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88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信義區福德段四小段135地號等7筆保護區土地為宗教特定專用區(松山慈惠堂)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881
案件id
wMNwN2
概要說明
- 說明:
(一)有關臺北市保護區開發政策或原則、本案保護區劃設理由是否已消失、土地坡度及坡向分析、地質狀況,以及是否位於相關法令限制開發地區等,請補充說明。
1.本市保護區開發原則係針對本市特有天然資源之保護區,為避免土地零星開發造成管理不易,導致景觀凌亂及資源及土地遭受污染及破壞,得檢討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以利有效管理,提升土地及資源之使用效益。
2.松山慈惠堂於58年即已設立,且已取得依「寺廟登記規則」登記之募建寺廟資格,參酌內政部有關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需俟都市計畫變更完成輔導其合法化後,始得補請領建築執照取得合法地位,且本案基地長年已作宗教寺廟使用,現況均已建築完成,為加強其現況與後續建築開發之管理,應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變更都市計畫。
3.本案基地依據鑽探結果,主要之層理面走向為1.無(涉本市通案性原則)2.P.143.P.104.無初審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N23oE,傾角25oSE向南;主要節理有兩組即走向N75oE,傾角80oNW及走向N25oW,傾角85oSW。整體而言,本基地邊坡並非屬順向坡。本案地質分為出露地層為石底層,岩性以砂岩、頁岩、及其互層所組成。且台北斷層於北側300M處以東西走向通過,基地及鄰近地區並無破碎帶,邊坡非屬順向坡,為穩定地質。(詳附件一)另土地坡度分析圖(詳附件二)。
4.本案雖屬山坡地範圍,但依據本市環境地質資料庫,基地為環境敏感度「低」地區。
(二)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75條規定,保護區得附條件允許宗祠及宗教建築使用(如附表),有關本案必須變更都市計畫之理由,請補充說明。
1.內政部於91年5月21日第0910078842號函『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處理原則』,其係為協助民國90年3月31日以前既存違規使用之事實,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茲因宗教文化設施之需求與發展為社會走上合諧與永續發展非常重要之一環,亦屬適應社會經濟發展之需要,但以現有都市計畫制度並無法預為規劃和解決其長期存在與既有利用問題,本市基於彌補此制度缺陷之考量,故以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
2.本計畫區位於保護區範圍內,依據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保護區得附條件允許作「第44組:宗祠及宗教建築」使用,惟基地面積3,000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本案因基地面積已超過3,000平方公尺故循個案變更途徑辦理。
3.另本案係合法登記之宗教寺廟(北市民寺登字第086號),為使寺廟建築及周邊環境在符合都計與建管法令下,能有進一步改善空間,並響應本市「親山廊道計畫」,配合虎山登山步道整修環境提供市民親近山林的寧適據點。故依循相關法令及「專案輔導宗教事業合法化處理原則」辦理,納入都市計畫管制,改善整體環境。1.P.12.P.143.P.14(三)本案擬變更保護為可建築用地,請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
1.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都市計畫保護區係農業用地之一,本案保護區土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應依該條例第10條規定,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查本府都市發展局前於94年10月17日為本案召開研商會議,本府產業發展局與會表示對本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無意見,且是日會議紀錄(略以):「與會各相關單位皆依權管及法令等規定表示相關建議及意見,對松山慈惠堂申請變更一案也一致表達樂觀其成,本局同意辦理本案後續都市計畫變更事宜。」,故本案業經本市農業用地主管機關同意。無2.參酌「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目前本案範圍內雖包含部分平均坡度40%以上之地區,然本案較陡之四級坡以上土地主要分布於基地邊緣及P.4初審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之基地使用限制規定,本案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爰本案土地如有上開情形,建議維持原計畫。東北側地區(詳附件二)。現況廟宇建築主要在平均坡度30%以下地形之範圍,平均坡度40%以上之地區現況多維持原始地貌,僅部分作為擋土牆等設施(主殿西側駁坎)。未來將於細部計畫書載明,除水土保持必要設施外,坡度30%以上且未開發地區不得作建築使用及保持原始地貌。考量目前慈惠堂實際使用範圍與權屬之整體性,建議本案維持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範圍。
3.本案變更後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交通與環境等影響分析,請補充說明。1.本案位於四獸山之虎山登山步道入口處,為臺北市民前往登山必經之地,具有森林區休憩節點之功能,於整個親山廊道體系中位居要點。然進入四獸山之虎山登山步道入口並無鄰接計畫道路,本案透過變更劃設之道路用地,此計畫道路可連通至虎山登山步道入口,有助於提升親山廊道環境,使市民更易親近山林資源。
2.本案周邊透過植栽與周邊生活環境適當區隔,確保鄰近居住寧適性,除不影響周邊居民外,更可提供居民良好的生活空間。
