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81-審議事項-第5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一次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81
案件id
ZQBamv
概要說明
- 說明:
1.查本案關東段地號土地,依機關協調會決議皆有使用需求,故除關東段753-1、754-4、754-5、754-6、754-7地號等道路用地位於第二期發展區,採整體開發方式取得,其餘公共設施土地因位於已發展區(關東段874、876、877屬機關用地;同段752-1、865地號屬道路用地),另以徵購、撥用、容積移轉等開發方式取得。
2.查復興段64及65地號現劃設為產業服務專用區陳情調整為商業區乙節,依據目標年計畫人口及通盤檢討實施辦法之規定,本計畫之商業區面積已屆劃設規定上限,故仍維持產業服務專用區。
3.查長春段1633地號屬已開發完成之關長自辦市地重劃區,現況仍為溝渠之問題,屬市地重劃事宜,將轉請本府地政處妥予卓處。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都委會決議(市府研析意見)本會
決議
- 決議可,應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8條規定,公開招標妥善處理。
附圖本次報部「變32案」變更後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新增變32案:變更部分停車場用地為宗教專用區(附7)
附件
- 附表1本計畫變13案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變13變13本次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區研究專用區(18.1375)研發策略產業區(36.1213)河川區(0.0467)綠地用地(12.6635)文中用地(4.6442)變電所用地(1.9595)污水處理廠用地(1.9922)交通用地(0.7117)鐵路用地(0.0459)住宅區(16.8444)商業區(2.1391)乙種工業區(0.0915)商務專用區(21.5340)產業服務專用區(9.9535)宗教專用區(0.1500)農業區(3.1061)公園用地(16.8100)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3275)廣場用地(0.2235)停車場用地(0.1982)連接站用地(0.1292)道路用地(4.8017)人行步道用地(0.0268)1.原研究專用區及研發策略產業區已無發展需求,今為配合支援新竹科學園區產業發展所需之生產者服務業,以及衍生之商務服務需求,並配合鄰近世博台灣館產創園區,並延續公道五路整體科技服務產業機能及慈雲路二側商業商務服務機能,茲配合調整為適當分區(住宅區、商業區、商務專用區、產業服務專用區等)及公共設施用地。
2.依據本市教育主管機關之政策,服務本計畫區文中用地包括本計畫範圍內之光武國中及鄰近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新科國中,已足夠未來發展所需,因此文中二用地已無需求,茲調整為住宅區。
3.配合變31案已將新莊段242、244、248、253等四筆土地恢復為零星工業區(不納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區);其屬零星工業區旁之零星土地,依整體土地使用規劃之考量劃設為乙種工業區,並納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區,且需由陳情人於本計畫報請核定前同意切結配回(或繳納差額地價買回)該乙種工業區。
4.考量整體開發區內土地所有權人陳情維持作農業使用,故本次檢討參考大埔案例,建議配合陳情需求及考量公平正義原則,於陳情土地(包括吳世聰先生等9人持有39筆土地,詳附件八)位置採「等值(重劃前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重劃土地之"重劃前地價總額"應等於重劃後應分配土地之"重劃後地價總額")集中規劃」整體劃設農業區(3.4225公頃),並仍需納入整體開發區。陳情人需於本計畫報請核定前同意切結配回該農業區。
且農業區土地以供農民永續經營為主,基於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興建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或休閒農業設施。不得適用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之1與農業生產無關之相關申請容許使用;另規定建築物應先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方得申請建造執照;農業區內農水路之規劃與建設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負責;且本變更案中農業區未來不得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
5.依據經濟部96年11月公告之「柯子湖溪排水治理計畫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及97年5月公告之「柯子湖溪排水(自匯入頭前溪處起至寶山水庫溢洪道出口河段)排水設施範圍線,爰將部分河川區調整為公園用地、連接站用地及道路用地。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續附表1本計畫變13案變更內容明細表面積單位:公頃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6.本計畫範圍因部分與新竹縣竹東(頭重、二重、三重)都市計畫範圍線重疊,且柯子湖溪河川區兩側零星土地因面積狹小而無法有效利用,經97年9月15日及98年12月9日本府與新竹縣政府協調,雙方同意以經濟部97年5月8日公告之柯子湖溪排水設施範圍線為計畫界線,故配合其決議調整本計畫範圍,並新增部分公園用地。
7.配合計畫區地形地勢及整體藍綠帶系統串連(冷水坑溪),茲調整綠地用地為公園用地,以供景觀生態維護及地區居民休憩使用。
8.依據新竹市污水下水道系統計畫,原規劃供處理生活污水之污水處理廠用地已無需要,故配合調整為適當分區或用地。
9.配合台灣電力公司表示該變電所用地之區位與規模調整需求(97年10月8日D桃供字第09710001291函、101年2月21日D桃供字第10102004341號函),新增連接站用地;並於99年10月5日、99年10月19日、99年12月16日、100年2月25日與台電公司研商,將變一用地調整至本計畫區外。
10.配合台電公司表示變二用地已無發展需要,因此配合鄰近交通轉運中心之規劃調整為公園用地,並可作停車場、休閒運動設施等多目標使用,以供轉運旅客、地區居民使用。
11.配合交通轉運中心之整體規劃、用地規模需求及交通用地基地完整性,茲調整原交通用地之區位及面積規模,將部分住宅區變更為交通用地,以及考量慈雲路商業軸帶整體發展需求,將部分交通用地調整商業區及住宅區。
12.配合公道五東延段冷水坑溪改道增作銜接箱涵,以供公共排水設施所需,爰將研發策略產業區調整為廣場用地。
13.於新莊車站旁規劃一條30M計畫道路向東延伸至新竹縣竹東鎮二重埔地區,另於車站東側劃設一處停車場用地,以供轉運旅客、地區居民使用。
14.配合「新竹內灣支線改善計畫工程」用地範圍外之土地已無使用需求,因此配合毗鄰土地使用性質調整為道路用地。
15.於柴梳山適當地點劃設宗教專用區,作為整體開發區內廟宇遷移之地點,並配合劃設人行步道用地。
16.配合本次調整後之都市發展機能實際需要,增設及調整計畫道路系統。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開發附圖本次報部「變13案」變更後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