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881-審議事項-第2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土城都市計畫(暫緩發展區及附近地區)(市地重劃區都市計畫檢討變更)案」。
會議紀錄id
MOIO7881
案件id
IInjH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6月9日第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0年8月10日北府城審字第100102637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正庸(召集人)、金委員家禾、李委員公哲、林委員志明及蕭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0年10月18日、101年4月17日及101年5月30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01年8月23日北府城審字第1012370642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新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為形塑本計畫商業建築型態,且經該府分析訂定最小開發規模,不致影響小地主原地分配權益,故同意本案該商業區街廓內最小開發規模面積為500平方公尺。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新編十: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之說明,為避開高速公路涵洞下方墩柱,故同意將變更內容作修正。(詳如附圖一)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新編十一: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之說明,為配合水患治理用地範圍調整,故同意將變更內容作修正。(詳如附圖二)電電電廣高高新編新編十新編新編十新編十新編九新編九高新編九新編十新編十新編十新編十新編十一公(兒)新編公(兒)二十新編綠(道)綠(道)綠(溝)溝圖例商業區排水溝用地保護區住宅區道路用地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電路鐵塔用地電人行廣場用地高速公路用地高廣溝暫緩發展區及附近地區主要計畫範圍線暫緩發展區範圍線變更圖例變更住宅區為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變更住宅區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公(兒)綠(道)原計畫新計畫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二十)(0.05公頃)道路用地(0.36公頃)住宅區(0.52公頃)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1公頃)道路用地(0.37公頃)住宅區(0.37公頃)附圖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第新編十案變更都市計畫示意圖圖例商業區排水溝用地保護區住宅區道路用地綠地用地綠溝暫緩發展區及附近地區主要計畫範圍線暫緩發展區範圍線變更圖例變更住宅區為排水溝用地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變更住宅區為綠地用地兼供排水溝使用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綠(排)溝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變更排水溝用地為道路用地變更排水溝用地為住宅區原計畫新計畫道路用地(0.03公頃)排水溝用地(0.01公頃)住宅區(0.05公頃)綠地用地兼供排水溝使用(0.01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住宅區(0.06公頃)住宅區(0.02公頃)排水溝用地(0.09公頃)道路用地(0.07公頃)附圖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第新編十一案變更都市計畫示意圖溝溝綠四住一溝溝公(兒)十九溝溝鉦喬停車場溝溝新編新編十一新編新編十一新編十一溝溝溝電溝公九溝綠四溝電住一溝溝公九公(兒)十九溝溝電綠五溝綠鉦喬停車場高溝新編新編新編新編十一新編新編十溝新編十新編十新編九高新編十新編十新編十新編十新編公(兒)新編公(兒)二十新編十綠(道)綠(道)綠(溝)溝溝溝溝新編十一十新編十綠(道)綠(溝)【【【【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變更土城都市計畫(暫緩發展區及附近地區)通盤檢討」案係於89年7月發布實施,計畫面積約88.46公頃,計劃人口17,300人,空間需求以提供居住為主,本案自發布實施後新北市政府即開始辦理後續各項作業,惟執行過程中仍有邊界樁位、捷運用地、道路通行、合法建物及既有排水路等問題尚需解決,爰辦理本次都市計畫變更,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請依調整後變更內容,重新就其重劃效益、民眾參予意願、及財務可行性等內容,研提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並於送請地政單位核可後,納入計畫書妥為分析說明。
- 二、鑑於民眾屢次陳情建議減少公共設施面積以調降負擔比例,故請新北市政府妥將市地重劃之意義、目的、優點、功能及重劃後可提升都市環境品質,創造土地價值、價格等利基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利日後執行。
- 三、「變更土城都市計畫(暫緩發展區及附近地區)(部份保護區為醫療用地)案」業提本會第781次審議,故請將其位置標繪於計畫圖上,以符實際。
- 四、為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請新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本案需擬定細部計畫,請新北市政府於完成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新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來使用分區。
- 五、依計畫書說明,本案由原農業區與保護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部分,除寺廟保存區外,採區段徵收方式處理,故本案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仍應參據「都市計畫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之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期程:
