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9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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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IO7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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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48s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故宮周圍2公里內已有六座加油站,10分鐘內可抵達,已無需要加油站設施,沒有所謂民眾加油不方便之事。
- 二、根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除了故宮歷任院長反對加油站建置,當地里民堅決反對興建加油站(連署書),而北市府都發局於97年8月19日舉辦說明會,現場與會臨溪里里民還是反對當地興建加油站,並提出反對意見表,且台北市政府及國有財產局,為維護故宮文物安全皆有意變更為公園用地。故宮、當地里民、市府、國有財產局一致理念,實已符合此次通盤檢討精神。
- 三、一位來自美國在台教書的外籍教授主動寫一封信(中英文)給台北市市長、故宮院長、當地里長,表達她對故宮的關心及故宮周遭環境已被嚴重的破壞憂心,台灣不是她的故鄉也非出生地,但是她卻對台灣這塊土地及文物的關懷熱情,遠遠勝過出生在這塊土地的我們,我們自己踐踏自己環境及文物,豈不令人汗顏。
- 四、故宮為維護古蹟,反對興建加油站,故宮的形象問題;「至善天下」建築物過高,影響故宮整體景觀,數年來引起國內外來賓不斷之抨擊,如今業者還要在故宮旁興建5樓高加油站,啟不是笑掉觀光客大門牙,勢必嚴重破壞當地環境及交通。
- 五、立委丁守中國會質詢文中指出,台北市政府無法妥善處佳星及芝山加油站油槽違法建照問題,而芝山加油站的業者與故宮旁興建加油站為同一人,業者有如此前例,一但故宮旁興建加油站,衝擊當地景觀、環保、交通、及國家旅遊形象,實令人擔心。
- 六、台北市加油站有土壤,地下水汙染情形多達十一處,最高苯超標600倍,而業者除了在故宮旁興建加油站,其加油站又設置於外雙溪上,一但加油站發生漏油事件,將造成外雙溪景觀生態的浩劫,而行政院環保署也將加油站列為潛在高污染風險之產業,從上述資同本表編號1,建議本案基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作為以旅遊服務為主之「臺北旅人驛站(名稱暫定)」,提供旅遊、展示、休憩及自行車旅遊等服務,並採複合式型態經營。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5。
18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料顯示,系爭加油站之設立與故宮整體意象相斥,且與本次都市計畫書嚴重衝突。
- 七、故宮至德園西側加油站基地,從96年至今已有六年時間,其鋼筋水泥結構完全裸露在外,經過六年來風吹日曬雨淋、地震等因素,鋼筋水泥早已腐蝕不堪,實已不該冒險維持加油站用地並續建加油站。
8吳宗明君101年8月14日陳情關於「台北市士林區外雙溪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編號5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加油站業者於2次列席參加會議中,提出「故宮晶華」五星級宴飲中心及停車場與加油站相提並論,難謂適法並說明如下,為使審議委員,能實際了解故宮旁加油站發生始末,陳情人為利害關係人,於懇請內政部於審議時,能通知陳情人列席並賦予陳情陳述機會。
- 一、試問在加油站加油箱前、油罐車補充油槽或加油時可否抽菸、點打火機、點蠟燭、使用手機、使用烤箱、吃碳烤大餐嗎?因此,加油站內油氣經常外露,必須嚴禁煙火、嚴禁使用手機,具有潛在危害之虞的狀態是不能與餐廳、停車場相提並論的。
- 二、法國羅浮宮提供故宮的『法國環境保護法』,於1913年訂立保護文化建築及古蹟之法律,明訂於該等建物周邊500公尺內實施任何工程,皆須經核准,方可興建。依建築分級法,屬該法保護範圍之建物共約四萬個,如需在該建物周圍500公尺內興建加油站,當然須經評估,核准,方可興建。
- 三、故宮實際丈量係爭加油站用地,距離該院文獻大樓約240公尺,距正館約430公尺,距該院至德園0公尺,也就是和故宮的界址距離為0公尺。
- 四、業者所稱羅浮宮對街加油站距羅浮宮不到100公尺,是指距離羅浮宮界址或距離羅浮宮正館,並不明確,且該加油站設立時間是在1913年,當時法國環境保護法尚未公佈。
- 五、業者稱羅浮宮周邊加油站有9座之多,係指周圍2公里範圍內,故宮周圍2公里範圍內亦有6座加油站,此等加油站對故宮並無不良影響。同本表編號1,建議本案基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作為以旅遊服務為主之「臺北旅人驛站(名稱暫定)」,提供旅遊、展示、休憩及自行車旅遊等服務,並採複合式型態經營。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5。
9兆亨事業有限公司101年8月23日針對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回應意見如下:
壹、就貴部「依民國76年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本案土地主要計畫為公園綠地,細部計畫為加油站用地,請配合修正原計畫內容」意見部分:
- 一、民國76年發布實施本計畫區域之都市計畫時,其整體環境條件與今日無異,甚至對於加油站之需求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一)本計畫區域內確實有加油站之需求,台北市政府於民國76年因而變更用地。
(二)進入本區域之車輛已逐年增加,從98年度的260萬人次、99年度的344萬人次,到最新估計的700萬人次(詳台北市政府第2次回應「重要個案補充說明」第13頁),足見本區域對於加油站確實存在需求。
(三)西歐加油站業經變更為商業用地,本區域將更缺乏加油站。
- 二、台北市政府恣意於97年11月14日將系爭用地迅行變更為「公園用地」,經貴部訴願決定撤銷後,現又擬將系爭用地變更為「交通專用區」或「交通用地」,兩相對比之下,足證台北市政府根本欠缺都市整體之規劃構想,僅係憑一己之喜好恣意妄為:
