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811-審議事項-第6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811
案件id
w5OF3V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0月8日第15屆第32次及99年2月5日第16屆第1次會審議修正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9年04月29日府城規字第099014576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正庸(召集人)、林前委員秋綿、劉委員小蘭、顏委員秀吉及蕭委員輔導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9年8月30日、100年1月14日、100年4月22日、100年8月17日及100年12月7日召開5次會議聽取簡報後,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縣政府101年4月17日以府城都字第101008870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補充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一一一
- 一、、、、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逕綜理表編號逕綜理表編號逕綜理表編號逕1717及二及二及二及二、、、、專案小組後新增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專案小組後新增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專案小組後新增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專案小組後新增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綜理表綜理表綜理表((((如附表如附表如附表如附表))))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桃園縣政府101年4月17日桃城都字第101008870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之補充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鄉錦興段552-3及567地號1.陳情之2筆土地面積共計1.4142公頃,均屬國有財產局所有,現況為蘆竹鄉光明河濱公園。
2.本局蘆竹分局及南竹派出所1年租用廳舍所耗公帑計522萬6,132元整,建議將該陳情土地中之5,000㎡變更為機關用地,並協助協調國有財產局取得使用權。
逕財政部國產局,蘆竹鄉錦興段552-3及567地號建請考量將該2筆國有土地變更為商業區,依都市計畫法應回饋之土地,即可供蘆竹分局及南竹派出所興建使用。
請縣政府照下列意見繪圖提會討論。1.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補充機關用地需求分析、設置區位評估、交通系統及初步建築計畫等資料。
理由:考量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需之機關用地,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2.財政部國產局陳情變更為商業區部分,由於四周均為住宅區,亦缺乏公園及停車場,建議維持原使用分區,並請桃園縣政府再與該局協調後,併提會討論。
1.經本府101年4月25日召開本案研商會,考量出入動線及維持河濱公園使用之完整性,建議於部分錦興段552-3地號及錦明段941、942地號共三筆土地(面積4,000平方公尺),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設置蘆竹分局及南竹派出所。
2.財政部國產局陳情變更為商業區部分,考量本計畫區公園用地之不足,除供上述機關用地使用外,其餘土地建議變更為公園用地。採納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計畫圖詳如附圖(變更示意圖)。
逕逕逕逕1717案變更示意圖案變更示意圖案變更示意圖案變更示意圖
- 二、、、、專案小組後新增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專案小組後新增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專案小組後新增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專案小組後新增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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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决議逕楊中志,文高2用地桃園市新埔段18地號土地,原為教育部規劃國立高中用地,但教育部1000180991號函,已言明無此規劃,並轉桃園縣政府如有發展需要可籌設縣立高中,但本人向教育處查問,得知桃園市高中已足夠,目前無設立縣立高中之需要。此公共設施保留地已超過35年,影響地主權益甚鉅,如無設立縣立高中之必要,懇請相關單位儘快重劃為住宅或商業用地,如有意設立縣立高中,則縣府也應儘快徵收。併變更案第23案,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經本府考量鄰近之經國特區、中路地區開發計畫將衍生吸引之人口及配合12年國教高中職社區化之需要,建議維持原計畫文高2之劃設。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
逕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會稽段15地號等4筆土地為增進殯葬服務之完整性,符合國人對生命禮儀服務之需求與期待,本計畫開發以提供殯葬衍生性服務設施為目標,故符合周邊土地發展現況及使用需求,提供合宜公共設施空間,陳情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可供做禮廳及靈堂使用)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擬變更為商業區作禮廳及靈堂使用,涉及殯葬設施之需求、周邊土地使用相容性及使用項目與規模等,建議該陳情人另依程序申請個案變更。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决議逕莊陳教,蘆竹鄉南榮段684地號等10筆土地陳情人持有蘆竹鄉南榮段684、685、686、687、688、689、690、691、692、735地號等10筆土地,已供公眾通行使用數十年,符合公用地役權關係者,陳情人土地即無從自由使用其利益,應重編為道路用地而非工業用地,並辦理徵收補償。該陳情土地位於本次主、細分離之「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蘆竹鄉及龜山鄉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範圍,本府將納入該案中研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逕桃園縣蘆竹鄉農會,農會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1.本會基地坐落桃園縣蘆竹鄉南崁段161地號等5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機關用地,經內政部都委會100.8.17.第4次專案小組建議本案由機關用地變更為農會專區。
2.「農會專區」使用管制規定,將使本會使用受限,建議其允許使用項目修正如下:農會法規定之農會及相關設施(辦公室、倉儲;農畜產品加工製造廠、批發及零售設施;農業生產資材加工、製造及配售設施)、農會法規定之農會附屬設施(農會會員生活之供銷設施;員工訓練、教學、餐廳及福利社設施)、公務機關、人民團體相關設施、社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員工住宅、學前教育設施、一般服務業、事務所、醫療保健服務業、市場、一般零售業、餐飲業、金融保險業、貿易業、旅遊及運輸服務業、批發業、旅館業、其他經桃園縣政府核准之使用項目。
3.如本案「農會專區」使用管制規定未能放寬修正,則本會仍以變更商業區為第一考量。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本案前經內政部都委會100.12.7.第5次專案小組建議維持原計畫(即機關用地)。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
逕桃園龍德宮,蘆竹鄉富興段842地號等4筆土地本宮依據變更編號第33案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應另行取得出入道路之土地一併納入變更」,爰購買毗鄰富國路之842地號等4筆土地,呈請准予一併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建議酌予採納。並建議於本計畫報請核定前,依變更編號第33案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取得出入道路之土地一併納入變更,否則維持原計畫。
理由:陳情所述之承購土地雖面臨計畫道路(富國路),然並未與原擬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之土地(849、850地號)相鄰接。採納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於本計畫核定前如取得出入道路土地連接,則一併納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否則維持原計畫。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2月7日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彙整第1、2、3及第4次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提請本部都委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