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81-審議事項-第3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81
案件id
1wY6Kg
概要說明
- 說明:
有關本府建設處(前本縣交通局)為配合水利會分水工工程,你將部分學校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案,前經本縣第220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本府建議同意採納。
(嘉義縣政府102年1月28日府經城字第1020015980號函)1.准照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同意採納,並請嘉義縣政府補充說明變更範圍及面積後,增列變更案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2.本案因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草案範圍,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請嘉義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請併同本案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30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為強化本案變更理由,建議請嘉義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1、依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第2期整體開發地區以引進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開發後預計引入之社會增加人口為主,爰請補充分析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引進之產業類型及員工家戶性質,並以已發展之類似性質工業或科學園區為案例,分析周邊地區之發展情形。
2、本次通盤檢討擬將第2期區段徵收地區之開發方式改為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建議請補充說明第1期區段徵收地區至目前為止之標售情形,以及改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發展潛力分析。
(二)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建議請嘉義縣政府加強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等事項之相關規劃及檢討,並適當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
(三)依現行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面積不符檢討標準者,建議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1、有關停車場用地部分,請核實分別估算公共停車及私人停車之需求,並將留設停車空間之相關規定,納入細部計畫之相關指導原則敘明,以資妥適。
2、本計畫區經本次檢討後核算,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請查明是否有同條文但書除外規定之特殊情形,不足部分應請妥為劃設補充或研提具體因應措施;另請依本次通盤檢討主、細計劃分原則,重新檢視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計畫層級劃分。
(四)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
1、依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為確保公共設施之開闢,以及避免後續各開發單元產生公共設施負擔不公平之情形,嘉義縣政府於本次會議提出第2期區段徵收地區範圍劃設為4個市地重劃區之開發單元,建議請補充市地重劃開發單元之劃定原則。
2、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本計畫如經本會審議通過者,建議應依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定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即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委員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嘉義縣政府於嘉義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嘉義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及開發方式,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A、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B、於嘉義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C、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3、建議請依各開發單元之範圍,以同一開發單元為同一變更編號之原則,調整變更內容明細表之變更案件編號,以利後續執行。
(五)後續辦理事項: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
編號(註1)變更內容主編號次編號原編號(註2)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年期以民國105年為計畫目標年以民國110年為計畫目標年配合南部區域計畫之目標年期訂定為民國110年。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二人行步道用地(0.02)住一住宅區(0.03)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將四M人行步道用地納入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道路用地(0.90)住一住宅區(0.90)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將8M計畫道路納入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
2三陳厝寮聚落、山子腳舊聚落已建成地區道路用地(0.08)農業區(0.08)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故將農業區8M計畫道路納入變更為主要計畫之農業區。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人行步道用地(0.08)道路用地(2.19)住二住宅區(2.27)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故將細部計畫之道路及四M人行步道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