(一)台北市政府於97年11月14日曾以府都規字第09707333300號都市計畫變更案,違法將原有之「加油站用地」迅行變更為「公園用地」。
(二)詎台北市政府現又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名義,擬將系爭用地變更為「交通專用區」或「交通用地」,由此足證台北市政府全無都市整體規劃,而僅係但憑一己喜好,恣意變更系爭加油站用地。
- 三、系爭加油站用地既經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且本計畫區內之整體環境並無二致,台北市政府依法即不得任意變更。同本表編號1,建議本案基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作為以旅遊服務為主之「臺北旅人驛站(名稱暫定)」,提供旅遊、展示、休憩及自行車旅遊等服務,並採複合式型態經營。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5。
19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貳、就貴部「本案土地擬變更為交通專用區或交通用地,請補充說明其區位無可替代性、本地區設置加油站產生之負面影響、本案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明顯大於信賴利益,以及如何妥善解決加油站合法建造執照之處理方案或補償措施等相關資料,以作為判斷是否變更都市計畫之依據」意見部分:
- 一、台北市政府對於系爭用地之規劃屢次前後矛盾,足證台北市政府欠缺整體都市意象之計畫,而僅憑一己之私,恣意變更系爭用地。
- 二、交通專用區設置於本案土地並無必要性,且顯有可替代性。
- 三、民國76年發布實施本計畫區域之都市計畫時,其整體環境條件與今日無異,甚至對於加油站之需求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基於都市發展及最大公共利益之考量,系爭用地仍應作為加油站用地:
(一)本計畫區域對於加油站之需求有增無減。
(二)系爭加油站之設立與故宮之整體意象並不排斥,而不妨礙大故宮文化創意園區之計畫目標。
- 四、台北市政府所稱系爭加油站將產生負面之影響云云,均與事實不符:
(一)行政法院已認定並無具體事證證明有爆炸之危險。
(二)系爭加油站雖依法無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惟陳情人為釋疑慮,業已應故宮博物院之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三)世界著名博物館周遭亦多有設置加油站。
(四)系爭加油站之設立不會對當地交通產生影響。
- 五、台北市政府迄今未有任何補償措施。
10台北市外雙溪臨溪里居民代表張世賢101年8月27日列席專案小組會議說明,我們反對「大故宮計畫」,其理由如下:
- 一、和世界各大博物館相比,故宮拿得出來讓人觀賞的文物數量,真的差太多,實際上故宮根本沒有將陳列室擴充五倍的必要。
- 二、我認為故宮當務之急,在改進陳列方式,勿在一個房間內塞進太多展品,以免觀眾停留太久而阻斷通路。此外,要合理運用館內空間,如果故宮要擴建,應是在東邊擇地另件賣場、辦公室及多媒體展演場所,一至四樓則完全騰空做陳列文物之用。
- 三、故宮前方的廣場整理得十分妥善幽美,但龐大的「至善天下」豪宅已經嚴重破壞景觀在先,現又規劃在廣場上大興土木,除了將完全喪失美感之外,還會影響旁邊地下文物庫房的安全。
- 四、處於山谷地帶的外雙溪地質不穩,故宮就曾遭遇三次土石流之害,實不可大肆開挖擴建,且其前方溪流每遇暴雨則易氾濫,該地應儘量保留為河川行水區,政府機關尤不宜帶頭圈地佔用。
- 五、為顧及文物保護的需求,士林至故宮之間實有必要設置捷運,鋪設輕軌捷運似為比較可行的方案;另外應在靠近士林的雙溪公園一帶闢建停車場,禁絕車輛直駛故宮,讓外雙溪恢復清新的空氣品質,繼續保有良好的天際視野。
- 六、故宮已在嘉義興建規模不小的南院,將來可以好好發揮效用,分散故宮本館的參觀人潮,並促進嘉義地區的繁榮發展。
- 七、總之,故宮不是不能擴建,但請高瞻遠矚,衡量國家財政,顧及文物保存的需求,在不破壞景觀及環境特色的前提下,做妥善規劃。1.外雙溪通盤檢討案係因應「大故宮文創園區計畫」作整體規劃及檢討,該計畫整體發展可行性計畫業經行政院秘書長101年6月11日院臺文字第1010031636號函示原則予以支持。
2.故宮南側基地變更為「文化創意專用區」案,要求其應以公共性及公益性為優先考量,並確實供文化創意產業的使用,另專用區開發衍生之停車需求及原交通用地可提供之公共轉運功能等交通需求,以「內部化」為原則,後續細部計畫內應綜合考量交通及環境容受力等,詳予訂定交通、停車空間及其他相關使用之規範及設計準則。另基地得供捷運所需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等使用。
3.至本案涉及「大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1。
20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故宮計畫」之使命、擴建開挖、空間使用、員工參與及經營管理等事宜,請故宮博物院妥善評估及協助說明。
11周佳君女士(人民民主陣線士林工作站)101年8月27日列席專案小組會議說明,基於下列理由反對大故宮計畫,因為這是公有地及自然保育的防衛戰。
- 一、故宮需要改進,需要進步,但不是透過大故宮計畫,真正有創發性的活化的改進,需要邀請老員工共同參與。
- 二、故宮周邊的土地很可能在大故宮計畫之後,因為此而積蓄暴利,但這些土地暴利並未回到居民身上。
- 三、故宮身處行水區,一旦向下開挖地下三層,環保、自然保育、居民安全均成問題。同本表編號10。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1。
12張育憬女士101年8月27日列席專案小組會議說明,關於「台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三點意見:
- 一、計畫目標矛盾:故宮博物院的歷史價值與使命為何?夜市的交通可達性與博物館本來就不同,是故前者要川流不息的人潮以獲利,後者需要文物維護與研究人員為基礎所提供的文化學習場域。建議從開放時間、票價調整諸多管理面取代空間擴增五倍計畫,來改善日趨擁擠的展覽空間。而非以開發手段來集體消費山水景緻,卻又云希望實踐永續發展目標的矛盾之辭。讓地區性都市計畫變成失去平衡的包裹式配合計畫!
