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801-審議事項-["第11案:內政部為「變更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變更部分遊憩區為河道用地、部分公園用地為河道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水利設施使用))(配合林邊排水幹線整治工程)
會議紀錄id
MOIO7801
案件id
vm3aVN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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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部為配合配合林邊排水幹線整治工程,辦理本次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以101年1月9日內授營都字第10008182142號函請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相關事宜,並經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1年4月12日城規字第101100091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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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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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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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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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101年1月13日至101年2月11日分別在屏東縣政府及東港鎮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1年1月16日下午2時整,於東港鎮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101年1月13日至15日刊登於民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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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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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規劃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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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擬變更為河道用地部分,請經濟部或屏東縣政府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及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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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擬變更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水利設施使用),面積僅7平方公尺,其變更之必要性,請於計畫書加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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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都市計畫名稱「...(變更部分遊憩區為...)」中「變更」二字,請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