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61-審議事項-["第5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斗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滯洪池用地、溝渠用地、溝渠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配合「湳仔大排
會議紀錄id
MOIO7961
案件id
7VmuJr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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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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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9月4日第18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101年12月20日府城都字第101770339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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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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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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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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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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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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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據經濟部水利署與會列席代表說明,「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可劃設為滯洪池用地併供抽水站、管理室等水利附屬設施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設施使用,爰請雲林縣政府函請該署就本案變更範圍查明是否與「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湳仔大排(虎尾區)系統-湳仔大排(虎尾區)治理計畫-安慶圳大排治理計畫」範圍、核定名稱(究係屬河川區、河道用地、溝渠用地,抑或屬滯洪池用地)、面積是否相符,以利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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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如經濟部水利署查復本案變更範圍與「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湳仔大排(虎尾區)系統-湳仔大排(虎尾區)治理計畫-安慶圳大排治理計畫」範圍、核定名稱、面積相符者,本案除依下列各點辦理外,其餘准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依本會第766次會議決議二略以:「凡納入『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者,其『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仍應報請經濟部水利署核定公告後,始得據以辦理後續執行事宜;為避免類似本案情況發生,嗣後凡各縣市政府配合辦理納入『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案送部時,應檢附各縣市政府水利及都市計畫單位出具『所提都市計畫變更範圍與核定之堤防預定線(治理計畫用地範圍)一致』證明文件」,請將經濟部水利署核定公文及縣政府水利與都市計畫單位出具本案所提都市計畫變更範圍與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堤防預定(用地範圍)線一致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二:「滯洪池用地得作抽水站、管理室等水利附屬設施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容積率不得大於10%。」修正為「滯洪池用地得作抽水站、管理室等水利附屬設施或經雲林縣政府核准之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容積率不得大於10%。」。
(三)本案請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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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案如經濟部水利署查復本案變更範圍與「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湳仔大排(虎尾區)系統-湳仔大排(虎尾區)治理計畫-安慶圳大排治理計畫」範圍、核定名稱、面積不相符者,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