- 二、公眾溝通不足:經徵詢臨溪、翠山、溪山、平等各里居民,鮮少知悉此「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雖有工作坊卻未鼓勵居民或第三部門參加,讓外雙溪生活圈發展為「休閒、遊憩、文教、居住」之構想成為少數專家的紙上意見。
- 三、缺乏社區規劃:既然是區域的都市計畫,為何除了故宮的大,看不見每個小單元組成的系統特色?除了配合大故宮土地利用、降低交通與生態衝擊,是否應該考量大學城的系統、斟酌自行車道沿線城鄉風貌的變換、各行政區內社區的活動節點規劃?都市計畫是為了人能在健康的都市裡生活,還是為了服務觀光式的政治與經濟?1.同本表編號10。
2.另查本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係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辦理外雙溪地區土地使用檢討,作為後續較細緻之細部計畫之準則。該案前於99年8月27日公告公開徵求意見,彙整各方意見後,研製計畫書圖,於100年2月25日公告公開展覽30天,並於100年3月18日辦理說明會。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1。
13內政部國會組101年10月15日交下行政院秘書長101年10月12日院臺綜字第1010146585號函送101年10月9日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3次會議對行政院院長施政報告之質詢,院長答詢承諾事項一覽表,其中有關立法院蔡委員正元質詢提及故宮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出租之加油站土地,請立即同意臺北市政府把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乙案。同本表編號1,建議本案基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作為以旅遊服務為主之「臺北旅人驛站(名稱暫定)」,提供旅遊、展示、休憩及自行車旅遊等服務,並採複合式型態經營。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5。
14李育志君101年11月29、30日以電子郵件方式(部長信箱案件編號20121129024、院長信箱案件編號010-101038568)陳情敦請行政院關心內政部都委會審查「台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含大故宮文創園區)之情形,能否避免緊鄰故宮博物院設置加油站,以免危及國寶,並請盡速完成審查,因為該加油站最近復工,恐會增加未來「國家賠償」之負擔乙案。同本表編號1,建議本案基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作為以旅遊服務為主之「臺北旅人驛站(名稱暫定)」,提供旅遊、展示、休憩及自行車旅遊等服務,並採複合式型態經營。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5。
21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5臺北市政府102年1月8日府授都規字第10115129400號函有關立法院函送該院姚委員文智等13人所提之臨時提案,經該院第8屆第2會期第12次會議討論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1案,建議針對故宮將推動的「大故宮計畫」,鑒於故宮現有展示空間並非不足,而是管理失當,實無增建三萬坪新館的必要,提案將「大故宮計畫」調整為「大雙溪計畫」,將故宮點狀擴建,延伸為廊帶開發。故宮作為國家文化門戶,應走出深宮大院,在兼顧自然生態環境、博物館發展與都市減壓等新興發展趨勢的前提下,融入士林夜市、官邸到外雙溪這一條觀光廊帶,由故宮主導大雙溪計畫廊帶開發之公共建設與規劃;而故宮文創園區之規劃,更應與台北市政府重新檢討至善路沿線都市計畫變更,俾故宮得以展現世界重要博物館的進步風貌與整體乙案。1.同本表編號10。
2.有關立法院姚委員文智等13人所提臨時提案之構想,深具長遠眼光,立意良好,惟涉及外雙溪外部地區(如士林夜市、官邸…等)之觀光廊帶之整體規劃,牽涉層面廣泛,建議納入後續士林區通盤檢案內檢討。
3.另故宮博物院以102年1月7日台博秘字第1010014496號函檢陳擬復資料表示(略以):「推動『大故宮計畫』,以提供更優質的參觀品質,並擴增展示及典藏空間,實為刻不容緩之事。…故宮位為雙溪地區,自當傾力協助配合,讓『大雙溪計畫』與『大故宮計畫』能發揮相輔相成之效應…云云」(詳本次「重要個案補充說明之附件三)。
4.至涉及故宮內部展示空間規劃、文物保存、環境清潔及水土保持工程作業…等非屬都市計畫範疇部分,建議由故宮博物院本於權責另行處理及辦理。建議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
22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6李育志先生102年1月16、17日以電子郵件方式(院長信箱案件編號010-102001484、部長信箱案件編號20130116033、署長信箱案件編號1020116007)陳情敦請行政院關心故宮博物院國寶文物之安危,避免在其近鄰設置加油站,請內政部都委會,盡速完成審查「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如有護航該加油站設置之公務人員,能否請權責主管盡速糾正,因為該加油站復工後,施工無假日,進度迅速,恐在都委會定案前,開始營業,將增加臺北市政府未來執行之困難及增加國家賠償金額乙案。
1.同本表編號1,建議本案基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作為以旅遊服務為主之「臺北旅人驛站(名稱暫定)」,提供旅遊、展示、休憩及自行車旅遊等服務,並採複合式型態經營。
2.本府後續當依內政部都委會決議辦理。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5。
17黃斯聖君等未署日期(營建署102年1月23日收文)陳情環境與古物是國民永恆無價的資產,平日尖峰時段的故宮路與至善路丁字路口已造成交通瓶頸,這幾年來遊客大量增加,加上大故宮計畫推動、環保交通運輸思維的提升,在這裡增設加油站妥當嗎?檢附故宮博物院旁加油站用地變更回復為公園用地連署表乙案。1.同本表編號1,建議本案基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作為以旅遊服務為主之「臺北旅人驛站(名稱暫定)」,提供旅遊、展示、休憩及自行車旅遊等服務,並採複合式型態經營。
2.本府後續當依內政部都委會決議辦理。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5。
18周翊婷君102年1月22日敦請總統關心「故宮博物院國寶文物之安全,督促中央所屬各部會,盡速審查完成「台北市士林區外雙溪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以撤銷該加油站之設立許可及建照執造,並責付監察院,糾正國有財產局及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罔顧正常行政程序,危害故宮國寶,與特定業者期約設定,賤租國有地,讓國庫每年歲收短少1000萬元以上乙案。-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5。
19兆亨事業有限公司102年1月25日陳情下列事項:
- 一、台北市政府僅憑一己之私而擬變更系爭用地,毫無任何正當性可言,已如陳情人先前書狀所載,資不贅言。
- 二、尤甚,台北市政府雖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27日府都規字第10139939600號函、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第4點主張「至原加油站開發業者之損失,可透過司法救濟途徑取得『國家賠償』及『徵收補償費』,並依都市計畫法第41條規定給予適當之補償」云云,惟台北市政府既認為陳情人得請求國家賠償,換言之,台北市政府顯亦自承其明知本計畫案顯有違法不當之處,而應負故意之國家賠償責任。
- 三、實則,台北市政府一方面准予陳情人復工,卻又提起本件都市計畫,企圖變更系爭用地,台北市政府以此兩面手法侵害人民對行政機關之信賴,不僅有失誠信,更非法治國家應有之作為,而有違法濫權之虞:
(一)查陳情人於「配合『國立故宮博物院「大故宮文創園區計畫』暨本市外雙溪地區通盤檢討案』辦理禁建案」於101年8月27日屆滿失效後,即依法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復工,而台北市政府即於101年10月19日准予陳請人復工,而陳情人於同年11月14日提出建築工程勘驗申報書後,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亦於101年11月29日函覆陳情人「俟確定結構安全無虞後始得繼續施工」,嗣陳情人即依上開函文,委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無結構安全疑慮後,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即於101年12月20日准許系爭加油站復工。-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5。
