2.該塔型鐵塔本公司已多次使用,工程施工上可行。1.#16D鐵塔總高度達118.2公尺且鐵塔橫擔寬度需達10.8公尺,目前本公司無該特殊型鐵塔,須特殊設計,技術上相當困難。
2.該特殊型鐵塔高度異常,裝塔施工相當困難,且危險性高。
綜合評估結果綜合評估結果綜合評估結果綜合評估結果優。施工困難,景觀衝擊大。
評估方案評估方案評估方案評估方案評估項目評估項目評估項目評估項目附件三附件三附件三附件三◆解釋函編號:91-06日期:91/1/24文號:農林字第0910104500號主旨:有關山坡地範圍內作為點狀或線狀公用事業設施有否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1.復貴府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九○)基府建農字第一一七九五九號函。
2.現行「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係源自「臺灣省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本會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八七)農林字第八七一一七三一○號函規定事項,爰重作規定如下:(一)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興建「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十二點所列點狀公用事業設施(電信監測站、電信微波收發站、電視訊號收發站、纜線附掛桿及衛星地面站、輸配電鐵塔、電線桿、配電台及開關站、抽水站、自來水加壓站、自來水配水池、檢查哨),如未有開挖整地(不含基礎開挖)及闢建施工道路時,原則上無需先依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二)另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興建同執行要點第十二點所列之線狀公用事業設施(輸送電信、電力、油管、水管、有線電視管線或其他管線設施),如未涉有改變地形,或不會造成邊坡不穩定情事者,則無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三)前兩項無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之案件,其申請人仍應負責實施必要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於施工期間,經查有崩塌、土石流等災害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依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處理。
3.貴府函說明三所述「天然氣管線」有否適用前項(二)(三)款規定乙節,本會同意比照辦理。
4.貴府函說明四所述「天然氣管線若遇腐蝕銹漏情形必須緊急搶修施工時,業者可否先行開挖施工後再行報備?」乙節,因涉及公共安全,原則上允宜同意其先行開挖施工後再行補辦相關作業。
正本:基隆市政府副本:本會水土保持局©2002水土保持法相關法規解釋函彙編專家系統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