(一)請新北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點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暨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發布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記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新北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記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
- 六、本案變更範圍超出公展範圍,應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應再提會討論。
- 七、計畫書內相關圖說、示意圖等,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有關規定妥為修正,以利閱讀。
-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Ⅰ-1號道路(金城路)與Ⅲ-2號道路(明德路)交叉口東北側街廓之住宅區,該街廓東北側之8公尺計畫道路計畫面積(88.42)計畫面積(88.56)Ⅰ-1號道路(金城路)與Ⅲ-2號道路(明德路)交叉口東北側街廓之住宅區,計畫範圍係以該街廓東北側之8公尺計畫道路中心線為範圍,並納入市地重劃開發。惟市地重劃開發完成後,道路將僅開闢一半,故本次檢討將8公尺計畫道路全部納入本計畫範圍,並納入市地重劃開發。本案係配合市地重劃調整計畫範圍,除請新北市政府妥為修正變更理由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區Ⅰ-1號道路道路用地(33公尺寬)道路用地(35公尺寬)計畫書圖標示寬度與計畫寬度及實際執行寬度不符,依計畫寬度及實際執行寬度訂正。照市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將變更內容之「道路用地」,修正為「道路寬度」,以符實際。
第一種住宅區(6.1741)住宅區(6.1741)第二種住宅區(35.95)住宅區(35.95)本計畫區全區第二種商業區(4.60)商業區(4.60)為區分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層級,將「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變更為住宅區;「第二種商業區」變更為「商業區」。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3)本計畫區西側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4)調整計畫區西南側之道路系統,使原住宅區之Ⅳ-14道路中心線與南側計畫道路Ⅵ-7之道路中心線對齊。除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並請分案另外製作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8)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十六)(0.08)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十六)(0.18)住宅區(0.18)住宅區(0.19)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十七)(0.19)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十六)(0.26)住宅區(0.26)依「變更土城都市計畫(暫緩發展區及附近地區)通盤檢討計畫案」規劃意旨:「捷運系統通過本計畫區部分,考慮將公園綠地設置於其上,以減少對住宅區之衝擊」,現捷運土城線已通車,惟其範圍與公兒十六及公兒十七計畫範圍不符,本次須檢討訂正。
備註:
變更範圍應以捷運土城線地籍逕為分割線為執行依據。
住宅區(0.32)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二十二)(0.32)住宅區(0.11)道路用地(8公尺)(0.11)四計畫區中部,捷運土城線穿越部分綠地用地(0.00*)道路用地(8公尺道路截角)(0.00*)1.Ⅰ-1號道路及Ⅳ-10號道路交叉口(綠三及公七間)東北側之住宅區街廓,部分土地係屬捷運穿越地區,一併檢討變更。
2.在市地重劃財務可行下,增設公兒二十二。
3.為避免街廓過深,造成配地之困難,增設一條8公尺計畫道路。
備註:
*:變更面積約3平方公尺,以0公頃計。照市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將綠地用地(綠三)變更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以利整體規劃(如附圖一)。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商業區(0.02*)停車場用地(0.02*)五青雲路東側及Ⅴ-19號道路以南之商業區及停車場用地(停七)停車場用地(0.00**)商業區(0.00**)1.依「變更土城都市計畫(暫緩發展區及附近地區)通盤檢討計畫案」變更編號第八案備註:「1.雖位於禁建線外,為公平起見,仍應納入重劃範圍。
2.與隔鄰停七之界線爭議,請縣府重新鑑界,地主如有損失,應予以歸還。」。
2.考量原計畫商業區整體開發之規劃原意及相關地主意見,除已取得之公有土地作停車場使用部分變更為停車場用地(清水坑段外冷水坑小段270-19、270-20地號土地),剩餘私有土地維持為重劃範圍內商業區,並修正土管要點有關該商業區街廓內最小開發規模為500㎡。
3.另未徵收之停車場用地(清水坑段外冷水坑小段270-18地號土地),變更為商業區。
備註:
*:變更範圍應以清水坑段外冷水坑小段270-19及270-20等2筆地號土地為準。
**:1.變更範圍應以清水坑段外冷水坑小段270-18地號土地為準。
2.變更面積約28平方公尺,以0公頃計。
1.除為確保小地主原地分配權益,及避免容積過度獎勵,降低公共設施服務品質,故將最小開發規模及相關容積獎勵予以刪除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請將本案由市場用地變更為商業區之歷程納入變更理由中敘明,以資明確.。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23)河川區(0.23)1.考量大安圳為大漢溪支流,係本地區重要排水路,應予保留。
2.大安圳依原臺北縣政府水利局委外整治規劃設計案予以保留8公尺範圍,並調整為河川區,剔出市地重劃範圍。
3.大安圳穿越區段徵收範圍部分,由於係第二期發展區,將俟新北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時配合保留,本次檢討維持原計畫。