至於涉及核發建築執造部分,係屬臺北市政府權責,轉請該府參處。
23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詎台北市政府一方面准許陳情人復工興建系爭加油站,一方面卻又提起本件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企圖變更系爭用地,兩相對比之下,實可知台北市政府以此兩面手法,恣意、蠻橫、濫權侵害人民財產權,其行為不僅有失誠信,更嚴重侵蝕我國辛辛苦苦所確立之「法治國原則」、「依法行政原則」及「保障人民財產權」等憲法價值。
20國立故宮博物院102年1月25日台博秘字第1020000962號函建議下列事項:
- 一、為打造國立故宮博物院成為符合國際級博物館之規模,永續提供具備世界獨特性之藏館展覽、典藏、研究、教育服務,有針對故宮博物院劃定特定專用區之必要,故建議變更機關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400%)為故宮特定專用區,建蔽率提升為60%,容積率維持400%。
- 二、大故宮計畫可行性評估階段經行政院101年6月11日原則同意在案,現正辦理綜合規劃審議階段,預計103年進行國際競圖及細部設計並於105年動工,相關作業期程已非常緊迫,有必要於本次「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一併辦理變更。本案經國立故宮博物院及臺北市政府建議納入「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內優先考量,同意依照辦理。
21人民民主陣線士林工作站周佳君小姐102年1月31日提供書面意見如下:101年11月,故宮召開「大故宮計畫公聽會」,會中砲聲隆隆,多數反對大故宮計畫,後續立法院甚至凍結了大故宮預算1億300萬元,因此委員審查大故宮計畫相關的變更案更應小心,特別在天然災害及文創區兩部分。
- 一、天然災害大故宮計畫擋不住:根據台大水工試驗所劉格非教授表示(1)極端氣候下,故宮正館後方會山崩,事實上,過去確實因為山崩死了三個故宮員工。(2)變更計畫中的文化創意專區,如果莫拉克颱風的雨量下在此處,淹水不只5,6米,捷運北環線的Y28更是危險。
- 二、文創專區:根據臺北市政府的報告,這裡的文創專區設計看不出來有「故宮的特殊性」,只像是一般的文化市集。針對文創專區,近年也有學者多所批判,認為「文創專區」不過是以文化之名包裝的商場,統包轉包統租轉租,只有產業的偽形,而沒有文化創意的核心觀念、設計、美學,所以設計家洪裕均曾說:「文化創意產業,不過是土地開發找個名目」,而如果通過變更文創專區,再與中影未來也會申請變更的文創專區連成一塊,更是將原有的具有歷史文化的故宮氛圍,一轉而成商業交易區,大大圖利未來的中影。-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1。
22導航基金會簡嘉瑩副主任102年1月31日提供書面意見如下:
- 一、針對大故宮計畫表達反對,去年公聽會居民表達的反對意見在市府的報告中,幾乎沒看到,對於以「擴建及破壞生態」的解決方案,不是我們樂見的。
- 二、不蓋加油站,改蓋旅人驛站的方式,不夠切實際(士林捷運站出口D1每到上下班時間,幾乎水洩不通,不可能安全地騎腳踏車到故宮),看起來只是拿出來頭痛醫頭的急就章方案,希望可以看到更詳盡的內容。
- 三、文創園區要有涵融在地的年輕人的展現機會,如鄰近的大學、高中職校青年人的表現機會,讓年輕人的文化創意,可以藉著「教、文、展、演」合一的方式,自我培力,而不要只蓋房子找財團賺錢,只是換湯不換藥而已。-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1、5。
23許博澄先生102年1月31日陳情書陳情下列事項:
- 一、大故宮計畫所有附近居民全部反對,公民團體、環保團體、社會輿論也都持反對意見,個人期望列位審議委員發揮道德勇氣,擋下大故宮計畫,擋下總容積30%約達1.3萬坪的附屬商業設施。
- 二、原國防管理學校旁0.412公頃文教區變更為商業區之議案,考量區域性的商機或商業氣息、內政部80年8月30日再次修正公告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6條之規定、本基地符合「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變更原則12、台北市所-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1、4。
24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有捷運站周邊土地幾乎都是商業區、本基地的實質容積率多少決定本基地是否具有開發價值,以及本基地土地面積規模小不應再要求回饋等因素,建議本基地容積率應提高至360%以上乙案。
附件一「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回應表(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131757300號函)內政部都委會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
- 六、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建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及相關資料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一)變更主要計畫內容:詳附表。
1、附表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5擬變更加油站用地為交通專用區,請依下列意見補充相關資料:
(1)依民國76年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本案土地主要計畫為公園綠地,細部計畫為加油站用地,請查明原因。一、有關本計畫案內變更編號05至德園西側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專用區案原計畫分區疑義1節,經查士林區至善段五小段117、81、80地號等3筆加油站用地係59年7月4日府工二字第29248號公告「為陽明山管理局轄區主要計劃乙案」內劃定為「公園綠地」,嗣於76年6月2日府工二字第164307號公告「修訂外雙溪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內之細部計畫部分變更為「加油站用地」迄今,考量本案土地於前開兩計畫案內皆屬「公共設施用地」,故其使用分區應為「公園綠地(加油站用地)」,並刪除計畫書陸、變更主要計畫內容四之內容。
- 二、本案土地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變更為「交通專用區」,係基於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之考量,採公、私合夥方式共同開發作為自行車維修、餐飲、旅遊資訊等複合式商業使用,惟經國有財產局於101年4月13日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表示屬國有土地部分無法以撥用方式辦理,本府將面臨國有地取得困難問題。另考量本基地作自行車使用之必要性、公益性及後續開發可行性,宜變更為「交通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而該私有土地則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綜上,本案土地究應以維護私有地主權益為考量變更為「交通專用區」,抑或考量公益性及開發可行性變更為「交通用地」,提請討論。
(2)有關本通盤檢討案鄰近地區加油站用地需求、本案加油站用地發生爆炸影響範圍、交通專用區設置於本案土地之必要性及區位無可替代性、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交通專用區是否應提供或捐贈公共設施、如何依法取得交通專用區,以及具體實施進度與經費概估等,請補充相關說明。一、遵示辦理。
- 二、考量本市自行車愛好者常用之至善路二段、三段沿途無舒適及安全之集結、休息空間,且避免本案基地不適當開發造成其臨近之至善路與故宮路口交通衝擊,爰建議本案基地提供作自行車休憩站。詳「重要個案補充說明伍、一(第34~39頁)」。
- 三、另依101年4月13日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國有財產局表示,變更為交通專用區屬國有土地部分無法以撥用方式辦理,將面臨土地取得問題,倘本案土地變更為「交通用地」,則可採撥用及徵收內政部都委會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方式取得土地。
