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85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港特定區計畫(配合水仙溪水道治理計畫調整河川區及區段徵收範圍、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部分國小用地為住宅區及訂正部分都市計畫)案」,再提
會議紀錄id
MOIO7851
案件id
6gZgn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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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101年2月7日第773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略以:「本案變更內容已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市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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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經新北市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1年4月15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日,期間並無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惟補辦公開展覽前、後共接獲7件陳情案(含新北市政府提3件),並准新北市政府101年6月19日北府城都字第1011936804號暨101年7月20日北府城都字第1012184101號函送相關補充說明資料等報請審議,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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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如附表本會決議欄,並退請新北市政府併同本會101年2月7日第773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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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變更內容超出補辦公開展覽內容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市政府另再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表補辦公開展覽前及逾期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人陳十七喜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里區下罟子段長道坑口小段1424及1424-6地號貴局辦理「新訂臺北港特定區計畫」案,本公司處於區域內丁種用地之合法工廠,名冊上遺漏本公司,請予追加補正。本案缺列喜美工業合法登記工廠,因經發局表示,早期部分工廠登記經歷多次系統轉換之原因,致部分地號登記錯誤及漏登之情形。因此,經複查後同意確認補正,並將該合法登記工廠補提本次變更內容,業經101年5月17日邀集相關單位召會研商,建請同意修正變更內容,並納入零星工業區。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逾人陳十亨龍企業有限公司八里區下罟里下罟子小段347地號土地65年11月2日已依法辦理工廠設立,應保障原有權益。1.因目前該工廠為歇業情形,不符變更要件,因此請經發局轉知該陳情人應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並於部都委會審議前檢送相關文件,如未能於審議前完成臨時工廠登記,則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時處理。
2.案經本府經發局101年6月15日來函說明該公司已無法依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相關規定完成臨時工廠登記,建請本案依年5月17日本府府內疑義研商會決議,納入下次通盤檢討時處理。
本案參採亨龍企業有限公司暨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同意變更為零星工業區。
逾人陳十九臺灣省臺北縣八里鄉漢民祠管理委員會八里區小八里坌段訊塘埔小段34-2地號土地建請保留本祠建於訊塘埔小段34-2地號之公廁及水塔仍為宗教用地,以為本祠之景觀完整性及利公眾使用。
原提逾人陳十六,業經內政部都委會101年2月7日第773次會議審竣未便採納,建請仍依上開決議辦理。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逾人陳二新北市政府水仙溪修正內容有關水仙溪治理計畫堤防預定線於經濟部水利署審查時因修正部分內容,並於100年10月經經濟部水利署本案業經101年5月17日邀集相關單位召會研商,建請同意修正變更內容,修正如下:本案除同意新北市政府於會中所提將「道路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核定,臺北港特定區計畫第二階段案於101年1月發布,因此本案之變更範圍及原計畫內容皆有所調整,至河川區域與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及公園用地重疊部分,經地政局表示,已於該道路用地規劃鋼板橋銜接台15線,確認該處作為道路用地使用,該方案並於101年5月2日經水利局核定在案,因此配合核定之水仙溪治理計畫及公共設施用地重疊部份,同意本案修正部分變更內容。
修正變更內容(面積單位:公頃)原計畫(二階)新計畫公園用地0.17河川區0.17河川區0.03農業區0.03河川區0.18公園用地0.18農業區13.05河川區13.05農業區0.26公園用地0.26遊憩區0.03河川區0.03公園用地0.02公園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02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0.150.150.150.15道道道道路用地路用地路用地路用地((((兼供河川兼供河川兼供河川兼供河川使用使用使用使用)0.15)0.15)0.15)0.15(兼供河川使用)」之面積由0.15公頃修正為0.44公頃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逾人陳二新北市政府(豪盈實業公司)里區下罟子段長道坑口小段959地號土地-本案缺列豪盈實業該合法登記工廠,因經發局表示,早期部分工廠登記經歷多次系統轉換之原因,致部分地號登記錯誤及漏登之情形。因此,經複查後同意確認補正,並將該合法登記工廠補提本次變更內容,業經101年5月17日邀集相關單位召會研商,建請同意修正變更內容,並納入零星工業區。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逾人陳二新北市政府臺61甲線原變更內容第4案新計畫之農業區及垃圾處理場用地,部分面積誤植,建請同意釐正。變更內容第4案新計畫之農業區由0.29公頃修正為0.22公頃,垃圾處理場用地由0.05公頃修正為0.14公頃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逾人陳二汪菊八里區小八里坌十三行小段等22筆土地原於臺北港特定區計畫區段徵收範圍核准領回抵價地之被徵收土地,先行申請改發現金補償暫存予保管專戶,俾於開發後用以抵付配售農業區之土地價款,並依土地徵收條例43-1條規定,於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五用1.有關於臺北港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劃設「農業區」事宜,為保障地主永續務農之權利,及臺北港特定區之產業發展定位因素,建議參照「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配合行政院『劃地還農』專案讓售政策指示)主要計畫」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
地劃設0.1公頃農業區,俾供繼續農業耕作使用。案之規定,以及土地徵收條例43-1條之規定,繼續農業耕作使用之意旨,於劃設後之農業區明訂相關規定,以維臺北港特定區之景觀意象。
(1)未來不得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以及劃設後不得適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規定,與農業生產無關之相關申請容許使用。
(2)並不得依農舍興建相關法規興建農舍及農業設施使用。
2.本區開發前即無灌溉水路,其日後之灌溉水源及水路,應由陳情人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