人行步道用地(0.02)道路用地(0.40)住二住宅區(0.42)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將細部計畫之道路及四M人行步道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
3道路用地(0.43)住二住宅區(0.43)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將七-4-15M道路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
4道路用地(0.80)住二住宅區(0.80)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將八-計畫道路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
5道路用地(0.59)住二住宅區(0.59)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故將住路納入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
6四已辦理區段徵收區道路用地(0.58)住二住宅區(0.58)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故將住道路納入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
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註1)變更內容主編號次編號原編號(註2)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五步道廣場(1.57)2-公園用地(0.60)3-停車場用(0.62)4-已辦理區段徵收區廣場用地(0.37)商二商業區(3.16)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商(二)步道廣場、公(三)、公(九)、停(一)、停(二)、與廣場用地等,應列為細部計畫公共設施,故納入變更為主要計畫之商業區。依本次通盤檢討主、細計畫分原則,公園用地應列為主要計畫內容,建議除公園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維持原計畫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六已辦理區段徵收區兒(四)兒童遊樂場用地(0.38)住二住宅區(0.38)兒(四)係以提供住宅區居民使用為主,故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次,將兒(四)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註1)變更內容主編號次編號原編號(註2)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住宅區(附)(1.96)八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0.27)住二住宅區(附)(2.23)1.修正住宅區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2.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將10M計畫道路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附帶條件:
1.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2.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3.未來細部計畫內容應包括綠美化、退縮建築、緩衝空間、開發目標及策略、土地取得及處分、開發方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開發年期、事業及財務計畫、都市設計規範、都市防災計畫、交通衝擊及改善計畫。1.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四),以同一市地重劃開發單元為同一變更編號之原則,調整變更內容明細表之變更案件編號。
2.為與變更範圍東側園道連接,建議調整本變更案除西南側部分住宅區為綠地。
3.其餘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住宅區(附)(2.65)-園道用地(附)(0.06)八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0.64)住二住宅區(附)(3.35)1.修正住宅區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2.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故10M計畫道路與部分園道用地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附帶條件:
(同變7-1)1.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四),以同一市地重劃開發單元為同一變更編號之原則,調整變更內容明細表之變更案件編號。
2.其餘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註1)變更內容主編號次編號原編號(註2)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住宅區(附)(1.46)-公(一)公園用地(附)(0.72)-園道用地(附)(0.02)3八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0.62)住二住宅區(附)(2.82)1.修正住宅區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2.配合梅山斷層位置,調整部分公(一)用地範圍,納入主要計畫之住宅區。
3.依主、細計劃分原則,以及配合整體路網規劃,調整計畫內容層級,將部分園道用地與納入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七-2)七住宅區(附)(3.01)八人行步道(附)(0.02)八道路用地(附)(0.64)十三優先發展區:西側商三商業區(附)(0.02)住二住宅區(附)(3.69)1.修正住宅區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2.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次,故10M計畫道路納入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附)。
3.為使商(三)用地未來使用更具完整性,將七-13-15M計畫道路西側的部分商(三)用地,納入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七住宅區(附)(2.11)七公(一)公園用地(附)(0.66)八道路用地(附)(1.11)十三優先發展區:西側商三商業區(附)(0.01)住二住宅區(附)(3.89)1.修正住宅區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2.配合梅山斷層位置,調整部分公(一)用地範圍,納入主要計畫之住宅區。