(3)本案經國立故宮博物院及臺北市政府評估後,如認為加油站不適宜於本案土地繼續設置,請補充相關規定、證據及具體原因,並應說明其合理補償措施。一、遵示辦理。
- 二、考量地區整體發展朝向人本交通、優質休閒觀光,並避免交通衝擊、危害國寶等情事,且因捷運設置將減少私有運具加油需求,附近加油站足夠支應等,建議本基地不宜維持為加油站用地,惟原加油站開發業者之損失,可透過司法救濟途徑取得國家賠償及「公、私合夥開發商業收益或私有土地徵收補償」。詳「重要個案補充說明伍、二(第40~42頁)」。
(4)本案陳情人兆亨事業有限公司於會中說明,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先尊重本案土地設置加油站,後又反對加油站設置,是否確有該等情形,請查明其緣由及是否有相關證明文件。一、遵示辦理。
- 二、依國立故宮博物院提供資料顯示,該院自80年間對至德園西側加油站用地設置加油站始終持不贊同立場。詳「重要個案補充說明伍、四(第47~52頁)」。
2、計畫書第28、29頁,有關變更主要計畫內容第二、三點說明事項,因涉及主要計畫之變更,請於附表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內補列其變更內容,並於標示於計畫圖上。一、有關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二小段438-1、440地號等2筆土地,依95年12月20公告「變更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二小段440地號機關用地為第一種住宅區、至善段二小段438-1地號第一種住宅區為機關用地細部計畫案」調整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範圍,已修改為本次變更編號08案(如後附表,第10~11頁)。
- 二、另有關中影文化城對側機關用地、市場用地,查本府70年5月28日公告「變更台北市士林區、北投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通盤檢討)案」(主要計畫)及70年6月29公告「擬定外雙溪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細部計畫)內皆變更相同範圍為機關用地、市場用地,無需辦理變更,爰刪除變更主要計畫內容第三點說明(本計畫書第28、29頁)。
3、計畫書第29頁第四點說明事項,請併附表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5,修正計畫內容。遵示辦理。同前開1、之本府回應意見說明,爰刪除變更主要計畫內容第四點說明(本計畫書第29頁)。
(二)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1、本案請補充本計畫區空間發展定位與構想之概念圖及相關說明,以銜接本案個別變更計畫內容。一、遵示辦理。
- 二、本計畫屬臺北市士林區通盤檢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內之外雙溪生活圈,其發展構想為「休閒、遊憩、文教、居住」。詳「重要個案補充說明壹(第1~2頁)」。
- 三、後續納入本計畫書肆、發展定位及規劃原則內。
2、本案請參考「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加強都市防災規劃內容,並就近幾年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等,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一、遵示辦理。
- 二、本計畫區內東吳大學學校用地內自79年、90年間發生有潛層崩塌,另受89年象神颱風、90年納莉颱風等侵襲,沿至善路二段兩側部分地區有淹水現象,為避免災害及減輕重大都市災害的損失,透過避難空間與場所、救援道路系內政部都委會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統規劃、醫療據點、物資發放、消防與警察治安據點等訂定都市防災計畫。詳「重要個案補充說明貳(第3~11頁)」。
- 三、後續將本計畫地區災害概況納入本計畫書「貳、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現況與實際發展情形」內,另都市防災規劃已於本計畫書「伍、計畫方案五、都市安全與防災」內載明(第19~23頁)。
3、變更主要計畫內容於1/3000計畫圖上如不清楚,請於計畫書以示意圖方式放大該變更內容,以資明確。遵示辦理。後續將於計畫書內補充各變更案之示意圖。
4、本案計畫名稱是否增列變更或修訂,請市府斟酌考量。至於主要計畫圖係法定計畫圖,該圖案名有關「示意」二字,請予以刪除。一、經查本府76年6月2日府工二字第164307號公告「修訂外雙溪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內已有修訂名稱,為避免混淆,經本府評估維持原案名。
- 二、後續本案計畫圖之案名將修正為「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計畫圖」。
(三)後續辦理事項: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經查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未超出公開展覽範圍,應免再辦理公開展覽。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臺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一、本計畫案變更為河川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者,無涉細部計畫擬定。
- 二、本計畫案變更機關用地、交通用地為文化創意專用區(變更編號01)為公有,且目前有大故宮計畫報經行政院核准中,後續並將擬定該專用區之細部計畫,應無核發建築執照疑義。
- 三、另本計畫案變更文教區為住宅區(變更編號04),後續將擬定細部計畫,經本市都委會審定後,報請貴部核定本計畫再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二「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回應表(臺北市政府101年8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135717700號函)
- 一、變更主要計畫內容及計畫書、圖部分:
內政部都委會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
- 六、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如附件一)經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131757300號函送回應內容(如附件二),本次會議未及討論部分,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並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及相關資料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一)附件一附表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5擬變更加油站用地為交通專用區,請依下列意見修正及補充相關資料,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1、依民國76年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本案土地主要計畫為公園綠地,細部計畫為加油站用地,請配合修正原計畫內容。遵示辦理。後續將配合修正原計畫內容。
2.本案土地擬變更為交通專用區或交通用地,請補充說明其區位無可替代性、本地區設置加油站產生之負面影響、本案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明顯大於信賴利益,以及如何妥善解決加油站合法建造執照之處理方案或補償措施等相關資料,以作為判斷是否變更都市計畫之依據。一、本案土地變更為交通專用區或交通用地,主要係供大故宮計畫所衍生之旅遊資訊服務需求作為旅遊服務中心(旅遊諮詢、景點指引及緊急應變處理等)及自行車中繼站(休憩、維修、展示及租賃調度等)。
- 二、基於地區整體發展規劃、服務區位特性、交通動線及周邊無適合之公有土地等因素,且考量本基地權屬多屬國有之公共設施用地,原加油站設置必要條件應隨都市發展及使用需求變遷而調整,爰建議應作為最具需求性、符合都市發展及最大公共利益之交通用地或交通專用區為宜。
- 三、都市計畫係就土地使用作合理之規劃,變更使用之損害,得依都市計畫法第41條規定給予適當之補償。
- 四、詳「重要個案補充說明壹、(第1~16頁)」。
