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51-審議事項-第1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大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51
案件id
C1X454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1年4月10日第777次會審議完竣,其中決議略以:「…,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變更範圍或與原公開展覽草案不一致者,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依本會上開決議於101年6月26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日,期間並無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經臺中市政府依本會決議於101年11月28日以府授都計字第1011936804號函送修正後之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惟因原審議時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三-一案(重劃區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部分面積誤繕及編號第四、五案地號漏列等,故擬配合實際情形修正,爰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退請臺中市府依照本次繕正內容(如后附表)及本會第777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表「變更大安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繕正對照表部都委會決議內容報部核定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繕正說明|加油站專用區附近重劃區住宅區(5.11)停車場用地(停一)(0.08)市場用地(市二)(0.34)廣場用地(廣一)(0.15)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三)(0.16)道路用地(1.088)附帶條件一:係指必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應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辦理開發,否則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6.93)取消附帶條件一之規定。本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附帶條件規定,市地重劃範圍應於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辦理開發,否則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
-住宅區(5.11)停車場用地(停一)(0.05)市場用地(市二)(0.34)廣場用地(廣一)(0.15)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三)(0.37)人行步道用地(0.05)道路用地(1.20)附帶條件一:係指必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應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辦理開發,否則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7.27)取消附帶條件一之規定。本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附帶條件規定,市地重劃範圍應於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辦理開發,否則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
-1.依原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項目,分別列明人行步道用地及道路用地之面積。
2.配合原計畫數字格式,面積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
3.停車場用地(停一)恢復為農業區部分繕正為0.05公頃;另0.03公頃係配合中油公司土地權屬調整原土地使用分區為加油站專用區(變五案)。
4.兒童遊樂場用地(兒三)、人行步道及道路用地等面積依現行計畫繕正。
5.新計畫農業區面積依前述說明補正。
部都委會決議內容報部核定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繕正說明|加油站專用區附近重劃區漏列漏列漏列加油站專用區(0.02)農業區(0.02)加油站專用區鄰近地區樁位圖經與地籍套繪後發現,地籍分割情形與原都市計畫圖範圍不符,經查核,計畫圖與93年8月修正之樁位圖相符,地籍圖尚未依修正後之樁位圖分割,但原計畫加油站專用區係依其權屬劃定,且與原地籍圖相符,故配合中油公司土地權屬調整原土地使用分區。部都委會第777次會議決議內容漏列予以補正。
四加油站專用區北側加油站專用區(0.01)機關用地(機七)(0.01)1.消防分隊與分駐所及戶政事務所位於同一基地內,現有空間不敷使用,嚴重加油站專用區(0.01)機關用地(機七)(0.01)1.消防分隊與分駐所及戶政事務所位於同一基地內,現有1.機關用地變更範圍為福東有關配合消防分隊新廳舍所留設之出部都委會決議內容報部核定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繕正說明市場用地(市二)(0.13)道路用地(0.03)附帶條件一:係指必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應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辦理開發,否則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機關用地(機七)(0.16)取消附帶條件一之規定。市場用地(市二)(0.13)道路用地(0.03)附帶條件一:係指必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應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辦理開發,否則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機關用地(機七)(0.16)取消附帶條件一之規定。
加油站專用區(0.02)道路用地(0.02)加油站專用區(0.02)道路用地(0.02)加油站專用區(0.02)道路用地(0.02)採一般徵收方式開發。影響都市防災體系之建立,消防分隊需另行興建。
2.變更為機關用地之土地為臺中市所有。
3.加油站專用區鄰近地區樁位圖經與地籍套繪後發現,地籍分割情形與原都市計畫圖範圍不符,經查核,計畫圖與93年8月修正之樁位圖相符,地籍圖尚未依修正後之樁位圖分割,但原計畫加油站專用區係依其權屬劃定,且與原地籍圖相符,故配合中油公司土地權屬調整原土地使用分區。
4.配合大安消防分隊遷建計畫而變更劃設之機(七)機關用地,其北側聯外道路用地(福東段455地號土地),因廳舍遷建時程急迫,及配合本計畫區內之重劃區恢復為二通前之原土地使用分區,故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
1.機關用地變更範圍為福東段442號土加油站專用區(0.02)道路用地(0.02)採一般徵收方式開發。空間不敷使用,嚴重影響都市防災體系之建立,消防分隊需另行興建。
2.變更為機關用地之土地為臺中市所有。
3.加油站專用區鄰近地區樁位圖經與地籍套繪後發現,地籍分割情形與原都市計畫圖範圍不符,經查核,計畫圖與93年8月修正之樁位圖相符,地籍圖尚未依修正後之樁位圖分割,但原計畫加油站專用區係依其權屬劃定,且與原地籍圖相符,故配合中油公司土地權屬調整原土地使用分區。
4.配合大安消防分隊遷建計畫而變更劃設之機(七)機關用地,其北側聯外道路用地(福東段455及457段442號土地。
2.道路用地變更範圍為福東段454、455及457地號土地。
3.經查,原計畫加油站專用區係依中油公司權屬(福東段458號土地)劃設,現況已依權屬範圍開闢完成,非位於市地重劃區範圍內。
4.有關消防分入道路範圍應包含457地號。
部都委會決議內容報部核定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繕正說明道路用地(0.002)附帶條件一:
係指必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應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辦理開發,否則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0.002)取消附帶條件一之規定。地。
2.道路用地變更範圍為福東段454及455地號土地。
3.經查,原計畫加油站專用區係依中油公司權屬(福東段458號土地)劃設,現況已依權屬範圍開闢完成,非位於市地重劃區範圍內。
4.有關消防分隊遷建相關文件詳附錄一。道路用地(0.002)附帶條件一:係指必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應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辦理開發,否則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0.002)取消附帶條件一之規定。地號土地),因廳舍遷建時程急迫,及配合本計畫區內之重劃區恢復為二通前之原土地使用分區,故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隊遷建相關文件詳附錄一。
五部分停一停車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停一)(0.03)附帶條件一:係指必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應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辦理開發,否則恢復原土地使用分區。加油站專用區(0.03)取消附帶條件一之規定。加油站專用區樁位圖經與地籍套繪後發現,地籍分割情形與原都市計畫圖範圍不符,經查核,計畫圖與93年8月修正之樁位圖相符,地籍圖尚未依修正後之樁位圖分割,但原計畫加油站專用區係依其權屬劃定,且與原地籍圖相符,故配合中油公司土地權屬及重劃範圍縮小,調整原土地使用分區。
經查,原計畫加油站專用區係依中油公司權屬(福東段458號土地)劃設,現況已依權屬範圍開闢完成,非位於市地重劃區範圍內。停車場用地(停一)(0.03)道路用地(0.00)附帶條件一:係指必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應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發布實施後五年內辦理開發,否則恢復原土地使加油站專用區(0.03)取消附帶條件一之規定。加油站專用區樁位圖經與地籍套繪後發現,地籍分割情形與原都市計畫圖範圍不符,經查核,計畫圖與93年8月修正之樁位圖相符,地籍圖尚未依修正後之樁位圖分割,但原計畫加油站專用區係依其權屬劃定,且與原地籍圖相符,故配合中油公司土地權屬及重劃範圍縮小,調整原土地使用分區。
經查,原計畫加油站專用區係依中油公司權屬(福東段458號土地)劃設,現況已依權屬範圍開闢完成,非位於市地重劃區範圍內。福東段458地號現行計畫內容包含部分道路用地(12平方公尺),因漏列故予以補正。
部都委會決議內容報部核定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繕正說明用分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