3.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次,故3-12M、10M計畫道路,納入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
4.為使商(三)用地未來使12M計畫道路右下方部分商(三)用地,納入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編號(註1)變更內容主編號次編號原編號(註2)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七、八住宅區(附)(0.26)十三商三商業區(附)(0.09)二十園道用地(附)(0.01)6八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1.09)道路用地(附)(1.45)1.依主、細計劃分原則,主要道路。
帶條件規定,以利於後續執行作業。
園用地部份維持原計畫,並納入附帶條件。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公園用地(附)(0.67)七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0.14)道路用地(附)(0.81)配合整體路網規劃調整道道路往右移,故變更部分公(一)為主要計畫之道路用地,並配合修正附帶條件。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公(一)公園用地(附)(0.20)七住宅區(附)(0.09)二十園道用地(附)(0.63)八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0.52)園道用地(二)(附)(1.44)配合現況水路調整中正大學西側園道用地位置,故將10M計畫道路、部分公(一)用地及住宅區等,依主、細計劃分原則,納入變更為主要計畫之園道用地,並配合修正附帶條件。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9二十一優先發展區:西側兒(三)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26)住二住宅區(附)(0.26)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次,故將細部計畫兒(三)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並配合修正附帶條件。1.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2.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同變7-2)10-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1.22)道路用地(附)帶條件,避免後續執行產生疑義。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11十優先發展區:西側綠地(附)(0.10)住二住宅區(附)(0.10)依主、細計劃分原則,將細部計畫綠地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並配合修正附帶條件。1.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2.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同變7-2)編號(註1)變更內容主編號次編號原編號(註2)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五住宅區(附)(0.01)十四商三商業區(附)(1.34)七12
- 八、十六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0.12)商三商業區(附)(1.47)1.配合周邊道路系統,調整商(三)用地範圍與附加條件。
路,微調商(三)用地範圍。1.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
2.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同變7-2)-公(六)公園用地(附)(2.40)(部分)住宅區(附)(1.50)1八優先發展區:西側人行步道(附)(0.04)公(二)公園用地(附)(4.51)配合梅山斷層位置調整兩側公園用地範圍,並列入第二期細部計畫區範圍附帶條件地區。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七住宅區(附)(5.83)八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1.23)住二住宅區(附)(7.06)1.修正住宅區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2.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故12M、10M計畫道路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七住宅區(附)(3.44)-公(五)公園用地(附)(0.83)八人行步道(附)(0.02)八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0.86)住二住宅區(附)(5.15)1.修正住宅區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2.公(五)用地未完全涵蓋梅山斷層帶,故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變更為主要計畫住宅區。
3.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故將原第八案部分8M與10M計畫道路變更為主要計畫住宅區。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編號(註1)變更內容主編號次編號原編號(註2)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住宅區(附)(0.20)二十一兒(五)兒童遊樂場用地(附)(1.05)八道路用地(附)(0.10)公(四)公園用地(附)(1.35)1.配合梅山斷層位置調整兩側公園用地範圍,故將原第二十一案兒(五)用地變更為公(四)用地。
2.依主、細計劃分原則,將原兒(五)用地左側部分10M計畫道路與部分住(二)用地,納入變更為主要計畫之公園用地。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七住宅區(附)(0.73)二十一兒(五)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08)八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0.31)住二住宅區(附)(1.12)1.修正住宅區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2.依主、細計劃分原則,以及住(二)用地的完整性,將原部分兒(五)用地西側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