3.本案土地市府未來擬提供作自行車休憩站,可兼作公共自行車租賃站及維修調度之使用,有關本地區設置自行車中繼站與周邊轉運設施(如公車、捷運)之發展關係、本地區自行車道規劃情形(含道路斷面規劃),以及無法於現行加油站用地地點設置時之替代方案等,請補充說明。一、本基地規劃作為自行車中繼站部分,係供自行車騎士中途休息、遊憩使用空間,與供通勤使用之「捷運轉乘用自行車」之旅次特性不同,兩者無法相互替代。
- 二、本基地為自行車休憩中心之最佳位置,目前並無更適宜之替代方案或替代位置。
- 三、詳「重要個案補充說明壹、(第7~10頁)」。
- 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略。
附件三「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回應表(臺北市政府102年1月24日府都規字第10210128900號函)內政部都委會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
- 六、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專案小組第1、2次會議建議意見,經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131757300號函及101年8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135717700號函送回應內容(如附件一、二),建請臺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及相關資料到署後,續開專案小組會議。
(一)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有關專案小組所提「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之建議意見,原則同意依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131757300號函送回應內容通過,並請將相關內容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遵示辦理。後續將「本計畫地區空間發展定位與構想」、「本計畫地區災害概況」說明及「計畫內各變更案之示意圖」納入計畫書,並修正本案計畫圖之案名為「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計畫圖」。
(二)變更主要計畫內容:除下列各點意見外,其餘詳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
1.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5擬變更加油站用地為交通專用區,請依下列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內容或補充相關資料:
(1)依民國76年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本案土地主要計畫為公園綠地,細部計畫為加油站用地,請配合修正原計畫內容。遵示辦理。後續將配合修正原計畫內容。
(2)本案擬變更為交通用地或交通專用區之正當性與必要性,以及具體實施進度與經費等,請臺北市政府重新檢討後補充說明。一、本案基地規劃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作為以旅遊服務為主之「臺北旅人驛站(名稱暫定)」,提供旅遊、展示、休憩及自行車旅遊等服務,並採複合式型態經營。
- 二、外雙溪通盤檢討案係因應「大故宮文創園區計畫」作整體規劃及檢討,該計畫完成後,預估故宮未來參觀旅遊人數由100年每年約300萬人次增加至每年700萬人次,將衍生龐大之旅遊資訊服務需求,加上周邊地區觀光景點之遊客人數,今(101)年亦有336萬多人(如周邊景點含故宮在內之遊客總人數計有772萬3,978人),且故宮博物院近年(102年度)參觀人數倍增至400多萬人,亟具旅遊服務之必要及急迫性,基於服務區位特性、交通動線及周邊無適合之公有土地(倘配合故宮南側文化創意園區規劃及建設期程再予配置,無法及時支應現有旅遊服務需求)等因素,爰建議本基地配合故宮博物院及外雙溪地區觀光遊憩之整體發展,規劃作為以旅遊服務為主之「臺北旅人驛站(名稱暫內政部都委會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結論臺北市政府回應意見定)」使用。
- 三、變更後由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執行當年度之實際情況編列年度預算執行或支應,以撥用、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等方式取得土地開闢興建。
- 四、詳「重要個案補充說明壹(第1~10頁)」。
(3)本案加油站用地係陳情人兆亨事業有限公司合法申請設置,並經臺北市政府核發建造執照,其信賴利益應予保護。有關臺北市政府相關行政措施衍生陳情人之財產損失,請市府依法給予賠償或補償。一、本案基地規劃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屬私有地部分將以徵收方式取得,並給予地上物拆遷補償,至於變更使用之損害,本府將依都市計畫法第41條規定給予適當之補償。
- 二、另原加油站開發業者之損失,可透過司法救濟途徑申請「國家賠償」。
2.計畫書第28、29頁,有關變更主要計畫內容第二、三、四點說明事項,原則同意依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131757300號函送回應內容辦理。計畫書將依決議修正辦理:
- 一、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二小段438-1、440地號等2筆土地調整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範圍,修改為本次變更編號08案。
- 二、刪除本府101年3月14日府都規字第10130100800號函送計畫書之變更主要計畫內容第三點說明(中影文化城對側機關用地、市場用地)(計畫書第28、29頁)。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
決議
- 決議變更為交通專用區。1.範圍包括士林區至善段五小段80、81、117地號等3筆土地;面積約830平方公尺,其中80地號為私有,面積114平方公尺(約佔14%),餘為國有,面積716平方公尺(約86%)。
2.本府曾於97年11月14日公告「變更臺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五小段80、81、117地號加油站用地為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案」,惟遭內政部撤銷。
3.經國立故宮博物院100年1月5日台博秘字第0990014407號函說明:
「本院於96年10月31日台博總字第0960015178號函臺北市政府說明在本院臨近地點設置加油站可能造成周邊空氣污染及潛在安全事故,如失火、爆炸等危及國寶文物,均感憂慮,本院反對加油站設置之立場始終一致。」。
4.本交通專用區未來發展為結合旅遊資訊、自行車維修、餐飲等服務之專用區。土地使用及使用強度等項目於細部計畫訂定。
詳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二)-1。
13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計畫檢討原則及變更理由其他相關規定及補充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06雙溪河道(復興橋至望星橋及劍南橋以北)行水區河川區7.4233經濟部水利處88年8月17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辦理:
「依水利法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內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區內,原則上以劃定使用分區方式為之,其使用分區名稱統一以『河川區』名之。」有關雙溪中游部分已於93年6月30日府都規字第09314216900號公告之「變更臺北市士林區雙溪中游(劍南橋至望星橋段)都市計畫案」內變更為河川區。建議照案通過。
07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臨至善路側綠帶綠地用地私立衛理女中學校用地0.2255經查士林區至善段三小段379-1地號「綠地用地」係民國62年10月12日府工二字第46609號「變更陽明山管理局轄區外雙溪地區主要計劃案」中變更「衛理女中用地」為「綠地用地」。
