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61-審議事項-第1案:內政部為「擬定林口特定區計畫(「機一」機關用地)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61
案件id
i3Uoh8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為配合行政院98年8月11日院臺建字第0980091571號函示有關「華山、華光地區都市更新暨林口(機一)機關用地整體規劃及新店小碧潭營區規劃案」之推動事項,爰擬定細部計畫並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都市設計準則,案准該分署100年9月30日城規字第100100243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由報請核定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23條。
- 三、擬定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擬定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100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00年5月21日止,於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林口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100年5月4日假新北市林口區舉辦說明會,且於新北市刊登工商時報101年4月22、23、24日等3天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聽取簡報,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前委員正庸、彭委員光輝、顏前委員秀吉、林委員志明(交通部運研所)、蕭委員輔導等,並由李前委員正庸擔任召集人,於100年11月8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
- 八、嗣因本會改聘,李前委員正庸、顏前委員秀吉聘任4年屆滿卸任,故本案專案小組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除由彭委員光輝、林委員志明、蕭委員輔導外,再增列賴委員美蓉及張委員馨文,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1年10月26日召開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初步建議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機關用地,無擬定細部計畫之需要,並請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及新北市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議基於下列各點目前尚無擬定細部計畫之必要,將來若因行政院政策決定或都市整體發展有擬定細部計畫之需要時,再請本特定區計畫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
(一)查本案係配合行政院98年8月11日院臺建字第0980091571號函示有關「華山、華光地區都市更新暨林口(機一)機關用地整體規劃及新店小碧潭營區規劃案」之推動事項,爰擬定細部計畫並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都市設計準則,惟「機一」用地未來擬進駐之機關單位、整體規劃配置、開發建設經費、開發主體及相關管制事項等內容,均尚待行政院核定確認,目前似尚無先行擬定細部計畫之急迫性,俟行政院核定確認相關擬進駐之機關單位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以避免將來因本案內容無法符合行政院核定內容與各進駐機關單位之需求,又須變更都市計畫,徒增行政作業之困擾。
(二)查計畫書草案第27頁「事業及財務計畫」(二)略以:「基地公共設施部分,集中各進駐機關面積各留設35%法定開放空間供機一整體開放空間規劃,…並得先由中央統籌處理,統一開闢」乙節,尚無法確認開發單位及主體,將造成未來都市計畫執行之疑義。
(三)新北市政府未來如有先行局部開闢本機關用地之需要時,本計畫書草案有關整體規劃構想及都市設計準則之相關內容,請參酌辦理。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案件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事項及陳情理由規劃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黃玉階機一請變更「機一」用地為文大用地,以補一般大學用地不足。
未便採納。
理由:
1.學校用地需求,應由教育主管單位評估。
2.基地業由特定單位進駐,目前無法調整土地使用。建議照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二唐明中機一1.以地下街方式連通A8、A9站及商業區間。
2.遷移司法單位至台中市以整頓治安。
3.將「機一」用地改為台灣精品美饌中心。
提請討論:
1.有關本基地以地下街方式連通A8、A9站間,係關地下開挖、道路系統工程及商業活動規模等問題,可由相關單位研析可行性方案。
2.司法單位遷移至台中市以整頓治安之問題,應報請上級單位,研商可行性方案。
3.有關將「機一」改為台灣精品美饌中心,可於基地建物闢建精品美饌中心,供民眾消費。本案屬機一用地後續開發事宜,建議請規劃單位轉請相關機關參考辦理。
三謝萬益機一在興僻「機一」前,請先綠美化環境,並編列預算維護工作。同意採納。
本案非屬本會權則,建議請規劃單位轉請相關機關參考辦理。
四蔡議員淑君、蔣議員根煌機一1.將法醫所等鄰避設施,排除在「機一」之外,以免影響當地發展。
2.進駐單位應資訊公開化同意採納。
1.進駐單位應避免有鄰避設施,以免影響當地環境。
2.各進駐單位本應依法、依程序使用及維護管理本基地。本案屬機一用地後續開發事宜,建議請規劃單位轉請相關機關參考辦理。
【附錄】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辦理情形補充資料表編號部都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回應一查本案「機一」用地未來擬進駐之機關單位、整體規劃設置、開發建設經費及開發主體等相關內容,均尚待行政院核定確認,請詳予補充說明目前是否有先行擬定細部計畫之急迫性,是否俟行政院核定確認相關擬進駐之機關單位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以避免將來因本案內容無法符合行政院核定內容與各進駐機關單位之需求,又須變更都市計畫,徒增行政作業之困擾。
遵照辦理,請詳附件一。
二如有先行擬定細部計畫之必要,請依下列各點意見辦理:
1.請規劃單位先行釐清說明「機一」用地之原規劃意旨,本次規劃內容有無影響本特定區或鄰近地區有關供其他機關、公益性單位或服遵照辦理,請詳附件二。
編號部都委員會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回應務性質使用之需求或功能。
2.據簡報資料顯示,本基地未來各相關單位所分配之地界線並未完整,請補充說明其規劃意旨是否已經確認,有無調整修正之需要。
3.請補充說明本案有關事業及財務計畫之開發主體、開發時程及開發經費之來源等相關事項。
4.據本計畫書草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略以:「…一切建築行為應經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使得發照建築或辦理其他相關事項」,爰請規劃單位先行與新北市政府協商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都市設計準則」之相關內容,並請將協商結果供本小組研擬建議意見之參考,以利工進。
有關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本次會議所提下列意見,請併入前開本小組建議意見二之4.辦理:
1.本基地新建建築物及設施,建請以整體開發方式並邀請外國知名建築師參與設計,以導入國際目前環保之行政園區概念,使林口特定區發展得以具國際性並促進地方發展。
2.行政園區應以節能減碳並兼顧安全為導向,夜間照明除必要外,應以高燈方式提供行人安全,建築物除必要外應減少額外照明,以減少夜間光害並且節省能源。
3.都市設計審議準則部分:
(1)過於概念性,建請以明確性、重點式、條文化之方法清楚表明本行政園區希望形塑之概念風格,以作為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日後審查之依據。
(2)個別準則限制過細,例:開放空間之帶狀空間是否由東西南北中央貫穿,能否調整以廣場開放空間集中…。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是否可以調整準則內容?(3)準則中規定基地面積須留設10%之面積做為景觀生態池、各機關須留設35%之面積作為公共開放空間,兩者之面積是可合併計算或是兩者總合為45%,請於準則中詳述。遵照辦理。
附件一回應辦理情形:
壹、擬定「機一」細部計畫之急迫性,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