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61-審議事項-第1案:內政部為「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機一」機關用地)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61
案件id
6OZJYD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為配合行政院98年8月11日院臺建字第0980091571號函示有關「華山、華光地區都市更新暨林口(機一)機關用地整體規劃及新店小碧潭營區規劃案」之推動事項,爰擬定細部計畫並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都市設計準則,案准該分署100年9月30日城規字第100100243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由報請核定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23條。
- 三、擬定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擬定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100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00年5月21日止,於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林口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100年5月4日假新北市林口區舉辦說明會,且於新北市刊登工商時報101年4月22、23、24日等3天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前委員正庸、彭委員光輝、顏前委員秀吉、林委員志明(交通部運研所)、蕭委員輔導等,並由李前委員正庸擔任召集人,於100年11月8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
- 八、嗣因本會改聘,李前委員正庸、顏前委員秀吉聘任4年屆滿卸任,故本案專案小組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除由彭委員光輝、林委員志明、蕭委員輔導外,再增列賴委員美蓉及張委員馨文,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1年10月26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機關用地,無擬定細部計畫之需要,並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及新北市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基於下列各點目前尚無擬定細部計畫之必要,將來若因行政院政策決定或都市整體發展有擬定細部計畫之需要時,再請本特定區計畫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一)查本案係配合行政院98年8月11日院臺建字第0980091571號函示有關「華山、華光地區都市更新暨林口(機一)機關用地整體規劃及新店小碧潭營區規劃案」之推動事項,爰擬定細部計畫並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都市設計準則,惟「機一」用地未來擬進駐之機關單位、整體規劃配置、開發建設經費、開發主體及相關管制事項等內容,均尚待行政院核定確認,目前似尚無先行擬定細部計畫之急迫性,俟行政院核定確認相關擬進駐之機關單位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以避免將來因本案內容無法符合行政院核定內容與各進駐機關單位之需求,又須變更都市計畫,徒增行政作業之困擾。
(二)查計畫書草案第27頁「事業及財務計畫」(二)略以:「基地公共設施部分,集中各進駐機關面積各留設35%法定開放空間供機一整體開放空間規劃,…並得先由中央統籌處理,統一開闢」乙節,尚無法確認開發單位及主體,將造成未來都市計畫執行之疑義。
(三)新北市政府未來如有先行局部開闢本機關用地之需要時,本計畫書草案有關整體規劃構想及都市設計準則之相關內容,請參酌辦理。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案件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事項及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黃玉階機一請變更「機一」用地為文大用地,以補一般大學用地不足。
未便採納。
理由:
1.學校用地需求,應由教育主管單位評估。
