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881-審議事項-第1案:基隆市政府函為「擴大暨變更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都市計畫(港埠用地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881
案件id
Oj3S8p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委會99年8月31日第359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基隆市政府100年1月20日基府都計壹字第100014088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林前委員秋綿、劉委員小蘭、謝委員靜琪、林委員志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復於100年2月14日、100年8月24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惟基隆市政府迄今逾1年尚未依專案小組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一、洽悉,並退請基隆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100年8月24日會議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 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併前項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100年9月15日探採行政發字第10010368610號函陳情該公司正濱儲油區及八尺門倉儲區目前設有輸油管線,且為海域油氣開發計畫之倉儲、運補據點,屬該公司螢運之重要用地,基隆市政府擬將該區域變更為遊憩用地,將影響未來海域開發作業,該公司有關油氣之開發業務,實與國家利益、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建請維持原使用分區乙案。
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儲運處100年12月15日基行政發字第10010510460號函陳情該公司正濱儲油區內都市計畫倉儲區變更為遊樂區提出異議,本變更案新編號為18,原編號為人81,有關基隆市政府為增加親海遊樂空間,擬將該公司正濱儲油區內部分都市計畫屬倉儲區之土地變更為遊樂區,該區域為該公司營運重要基地,目前設置有大型倉庫4棟及辦公室等建物,且該區域日前因配合基隆市政府辦理「和平島污水處理廠聯外道路新闢工程」,被徵收土地面積計1公頃多,目前該工程正施工中,並已興建逾2公尺高之圍牆予以區隔,未來該高架道路竣工後,已無面臨海域景觀風貌,與基隆市政府原先所持變更理由「增加親海遊樂空間」有所出入,為不影響該公司正常營運,本變更案惠請維持原使用分區,較符實際,並請於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時通知該公司列席說明乙案。
附錄附錄附錄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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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請基隆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計畫書、圖,並檢送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10份、計畫圖2份及研提兩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後,再召開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
(一)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除下列各點意見,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外,其餘有關整體發展分析、都市防災及計畫書應修正事項等,建議准照基隆市政府100年7月13日基府都計壹字第1000068189號函送處理情形(如附件)辦理。1、本案必須配合基隆市區及港區未來之發展定位與目標,以及考量周邊與本案相關之重大建設計畫等因素,規劃相關交通設施,請市府研提完整交通分析資料(含車行及人行動線規劃),送請市府交通旅遊處認可,並納入計畫書敘明,讓基隆市市區及港區能夠健全發展,不致產生港市發展無法配合問題。
2、有關都市防災避難場所、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以及其他都市防災規劃事項等,請基隆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會同災害防救單位、水利主單位評估應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以整合基隆市市區及港區都市防災規劃。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經基隆市政府100年7月13日基府都計壹字第1000068189號函送重新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如附表),因部分變更內容規定個別開發與整體開發之回饋比例不同,為避免產生執行爭議,建議應統一回饋比例,並於細部計畫檢討時,視實際需要,規定採整體開發方式者,得否酌予提高容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相關機關建議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北部地區工程營處100年1月26日備工北管字第1000000622號函建議,案經與基隆港務局多次協商,為配合基隆港務局港務發展需要,擬將現有西5、6碼頭與軍方營舍、土地及碼頭設施遷移至西9至西10碼頭及後方腹地併西11、西12及西12B碼頭及岸肩規劃成立「國防設備專業區」,建議將基隆市中山區協和段185-4、186-1、187-4地號及大德段334-1、335地號部分等5筆土地,由港埠用地變更為國防設備專業區乙案。