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891-審議事項-第7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大社都市計畫(配合區段徵收計畫)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891
案件id
YnYUuw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本會97年7月29日第687次會審議決議:「為求周延,本案退請高雄縣政府針對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研提具體書面意見並重新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後,再行提會討論。」,案經原高雄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辨理後並補充書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再提98年5月19日第707次會審議決議略以:「…為配合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會92年6月24日第562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辦理之規定,依下列方式辦理:1.請高雄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高雄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並准高雄市政府101101101101年年年年33月月月月2828日日日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1240300號函及101年7月1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2801700號函檢送(重新提請內政部審議)計畫書、圖等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98年5月19日第707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高雄市政府將本案自本會第707次會審議完竣後,辦理與執行具體事項、開發期程再延長3年之相關具體理由與經費編列執行情形及如未能於期程內完成等相關因應措施與對策等補充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
- 二、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2點,區段徵收範圍之「住一」居住單元基地面寬規定,市政府基於考量將來土地分配情形及為降低區段徵收阻力,擬將本計畫區南、北(側)共三處共三處共三處共三處住宅區街廓放寬為不得小於4.2公尺公尺公尺公尺(原計畫最小原計畫最小原計畫最小原計畫最小面寬面寬面寬面寬7.5公尺至公尺至公尺至公尺至8.5公尺公尺公尺公尺)後,對於影響都市整體視覺景觀及實際土地分配之試算結果,請市政府補充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為求審慎周延並鑑於涉及以區段徵收開發之變更案規定,本案於核定前請高雄市政府依據內政部100年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90261119號函示,應先提報內政部土地徵收委員會報告並獲同意,以利後續作業之推動。
- 四、參據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列席人員說明,由於作業疏失,原提案道路用地(18處)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其中一處(編號10)已於本會第707次會已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建議刪除乙節,同意採納。
- 五、為配合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本案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辦理:
(一)請高雄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次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高雄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本次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六、本案將原計畫之道路用地剔除於區段徵收範圍,改以一般徵收方式開發部分,為避免影響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本案請高雄市政府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