備註:
變更範圍係配合水利局委外整治規劃設計8公尺範圍。
住宅區(0.1)綠地用地(綠五)(0.1)大安圳保留範圍兩側各留設2公尺寬綠地用地(綠五),以作為住宅區及河川區間之緩衝帶;而Ⅴ-5號道路以南與大安圳所包夾之土地,因已產生畸零「住宅區」,重劃完成後將不能為建築使用,一併變更為綠地用地(綠五),並維持市地重劃範圍。
住宅區(0.02)綠地用地(綠五)(0.02)(剔出市地重劃範圍)鄰近非屬市地重劃範圍之既有住宅區旁之綠地用地(綠五),考量未來重劃工程之可行性,一併剔出市地重劃範圍。
六計畫區東側,大安圳穿越範圍(市地重劃開發範圍)道路用地(0.05)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05)為保留大安圳之完整性,凡大安圳穿越道路用地部分,變更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除河川區之認定請依「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外,其餘照該府於會中所提提修正方案通過(如附圖二)。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實施進度及經費拾、開發方式本案計畫區內擬採下列幾種開發方式:
- 一、原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原則上採市地重劃方式處理,但為利於市地重劃作業,避免配地時造成太多的畸零地,增加執行的困難,經與地政單位研商結果,擬定下列四項原則,重新劃定市地重劃範圍。
(1)計畫區界內以整體街廓為優先劃定原則。
(2)街廓內原軍事禁建線內範圍面積大於區外面積者,為利整體開發,仍將整體街廓納入重劃範圍。
(3)納入重劃街廓內之軍事禁建線邊界上如有三層樓以上合法建物,應依其地籍界線,繪出重劃範圍。七、實施進度及經費(一)開發方式1.原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原則上採市地重劃處理。
2.原農業區與保護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部分,除寺廟保存區外,採區段徵收方式處理。
3.計畫區內非屬上述兩種開發方式範圍之土地,仍維持原使用分區,依現行土城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予以管制。
(二)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市地重劃範圍之土地列為優先發展區,其餘列入區段徵收範圍之土地則移入第二期發展區。配合主要計畫書圖製作相關法令規定加以檢討修訂,以符實際並便於執行。
備註:
修訂後實施進度及經費詳見捌之
- 七、實施進度及經費。
照市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
1.將開發方式1修正為:原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採市地重劃處理。
2.請新北市政府依規定製作事業及財務計畫表,並納入計畫書,以資明確。
3.請妥為調整編號,以資妥適。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實施進度及經費(4)為利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之順利開闢,儘可能將公共設施劃入重劃範圍內。
- 二、原農業區與保護區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部分,除寺廟保存區外,仍依原計畫草案採區段徵收方式處理方寺廟保存區應依土城二通決議處理。
- 三、計畫區內非屬上述兩種開發方式範圍之土地,仍維持原使用分區,依現行土城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予以管制。
- 四、本計畫區內,劃定市地重劃範圍之土地,建議由市公所協助,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為之,必要時亦得公辦。(三)事業及財務計畫本計畫配合開發方式,其公共設施用地將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取得,開發主體為新北市政府或土地所有權人,預定於民國110年完成開發,預估開闢經費約為45,575萬元。配合主要計畫書圖製作相關法令規定加以檢討修訂,以符實際並便於執行。
備註:
修訂後實施進度及經費詳見捌之
- 七、實施進度及經費。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實施進度及經費五、本計畫區內已徵收之公共設施用地,得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依市公所提供之資料約為2.7公頃,約佔重劃面積之5.8%,正確數據應依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載資料為準),並依現行法令,此部分應優先抵充公共設施,以減輕地主之負擔。
拾壹、分期分區發展軍事禁建解除後,為加速計畫區內應將所有列入市地重劃範圍之土地及原農業區採區段徵收開發部分(為早日取得國小用地)列為優先發展地區,限期完成開發工作,其餘列入區段徵收範圍之土地則移入第二期發展區。配合主要計畫書圖製作相關法令規定加以檢討修訂,以符實際並便於執行。
備註:
修訂後實施進度及經費詳見捌之七、實施進度及經費。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實施進度及經費拾貳、事業及財務計畫本計畫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由於係採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之方式辦理開發,有關開發經費無論是自辦或公辦都可依相關法令,向土地銀行或其他銀行辦理貸款,依受益者付費原則,共同負擔開發費用。配合主要計畫書圖製作相關法令規定加以檢討修訂,以符實際並便於執行。
備註:
修訂後實施進度及經費詳見捌之七、實施進度及經費。
高速公路用地(0.06)住宅區(0.06)新編九高速公路北側計畫面積(88.42)計畫面積(88.56)1.高工局已依計畫徵收所需高速公路用地,本次變更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住宅區,並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2.高速公路用地非屬原計畫之範圍,因此考量民眾權益,調整高速公路用地與住宅區之區界及暫緩發展區範圍。參照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南側排水溝位於高速公路用地範圍內,變更後不影響排水功能,故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附帶條件通過。
附帶條件:
1.為維護住宅環境品質,緊鄰高速公路部分,應請市政府於細部計畫中妥為訂定退縮規定。