本案經市府於本案經市府於本案經市府於本案經市府於100100年年年年66月月月月22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集會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集會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集會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集會議研商議研商議研商議研商,,,,經與會各機關討經與會各機關討經與會各機關討經與會各機關討論後達成共識論後達成共識論後達成共識論後達成共識,,,,可維持原可維持原可維持原可維持原港埠用地港埠用地港埠用地港埠用地,,,,勿須變更為國勿須變更為國勿須變更為國勿須變更為國防設備專業區防設備專業區防設備專業區防設備專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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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儲運處100年2月22日基行正發字第10010067000號函陳情本通盤檢討案內涉及該公司中山二路加油站遷建用地擬變更為加油站用地案,請於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時,通知該公司列席說明乙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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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後續辦理事項: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基隆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經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計畫年期民國85年民國115年現行計畫年期民國85年業已屆滿,配合擴大都市計畫年期訂定之。建議照案通過。
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圖重製,比例尺三千分之一,港埠用地面積由149.1393公頃調整為146.2894公頃。1.配合基隆市地形圖重測,於本次通盤檢討辦理計畫圖重製工作,以提供精準發展現況,落實都市計畫之執行。
2.依內政部台87內營字第8706234號函辦理。本案除計畫圖比例尺應配合修正外,其餘准予通過。
桶盤嶼東側台船廠區甲種工業區(22.3077)變電所用地(0.0674)住宅區(0.4316)港埠用地(22.8067)1.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基隆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辦理,符合政府既定重大施政方針。
2.配合現況廠區及地籍使用範圍調整。本案請加強實質變更理由說明,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污水處理廠北側甲種工業區(1.0860)港埠用地(0.3472)港埠用地(1.0860)海堤用地(0.3472)1.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基隆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辦理,符合政府既定重大施政方針。
2.配合污水處理廠現況使用。本案請加強實質變更理由說明,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貯木池西北側保護區(0.5997)倉儲區(0.1039)港埠用地(0.7036)原保護區變更部分需維持現況或開放空間使用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基隆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辦理,符合政府既定重大施政方針。
本案除請加強實質變更理由說明、於細部計畫檢討原計畫保護區之使用管制、以及刪除「原保護區變更部分需維持現況或開放空間使用」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正濱漁港外緣地區港埠用地(2.1097)漁港專用區(2.1097)1.依行政院核定之「第一期4年(90至93年度)漁港建設計畫」暨「正濱漁港計畫」辦理,符合政府既定重大施政方針。
2.併鄰近土地使用種類規劃為漁港專用區,以利漁港建設,創造整體經濟發展效益。本案請加強實質變更理由說明,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港埠用地(1.2101)商業區(1.2101)港埠用地(0.2265)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2265)
- 七、人19、人21、人39、人45、人57、人63、人64、逾人1及逾人8和平橋以西至漁會大樓附近地區機關用地(0.0002)港埠用地(0.5264)加油站用地(0.0270)道路用地(0.5536)1.港務局無使用計畫。2.配合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並結合基隆整體觀光遊憩系統,創造優良環境,帶動地區發展,以達正濱漁港多功能發展。
1.本次變更為商業區部分,細部計畫劃分商一面積0.2106公頃,為基隆市政府所有;商二面積0.4487公頃,其中國有地面積0.4109公頃,其餘為私有地土地;商三面積0.5509公頃,其中國有地為0.3108公頃,其餘為私有地土地。
2.商一與商二應整體開發,且需提供開發面積27.5%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代用地並無償捐贈市政府(指更新單元A及B)。
3.商三個別開發時應提供開發面積35%土地無償捐贈市政府或繳交代金。若各個獨立區塊(共有四塊)分別辦理整體開發時,回饋比例調降為30%。(扣除單元A、B、C後之其餘地區)4.應簽訂協議書。請市府依開發方式不同,將本案分成數個變更內容,並依建議意見(二)修正備註3規定,以及補充區位適合作商業區使用之理由,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東10號碼頭後方地籍為中濱段7、265-1及6-4三筆地號住宅區(0.4128)港埠用地(0.4128)現況為港務局樂中廬宿舍使用,未來將供基隆港發展腹地。本案土地為公有,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九九中正橋西側公園用地(0.0671)道路用地(0.0671)配合中正路道路使用範圍調整。
建議照案通過。
- 十、人13、人33及人69中山一路派出所至加油站間港埠用地(0.2779)商業區(0.2779)1.港務局86年12月1日基隆港灣字第22642號函劃出港區範圍線。2.配合現況商業使用予以變更。1.本次變更面積中0.2022公頃國有土地劃設為細部計畫停車場用地。
