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51-審議事項-第8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大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51
案件id
PKd0eh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大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經本會100年10月4日第765會審議完竣,第765次會決議略以「…本次報部審議部分案件,如經本會同意採納、修正者或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市政府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依上開本會第765次會決議,自民國101年3月9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1年3月27日假高雄市大寮區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由於公開展覽期間高雄市政府接獲6件陳情意見,經該府以101年9月2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133745000號函送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等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如附表本會決議欄。
「變更大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補辦公開展覽後逕向本會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無極龍鳳宮大寮段2764、2765、2766號等3筆土地第二次陳情(101.11.09):
陳情人於陳情高雄市大寮區大寮段2764、2765地號等2筆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乙案,經高雄市民政局會勘,於會勘發現無極龍鳳宮座落於高雄市大寮區大寮段2764、2765、2766號等3筆土地上。敬請將高雄市大寮區大寮段2764、2765、2766號等3筆土地,變更為宗教專用區。1.本案大寮段2764、2765地號前經內政部765次會議審決,因未取得寺廟合法(或補辦)相關登記證明文件,不符「原高雄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變更審議原則」之規定,故未便採納。
2.本次陳情新增大寮段2766地號乙節,經本府民政局101年11月20日高市民政宗字第10132716800號函表示:
「經查『無極龍鳳宮』非屬本市登記有案之寺廟,惟尚有供奉神像供民眾膜拜事實;鑑此,為輔導本市寺廟合法化及健全發展,促使宗教事務正常運作,進而發揮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等功能,有關旨揭地號土地申請納入通盤檢討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案,基於宗教輔導機關立場,本局敬表同意。」。
3.本案大寮段2764、2765地號前經內政部765次會議審決未採納,有關再次陳情事項及本府民政局意見,提請委員討論。參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不符「原高雄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變更審議原則」之規定,並建議依照該府所送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再1案之研析意見,故本案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2黃金水等11人山子頂段3699、3699-2、3699-4、3699-5、3699-6、3699-8、3699-10、3699-11、3700-3、3700-5、3700-8、3700-12、3700-13、3700-16、3700-17、3701、3701-1、3701-2、3703等19筆地號及內湖段7-1、7-7、7-8等3筆地號就貴署於高雄市大寮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就陳情人等之土地列入開發乙案。陳情人等不同意將所有之土地列入開發。同左。建議採納,維持為農業區。
1.查本案所陳位置除山子頂段3699-8及3700-8等2筆地號土地外,餘18筆地號土地係位於本次通盤檢討之後續辦理第三案範圍內,與其北側農業區有20米計畫道路區隔,如剔除後,對整體之規劃較無影響,亦可使開發範圍更為完整2.本案所陳位置可併鄰近農業區於未來發展需要時,再整體檢討規劃。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同意採納(維持為農業區)。
「變更大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1無極龍鳳宮高雄市大寮區大寮段2764、2765地號本寺雖於97年本次大寮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期間陳情建議變更本寺廟土地使用分區為『宗教專用區』,但均未能列席各次會議陳述本廟主張。1.基於寺廟合法化,乃現行宗教管理基本政策,本寺廟建議變更大寮鄉大寮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宗教專用區變更原則」適用對象,俾使所有有新建寺廟之需者皆能提出檢討。
2.建請同意變更本寺廟所有土地即大寮區大寮段2764、2765等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宗教專用區』。
3.本寺廟期望能列席會議陳情補充說明。
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本陳情案件業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期間提出陳情案件(編逕10),因未取得寺廟合法(或補辦)相關登記證明文件,不符「原高雄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變更審議原則」之規定,故未便採納。
