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891-審議事項-第3案:苗栗縣政府函為「變更三灣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891
案件id
8RV6y6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4月7日第22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苗栗縣政府100年6月24日府商都字第100012510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公哲(召集人)、賴委員美蓉、劉委員小蘭、邱委員英浩及林委員志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業於100年8月30日、101年1月10日、101年6月19日及101年7月13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苗栗縣政府已於101年9月4日府商都字第1010176755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不予採納增加住宅區之劃設。
2.三灣外環道路業經選線規劃定案,且變更都市計畫亦於99.10.28府商都字第09902004022號函發布實施在案,故其興闢路線不宜任意變更。
3.原陳情案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4月7日第229次會決議: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本計畫區人口並無明顯成長,且現行計畫劃設之住宅區面積已逾法令規範之面積,故尚無增加住宅區之劃設需求。
(2)農業區土地之使用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並請縣政府會同鄉公所對陳情人妥為說明。
逕人案鄧文龍等3人灣中段284、528地號等2筆1.地號三灣鄉灣中段284號(兒童遊樂場用地),尚未達設置標準,試問何時會達到,「生育力下降、青年人口外流」,有作為的苗栗縣政府及三灣鄉公所,要如何提昇達標準設置,規劃至今已達30載,小孩落地30年都已能成家立業了,兒女成群,還要強佔民地到何時?建議該地解編,還地於民。
2.地號三灣鄉灣中段528號(8公尺道路用地),因涉沿線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整體交通系完整性,試問危害到誰?打通80米長1.鑑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佔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而三灣都市計畫區前述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僅佔三灣都市計畫區總面積之0.87%,未達設置標準,故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不宜將兒童遊樂場用地變照縣政府研析意見(即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的8米路會影響到交通整體性?(應當是活化與便利),若否定,政府當初為何要規劃?還重劃地號529為建地。試問無路可通行如何建設蓋屋,無水可耕作,無法蓋屋,無路可走,還要課徵地價稅,道理何在,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3.建議地號三灣鄉灣中段528號(8公尺道路用地)開通,否則解編還地於民。
4.地號三灣鄉灣中段529號(住宅區)因528地號不開通,無路無法蓋屋,何來課徵地價稅?有路可供完整利用,繳稅心甘情願。
更為其他分區使用。
2.8公尺計畫道路,因涉沿線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如上坪段526、529、282-4、280-2、548、549、550等地號),且其與兒童遊樂場使用應有所區隔,故經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不宜廢止。
3.本案所陳兒童遊樂場用地及路長約80餘公尺之8公尺計畫道路,建請三灣鄉公所考量優先納入徵收興闢,以符地方需求。
4.原陳情案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4月7日第229次會決議: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兒童遊樂場用地係考量鄰里單元分佈,並以維持社區生活環境品質及發揮地區防災功能之考量,且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本計畫區公園、體育場、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尚未達設置標準,故不宜將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為其他分區使用。
2.8公尺計畫道路,因涉沿線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整體交通系統完整性,故不宜任意變更調整或廢止。