3.本案目前設有遊覽車停車位10位、小客車停車位105位,以便於民眾使用。然慈惠堂依習俗舉辦寺廟活動時,停車空間有所不足,為減少對周邊交通、環境所產生之影響,本案依本府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二次小組審議結論第二項:「有關交通部份建議在建蔽率30%的前提下儘量提供小汽車停車空間,並搭配廟方所提供之接駁巴士以滿足假日及法會期間之停車需求…。」以固定的班次頻率進行免費巴士接駁服務,鼓勵民眾搭乘。P.184.本案變更應提供適當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其比例是否符合相關都市計畫審議規範,或臺北市通案性回饋原則等,請補充說明。1.目前本市其他保護區變更案例,多為提出30%~40%土地面積(或代金)之回饋,各該案例土地皆屬未開發或需重新整體開發之土地,惟本案係依內政部宗教寺廟合法化之輔導,始變更為宗教用地,寺廟主體已興建完成,將無重大開發情事。考量變更回饋之目的係將都市計畫變更後土地漲價部分得以回歸公眾,而本案既為依中央政策落實宗教寺廟合法化之案件,且土地亦不因都市計畫變更而提升其開發強度或有增值情形,故其回饋條件應有別與其他保護區變更案例。
2.本案回饋計畫將載明於細部計畫書,回饋之公益性設施樓地板面積不低於總容積樓地板面積30%;另慈惠堂長年來從事慈善公益不遺餘力,收入之各界善款除投入於捐款贊助學術、文教機構團體及協助公私部門所舉辦公益活動外,更於堂內提供多項公益性設施供公眾使用,具體回饋社會。1.無(涉本市通案性原則)2.P.185.本案如無法採區段徵收開發,應1.依行政院88年2月8日台八十八內05883號函示修正內容:「…有關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1.無2.P.18初審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請臺北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惟經臺北市政府認定符合「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或公益事業使用」,免辦區段徵收者,得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仍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特殊案例之開發方式,建議如有左列各點情形者,准予授權由原都市計畫核定或備案機關都市計畫委員會,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免再個案層層請示,惟如經審定免辦區段徵收者,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以符開發許可之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七、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公益事業或零星工業區就地擴大變更毗鄰土地為工業區使用者。」本案為宗教使用,且堂內設有社區活動中心及寄宿禪房等公益設施,符合「屬於教育文化、醫療服務、社會福利或公益事業使用」,故本案符合免辦區段徵收者。
2.本案回饋內容主要有既成道路變更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之興闢維護費用、登山入口意象之強化工程、道路用地、路燈之永久認養維護及公益性樓板之提供。回饋說明如下:
(1)興闢公共設施A.既成道路變更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之興闢維護費用,由慈惠堂自行負責。
B.調整道路線形後,其周邊綠化植栽工程由慈惠堂負責。
(2)公共設施認養維護道路用地、路燈由開發人興建完成後,並永久認養維護。
(3)登山入口意象之強化工程承諾配合本府對虎山登山入口意象之美化工程,進行負責規劃設計、施工及永久認養維護,有助於提升親山廊道環境之自明性,使市民更易親近山林資源。
(四)本案涉及回饋事項,請臺北市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本案建議俟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確認本案後續辦理方向後,本府將儘速與申請者簽訂協議書相關事宜。
無(五)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慮,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謹遵辦理。
無(六)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保署依環境影響評估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3條第四項之規定,宗教之廟、堂興建或擴建符合位於國家公園、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位於山坡地,申請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者、或申請開發面積五公頃以上或擴建面積累積三公頃以上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非位於國家無初審意見處理情形說明對照頁數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公園及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雖本案屬山坡地範圍,但函詢環境保護局後,本案依96年8月7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秘(一)09634266600號函說明本案因未達法定開發規模,故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七)本案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涉及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請市府依法查處。
本案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涉及相關法令檢討等課題,將依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9月20日第617次會議決議暨99年10月7日第618次會議宣讀上次會議紀錄修正事項:「依現行規定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係以拍照列管,有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形者始立即拆除,本案基於公共安全理由期能納入輔導管理範圍。」。P.23
- 四、內政部民政司100年1月11日內民司字第1000012732號書函略以:「基於宗教用地使用輔導合法化原則,只要符合相關規定者,本司原則上予以尊重。」並請參考。
敬悉。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