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11-審議事項-第8案:原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岡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11
案件id
SCAzW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11月5日第132次會及99年11月26日第13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原高雄縣政府99年12月17日府建都字第0990335954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顏前委員秀吉、謝委員靜琪、林委員志明、蕭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0年4月28日、100年8月2日、100年9月15日、101年1月10日、101年2月21日及101年3月6日召開6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初步建議意見,案經高雄市政府101年10月3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38971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附件
-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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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變更回饋原則修訂對照表公共設施變更回饋原則修訂對照表公共設施變更回饋原則修訂對照表公共設施變更回饋原則修訂對照表原高雄縣政府核議通過內容原高雄縣政府核議通過內容原高雄縣政府核議通過內容原高雄縣政府核議通過內容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變更回饋方式1.回饋公共設施用地(1)計畫書中附帶條件變更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或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且其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由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者。
(2)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者。
2.回饋代金(1)變更範圍內屬合法建物之私有土地,其所有權人達50%以上,無其他土地可供負擔者。
(2)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未超過500平方公尺者。
(3)其他特殊情形,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3.回饋比例:除變更個案另有規定者外,應以下列比例為準。
變更項目回饋比例住宅區原市場用地為30%;其餘公共設施用地為35%商業區原市場用地為35%;其餘公共設施用地為40%4.代金計算公式=申請基地面積×回饋比例×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
5.基地之申請規模至少為一宗完整基地(可申請建築)。(一)變更回饋方式1.回饋公共設施用地(1)計畫書中附帶條件變更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或應辦理整體開發地區,且其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由變更範圍土地所有權人依產權比率共同負擔者。
(2)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者。
2.回饋代金(1)變更範圍內屬合法建物之私有土地,其所有權人達50%以上,無其他土地可供負擔者。
(2)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未超過500平方公尺者。
(3)其他特殊情形,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3.回饋比例:除變更個案另有規定者外,應以下列比例為準。
變更項目回饋比例住宅區原市場用地為30%;其餘公共設施用地為35%商業區原市場用地為35%;其餘公共設施用地為40%4.代金計算公式=申請基地面積×回饋比例×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
5.基地之申請規模至少為一宗完整基地(可申請建築)。
原高雄縣政府核議通過內容原高雄縣政府核議通過內容原高雄縣政府核議通過內容原高雄縣政府核議通過內容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減免回饋條件1.公共設施用地於原核定都市計畫劃設為可建築用地,經本次檢討變更為住宅區者,得屬恢復為原使用分區,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免回饋。
2.都市計畫辦理檢討、重製,原核定都市計畫、樁位成果與地籍分割資料不吻合而需調整變更,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免回饋。
3.其他特殊之情形經提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二)減免回饋條件1.公共設施用地於原核定都市計畫劃設為可建築用地,經本次檢討變更為住宅區者,得屬恢復為原使用分區,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免回饋。
2.都市計畫辦理檢討、重製,原核定都市計畫、樁位成果與地籍分割資料不吻合而需調整變更,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免回饋。
3.其他特殊之情形經提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三)回饋時機1.附帶條件應擬定細部計畫或應整體開發地區,應將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移轉登記鎮公所後,始得發照建築。
2.無須擬定細部計畫或應整體開發地區,應於產權移轉或建照核發(新建、改建)前完成回饋代金繳納。
3.附帶條件由低價值土地變更為高價值土地,或由公共設施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未依規定辦理回饋者,仍應維持原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三)回饋時機1.附帶條件應擬定細部計畫或應整體開發地區,應將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產權移轉登記市政府後,始得發照建築。
2.無須擬定細部計畫或應整體開發地區,應於申請建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前完成回饋代金繳納。
3.附帶條件由低價值土地變更為高價值土地,或由公共設施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未依規定辦理回饋者,仍應維持原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回饋基金公共設施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回饋金應專款專用於徵收公共設施用地。(四)回饋基金公共設施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之回饋金應納入高雄市都市更新與都市發展基金。
附件附件附件附件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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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變變變2828案調整修正變更內容案調整修正變更內容案調整修正變更內容案調整修正變更內容((((一一))))共同負擔處分方案共同負擔處分方案共同負擔處分方案共同負擔處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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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服務基金及眷改基金應提供相同比例(62.88%)之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回饋,並集中劃設為變更後之機關用地、道路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
2.公共設施用地無償提供後,第一種商業區始得發照建築。
3.變更後商業區經標售或其他開發利用,其收益依各該權利範圍均分原機1-5用地及文小9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管理基金。
原計畫新計畫機關用地(1.57公頃)文小用地(2.84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1.27公頃)第一種商業區(1.73公頃)機關用地(1.82公頃)道路用地(0.09公頃)附帶條件:
1.應共同無償提供變更後之機關、兒童遊樂場及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後,第一種商業區始得發照建築。
2.變更後第一種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3.原機1-5用地及文小9用地在共同負擔公共設施後,得依各該權利範圍共同均分變更後商業區經標售或其他開發利用之收益。
(二)共同負擔處各自處分方案:1.生產服務基金及眷改基金應提供相同比例(62.88%)之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回饋,並集中劃設為變更後之機關用地、道路用地及兒童遊樂場用地。
2.公共設施用地無償提供後,第一種商業區始得發照建築。
3.生產服務基金及眷改基金各自取得一處商業區,自行處分納入基金收益。
原計畫新計畫機關用地(1.57公頃)文小用地(2.84公頃)兒童遊樂場用地(1.27公頃)第一種商業區(1.73公頃)機關用地(1.82公頃)道路用地(0.09公頃)附帶條件:
1.應共同無償提供變更後之機關、兒童遊樂場及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後,第一種商業區始得發照建築。
2.變更後第一種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3.原機1-5用地及文小9用地在共同負擔公共設施後,得依各該權利範圍配回第一種商業區土地,其區位、範圍及面積詳如附圖。
原機原機原機原機11----55用地及文小用地及文小用地及文小用地及文小99用地配回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示意圖用地配回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示意圖用地配回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示意圖用地配回變更為第一種商業區示意圖原機1-5用地(0.68公頃)原文小9用地(1.05公頃)附件三、變更住宅區為第二種商業區回饋辦法對照表原條文高雄市政府建議修正條文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