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再2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南部地區工程營產處大寮區水源段804地號等34筆土地1.「變更大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案第5案涉及陸軍官校所屬「官校訓練場」坐落大寮區水源段804地號等34筆土地,面積約69,726平方公尺,位於訓練場範圍內,現為正常駐用營區,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及保護區等。
2.「官校訓練場」為陸軍軍官學校之校地,亦為國軍基礎訓練、軍官基礎研成教育及軍事野戰訓練重要場地,每年皆為三軍六校入伍生團、軍校正期生寒暑訓練、南部部隊及高中職校靶場射擊訓練用地,若依計畫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將影響國軍戰備演訓任務。本案土地為維訓練場地戰備訓練規劃運用,建議將本案坐落大寮區水源段804地號等34筆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以符國軍軍事訓練之用,並將涉及土地剔除於「大寮眷區原址擬定細部計畫」範圍內。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所陳部分土地位於補辦公開展覽內容變更第五案範圍外,屬現行計畫保護區,該部分土地建議維持現行計畫。
2.所陳部分屬變更案第五案範圍內之土地,考量現行計畫已劃設為道路與公園用地,並評估現況地形與坡度,適度調整範圍以為整體開發基地之完整。
3.至於變更為機關用地部分,其毗鄰西側同屬國防使用,建議採毗鄰分區檢討原則,變更為保護區。
本案除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及採納國防部軍備局列席人員建議將部分住宅區變更為保護區(如附件圖、表)外,其餘照補辦公開展覽內容通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再3張簡秀介會社段556-1地號陳情人所有座落高雄市大竂區會社段556-1地號土地前都市計畫編定四米計畫道路,該四米道路通往(市六)內四米計畫道路,而(市六)內四米計畫道路於此次(第三次通盤檢討)已變更為(市六)用地(如圖示)陳情人上開土地由鳳林三路337巷往(市六)四米計畫道路已無開闢之必要亦應變更為(商一)以符實際,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提出意見陳情,盼予採納。
變更大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市六(公有市場地)四米計畫道路變更為市六用地,其連接四米道路通往鳳林三路337巷之四米道路亦應變更為商一用地,以符實際。建議未便採納。
理由:
該四米人行步道為附近住宅區通往市場之較短路徑,且可做為市場用地對外之逃生避難動線之一,故建議未便採納。
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再4陳宗田等七人大寮區山子頂段3431-1、3431-3、3430-4、3429-2、3428-3、3427-3、3425-3、3424-3、3423-3地號等9筆土地所陳土地位捷運、住宅、萬丹路、鳳捷路相夾,灌溉水路已被新工程破壞。請比照鳳林路轉萬丹路(加油站區)之相似條件變更為商業區。建議未便討論。
理由:
所陳範圍土地鄰近後續辦理第三案,相關細節將俟後續擬定細部計畫及相關規劃分析後再繼續討論。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不予討論。
再5劉月圓等24人大寮區山子頂段3264-42等24筆地號1.民劉月圓等24人前向高雄農田水利會承租大寮區山子頂段3264-42等24筆地號之土地,後續於98年9月向原土地所有權人(高雄農田水利會)申請承購,並蒙獲准,陸續自100年9月至101年4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完成,合先敘明。
2.經查民等24人於承購時申購該筆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係為第二種住宅區,民等承購價格亦高於市價,但因該筆土地變更案編號變廿-5案內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維持原計畫。建議同意採納。
理由:
原將該等農田水利會持有之細長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係為避免鄰近住宅區未臨計畫道路,致無法申請建築,今水利會已部分分割出售,為顧全民眾權益,建議該等住宅區應予維持原計畫。
照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同意採納。
23係廢渠之溝渠用地,與民等24人土地毗鄰,故民等24人商議後決定承購,民等24人承購完成後部分人員與原所有土地辦理合併,而部分人員不予辦理,併予說明。
3.鉅料於101年3月高雄市政府辦理「變更大寮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說明書)」內載"變廿-5案"將民等所承購之住宅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此舉將造成鳳林四路寬度不一(頭小、中大、尾小)之道路,用路行人之安全堪慮,陳情貴府將本案取消,恢復原計畫使用,並維民等24人之權益,不便之處,尚請諒察。
再6林立委岱樺變更案第五案眷村改建基地1.查國防部辦理大寮眷村原址遷移案迄今將近10年之久,形成大寮地區發展上的空窗,都市發展延宕至今,並與鄰近城鎮環境發展相較為落後。
2.又該局以目前仍有陸軍官校之演訓任務計畫為由,逕向貴部陳情剔除大寮眷村原址改建範圍,惟就當地民眾所述其演訓任務計畫係無稽之談,為排除影響大寮地區居住環境整體發展窘境,建請貴部將該局陳情建議意見予以撤案,另請軍方全力配合大寮地區都市開發,如參與將可獲開發後財務之補貼,對於政府機關財源亦有所挹注,勿再存有鴕鳥之心態。關於國防部軍備局逕向貴部陳情剔除大寮眷村原址改建範圍乙案,請予以撤案。併再2案。
併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再2案。
附件: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住宅區保護區3.91公園用地保護區1.41步道用地保護區0.06道路用地 Î保護區(0.06公頃)公園用地 Î保護區(1.41公頃)住宅區 Î保護區(0.47公頃)住宅區 Î保護區(3.44公頃)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