3.依主、細計劃分原則,原第八案部分8M、10M計畫道路,納入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七住宅區(附)(1.13)八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0.50)住二住宅區(附)(1.63)1.修正住宅區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2.依主、細計劃分原則,原第八案部分8M計畫道路,納入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6-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1.66)道路用地(1.66)四-25M道路及五-24M道路已開闢完成,故配合取消四-25M道路及五-24M道路附帶條件。附帶條件:
(同變7-1)本變更案係取消原計畫之附帶條件,爰除請於變更理由中敘明原計畫之附帶條件內容,並刪除附帶條件欄之相關規定外,其餘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7八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0.86)道路用地(附)帶條件,避免後續執行產生疑義。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8八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0.98)道路用地(附)(0.98)變更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編號(註1)變更內容主編號次編號原編號(註2)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9八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1.51)道路用地(1.51)三-30M道路已開闢完成,故配合修正三-30M附帶條件(剔除附帶條件地區)。1.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四),以同一市地重劃開發單元為同一變更編號之原則,調整變更內容明細表之變更案件編號。
2.請查明道路開闢時之徵收方式,若採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區段徵收保留權之方式,則請一併調整變更本變更案之附帶條件。
3.其餘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5.82)園道用地(一)(5.82)1.一-40M道路已開闢完成,故配合修正一-40M道路附帶條件(剔除附帶條件地區)。
2.配合現有道路景觀風貌,予以變更為園道用地。(同變八-9)七住宅區(附)(4.70)十一公(四)公園用地(附)(0.66)九兒(二)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58)八人行步道(附)(0.06)八道路用地(附)(1.46)住二住宅區(附)(7.46)1.修正住宅區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2.公園與兒童遊樂場係以提供住宅區居民使用,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故將原第十一案公(四)用地與原第九案兒(二)用地,納入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
3.依主、細計劃分原則,12M、10M計畫道路,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九1-優先發展區:東側道路用地(附)(1.63)園道用地(三)(附)(1.63)為完善整體園道系統,在中正大學東側規劃乙處環狀園道用地,以利於串連現有開放空間及學校,塑造優良的園道景觀。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編號(註1)變更內容主編號次編號原編號(註2)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公(二)公園用地(附)(2.30)七住宅區(附)(0.70)七住宅區(0.01)-溝渠用地(附)(0.20)八優先發展區:東側道路用地(附)(0.91)公(六)公園用地(附)(4.12)1.將現況地形起伏較大地區,配合水路空間規劃為公園用地,作為未來地區休憩空間。
2.為配合公園用地的完整性與整體路網系統,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故將部分部分住宅區,變更為主要計畫之公園用地,並配合修正住宅區附帶條件。
3.為避免計畫道路穿越坡24M道路取消,予以調整為公園用地,以助於與中正大學校區完整銜接。附帶條件:
(同變7-1)1.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四),以同一市地重劃開發單元為同一變更編號之原則,調整變更內容明細表之變更案件編號。
2.為串聯本變更案附近地區之道路系統,建議變更範圍西側臨文大用地之道路用地變更部分,維持原計畫。
3.其餘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一住宅區(0.02)七住宅區(附)(2.86)-公(二)公園用地(附)(0.09)八優先發展區:西側道路用地(附)(0.85)住二住宅區(附)(3.82)1.修正住宅區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2.依主、細計劃分原則,以及使住(二)用地完整,故調整計畫內容層部分公(二)用地,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附帶條件:
(同變7-1)1.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四),以同一市地重劃開發單元為同一變更編號之原則,調整變更內容明細表之變更案件編號。
2.請修正本變更案位置為「優先發展區:東側」。
3.其餘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註1)變更內容主編號次編號原編號(註2)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住一住宅區(略:7.4㎡)七住宅區(附)(0.95)八道路用地(附)(0.95)-公(二)公園用地(附)(0.07)-優先發展區:東側溝渠用地(附)(略:2.5㎡)住二住宅區(附)(1.97)1.修正住宅區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2.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故10M計畫道路與部分公(二)用地,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
3.避免計畫道路穿越坡度24M道路取消,併入主要計畫之住宅區。附帶條件:
(同變7-1)1.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四),以同一市地重劃開發單元為同一變更編號之原則,調整變更內容明細表之變更案件編號。
2.為串聯本變更案附近地區之道路系統,建議變更範圍西側臨文大用地之道路用地變更部分,維持原計畫。
3.其餘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附)(略:13㎡)住一住宅區(略:13㎡)七住宅區(附)(2.72)八優先發展區:東側道路用地(附)(1.12)住二住宅區(附)(3.84)1.修正住宅區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2.依主、細計劃分原則,15M計畫道路,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附帶條件:
