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41-審議事項-第6案:臺南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41
案件id
vcPDqW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5月28日第219次會議及99年8月25日第22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原臺南縣政府99年10月19日府城都字第099026621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2條及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王前委員秀娟、王前委員惠君、李委員正庸、高委員惠雪、黃委員德琳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王前委員秀娟擔任召集人,於99年11月30日及100年6月14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因王前委員秀娟及王前委員惠君任期已屆滿,經重新簽奉核可,由李前委員正庸接續擔任召集人,並增加顏前委員秀吉、郭委員瓊瑩接續擔任專案小組成員,於100年12月27日、101年3月22日、101年6月1日聽取臺南市政府簡報第3次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臺南市政府101年11月5日府都規字第1010744360號函送該府依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有關稅賦減免之法令規定非屬都市計畫法令範疇,建議台灣糖業公司函詢主管機關解釋後,另案辦理。」。
2.另依前開會議紀錄函,本次所陳情意意見,尚無相關法令可適用。
3.爰此,建議台灣糖業公司函詢主管機關解釋後,據以作為後續執行之依據,以維護台灣糖業公司之權利。同意採納市政府左列說明,有關稅賦減免之法令規定非屬都市計畫法令範疇,建議台灣糖業公司函詢主管機關解釋後,另案辦理。遵照辦理。
- 六、同意採納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回應資料,除劃設4處滯洪池兼公園用地部分,同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4外,經檢核本計畫規劃內容,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7、8、9、10、11、12等條文規定。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7、8、9、10、11、12等條文檢核表項目條文內容本計畫規劃內容處理說明第6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為解決本計畫區地勢低漥且鄰近三爺溪,開發後易產生水患問題,本計畫共劃設4處滯洪池兼公園用地,以作為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另於實質計畫內亦包含都市防災計畫,對於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均加以規劃(詳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回復意見p附1-p附6)。有關第6條相關補充內容,詳報告書P4-10、P5-10~P5-25、P8-13~P8-15。
第7條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 一、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
- 二、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
- 三、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
- 四、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
- 五、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或計畫。
第8條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
- 一、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
- 二、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原則。
- 三、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
- 四、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
- 五、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1.本計畫已視實際需要擬定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與生態都市規劃原則,相關說明(詳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回復意見p附7)。
2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簡報資料第12頁人本交通發展策略及原則,修正為「...區內應建構行人徒步空間及自行車道系統,形塑完整綠色運輸。」,有關第7、8條相關補充內容,詳報告書P6-10~P6-11。
第9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下列地區應辦理都市設計,納入細部計畫:
- 一、新市鎮。
- 二、新市區建設地區:都市中心、副都市中心、實施大規模整體開發之新市區。
- 三、舊市區更新地區。
- 四、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物之周圍地區。
- 五、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及區域計畫指定景觀道路二側一公里範圍內之地區。
- 六、其他經主要計畫指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之地區。
都市設計之內容視實際需要,表明下列事項:
- 一、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及其綠化、保水事項。
- 二、人行空間、步道或自行車道系統動線配置事本計畫區除訂定都市設計相關規定事項外(詳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回復意見p附8-p附12),並另訂「『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都市設計及整體開發審議規範」,以為都市設計審議及執行依據。有關第9條相關補充內容,詳報告書P8-25~P8-30。
51項目條文內容本計畫規劃內容處理說明項。
- 三、交通運輸系統、汽車、機車與自行車之停車空間及出入動線配置事項。
- 四、建築基地細分規模及地下室開挖之限制事項。
- 五、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風格、綠建材及水資源回收再利用之事項。
- 六、環境保護設施及資源再利用設施配置事項。
- 七、景觀計畫。
- 八、防災、救災空間及設施配置事項。
- 九、管理維護計畫。
第10條非都市發展用地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時,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
前項變更範圍內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除變更範圍內必要者外,應視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適當劃設供作全部或局部計畫地區範圍內使用之公共設施,並以原都市計畫劃設不足者或汽車、機車及自行車停車場、社區公園、綠地等項目為優先。現行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為31.46%,本次變更涉及非都市發展用地之面積共10.05公頃,其中包含9.68公頃之公共設施用地,故並無「低於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占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之比」之疑慮。
