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51-審議事項-第1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十一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51
案件id
y7rXQy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經本會99年1月26日第723次會審議完竣,經花蓮縣政府依決議辦理後,(第一階段)案部分,業經本部101年9月14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693號核定,並經花蓮縣政府101年9月27日府建計字第1010177425號函發布實施。
- 二、本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十一案列入第二階段辦理,該府辦理期間接獲人民陳情意見,經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4月9日第133次會議決議「同意採納」,是以本案變更範圍與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23次會決議不符,故花蓮縣政府於101年11月15日以府建計字第1010215008號函送計畫說明書,請再提會審議,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會決議號道路保安宮住宅區(0.45)農業區(0.4)宗教專用區(宗二)(0.85)保安宮建廟於民國前二十年,為登記有案寺廟,且為地方信仰中心,故依其產權範圍調整變更,以符實際。
【備註:附帶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應簽具提供農業區變更範圍內40%土地作為區內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或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換算捐贈代金。
2.停車場留設位置需經地方政府同意。
3.土地權利關係人應簽署回饋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變更範圍以嘉平段1583、1583-1、1588、1590、1595、1596、1597、1610、1610-1、1614、1615、1616、1617、1618、1619、1620、1622、1623、1623-1、1624、1643、1644、1625地號等23筆地號及部分1583-2地號為準。】參採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因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故同意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補充保安宮歷史背景、存在年期及主祀神明等資料納入計畫書。本案除變更範圍嘉平段1588及1610地號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維持本會723次會議決議。
理由:
1.嘉平段1588地號部分:同意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考量宗教專用區之完整性,故維持原計畫住宅區。
2.嘉平段1610地號部分:因地主未提出回饋同意書,故刪除變更範圍,維持原計畫住宅區。
附表二、再向花蓮縣政府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變更內容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33次會決議本會決議1.保安宮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第十一案本案原變更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十一案,業經內政部都委會審決同意附帶條件變更為宗教專用區,且變更範圍以嘉平段1583、1583-1、1588、1590、1595、1596、1597、1610、1610-1、1614、1615、1616、1617、1618、1619、1620、1622、1623、1623-1、1624、1643、1644、1625地號等23筆地號及部分1583-2地號為準。請將嘉平段1588地號剔除於變更範圍外。
同意採納。
理由:考量宗教專用區之完整性,故維持原計畫住宅區。
併變更內容新編號第十一案。
附表三變更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723次會決議花蓮縣政府101年12月21日府建計字第1010235445號函意見本會決議六鄉公所西北側中油加油站加油站用地0.12加油站專用區0.12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調整變更。
【備註:
附帶條件: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之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使用應回饋比例為捐贈30%土地或代金。惟作為上開使用之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加油站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之1/3。土地權利關係人應與縣政府簽署回饋同意書,如不同意繳納回饋金,則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一、本案中油公司於99.07.20來函表示不同意變更加油站專用區,故依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
- 二、本案原增訂有加油站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因本案維持原計畫,故建議增訂加油站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提請大會確認。
同意花蓮縣政府101年12月21日府建計字第號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