該綠地產權皆為衛理女中所有,且臨馬路部分因有數公尺高差之坡坎,致從62年劃設以來皆未能開闢,未來開闢為綠地用地對於公共使用效益亦不大。爰建議採納該校陳情意見變更「綠地用地」為「私立衛理女中用地」。為顧及至善路兩側綠帶之串連,後續將於都市設計規範中加註原綠帶範圍土地僅得作為該校開放空間使用,並應延續綠廊之效果及保留原有樹木。本案經市府查明符合行政院核示私立學校籌設四項條件,且已補充教育主管機關同意變更文件,建議除將臺北市政府102年1月24日府都規字第號函送回應內容,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
備註:本變更計畫之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
附表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臺北市政府102年1月24日府都規字第10210128900號函送編號1至編號17,編號18以後為其他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兆亨事業有限公司101年3月20日陳述意見書陳情下列事項:
壹、兆亨事業有限公司至善加油站案件概要:
- 一、緣起:
陳情人為考量民生便利性,擬於台北市士林區至善段5小段80、81及117地號之「加油站用地」經營系爭加油站事業,陳情人信賴台北市政府將上開地號公告為「加油站用地」之行政行為,自民國(下同)90年起,歷經多次與地主之協商,耗費鉅資始購得80地號之土地,並於94年1月起向國有財產局承租81及117地號土地,並投入大量資金進行籌建系爭加油站之工作,迄今公司負債超過新台幣2億元。
- 二、台北市政府及其機關針對系爭加油站之種種違法作為,均遭上級機關或法院撤銷:
(一)台北市都市發展局違法廢止建造執照,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66號判決撤銷該違法之廢止處分,並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807號判決予以維持。
(二)台北市政府違法進行都市計畫變更,遭內政部以台內訴字第0980184913號訴願決定書訴願決定撤銷台北市政府之違法處分。
(三)台北市政府違法否准陳情人依法申請延展系爭加油站籌建期限,遭經濟部於100年3月29日以經訴字第1000609795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確定。
(四)台北市政府違法公告禁建,雖經行政院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亦以100年度訴字第1243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
(五)台北市政府不僅違法公告禁建,嗣後更屢次違法否准陳情人依「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所為之申請,嗣陸續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44號判決,以及台北市政府自行以100年11月7日府訴字第1000913050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
- 三、台北市政府窮盡一切手段、結合各種武器對付手無寸鐵之人民,僅違法廢止建造執照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即判決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至少應負新台幣四千七百餘萬元之國家賠償責任,且陳情人所受損害仍持續擴大中。
貳、台北市政府未能依法行政,一意孤行,戕害人民對於政府之信賴,更嚴重損害人民之財產權。
叁、陳情人所籌設之系爭加油站並不影響本都市計畫書所訂目標之達成:
- 一、台北市政府目前之規劃,在無須變更加油站用地之最小損害手段下即可達成。
- 二、系爭加油站乃有利於交通事業之公共設施,實有設立之必要性。
- 三、系爭加油站之設立與故宮之整體意象並不排斥,而不妨礙大故宮文化創意園區之計畫目標。
- 四、系爭加油站之設立亦不會對當地交通產生影響。
肆、為使貴部能更進一步了解系爭加油站案件之始末,以及系爭加油站確實有設立之必要性,亦不與本都市計畫書所訂目標相衝突,陳情人呈請貴部於審議時,能通知陳情人列席並賦予陳情人陳述意見之機會。1.外雙溪通盤檢討案係因應「大故宮文創園區計畫」作整體規劃及檢討,該計畫完成後,預估故宮未來參觀旅遊人數由目前每年約300萬人次增加至每年700萬人次,將衍生龐大之旅遊資訊服務需求,加上周邊地區觀光景點之遊客人數,今(101)年亦有336萬多人(如周邊景點含故宮在內之遊客總人數計有772萬3,978人),確有強大旅遊服務需求。
2.考量本案基地鄰近故宮博物院,且位於自行車道輻軸位置,基於服務區位特性、交通動線及周邊無適合之公有土地等因素,爰建議本基地配合故宮博物院及外雙溪地區觀光遊憩之整體發展,規劃作為以旅遊服務為主之「臺北旅人驛站(名稱暫定)」,提供旅遊、展示、休憩及自行車旅遊等服務,並採複合式型態經營。
3.為求開發可行,建議本基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變更後由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執行當年度之實際情況編列年度預算執行或支應,以撥用、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等方式取得土地開闢興建。
4.至原加油站開發業者之損失,可透過司法救濟途徑取得「國家賠償」及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5。
15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徵收補償費」,並依都市計畫法第41條規定給予適當之補償」。
5.綜上,建議本案基地不宜維持為加油站用地。
6.詳本府101年5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131757300號函檢附之「重要個案補充說明伍(第34~52頁)」、本府101年8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135717700號函檢附之「重要個案補充說明壹(第1~16頁)」及本次「重要個案補充說明壹(第1~10頁)」。
2許博澄先生101年4月6日陳情應將士林區至善段99地號-134地號共40筆土地範圍內之0.412公頃原文教區變更為第二種商業區或以上,以符合此區域未來都市發展狀態,並建議故宮回歸展覽與連結聚攏文創產業發展者平台,其附屬營業空間之容積與機能通通挪移到周邊百姓土地上,其理由如下:
- 一、此區域未來正面對5.7公頃之文化創意產業園區,依故宮博物院未來規劃,目標創造每年700萬之參觀人潮,此區域自然具強烈之商機條件。
- 二、故宮博物院規劃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時,附屬營業設施中預留樓地板面積的30%(約1萬3千坪),顯見其未來之商業機能潛力強大。
- 三、至善路二段及力行街交叉口,捷運局已規劃環狀捷運路往之捷運站。
- 四、20幾年前故宮對面至善天下為第一種商業區,本區域變更為第二種商業區,乃都市發展時勢成熟所致。
- 五、故宮博物院為國家門面,除至善天下外,周邊環境破舊不勘,只要周遭百姓土地容積率足夠,具有都市更新動機。1.考量地區整體發展、基地區位特性及住宅區已得附條件供部分商業使用,且本基地未符合商業區變更檢討標準,建議比照其西側地區之使用分區變更為住宅區。
2.本計畫依據住宅區之樓地板面積及平均每人居住樓地板面積50平方公尺,推估可容納人口數(計畫人口)約4,200人。倘將本案基地變更為商業區,將超過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地區得劃設商業區面積之標準。
3.外雙溪地區將發展為休閒、遊憩、觀光及文教為主之使用,不同於供全市性、區域性、地區性商業活動,且故宮博物院預期增加觀光人潮及故宮南側文化創意專用區之使用需求,將於大故宮計畫中整體規劃予以供給附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4。
16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屬商業設施。
4.綜上,建議本基地變更文教區為住宅區,不宜變更為商業區。詳本次「重要個案補充說明參(第16~17頁)」。
3兆亨事業有限公司101年6月7日針對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回應意見如下:
- 一、依民國76年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本案土地主要計畫為公園綠地,細部計畫為加油站用地,其原因即在於本計畫地區確實有加油站之需求:
(一)本計畫區域內確實有加油站之需求,台北市政府於民國76年因而變更用地。
(二)進入本區域之車輛已逐年增加,對於加油站確實存在需求。
(三)西歐加油站業經變更為商業用地,本區域將更缺乏加油站。
- 二、本通盤檢討案鄰近地區確有加油站用地需求,本案加油站亦不生爆炸之危險,且交通專用區設置於本案土地並無必要性及區位無可替代性:
