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851-審議事項-第5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都市計畫(暫緩發展區及附近地區)(部分保護區為醫療用地)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851
案件id
IXWm85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3月8日第1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1年4月6日北府城審字第1011503635號函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許委員文龍(召集人)、李委員正庸、李委員公哲、賴委員美蓉及林委員志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1年4月27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01年5月14日北府城審字第1011732366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補充資料到部。
- 七、本案提經本會101年6月5日第781次會審議決議:「本案請新北市政府參考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包括山坡地開發管制規定、坡度分析、山坡地解編事宜、基地區位選址評估及有無其他可行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評估【包括山坡地開發面積已達3.058公頃,總挖方達21萬立方公尺等】、水土保持計畫、高速公路與基地關係及基地開發承諾事項等),詳予評估補充相關書面資料,並請專案小組赴現地勘查,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專案小組已於101年7月6日現場勘查暨召開第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01年7月23日北府城審字第1012180517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后附錄)及新北市政府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請新北市政府將山坡地開發管制規定、坡度分析、山坡地解編事宜、基地區位選址評估及有無其他可行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評估【包括山坡地開發面積已達3.058公頃,總挖方達21萬立方公尺等】、水土保持計畫、高速公路與基地關係及基地開發承諾事項等,詳予補充相關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本案於後續開發時應就區域排水、下水道容量、污水處理、污染性廢水與廢棄物處理等事項審慎評估,研擬配套措施,並於將來招商條件中釐清相關權利與義務之關係,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本案於山坡地解編前應依現行山坡地開發管制規定辦理,且政府開發與民間辦理之標準應求一致,開發時挖方與填方原則於基地內要求平衡,並補充本案保護區劃設緣由及山坡地變更審議原則,納入計畫書敘明。
- 四、請針對本案基地容受力、承載力、基地條件限制、容積率、總樓地板面積、水文及地質等妥為評估分析,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附錄一附錄一附錄一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101101年年年年77月月月月66日會議暨會勘初步建議意見日會議暨會勘初步建議意見日會議暨會勘初步建議意見日會議暨會勘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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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議請新北市政府就以下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詳為補充資料後,提請大會討論。
- 一、本案經實地會勘與討論,實際了解基地原屬保護區(非公墓用地),為配合鄰近捷運線開發,由公所辦理公墓之禁葬及遷葬,目前已完成大部分墳墓之遷葬,部分墳墓確有疊葬情形,因清理墳墓之故部分土壤表層將遭破壞,未來如作為醫療用地,應就水土保持工程妥善處理,請補充水土保持計畫相關書面資料,供審議參考。
- 二、本次會勘地方各界出席踴躍,並表達對土城區域設置大型綜合醫院之強烈需求及居民對高品質醫療與預防保健服務之殷切期盼,經新北市政府表示土城地區目前尚無其他適當之公有土地可供作醫療用地,考量本基地多屬公有土地,交通便捷,如墳墓經遷葬後作為醫療用地,尚屬恰當。
- 三、請新北市政府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81次會議決議,參考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包括山坡地開發管制規定、坡度分析、山坡地解編事宜、基地區位選址評估及有無其他可行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評估【包括山坡地開發面積已達3.058公頃,總挖方達21萬立方公尺等】、水土保持計畫、高速公路與基地關係及基地開發承諾事項等),詳予評估補充相關書面資料,研提具體建議意見,俾利提會討論。
【【【【附錄二附錄二附錄二附錄二】】】】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本會專案小組101101年年年年44月月月月2727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日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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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為改善土城及其周邊地區醫療資源不足之現況,以新北市西區次區域範圍之公有地為優先,並考量交通便捷,民眾便利往返,無潛在區域地質及排水問題之用地等因素綜合評估,選定位於土城都市計畫暫緩發展區範圍內之部分保護區(土城區第一公墓),擬將遷葬後之公有地設置「新北市立聯合醫院土城醫院」,以增加土城區及鄰近區域之醫療保健照護資源,使民眾健康照護可獲得近便的服務,並擬由民間參與投資興建營運一定期間後,將營運權及所有權移轉回政府之方式(BOT),籌設一家大型教學醫院級之區域型綜合醫院,提供市民高品質與完整性的醫療預防保健服務,申請變更部分保護區(3.058公頃)為醫療用地,核屬需要,建議請新北市政府就以下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詳為補充資料後,提請大會討論。
