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851-審議事項-第4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蘆洲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變電所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851
案件id
VQVn5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2月1日第1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1年4月16日北府城都字第101154213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鄒委員克萬、劉委員小蘭、李委員公哲、黃委員萬翔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於101年6月7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01年7月20日北府城都字第1012150876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補充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計畫書表三「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乙節,請市政府分別估列本案協議價購、徵收或區段徵收所需之經費,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明確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新北市政府101年7月20日北府城都字第1012150876號函送補充資料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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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為配合新增電源及負載成長之需要,解決目前輸變電設備利用率偏高及特高壓用戶無法核供之困境,以提昇輸變電系統供電能力及優良之電力品質,預計新建各級變電所計272所,新北超高壓變電所新建工程為其一,本案經行政院同意列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預計興建完成後將可就近提供三重、蘆洲地區充裕電力及提升供電品質,申請變更農業區(面積:4.5299公頃)為變電所用地(面積:4.5299公頃),建議請新北市政府就以下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詳為補充資料後,提請大會討論。
- 一、有關變電所選定之基地條件(如基地規模、最小寬度及深度、面臨道路寬度)勘選原則,請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為達成計畫之可行性,工程技術、財務計畫包括購地成本、管線設施等及民眾可接受度方面綜合評估考量情形,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經新北市政府與會代表說明,本案目前已無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為杜紛爭,請將本案在評選變電所地點之過程中,民眾參與情形及相關結論補充敘明於計畫書中,以資明確。
- 四、發電廠、變電所、輸變電線路及電路鐵塔為「鄰避性設施」,惟考量對地區都市整體發展、土地利用及景觀環境等影響,應請台電公司在設置上開設施時,儘量以地下化、屋內化、綠化、安全化等方式闢建,以達到安全防災及環境景觀美化目的。
- 五、本計畫用地取得方式係採協議價購、徵收、區段徵收等方式辦理,請補充說明本案目前協議價購進度,以及徵收、區段徵收適用範圍,並將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對本案決議內容完整敘明於計畫書中,另考量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區段徵收之不確定性,建議於計畫書中敘明以列文字:
「本案所涉蘆洲北側農業區區段徵收案如未能審定,則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區段徵收之權利保留無效,請需地單位-台電公司另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需用之土地。」
- 六、請於本案計畫書中補充本案公、私有土地權屬比例表,以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等相關資料,另變更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請申請單位洽該土地管理機關取得同意變更證明文件或提供會勘紀錄、協調紀錄等文件,以杜紛爭。
- 七、請補充說明本案變電所於發生火災或緊急事故時,對鄰近捷運蘆洲機廠之影響範圍及相關應變措施,請納入都市防災計畫中詳予敘明。
- 八、請補充本案變電所用地基地配置圖、規劃構想以及現代化屋內變電所構造示意圖等,另請以圖面示意本案基地退縮空間、人行、車行動線等。
- 九、本案計畫書實施進度及經費中載明本案預計民國103年底施工完成,與表三事業及財務計畫表所載完成期限不一致,請規劃單位釐清補正本案預計施工完成年限,以資明確。
- 十、請補充說明蘆洲地區原有變電所用地之位置及其用途、功能等,並請補充說明興建本變電所用地對三重、蘆洲地區之效益。
十一、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14點規定(略):「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應臨接或設置八公尺以上之聯外道路…」,考量本基地現無計畫道路可供指定建築線,為避免本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無計畫道路可指定建築線之疑義,請新北市政府協調本案申請人-台電公司另案辦理計畫道路變更,建議本案如經本會審定,應俟該聯外計畫道路變更案亦經本會審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