(同變7-1)1.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四),以同一市地重劃開發單元為同一變更編號之原則,調整變更內容明細表之變更案件編號。
2.為串聯本變更案附近地區之道路系統,建議變更範圍東側臨農業區之道路用地變更部分,維持原計畫。
3.其餘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編號(註1)變更內容主編號次編號原編號(註2)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住宅區(附)(1.18)八優先發展區:東側道路用地(附)(0.16)商一商業區(附)(1.34)1.考量地區消費習慣,變更部分住宅區為沿街帶狀商業區,並修正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2.依主、細計劃分原則,8M計畫道路及位於東路,變更為主要計畫之商業區。附帶條件:
(同變7-1)1.請依初步建議意見(四),以同一市地重劃開發單元為同一變更編號之原則,調整變更內容明細表之變更案件編號。
2.為串聯本變更案附近地區之道路系統,建議變更範圍東側側臨農業區之道路用地變更部分,維持原計畫。
3.其餘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住宅區(附)(0.22)二人行步道(0.02)住一住宅區(0.24)七住宅區(附)(1.50)八優先發展區:東側道路用地(附)(0.66)住二住宅區(附)(2.16)1.修正住宅區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2.現有建地目土地在不影響道路系統的前提下,調整為第一種住宅區,剔除於整體開發範圍外。
3.依主、細計劃分原則,8M、10M計畫道路,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二十三住宅區(附)(0.77)十六人行步道(附)(0.03)十七停(三)停車場用地(附)(0.09)十四商一商業區(附)(0.62)
- 八、十六優先發展區:東側道路用地(附)(0.26)商一商業區(附)(1.77)1.依地區消費習慣,調整商業區位置。
2.依主、細計劃分原則,將屬於細部計畫層級之人行步道、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之主要計畫規劃為商業區。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編號(註1)變更內容主編號次編號原編號(註2)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七停(三)停車場用地(附)(0.06)十八市(一)零售市場用地(附)(0.19)十九兒(一)兒童遊樂場用地(附)(0.16)七住宅區(附)(0.86)十六人行步道(附)(0.03)十四商一商業區(附)(0.47)
- 八、十六優先發展區:東側道路用地(附)(0.42)住二住宅區(附)(2.19)1.依主、細計劃分原則,將屬於細部計畫層級之停車場、市場、兒童遊樂場用地定位主要計畫為住宅區。
2.配合地區消費習慣調整商業區位置。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七住宅區(附)(3.23)八人行步道(附)(0.02)八優先發展區:東側道路用地(附)(0.54)住二住宅區(附)(3.79)1.修正住宅區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2.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故8M計畫道路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
3.原第二十三案於主要計畫新增公(十一),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修正為住宅區。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七住宅區(附)(4.44)八道路用地(附)(0.75)住二住宅區(附)(5.19)1.修正住宅區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
2.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調整計畫內容層級,故道路變更為主要計畫之住宅區。
二十二住宅區(附)(0.27)八優先發展區:東側道路用地(附)(0.01)機關用地(附)(0.28)配合地區公共事業機關等之需要預留乙處機關用地。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住宅區(附)(0.02)-住宅區(0.10)-溝渠用地(附)(0.01)-優先發展區:東側道路用地(附)(4.68)道路用地(附)(4.81)1.依主、細計劃分原則,路規劃為主要道路,並配合修正附帶條件。
2.配合整體路網系統,故調整修正部分住宅區、溝渠用地變更為主要計畫之道路用地。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編號(註1)變更內容主編號次編號原編號(註2)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一公(一)公園用地(附)(0.81)十二文中用地(附)(2.99)-道路用地(附)(略:37㎡)公(一)公園用地(附)(3.80)十-十二文大用地西側文中用地(附)(1.57)住二住宅區(附)(1.57)1.配合地區水系及斷層帶重新規劃公園用地。
2.依公共設施檢討結果,取消無需求之文中用地。附帶條件:
(同變7-1)(同變7-2)農業區(11.14)河川區(11.14)十一-逾3計畫區東北側道路用地(0.17)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17)經濟部水利署辦理三疊溪頂土庫、頂員林三號堤段防災減災工程用地,經查均位處三疊溪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內及國立中正大學特定區範圍內,為有利工程施作及用地取得作業,故配合調整分區別,以保障地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1.依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經濟部水利署考量通盤檢討案之討論事項繁雜,為爭時效,已另案將本變更案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刻正由縣政府辦理公開展覽作業,惟本通盤檢討案經本次專案小組會議討論後,將於縣政府補充資料後提本會審議,請縣政府於會後洽詢該署是否將本案納入本次通盤檢討一併辦理,以爭時效。
2.如本案納入本通盤檢討案一併辦理,請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號及台內營字第編號(註1)變更內容主編號次編號原編號(註2)位置原計畫(公頃)變更後(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予認定劃為都市計畫「河川區」或「河道用地」,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十二-二十五文小(二)用地文小用地(2.65)文中小用地(2.65)該文小用地以區段徵收開闢後尚未使用,考量未來學制及學齡人口對於文小之需求降低,故整併原文小用地為文中小用地。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二十六區內部份公共設施用地編號原公共設施編號重新編號(詳表7-2)配合已調整公共設施用地範圍與區分主細層級,故予以重新編號。為避免公共設施編號變更後,可能因新舊編號混淆而衍生後續執行疑義,建議縣政府重新考量是否有重新調整編號之需求。