2.基地業由特定單位進駐,目前無法調整土地使用。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二唐明中機一1.以地下街方式連通A8、A9站及商業區間。
2.遷移司法單位至台中市以整頓治安。
3.將「機一」用地改為台灣精品美饌中心。
提請討論:
1.有關本基地以地下街方式連通A8、A9站間,係關地下開挖、道路系統工程及商業活動規模等問題,可由相關單位研析可行性方案。
2.司法單位遷移至台中市以整頓治安之問題,應報請上級單位,研商可行性方案。
3.有關將「機一」改為台灣精品美饌中心,可於基地建物闢建精品美饌中心,供民眾消費。本案屬機一用地後續開發事宜,建議請規劃單位轉請相關機關參考辦理。
三謝萬益機一在興僻「機一」前,請先綠美化環境,並編列預算維護工作。同意採納。
本案非屬本會權則,建議請規劃單位轉請相關機關參考辦理。
四蔡議員淑君、蔣議員根煌機一1.將法醫所等鄰避設施,排除在「機一」之外,以免影響當地發展。
2.進駐單位應資訊公開化同意採納。
1.進駐單位應避免有鄰避設施,以免影響當地環境。
2.各進駐單位本應依法、依程序使用及維護管理本基地。本案屬機一用地後續開發事宜,建議請規劃單位轉請相關機關參考辦理。
【附錄】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補充資料表編號部都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回應一查本案「機一」用地未來擬進駐之機關單位、整體規劃設置、開發建設經費及開發主體等相關內容,均尚待行政院核定確認,請詳予補充說明目前是否有先行擬定細部計畫之急迫性,是否俟行政院核定確認相關擬進駐之機關單位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以避免將來因本案內容無法符合行政院核定內容與各進駐機關單位之需求,又須變更都市計畫,徒增行政作業之困擾。
遵照辦理,請詳附件一。
二如有先行擬定細部計畫之必要,請依下列各點意見辦理:
1.請規劃單位先行釐清說明「機一」用地之原規劃意旨,本次規劃內容有無影響本特定區或鄰近地區有關供其他機關、公益性單位或服遵照辦理,請詳附件二。
編號部都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回應務性質使用之需求或功能。
2.據簡報資料顯示,本基地未來各相關單位所分配之地界線並未完整,請補充說明其規劃意旨是否已經確認,有無調整修正之需要。
3.請補充說明本案有關事業及財務計畫之開發主體、開發時程及開發經費之來源等相關事項。
4.據本計畫書草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略以:「…一切建築行為應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使得發照建築或辦理其他相關事項」,爰請規劃單位先行與新北市政府協商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都市設計準則」之相關內容,並請將協商結果供本小組研擬建議意見之參考,以利工進。
有關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本次會議所提下列意見,請併入前開本小組建議意見二之4.辦理:
1.本基地新建建築物及設施,建請以整體開發方式並邀請外國知名建築師參與設計,以導入國際目前環保之行政園區概念,使林口特定區發展得以具國際性並促進地方發展。
2.行政園區應以節能減碳並兼顧安全為導向,夜間照明除必要外,應以高燈方式提供行人安全,建築物除必要外應減少額外照明,以減少夜間光害並且節省能源。
3.都市設計審議準則部分:
(1)過於概念性,建請以明確性、重點式、條文化之方法清楚表明本行政園區希望形塑之概念風格,以作為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日後審查之依據。
(2)個別準則限制過細,例:開放空間之帶狀空間是否由東西南北中央貫穿,能否調整以廣場開放空間集中…。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是否可以調整準則內容?(3)準則中規定基地面積須留設10%之面積做為景觀生態池、各機關須留設35%之面積作為公共開放空間,兩者之面積是可合併計算或是兩者總合為45%,請於準則中詳述。遵照辦理。
附件一回應辦理情形:
壹、擬定「機一」細部計畫之急迫性,說明如下:
- 一、重大經濟建設對本計畫之衝擊影響與因應(一)因應行政院加速推動台北市華山、華光地區都市更新作業,於98年6月12日、98年7月22日召開「華山、華光地區都市更新暨林口(機一)機關用地整體規劃及新店小碧潭營區規劃案」會議決議,提出林口特地區計畫「機一」機關用地,供新北市政府及其他單位機關使用。
(二)擬定細部計畫,進行整體規劃配置各進駐單位,展現林口行政機關門戶特色,連結其北側中心商業區發展動線,並翻轉民眾對行政機關嚴肅呆板之印象,塑造友善活動空間,創造優質辦公園區目的。
- 二、營造林口特定區入口意象(一)本基地位於特定區中心商業帶、住宅區及捷運站(A9)之間,儼然為特定區住商中心之出入門戶;本基地以機關公園化及建構特定區入口意象為最終極計畫目標,透過都市景觀管制及都市設計原則,形塑地區景觀及意象,兼併公共空間安全及無圍牆障礙設計,建立友善安全環境。
