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851-審議事項-第6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大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851
案件id
10hQVs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101年3月13日第775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略以:「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原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1年4月27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日,期間共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2件,並經苗栗縣政府101年7月11日府商都字第1010139481號函送補充說明資料等報請審議,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詳附表本會決議欄,並退請苗栗縣政府併同本會101年3月13日第775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變更大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彙整表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公展人陳一謝豪義靜湖段689地號1.依據大湖鄉公所101年4月27日大鄉建字第1010004743號辦理。
2.大湖鄉靜湖段685、686、689、690原為祖傳良田農地因375租約本人無法使用也從未收到任何租金。98年大湖鄉公所通知取消375租約歸還耕地。
3.大湖鄉靜湖段685、686已被開成道路,靜湖段689在不知情之下已被劃為機關用地,且本人被冤枉扣繳地價稅至民國99年已達
- 二、三十年。經陳情得知第三次都市計畫總檢討正在進行,申請後將靜湖段689歸還。不解之事為靜湖段689土地自始至終都原封不動亦未動用該地,或任何經濟收益,且在未告知情況下已被劃作機關用地,如今歸還又得繳交捐贈代金。本人自始至終為受害者,就如同本人私有物品被強奪,要求歸還又得繳交贖款,情何以堪?。可否請求免捐贈代金?實感德便。又,緊鄰之靜湖段690段土地即沒有被劃為機關用地,因此在下也不需要繳交捐贈代金。同理靜湖段685之土地面積324.40平方公尺、靜湖段686之土地面積20.24平方公尺此二筆比靜湖段689之土地面積28.74平方公尺要大上數十倍,根據公平合理原則,請大湖鄉公所依法發給徵收靜湖段685、靜1.申請免交靜湖段689段之捐贈代金給大湖鄉公所。
2.大湖鄉靜湖段685、686段請政府補償。1.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
2.依據『苗栗縣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檢討處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
都市計畫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免捐贈:
(1)都市計畫公告實施之土地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若檢討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且土地使用強度未增加者。
(2)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涉使用現況、地籍劃分、樁位不合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惟請縣政府考量陳情意見斟酌其面積是否符合其他特殊情形得免捐贈,並請縣政府妥為訂定相關特殊情形之標準,以利後續執行。
編號陳情人及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湖段686被強制開發良田為道路之補償金,實為合理。在此懇請靜湖段689號地免捐贈代金。
而局部調整為都市發展用地者。
(3)其他特殊之情形者。
3.本案並未符合前開自治條例第四條得免捐贈之相關規定,故仍應依自治條例之規定繳納回饋代金。
再公展人陳二范明貴大寮段295地號等有關變更大湖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本人前陳情大寮段295地號等土地沿台三線至大窩橋引道範圍內工業區土地變更為休閒遊樂區(民17案),近日發現大湖鄉公所公告內容仍維持原計畫內容(乙種工業區),為促進地方觀光溫泉發展,再請審酌准予變更為『休閒遊樂區』,至感德便。
變更工業區為休閒遊樂區。
經本府101年6月28日府商都字第1010126537函復陳情人,本案業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3月13日第775次大會審議通過,決議內容:『本案涉及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意願、土地使用適宜性、開發計畫、回饋及管制事項內容等,請陳情人洽商苗栗縣政府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建議請陳情人依前開決議提出相關文件後再送本府另案辦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
再公展人陳三苗栗縣政府(101年7月11日府商都字第81號函)本案「逕人5案」恐無法於短期內由陳情人與本府簽訂協議書,另「逾人1案」需檢附相關水土保持計畫部分,因大湖國中礙於經費編列需視本府教育處補助財源,亦存在不確定性。建議除逕人5案及逾人1案需另案辦理外,其餘變更案於第一階段發佈實施。為符實際及講求效率,本計畫苗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