2.其餘商三個別開發時應提供開發面積35%土地無償捐贈市政府或繳交代金。若辦理整體開發時,回饋比例調降為30%。
3.應簽訂協議書。
本案除依建議意見(二)修正備註2規定、補充區位適合作商業區使用之理由,以及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十一、人70及人73牛稠港西側土地港埠用地(0.2580)住宅區(0.2580)1.港務局無使用計畫。2.將新建消防隊使用範圍外之土地配合現況住宅使用予以變更。1.住一採個別開發時應提供開發面積25%土地無償捐贈市政府或繳交代金。若整合辦理整體開發時,回饋比例調降為20%。
2.應簽訂協議書。
本案依建議意見(二)修正備註1規定、補充區位適合作住宅區使用之理由,以及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牛稠港甲種工業區(3.6962)港埠用地(3.6962)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基隆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辦理,符合政府既定重大施政方針。本案請加強實質變更理由說明,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十三十四、人36中山三路103巷北側保護區(0.0941)港埠用地(0.0941)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基隆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辦理,符合政府既定重大施政方針。本案除請加強實質變更理由說明,並於細部計畫檢討原計畫保護區之使用管制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十八、人37、人43、人66仙洞巖西北側住宅區(0.2624)道路用地(0.2624)1.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基隆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辦理,符合政府既定重大施政方針。
2.依交通部港務局93年1月28日基港埠字第093000147號函辦理(詳附錄三)。本案請加強實質變更理由說明,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機關用地(2.4735)保護區(0.0461)港埠用地(2.5196)光華路西側機關用地(0.0756)道路用地(0.0756)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基隆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辦理,符合政府既定重大施政方針。
本案除請加強實質變更理由說明,並於細部計畫檢討原計畫保護區之使用管制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二○光華路末端機關用地(1.5636)保護區(3.5912)道路用地(1.0127)港埠用地(6.1675)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基隆港整體規劃及未來發展計畫」辦理,符合政府既定重大施政方針。
本案除請加強實質變更理由說明,並於細部計畫檢討原計畫保護區之使用管制規定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人74及人75平一路61巷甲種工業區(0.1307)住宅區(0.1307)1.基隆港務局並無使用需求。2.土地皆為私人所有且現況為住宅使用。1.住二採個別開發時應提供開發面積15%土地無償捐贈市政府或繳交代金。
若整合辦理整體開發時,回饋比例調降為10%。
2.應簽訂協議書。本案請補充說明工業區變更與全市通盤檢討案之處理方式是否一致、補充區位適合作住宅區使用之理由、依建議意見(二)修正備註1規定,以及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等,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人81、再人3八尺門漁港南側、海洋大學北側倉儲區(2.8610)住宅區(0.0790)遊樂區(2.9400)配合基隆基隆東北角軸帶景觀計畫--海洋教育文化與觀光休閒園區之發展,增加親海遊樂空間。其中2.8610為中油公司所有。
本案請補充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項目與強度之差異性,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逾人2基隆港西防坡堤至協和發電廠間水域(145.2431)港埠用地(38.4729)商港水域(106.7702)配合基隆港未來發展興建深水碼頭需要。
建議照案通過。
廿人2、人14、人28、人67及人71東9、10號碼頭及東海街周遭港區公園用地(0.3237)停車場用地(0.1839)港埠用地(0.5076)考量貨櫃進出東岸聯外道路等候空間需求。
建議照案通過。
廿一逾人10中山二路加油站道路用地(0.0259)港埠用地(0.0416)加油站用地(0.0675)本案申請開發前需經基隆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中山二路加油站因中山一二路拓寬面臨拆除,惟當地仍有用油需求,經與港務局協商已獲該局同意釋放原加油站後方土地。建議照案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廿二人20、人56、人80、逾人5及逾人7中正區港濱段981地號等8筆土地港埠用地(1.3868)商業區(1.3868)1.基隆港務局並無使用需求。
2.配合正濱漁港更新計畫發展。
1.本次變更面積中0.6697公頃國有土地劃設為細部計畫公園用地。
2.其餘商三個別開發時應提供開發面積35%土地無償捐贈市政府或繳交代金。若各個獨立區塊分別辦理整體開發時,回饋比例調降為30%。
3.應簽訂協議書。本案除依建議意見(二)修正備註2規定、補充區位適合作商業區使用之理由,以及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外,其餘准予通過;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商港水域(3.6397)污水處理廠用地(1.7955)海堤用地(1.8442)港埠用地(1.9215)污水處理廠用地(0.7184)海堤用地(1.2031)廿三逾人15污水處理廠周邊地區污水處理廠用地(0.4602)海堤用地(0.4602)為提升基隆市環境生活品質,現正積極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工作,現和平島污水處理廠已興建完成,因該廠三面臨海,故興建海堤保護廠區,配合現況地形調整。建議照案通過。