(二)本計畫基地位於行政轄界、交通樞紐及商業中心帶之關鍵位置,應有效利用閒置公有土地,雖撥供各類需地機關使用,但以整體規劃及融入生態公園設計方式,展現親民愛民機關新形象及型塑林口住商中心區之入口意象,改變政府機關刻板、獨立之不協調情境。
- 三、樂活之綠地(一)利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準則規定以指定退縮方式串連機關建築間開放空間,留設大面積開放綠化空間,建構地區生態綠地(帶)緩衝系統。
(二)各機關採無藩籬設施,串聯林蔭大道、綠地及滯洪池為生態走廊,不但獲得涵養水資源及生態機能,並提供洽公、受訓人員及附近居民休閒遊憩處所。
貳、符合上級單位指導99年11月29日經建會召開「林口機關用地(機一)整體規劃配置方案」研商會議,雖要各進駐機關確切提出需求量體及開發經費,但本次擬定林口機細部計畫,係增訂「機一」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擬以機關公園化及建構特定區入口意象為最終極計畫目標;係訂定都市設計準則,為建立明確的開發秩序與特色,予以規範本基地確保擁有高品質之都市公共空間,及建構都市綠軸、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並不背離及牽涉未來各機關進駐之需求。
附件二ㄧ、請規劃單位先行釐清說明「機一」用地之原規劃意旨,本次規劃內容有無影響本特定區或鄰近地區有關供其他機關、公益性單位或服務性質使用之需求或功能。
- 二、據簡報資料顯示,本基地未來各相關單位所分配之地界線並未完整,請補充說明其規劃意旨是否已經確認,有無調整修正之需要。
- 三、請補充說明本案有關事業及財務計畫之開發主體、開發時程及開發經費之來源等相關事項。
- 四、據本計畫書草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略以:「…一切建築行為應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使得發照建築或辦理其他相關事項」,爰請規劃單位先行與新北市政府協商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都市設計準則」之相關內容,並請將協商結果供本小組研擬建議意見之參考,以利工進。
回應辦理情形:
ㄧ、本計畫規畫意旨有無影響本特定區及鄰近地區之機能(一)本細計規劃,係同步建構空間及經營管理,以各進駐機關統一留設35%公共開放空間及營造環境(包括滯洪生態池),透過共同建設及管理維護基金構想,型塑機一整體景觀風貌之骨架;藉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及凝聚市民共識,成為整合區域之指標性與示範性空間規畫,朝更正向景觀發展。
(二)爰此,本細計規劃並不會影響或降低本特定區或鄰近地區有關供其他機關、公益性單位或服務性質使用之需求或功能。
- 二、規劃意旨是否已經確認地界線,有無調整修正之需要。
(一)本細計規劃意旨即以上開敘明清楚,其土管要點及都設準則為規範整體景觀風貌之骨架,成為整合區域之指標性與示範性空間規畫,與各進駐機關分割基地地籍,並無競合。
(二)未來視各進駐機關報院之實際需求調整基地地籍線範圍,不影響本細計之土管要點及都設準則規定。
- 三、本案有關事業及財務計畫之開發主體、開發時程及開發經費之來源等相關事項。
(一)開發主體及時程:由細部計畫各進駐機關,預計於民國110年前應完成必要程序取得使用土地並開闢完成;有關各進駐機關取得使用土地部分,得由主辦單位與土地管理機關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協商處理。
(二)開發方式:細部計畫區內機關用地應進行全街廓之整體規劃設計,但個別建築得分別開發。
(三)經費來源:細部計畫面積14.24公頃(地籍面積136,364㎡),總工程費用約為1,300,298萬元,由各進駐機關編列預算完成。
(四)公共設施:集中各進駐機關面積各留設35%法定開放空間供機一整體公共開放空間規劃,且連結至捷運站開口做為整體軸線發展。為確保公共開放空間開發之完整性,及避免各單位自行開闢時介面整合困難,應依據各進駐機關面積比例,繳納公共開放空間建設基金,並得先由中央統籌處理,統一開闢,俾以引導建立林口行政中樞之景觀意象及公共藝術整體設計風格;剩餘各進駐機關面積65%則由各單位依都市設計準則各自規劃管理。
(五)管理維護:為確實執行公共開放空間之管理維護,以各進駐機關基地所留設35%之公共開放空間比例,設置公共管理基金,並成立聯合維護管理小組,負責機一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工作。聯合維護管理小組建議由新北市進駐機關授權(或指定)新北市林口區公所會同其他入駐機關組成,繳交管理費統籌運用。
- 四、請規劃單位先行與新北市政府協商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都市設計準則」之相關內容。
本案業於100年11月15日,市政府召開都市設計準則研商會議,將由市府執行單位提出都市設計準則相關內容供部都委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