上述變更係規劃滯洪池用地(兼供公園使用)8.52公頃、變電所用地0.52公頃、機關用地0.51公頃、道路用地0.12公頃、綠地0.0011公頃,以滿足整體都市發展需求。遵照辦理。
第11條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應配合地方文化特色及居民之社區活動需要,妥為規劃設計。為維護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之整體環境及生活品質,本計畫區除訂定都市設計相關規定事項外(詳第5次專案小組會議回復意見p附8-p附12),並另訂「『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都市設計及整體開發審議規範」,有關都市街坊、街道傢俱設施、人行空間、自行車道系統、無障礙空間及各項公共設施,均有相關規範。有關第11條相關補充內容,詳報告書P8-27~P8-29。
第12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針對舊有建築物密集、畸零破舊,有礙觀瞻、影響公共安全,必須拆除重建,就地整建或特別加以維護之地區,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研訂更新基本方針,納入計畫書規定。本計畫區為新開發地區,現況係屬初期開發階段,故目前尚無更新計畫之需求。遵照辦理。
- 七、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擴大都市計畫部分:
序號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說明七(一)原臺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5月28日第219次會議審決,先就涉及污水處理廠及聯外道路部分【即「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污水處理場及其聯外道路部分)」】先行報部審議,該案涉及擴大都市計畫部分係依據三爺溪排水河川治理計畫調整,河川區面積增加0.3公頃、鐵路用地面積增加0.01公頃、道路用地面積增加0.01公頃,並配合台南市仁德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水資源回收中心設置計畫,所需污水處理場用地面積約5.06公頃,且考量擴大計畫範圍完整性予以劃設4.59公頃之農業區作為未來發展腹地,故擴大部分總計面積9.97公頃,案經本部都委會第734次會議決議照案通過,原臺南縣政府於99年8月30日公告發布實施在案。
(二)原臺南縣政府於99年10月19日府城都字第0990266218號函送「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報請本部核定,99年11月30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中,原臺南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表示,依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99年11月4日水六利規字第09903005890號函說明二略以:「旨揭中央管區域排水治理計畫堤防預定線業已公告,需配合堤防預定線辦理之都市計畫區計有...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請該府於都市計畫變更通盤檢討時一併納入辦理,以利後續排水治理工程用地取得作業之進行。」,該府經套疊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公告圖籍與本案變更範圍線不一致,爰本專案小組建議請原臺南縣政府依經濟部水利署公告之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內容修正計畫書圖並檢送前開會議紀錄請原臺南縣政府依照辦理,嗣後台南市政府於100年5月19日府都規字第1000360897號函送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資料到署,查該府所送補充資料第24頁審查意見十略以:
「...本案審議期間,第六河川局於99年9月24日新公告河川治理線,本案配合三爺溪新公告之河川治理線調整計畫範圍後,面積增加0.2515公頃,故計畫面積調整後為362.95公頃」,亦即本案擴大都市計畫面積再增加0.2515公頃。
(三)綜上,合計擴大都市計畫面積10.2215公頃(先公告發布實施9.97公頃及本特定區計畫0.2515公頃),據本署綜合計畫組書面意見:(1)依本署100年1月11日召開「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修正草案研商會議結論,針對「得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之案件規定修正如下:
「...(一)因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行政界線調整等需要辦理擴大都市計畫,且其面積在十公頃以下。(二)全市均已實施都市計畫...」,考量本案計畫範圍屬臺南市(原臺南縣)轄區(按:行政轄區並未全部實施都市計畫),且經市府確認擴大都市計畫面積超過10公頃,則本案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按前開要點規定,研提申請計畫書向本部提出申請,報請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2)另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5年4月11日公告修正「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規定,「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僅適用面積10公頃以上)」,另該署並針對此類案件訂有「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僅適用面積10公頃以上)之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與區域計畫聯席審查程序」(四)同意採納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之補充資料,台南市政府邀集經濟部水利署100年8月18日召開前述議題研商會議決議,本案維持現行「擴大及變更台南都會公園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污水處理廠及其聯外道路部分)」計畫範圍線,不予調整(擴大都市計畫範圍維持面積9.97公頃,爰無須先報請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其與公告之三爺溪排水河川治理線差異部分,於縮減範圍變更恢復為原分區,擴大範圍部分則納入周邊都市計畫區及非都市土地處理,其調整原則如下:
(1)與「高速公路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交接部份,依河川治理線調整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其縮減範圍變更河川區為農業區,擴大範圍納入刻正辦理之通檢案,如有急迫性則請六河局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2)與非都市土地交接部份,依河川治理線調整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其縮減範圍變更河川區為農業區,擴大範圍則維持非都市土地方式辦理。
(3)與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交接部份,依河川治理線調整計畫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其縮減範圍應變更河川區為農業區及乙種工業區,擴大範圍已納入「變更仁德(文賢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逾期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表第逾1、逾5及逾7)案」辦理。有關維持計畫範圍並依據三爺溪排水河川治理計畫調整二側土地使用,已依據左列原則調整,詳報告書P7-10。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臺南市政府101年11月5日府都規字第1010744360號函送依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