逕人案三灣鄉公所灣中段810、809-1、811-1及812-1地號等4筆計畫本鄉都市計畫區內和平街目前道路用地為灣中段810、809-1、811-1及812-1地號等4筆,因苗栗縣政府已於100年度內計畫辦理徵收價購,故有關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3案擬調整道路用地位置變更內容,是否於審議階段提出說明先行撤案,以免產生後續爭議。建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3案討論。
理由:
1.變更三灣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3案係考量該8公尺計畫道路樁位圖與地籍線不符,最大誤差約1.9公尺,為免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三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地籍再次辦理分割,影響地主權益,故依地籍分割成果調整該道路用地之位置。
2.現因該計畫道路已依樁位圖辦理分割,且苗栗縣政府已納入100年度闢建計畫,故建議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3案應予維持原計畫,以配合道路徵收價購作業之辦理時效。
逕人4案陳李玉蘭、張志文(代理人:薛素玉)上坪段573-3、573-4地號等2筆1.本人於民國96年6月18日將地號上坪段573-2地目田面積45.07㎡(約13.63坪)以每坪市價新台幣26,412元賣給三灣鄉農會,當時公告地價為900元/㎡,請問縣府要以公告地價1,715元來徵收百姓土地合理嗎?2.縣府要建設鄉里犧牲本人居住數十年的房子及土地,我們已經非常無奈,理應要為百姓著想,雖無使用執照但每年也有繳稅,已繳26年理應要從寬認定。縣府只以70萬要來徵收我的房子面積有140㎡,試問合理嗎?請問總統70萬可以蓋怎麼樣的房子?以目前的物價指數我們要不吃不喝多少年才能將縣府搶走我們的土地和房子再賺回來?3.縣府在民國80年間開發三灣鄉台3線95K時,灣銅段地主鍾瑞雄當時地目為林(山坡地保育區)為何建物可就地合法,地目可變更為建地?代理人薛素玉也於100年8月30日前往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參與會議,說明我們的需求,署長也允諾會再協調,但目前尚未收到任何回覆。本人一開始就要求要變更為建地,貴府徵收我們多少土地請就地合法多少給我們。我們只是要再建一1.建議併人1案討論。
2.本府於100年11月8日府商都字第1000224069號函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地政處就地價查估及暫停施工乙節,逕復陳情人並副知本府。併逕人1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棟房子自住,並非像財團要抄地皮,請縣府同理心為民眾著想。
4.本人公司登記地址雖不在此地號上,但也有合法的營利登記證,為何沒有機具搬遷費,政府目前正在輔導無工廠登記的中小企業合法化,難到縣府不能為姓著想嗎?5.對丈量雨棚鐵屋已遷除3分之2,理應要補償全部,在貴府的認知上是有誤差的,請相關單位能重新丈量。
6.對於人口搬遷費本人及家屬在此已經居住20年,特請鄰長開立證明。
7.以上訴求在未有明確答覆前,請縣府各施工單位勿在本人土地上施工。
逕人5案林阿發等13人機三機關用地與新行政園區為就苗栗縣三灣鄉公所長期嚴重瀆職,並怠責迄今逾37年餘,期間均未將最始之『三灣都市計畫』內所定「三灣鄉公所用地(亦即現在三灣鄉公所所在地,機三用地)」依法辦理徵收以興建三灣鄉公所,反於最近向上故意隱匿本區(農業區)絕大多數農地所有權人堅決反對之意見,執意向貴會提案申請變更該「原機三用地」為「住宅區」以圖利特定他人,卻同時轉而提案申請變更而欲強制徵收本人等之原有農業區耕地、三灣梨園、農宅…等為「新三灣鄉公所」之興建用地(即變更為機關用地),嚴重違反土地徵收之公益性、適當性、合法性與必要性,並有損本區人等合法權益及日後生活至鉅。故特緊急提出本件陳情,懇請貴會鑑察,並速駁回其正向貴會所提之相關「二」都市計畫變更申請案,以維法治及公義。
建議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7、8案討論。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七、八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與建議事項苗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案三灣鄉公所三灣鄉台3線外環道南側銜接路口台3線苗栗縣三灣鄉外環道路工程業已興闢中,惟其南側銜接台3線處之計畫寬度僅15公尺寬,計畫道路寬度不足佈設雙向4車道及外路肩,為利該路段之交通流量分流改善,茲檢送「苗栗縣三灣鄉台3線外環道南側銜接路口建議路線圖」乙份,惠請納入本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審議。建議採納。
理由:
1.所陳土地均屬公有地。
2.增加該路段路幅寬度,有利交通量分流。照縣政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
附圖一項目面積(公頃)百分比(%)住宅區0.0975.00綠地0.0325.00總計0.12100.00附圖二項目面積(㎡)百分比(%)住宅區2,92369.90廣場用地4069.71道路用地85320.40公共設施用地小計1,25930.10總計4,182100.00附圖三項目面積(公頃)百分比(%)機關用地0.5660.22道路用地0.3739.78總計0.93100.00附圖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