- 一、依本案使用性質及規劃內容似宜劃設為「醫療專用區」,何以本案變更為「醫療用地」?請詳予敘明理由,供審議參考。
- 二、請詳予補充基地與周邊地區(約300~500公尺範圍)之地形地物、自然環境、地質、斷層、遺址、排水、植被、…等示意圖;另請補充說明本案基地區位選址過程與評定原則,並妥為評估考量基地周邊地勢較平坦之「公七」、「公八」及「機十六」等公共設施用地,納入本案開發之可行性,供審議參考。
- 三、本案基地為保護區且屬山坡地範圍,查內政部業於86.5.8訂頒,並於93.2.19第2次修訂「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請就本案依該處理原則有關規定處理情形詳予彙整逐項說明,以供審議參考。
(一)有關基地使用限制部分:申請變更使用之保護區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外,其使用限制如下:「1.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40%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林相,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並不得計入申請變更使用面積。2.坵塊圖之平均坡度在30%至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如公園、綠地、道路等)為限,不得建築使用。3.其餘地區得就整體規劃需要開發建築。」,請就本案基地使用限制與上開規定兩者之差異情形詳為檢討估算,並請詳予補充範圍示意圖作比較分析(含可開發建築範圍、面積、容積率及詳予分列計算式等)。
(二)有關必要性服務設及公共設施部分:
1.依醫療專用區事業需求及特性,自行規劃設置足敷因開發行為衍生所需之出入道路、公共停車場、公園、綠地、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廣場、消防、上下水道、污水處理廠、垃圾焚化爐等環保設施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面積不得低於申請變更土地總面積之30%。
2.前項必要性服務設施中,所配置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其土地面積合計不得少於申請變更總面積之10%。
3.必要性服務設施或道路用地,應將其配置區位情形詳予載明,分別納入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書圖中規定,以利執行。
(三)有關室內公益性空間部分:為回饋地方,應提供醫療專用區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至少10%以上之室內公益性空間,供當地直轄市政府或區公所作為地方公共衛生或教育、文化活動使用。
- 四、本案變更面積達1公頃以上,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10﹪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本案是否業依上開規定劃設,理由為何?
- 五、請針對大台北地區及本地區醫療資源概況、區位分布及供需情形(含泰山都市計畫【溫仔圳地區】醫療專用區之存廢【面積4.1271公頃】)等詳予補充資料,並將本案之規劃設置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內容及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 六、本案基地僅西北側面臨33公尺計畫道路(金城路)作為聯外道路,未來該醫院興建完成後,勢必因就醫及相關醫療衍生活動(含商業、餐飲、醫療器材、…等),促使人車旅次增加,影響當地交通服務及環境品質,為確保醫院聯外交通順暢及維護社區寧靜品質,故請研提交通影響評估及相關解決方案與對策,並洽交通部運研所提供意見。
- 七、本案基地現況大多為墳墓使用(約佔計畫區面積75%),南側鄰近國道3號高速公路,西側緊鄰大安圳支線,東側及東北側則為山坡地形,為維護都市土地機能之完整性及促進都市土地之合理使用,請說明其相關解決配套措施暨水土保持計畫。
- 八、據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配合計畫區設置土城醫院及BOT招商之需要,本計畫範圍已依相關法令辦理山坡地解編作業中,惟尚未經行政院核定,請將山坡地解編範圍、面積及辦理情形(含預定進度)等資料詳予補充。本案山坡地如經核准解編,應檢附相關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九、本基地坡度陡峭(坡度在40%以上地區達1.4公頃,約佔總面積46%;坡度在30%~40%地區達0.66公頃,約佔總面積22%)地區,整地時建議儘可能維持原有之自然地形、地貌,以減少開發對環境之不利影響;另請補充基地整地前後之等高線變遷(含挖填方及取棄土情形)、水路改變情形及與周邊環境相互連結關係,供審議參考。
- 十、請新北市政府詳為補充說明本案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分區計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建築模擬圖】、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車道位置、隔離綠帶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
十一、為避免日後醫院興闢及未來營運時,產生之噪音、衛生、安全等,對該區環境造成嚴重影響衝擊,請妥為說明並研提因應策略;又將來開發時應確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另本案如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於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
十二、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新北市政府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