十四-二十七計畫區實施進度及經費修正如第八章之實施進度及經費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修正實施進度及經費。建議准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二十八計畫區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修正如第八章之實施進度及經費依計畫性質定位及未來發展配合調整開發期程,並分期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內容。請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內容調整。
附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嘉義縣政府102年1月29日府經城字第1020022244號函送)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辦理情形
- 一、為強化本案變更理由,建議請嘉義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一)依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區第2期整體開發地區以引進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開發後預計引入之社會增加人口為主,爰請補充分析大埔美精密機械園區引進之產業類型及員工家戶性質,並以已發展之類似性質工業或科學園區為案例,分析周邊地區之發展情形。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一節,P5-1~P5-3所示。
(二)本次通盤檢討擬將第2期區段徵收地區之開發方式改為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建議請補充說明第1期區段徵收地區至目前為止之標售情形,以及改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發展潛力分析。遵照辦理。
1.有關第1期區段徵收區截至目前之標售情形,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五節第二項內容,詳P4-19~4-22所示。
2.有關改以市地重劃之潛力主要從人口推估、周邊住宅區之供給情形及未來之發展定位三方面為主,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一節之人口推估內容,P5-1~P5-3;有關周邊住宅區之供給情形,詳計畫書第二章第二節,P2-6~P2-9;有關未來之發展定位詳計畫書第五章第四節,P5-17~P5-18。
- 二、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建議請嘉義縣政府加強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等事項之相關規劃及檢討,並適當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第三項,P4-10~4-18。
- 三、依現行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面積不符檢討標準者,建議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有關停車場用地部分,請核實分別估算公共停車及私人停車之需求,並將留設停車空間之相關規定,納入細部計畫之相關指導原則敘明,以資妥適。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三節第五項,P5-14及P9-1後續辦理事項。
(二)本計畫區經本次檢討後核算,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請查明是否有同條文但書除外規定之特殊情形,不足部分應請妥為劃設補充或研提具體因應措施;另請依本次通盤檢討主、細計劃分原則,重新檢視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用地之計畫層級劃分。遵照辦理。
1.有關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雖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之規定,但本次檢討後以細部計畫內容計算,約可增加6.89公頃。
2.有關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劃分之原則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三節第二項內容,P5-10~P5-11。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辦理情形
- 四、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部分:
(一)依本案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為確保公共設施之開闢,以及避免後續各開發單元產生公共設施負擔不公平之情形,嘉義縣政府於本次會議提出第2期區段徵收地區範圍劃設為4個市地重劃區之開發單元,建議請補充市地重劃開發單元之劃定原則。遵照辦理。
1.本案市地重劃單元係以主要道路及面積規模劃分為四個整體開發單元,詳計畫書第八章,P8-1。
2.有關市地重劃開發單元之劃定原則詳計畫書第五章課題與對策,P5-9~P5-10。
(二)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本計畫如經本會審議通過者,建議應依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定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即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委員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嘉義縣政府於嘉義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嘉義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及開發方式,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嘉義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九章第二項,P9-1~9-2。
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縣府辦理情形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三)建議請依各開發單元之範圍,以同一開發單元為同一變更編號之原則,調整變更內容明細表之變更案件編號,以利後續執行。遵照辦理。後續辦理案件將分為四變更案辦理,詳附件二內容所示。