附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聽取本案意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基隆市政府100年7月13日基府都計壹字第1000068189號函)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處理情形(一)整體發展分析1.有關基隆港與台北港之發展或競和關係、基隆港與基隆市全市之發展關係、基隆港聯外交通及其與基隆市市區道路之發展關係等,請補充說明。(1)有關基隆港與台北港之發展或競和關係說明如下:
A.基隆港是「以近洋航線為主之運銷物流港」、「兩岸客貨運及國際郵輪靠泊港」與「觀光遊憩及親水性港」;臺北港則為「北部區域遠洋貨櫃港」及「國際型物流港」與「海空聯運港」。在兩港的定位上,臺北港擁有廣大腹地及水深之優勢,可吸引遠洋大型貨櫃母船到港彎靠,分擔北部地區進出口貨櫃運量成長需求,規劃上,期能做到兩港貨櫃運輸市場有所區隔之目標,並能共存共榮。
B.目前港埠業務多開放民營,透過良性競爭,可提升港埠競爭力。
C.基隆港對於臺北港營運之因應對策包括:
(a)採取「集中策略」,吸引國際航商進駐。
(b)引進高價與日常消費品等指標性產業。
(c)以「內客外貨」規劃,發展「客貨雙軸心」。
(d)建設「新海港大樓」作為港口新地標,將西4至東6碼頭發展為兩岸直航專區與商業發展區。
(2)基隆港對基隆市的發展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早期港灣提供就業與居住的機會,市街依港布設,進而邁向工、礦及水產業發展,亦與港區密不可分,此時都市發展逐漸蓬勃,提供更多的生產與生活腹地。直至晚近,市港發展合一,隨著國際化與全球化的潮流趨勢,基隆港提供了與世界接軌的路徑--海運門戶,促進工商繁榮發展(詳見報告書P28-29)。
(3)承上開說明,進出港區之車輛影響市區道路交通,基隆港務局積極建設於東岸聯外道路新建工程計畫及基隆港西岸港區聯外計畫道路改善工程,聯結對外交通輸運,除可疏解中山高速公路之交通量外,並有效減輕基隆市區交通量之負荷,有助於提升基隆港航運產業之發展(計畫內容詳附件一)。
2.計畫書基隆港發展功能與構想係以示意圖及文字方式呈現,惟在都市計畫之空間發展意義並不清楚,建請以本案通盤檢討範圍為基礎,補充生產空間、生活空間、旅遊空間、交通系統等空間發展定位與構想之概念圖及相關說明,以銜接本案個別變更計畫內容。基隆港發展定位為國家海運門戶,包括貨運、客運、公務、專業、漁業、國防軍事及系統支援等功能,配合都市發展,內港區與市民生活結合、和平島正濱漁港以旅遊為主、其餘地區為港區生產基地,詳見圖一。
3.本通盤檢討辦理後,有關基隆港目前發展課題之改善情形,以及交通影響分析,請補充說明。
1.本通盤檢討辦理後確立基隆港內客外貨空間架構並於細部計畫中規定港埠用地之使用,將可使基隆港因應市場變化營運更具效率。
2.藉由東、西岸聯外道路與高速公路系統連結,縮短運輸時間且降低對市區道路干擾(詳見圖二)。
(二)都市防災本案請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形規劃及檢討,並適當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1.本次通盤檢討範圍以基隆港港埠用地為主,其防災主要依據「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執行,另依災害類別訂定相關作業要點,如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海嘯應變作業要點。
2.以海嘯應變作業要點為例其包括依據、目的、組織體系、港埠設施之預防措施、平時防災之準備工作、防救災應變體系、應變作業方式及流程、執行應變措施、善後復原(詳附件二)。
3.目前基隆港區防救災人員60人、救災機具包括吊卡車1部、雲梯車1部、抽水機3台、拖船8艘、起重船1艘,另以西岸聯外道路為主要緊急救難通路。
4.基於基隆腹地狹小且其空間多為管制區,故本次通盤檢討仍維持港埠用地,其餘視港埠經管所需自行調整功能使用。
1.計畫書內基隆港整體規劃與未來發展計畫之計畫年期為民國91至95年,請補充最新之發展計畫。遵照辦理修正內容詳附件一。(三)計畫書應修正事項2.基隆港港區範圍與本案計畫範圍之關係,請以示意圖表示之。
遵照辦理修正內容詳圖三。
3.本案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補充所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1.本次變更增加住宅區0.6882公頃,商業區2.8748公頃。
2.因所在區位於現有中心商業區附近屬高密度發展地區,人口密度每公頃500人計時,計畫人口約1,782人。
3.由於本次通盤檢討範圍並非以居住為主,公共設施用地多依實際需要劃設,以計畫人口計量者多符合規定(詳見表一)4.計畫書第82頁至101頁有關基隆市都委會審議過程內容,建議予以刪除,或改納入計畫書附件。
遵照辦理5.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計畫案名請配合修正,並請將主要計畫圖比例尺由1/3000修正為1/5000。遵照辦理(四)變更內容明細表:有關變更內容涉及變更為漁港專用區、商業區、住宅區及遊樂區部分,請補充土地權屬、是否涉及回饋,以及應否簽訂協議書等內容,據以重新修正變更內容明細表,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遵照辦理修正內容詳變更綜理表。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及相關機關建議意見1.本案業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意見於民國100年6月22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集會議研商。
2.本案辦理同時並「擬定基隆市(港口商埠地區)主要計畫(基隆港及正濱漁港周邊地區)細部計畫案」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將港埠用地分為三類,各類港埠用地均容許供國防及軍事設施使用,未來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後,對於軍方辦理土地撥用作國防及軍事設施之使用並不妨礙都市計畫。
4.基於商港法得依需要劃設相關專用區與都市計畫法之執行上並無抵觸,經與會各單位討論後達成共識,可維持原港埠用地,勿須變更為國防設備專業區。
(六)後續辦理事項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基隆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