2.請將高速公路局同意變更之正式文件,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3.有關計畫面積部分,請分案另外製作變更內容明細表,以資明確。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5)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二十)(0.05)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3)新編十高速公路南北側道路系統調整道路用地(0.04)住宅區(0.04)1.參考水利局「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二階段實施計畫—縣管區域排水柑林埤溝排水系統規劃」案內規劃之用地範圍線及原計畫住宅區與保護區之區界後,劃設8米計畫道路,並於高速公路南北側各劃設一橫向道路與青雲路串聯,惟如本案審竣時整治計畫尚未經核定,則請水利局另以專案辦理變更或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2.另為使道路穿越明德路後與Ⅶ-6道路中心線連接,畸零地劃設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與原鄰近之公兒二十合併。有關道路穿越高速公路部分,考量高工局日後可能於該涵洞施作基樁穩固及擴寬工程,為配合施工需要,故同意市政府於會中所提修正道路寬度(詳如附圖三),並請提供該涵洞寬度、高度、柱位、柑林埤溝及相關道路位置現況之平面、立面及斷面圖,並納入計畫中敘明,以明瞭實際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宅區(0.03)道路用地(0.03)住宅區(0.01)排水溝用地(0.01)道路用地(0.06)住宅區(0.06)排水溝用地(0.02)住宅區(0.02)新編十一計畫區北側柑林埤溝兩側及囊底路排水溝用地(0.05)道路用地(0.05)1.參考水利局「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二階段實施計畫—縣管區域排水柑林埤溝排水系統規劃」案內規劃之用地範圍線,調整排水溝用地及住宅區界線,取消囊底路並於柑林埤溝兩側,依水利局規劃之柑林埤溝用地範圍線,各劃設4米計畫道路,並建議後續於北側住一街廓劃設8米計畫道路,以連接北側Ⅳ-4之15米計畫道路。
2.考量劃設4米計畫道路後配地具可行,取消囊底路。1.為確保交通安全及因應都市防災需求,請將4公尺寬道路修正為6公尺,並請妥為修正計畫書圖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2.為建立完整之交通路網,建請市府於該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妥為研析於柑林埤溝兩側劃設道路往北延伸之可行性。
新編十二調整計畫目標年民國94年民國110年1.原土城都市計畫之計畫年期至民國94年已屆滿。
2.配合土城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將計畫年期調整為民國110年,並配合修正實施進度及經費。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並請妥為調整編號,以資妥適。
- 九、專案小組會中,市府新增案件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三斬龍山遺址(位金城路兩側於土城區柑林段及學林段內)住宅區(1.29)公園用地(公七)(1.29)配合斬龍山遺址(土城區柑林段及學林段內,位金城路兩側),變更所在範圍內內之住宅區為公園用地(公七)。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業經該府文化局依文資法公告認定為遺址範圍,故照該府所送變更計畫內容通過。
十四重劃區內住宅區及商業區之街角綠地綠地用地(綠二)(0.05)人行廣場用地(0.05)將重劃區內之街角綠地(綠二)變更為人行廣場用地以符使用。照該府所送變更計畫內容通過。
十五道路Ⅴ-19重劃邊界調整區段徵收範圍(0.06)市地重劃範圍(0.06)為使後續重劃作業進行,道路用地可全線開闢,調整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邊界。照該府所送變更計畫內容通過。
十六柑林埤段小段320-98、320-99地號住宅區(住二)(0.02)住宅區(住一)(0.02)既有合法密集住宅,依工務單位提供合法建物資料,屬已領得使照部分排除市地重劃範圍。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變更範圍為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物,故照該府所送變更計畫內容通過外,並請將該建物使用執照影本,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計畫圖例附圖一公兒公兒十七存住二住二公兒十八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住二公七保住乙工乙工五公兒二十二公兒公兒十七公兒二十二變更住宅區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二十二)(0.32公頃)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0.11公頃)變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十六)為住宅區(0.18公頃)變更綠地用地為道路用地(0.00公頃)變更綠地用地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2公頃)變更住宅區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十七)(0.19公頃)變更住宅區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十六)(0.08公頃)公(兒)二十二變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十七)為住宅區(0.26公頃)公(兒)十七公(兒)十六公(兒)二十二變更住宅區為河川區(0.23公頃)變更住宅區為綠地用地(0.1公頃)綠變更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05公頃)道(河)綠變更住宅區為綠地用地(0.02公頃)(剔出市地重劃範圍)計畫圖例附圖二住二住二住二公兒十文中綠一住住二綠五河河河住二住道(河)道(河)綠五綠綠五綠五綠五計畫圖例附圖三變更道路用地為住宅區(0.37公頃)變更住宅區為道路用地(0.36公頃)變更住宅區為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兒二十)(0.05公頃)變更住宅區為綠地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1公頃)公兒二住二住一住住二住二住二商電住一保保高住住一住二住二住住二公兒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