- 五、後續辦理事項: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遵照辦理。本案未涉及市地重劃部分將先辦理核定及發布實施作業;另涉及第二期細部計畫部分則納入後續辦理案件,詳第九章及附件二所示。
附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2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第2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
- 一、有關計畫人口部分,因人口預估分析為本計畫區發展之重要依據,依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計畫區內住宅區除在地居住人口外,主要係提供學生住宿使用,惟依未來學校發展預測,學生數並未有逐年增加之趨勢,爰請就下列各點詳加補充說明:
1.週邊重大建設計畫之產業發展後,預計將衍生人口數,以及分派至本計畫區之移入人口分析。
2.第一期區段徵收地區完成開發後,擬增加之人口數預測。
3.本計畫區第二期區段徵收地區改採市地重劃3。
- 二、請補充說明本計畫區內整體開發地區開發之原因,並補充本計畫區內及周邊地區之不動產市場分析,以強化本次通盤檢討擬變更整體開發地區開發方式之理由。遵照辦理。
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五節及第五章第二節課題四。
- 三、本部地政司書面意見:
1.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等10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而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該重劃區總面積45%為限。本區土地所有權人平均負擔比例西側為55.82%,東側為57.34%,均超過上開規定,該項負擔比例是否已扣除可抵充之土地?建請先予釐清。又如經查明已扣除依法應抵充之土地後,仍超過法定上限,則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3項規定徵得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始得納入共同負擔,以符法令規定。
2.本計畫書內市地重劃可行性分析p.13表6.、7.西、東側市地重劃區開發經費一覽表:其項目應分為:1、工程費(整地工程…..)2、重劃費用(地上物拆遷補償費、重劃業務費…)建請依上開項目修正。遵照辦理。
- 一、本次通盤檢討作業將第二期細部計畫區之開發方式由區段徵收改為市地重劃,其目的在降低財務負擔,並提供民間可自辦重劃之依據,故公共設施比例保持現行計畫(平均約43%),旨在維持原有公共設施服務品質,故公共設施比例不予降低。
- 二、依目前細部計畫規劃草案內容,公共設施比例均為43%,總體負擔比例將超過45%,將依規定取得過半數地主同意。
- 三、若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均需依規定取得過半數以上面積及人數之同意始得辦理。
第2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3.本特定區第一期採區段徵收辦理,其使用率僅30%,財務亦嚴重虧損,是否有必要開發第二期(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請嘉義縣政府詳加評估、說明。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二節第二項課題二。
- 四、請於主要計畫中劃定市地重劃最小開發單元,以確保公共設施之開闢,以及避免後續各開發單元產生公共設施負擔不公平之情形。遵照辦理。詳計畫書附件二。
- 五、本計畫區周邊為非都市土地或農業區,請補充說明擬以市地重劃開發地區,其原有農水路之保存配套措施,以避免對週邊農業使用產生衝擊。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二節課題二p5-4。
- 六、請加強說明本計畫區與周邊產業發展及重大計畫之交通系統連結性,並請補充周邊產業發展後移入人口所產生之交通衝擊分析。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四章第六節p4-25。
- 七、有關本計畫區停車需求分析部分,請將公共停車需求及私人停車需求分別估計,以作為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檢討之依據。遵照辦理。詳計畫書p5-16。
- 八、依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計畫區之發展定位為田園大學城,請補充說明田園住宅及生態社區之發展特色,並於細部計畫指導原則中明確載明相關管制規定,以利後續細部計畫之都市設計及景觀計畫之執行。遵照辦理。詳計畫書第九章p9-1。
- 九、有關都市防災部分,請補充本計畫區因應不同災害之防範配套措施,以及相關示意圖。都市防災部份,詳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地區災害分析p4-7~p4-18及第七章第五節都市防災計畫。
- 十、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本案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兒童遊樂廠用地計畫面積,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遵照辦理。以細部計畫規劃草案核算左側五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如下表4,由表知本次通檢後將增加左列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6.89公頃。
表4:通檢前後公共設施用地增減比較表十一、本案通盤檢討時,應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總量,並同時檢討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與其他法令容積獎勵規定。遵照辦理。
1.本次通盤檢討後,考量第一期細部計畫區中高強度之發展模式與田園城市風格迥異,配合整體發展構想,大幅第2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降低容積率,由現行200%調降為120%。
2.第二期細部計畫區將取消目前許多都市計畫區慣用之停車及增設公益空間之獎勵規定。
附件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第1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
- 一、依計畫書歷年人口變動分析資料,本特定區人口及鄰近大學之教職員與學生人數並無增加趨勢,請補充鄰近大學之未來發展定位及相關計畫,以作為本案後續土地使用規劃及容積總量調整之依據。遵照辦理。
有關區內及鄰近大學發展定位及方向,及目前發展現況等詳計畫書第四章第二節第二項內容,P.4-4~4-5。
- 二、本計畫區周邊相關計畫及重大建設計畫眾多,請補充本特定區與前開計畫之關聯性分析。遵照辦理。本特定區相關重大建設計畫與本特定區之關連性,詳計畫書第二章第三節p2-9~p2-26。
- 三、請補充本計畫區之發展課題與對策,並研擬本特定區之發展定位,以作為本次通盤檢討規劃構想之基礎。遵照辦理。
