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831-審議事項-第5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通霄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831
案件id
4cRTKz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100年4月12日第753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0年8月8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日,期間共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5件,並經苗栗縣政府101年2月24日府商都字第1010036353號函送補充說明資料等報請審議,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講求效率分階段先行將"對該不參與都市計畫開發案之區塊(新編號15),盡快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恢復為1.陳情建議事項原為變更案編號第15案,經100.4.12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53次會議審決:「除附帶條件第1點仍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開發方式如擬增列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則請縣政府依院函「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之特殊案例處理」之規定辦理,如有不符特殊案例情形者,應請縣政府先行辦理1.建議事項1同意採納。
2.建議事項2係屬地方政府權責,請縣政府本於權責卓處。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4.陳請人在該區塊土地依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計畫(編號六),該區雖於86.5.14審查編定為附帶條件住宅區,從80.2.5公告至今因附帶條件逾20年無法行使人民財產使用權,迄今仍無法規劃使用,實非土地所有權人之責。
原使用分區(農業區)",以維憲法保障人民財產使用權之意旨亦敦請內政部能重視予以遵照並加速完成系爭土地變更。
2.准予再審議前得以原使用分區(農業區)使用。區段徵收之可行性評估後,再依法定程序辦理。」2.陳情位置位於整體開發地區之恢復原使用分區範圍內,未涉及相關附帶條件決議修正事項,惟第三次通盤檢討經再公展階段後尚有其他陳情意見,故尚未完成核定與發布實施作業。
附帶決議
- 附帶決議:楊委員重信及鄒委員克萬提案建議:一、有關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之規定,為因應都市發展之實際需求,請本部營建署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面清查各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歷次辦理情形(包括上次發布實施日期),彙整分析後提會報告。
- 二、又為明瞭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之實施狀況,避免民眾對計畫之執行產生爭議(如通霄都市計畫15號計畫道路),請本部營建署通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全面清查現行計畫道路已完成徵收尚未開闢之情形,彙整分析後提會報告。
附表「變更通霄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彙整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人案祭祀公業王球旺公嘗管理人王近義自強路與仁愛路間8M計畫道路1.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擬定機關每3~5年內至少應全面辦理通盤檢討,但通霄鎮公所30年來僅檢討三次,平均每十年檢討一次。
2.都市計畫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實施進度最長不得逾25年期限,但該兩條計畫道路,通霄鎮公所30年來從未曾主動提出通盤檢討。
3.民國77年修正都市計畫法第50條刪除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限之規定,20多年來要求拓寬則以地方財政困難為由,而要求廢道卻以需取得沿線土地所有權人全部之同意拖延至今,忽略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屆滿計畫年限或25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或恢復原狀。
4.「忠孝橋至仁愛路」東西向全長僅50公尺,陳情該道路穿過5處交通路口,道路沿線造成畸零地,於本案審議過程中,雖取得約87%成左右的同意書,但仍以「未取得全部同意書,歉難採納」為由,卻不檢討交通因素及計劃屆滿25年應變更其使用,實令人難以信服,既然廢道不同意,應早日辦理用地徵收並拓寬,絕非以限於地方財政緊絀為由,繼續延宕長達30年之久,實有礙都市發展。苗栗縣通霄鎮「忠孝橋至仁愛路」東西向及「中正路(通霄農會邊)至光復路」南北向,該兩條8M計畫道路,30年來未依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主動提出全面檢討存廢問題,若不同意廢除計畫道路,應儘早辦理用地徵收及開闢。本案原為公展期間之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案,經98.6.5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212次會議審決:「依替選方案(配合都市更新計畫概念)之計畫內容通過,並於計畫書圖經內政部核定前取得本案全部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證明文件,後續並須依「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辦理回饋,否則恢復原計畫。」,目前所檢附之同意書證明文件仍無法符合前開決議事項,故建議維持原計畫,至儘速開闢事宜,建請鎮公所編列預算儘速執行。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5號計畫道路1.15號計畫道路於民國78年辦理用地徵收並發放補償費完畢,省府住都處於民國85年辦理發包隨即動工拓寬,其後無故停工至今,現13M計畫道路業務究歸屬營建署中部辦公室,抑已移交地方政府管轄,倘移交地方政府續辦,宜應將工程經費逕由中央撥款,以免地方政府往往以財力困難為由搪塞。
2.本案於民國98年4月第三次通盤檢討中通過變更計畫,欲將13M道路北段縮小為8M道路,但歷經二年,業經內政部審議否決,仍維持原計畫,故再懇請督促相關單位早日拓寬此工程。
3.按土地徵收後即停止繳納地價稅,但沿線兩邊拆屋待建及蓋好房屋後,通路受阻無法利用,惟每年仍需繳納地價稅,而尚未開闢佔用土地卻免繳地價稅,損害土地所有權人之相關權益,是否合乎公平正義。
4.本計畫案多年來雖向有關單位不斷陳情,惟卻未獲明確何時可恢復動工之訊息,故再懇請中央主管機關負起監督之責,查明延宕拓寬之理由,促使早日拓寬。苗栗縣通霄鎮通號13M計畫道路,因行政機關怠忽職守,延宕長達22年未能拓寬,損害陳情人宗親之權益甚鉅,特再陳情懇請督促相關機關列管,並請查告何時可恢復施工。本案經100.4.12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53次會議審決:「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同意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維持原計畫,惟為維護民眾權益及都市環境品質,故請縣政府儘速完成開闢」,故建議維持原計畫,至儘速開闢事宜,建請鎮公所編列預算儘速執行。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人案張飛龍等15人15號計畫道路鈞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53次會議審議,原變更案編號第12案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