本計畫之發展課題與對策,請詳計畫書第五章第二節,p5-3~p5-10~p5-10所示。
本計畫之發展定位部份,詳計畫書第五章第四節發展目表及規劃構想,p5-17。
- 四、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補充都市防災、生態城市、都市設計與景觀計畫相關資料,並請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適當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遵照辦理。
都市防災部份,詳計畫書第四章第四節地區災害分析p4-7~p4-18及第七章第五節都市防災計畫。生態城市部份,詳計畫書第九章第一節主要計畫對細部計畫指導原則,p9-1。
- 五、有關交通系統計畫部分,請統一道路名稱,以免造成混淆,並請補充完整道路系統圖。遵照辦理。詳計畫書p4-15。
- 六、依公共設施檢討分析,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不足,惟本次通盤檢討又擬變更停車場用地為商業區或住宅區,請補充本計畫區之停車需求分析及相關改善配套措施。遵照辦理。詳計畫書p5-16。
- 七、因都市土地之農業區變更為建築用地者應辦理區段徵收,本案擬將東、西二側優先發展區之開發方式調整為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建議請嘉義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資料,下次會議續行討論:
(一)請補充說明本案是否符合行政院91年12月6日院臺內字第0910061625號函之特殊案例處理情形,如不符合,則請就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二)承上,請嘉義縣政府地政單位補遵照辦理。茲分述如下:
- 一、開發方式(一)本計畫區第二期之開發方式原為區段徵收,惟目前第一期開發後,開發率約四成,且可供標讓售土地亦未完全出脫,縣府對於再投入辦理第二期區段徵收持保留態度,且以目前財政狀況,確實難以再辦理區段徵收,故區段徵收不可行,建議提供彈性,讓民間得以市地重劃協助辦理開發。
(二)後續經專案小組同意變更開發方式後,將另案報行政院核示。
- 二、開發可行性(一)本計畫區第二期細部計畫區若以區段徵收第1次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充本案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不可行之評估資料,以及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不可行之評估資料,以及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可行性評估資料,作為開發方式變更依據。
(三)為避免後續個別零星開發之情形,建議訂定自辦市地重劃之最小單元,以確保公共設施負擔之公平性以及開發之可行性。辦理,參考第一期區段徵收區辦理時,土地所有權人領取現金補償之比例約為七成,則西側區段徵收區約需24億7600萬元,東側約需19億4000萬,以縣府目前財務狀況,確實無法於短期內籌措經費辦理區段徵收開發作業。
(二)若改採市地重劃之方式辦理,因無地主領取現金補償費,故西側開發經費約需8億2000萬,東側約需7億6000萬,相較之下可降低財政壓力。
(三)依目前法令規定,區段徵收僅可由政府辦理,而市地重劃可公辦或自辦,相較之下若民間可自行整合一完整範圍,則由民間依市場狀況辦理重劃,可避免政府不辦理開發之詬病。
(四)相關市地重劃辦理之可行性評估資料業送地政處評估,原則可行,相關可行性評估資料詳如附件。
- 三、開發單元納入細部計畫規劃內容分配調整公共設施比例。
- 八、本次通盤檢討擬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請補充細部計畫之相關指導原則。遵照辦理。
詳計畫書第九章p9-1。
- 九、依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列席代表說明,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中變十一案範圍係該局辦理三疊溪頂土庫、頂員林三號堤防段防災減災工程用地,前項工程業已編列101年預算經費,以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先行使用同意書之方式辦理,建議本變更案先行提會審議,以利工程之施作及土地之徵收作業。惟本次通盤檢討案尚有相關水文資料需補充說明,建議請嘉義縣政府補充水文資料,另請水利署補充說明本次變更範圍與河川治理線是否相符,並請預先辦理土地假分割,以利後續徵收作業進行,下次會議續行討論。遵照辦理。詳計畫書p4-2。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嘉義縣政府前開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變十一案為配合經濟部水利署辦理三疊溪頂土庫、頂員林三號堤段防災減災工程用地需要,擬將農業區變更為河川區,及將道路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乙案,同意依嘉義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將本變更案另案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之公開展覽草案內容納入計畫書,並將地籍套繪資料補充納入計畫書附件,以資完備。另請嘉義縣政府於本案報核定時一併檢附前開公開展覽公告、登報資料、計畫書及計畫圖等相關資料,以利查核。
- 二、本案請嘉義縣政府依下列各點查明補正,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一)本次通盤檢討擬將第2期區段徵收地區之開發方式改為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請補充說明第1期區段徵收地區至目前為止之標售情形、改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發展潛力分析,以及經地政單位認可之可行性評估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修正計畫書之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二案、第五案、第七案及第十-2案,以及附件二後續辦理案件綜理表續二-5案、續三-2案至續三-7案、續四-1案,變更內容應有誤植,請查明補正。
- 三、本會專案小組會議紀錄中變更內容明細表變九-2案、九-4案至九-6案之初步建議意見欄,建議部分道路用地維持原計畫部分,經查應修正為「調整道路用地附帶條件之開發方式為市地重劃」,以資妥適,並請嘉義縣政府一併修正前開變更案件之變更理由說明。
- 四、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嘉義縣政府陳厝寮段三興小段60-1、55-3、55-4、49-5等4筆地號土地為辦理「南華大學聯外道路(嘉104-2)新闢工程」需要,水利會分水工工程佔用部分中正大學校地,現況已完成分水工工程,並已取得學校之先行使用同意書為配合現況使用,請准予將該部分學校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嘉義縣政府102年1月10日府建道地字第1020010389號函)建議變更部分學校用地為道路用地。建議同意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