(一)進入本地區車輛增加、西歐加油站變更,確實有設置加油站之需求。
(二)行政法院已認定並無具體事證證明有爆炸之危險。
(三)世界著名博物館周遭亦多有設置加油站。
(四)交通專用區設置於本案土地並無必要性,且顯有可替代性。
- 三、台北市政府及國立故宮博物院無法提出任何法令依據及相關證據證明本區域不宜設置加油站,且台北市政府迄今未有任何補償措施:
(一)並無任何法規限制本區域設置加油站。
(二)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本區域不能設置加油站。
(三)台北市政府迄今未有任何補償措施。
- 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先業已尊重本案土地設置加油站:
(一)本加油站確已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二)國立故宮博物院確曾表示尊重本案土地設置加油站。同本表編號1,建議本案基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作為以旅遊服務為主之「臺北旅人驛站(名稱暫定)」,提供旅遊、展示、休憩及自行車旅遊等服務,並採複合式型態經營。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5。
4許博澄先生101年6月22日陳情應將士林區至善段六小段99地號-134地號共40筆土地範圍內之0.412公頃原文教區變更為第二種商業區或以上,以符合此區域未來都市發展狀態,並訴求本基地無論就都市發展條件、區域發展條件、商業發展條件、交通發展條件及地區性商業用地之比較條件,皆足以變更為變更商,其理由如下:
- 一、依84年公告之「修訂台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計畫案」故宮博物院對面0.45公頃住二變更為商業區(符合變更原則12),當時故宮參觀人數與觀光人潮比現在少,更無捷運環狀線Y28捷運站,且故宮觀光人潮已達300萬人,朝700萬人次目標邁進,為何20年前符合,現在不符合。
- 二、本案只估算4200居住人口,但不包括300萬至700萬之觀光人潮,應說明4200人如何計算、現有1.57公頃商業區位於何處與是否合理,以及故宮博物院文創園區附屬設施為何有商業行為等,且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臺北市商業區面積比例可達15%。
- 三、有關市府疑慮本基地可能作為酒家、酒吧、舞廳、特種咖啡室等特種服務業使用,此種疑慮顯然邏輯不通,亦與常情違背。
- 四、建議將台北大故宮計畫之附屬商業設施部分移往嘉義太保知南部故宮院區,把文創園區預備作的附屬商業設施1.3萬坪,留給0.412公頃的本基地。同本表編號2,建議本基地變更文教區為住宅區,不宜變更為商業區。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4。
5張訓禮君101年8月3日陳情關於「台北市士林區外雙溪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加油站用地並不適合本案繼續建置,陳請人提供相關證據及具體原因,證明加油站對故宮危害甚大,為使內政部了解系爭加油站一旦發生爆炸、影響範圍,對故宮造成不可抹滅毀滅性,本陳同本表編號1,建議本案基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遊客中心)」,作為以旅本案陳情人已列席說明,併附表一主17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情人為利害關係人,陳情人呈請內政部於審議時,能通知陳情人列席並賦予陳情陳述機會乙案。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專案小組第1、2、3次會議建議意見,經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131757300號函、101年8月13日府都規字第10135717700號函及102年1月24日府都規字第10210128900號函送回應內容(如附件一、二、三),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過,並請依照修正後,檢送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惟因本次會議出席委員僅2人,為避免產生妥適性疑義,如未出席專案小組委員於紀錄文到1週內提出書面修正意見,則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如未提出書面修正意見,則逕提委員會議審議。
(一)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有關專案小組所提「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之建議意見,原則同意依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131757300號函送回應內容通過,並請將相關內容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變更主要計畫內容:除下列各點意見外,其餘詳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
1、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5擬變更加油站用地為交通專用區,請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內容:
(1)依民國76年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本案土地主要計畫為公園綠地,細部計畫為加油站用地,請配合修正原計畫內容。
(2)本案土地面積為830平方公尺,其中716平方公尺(約86%)為國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有)、114平方公尺(約14%)為私有(兆亨事業有限公司所有),經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尊重各級都委會審議結果。惟本案土地部分陳情人建議變更為公園用地、兆亨事業有限公司建議維持加油站用地,市府建議變更為交通用地,建請市府重新就公共利益、與周邊土地使用之相容性、衍生交通及環境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如何與臨接公園用地整體規劃等因素,以表格形式評估分析三種公共設施用地之優劣,選擇最佳之土地使用方案,提請委員會討論決定。
(3)本案加油站用地係陳情人兆亨事業有限公司合法申請設置,並經臺北市政府核發建照執照,其信賴利益應予保護。有關臺北市政府相關行政措施衍生陳情人之財產損失,請市府依法給予賠償或補償。
2、計畫書第28、29頁,有關變更主要計畫內容第二、三、四點說明事項,原則同意依臺北市政府101年5月21日府都規字第10131757300號函送回應內容辦理。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詳附表二。
(四)後續辦理事項:
1、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7及新增編號8),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審議。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除有關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1,應俟臺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再行核定主要計畫外,其餘計畫內容臺北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五)其他:相關公民或團體如認為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有遺漏或必須加強說明者,請以書面方式載明姓名、地址及具體陳情內容函送本署,供審議參考。
附表一主要計畫變更一覽表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面積(公頃)計畫檢討原則及變更理由其他相關規定及補充說明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機關用地(機一)0.8335機關用地(機二)3.350801故宮博物院南側交通用地文化創意專用區0.67561.配合重大政策調整都市計畫定位及土地使用規範。
2.配合公共設施開闢及使用需求調整。
3.為推廣中華文化,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故宮博物院擬於旨揭地點推動與故宮文物相關的文創產業。為符合博物館之特性及保留後續推動文創政策之彈性,爰進行檢討。1.本案應以公共性及公益性為優先考量,並擬定細部計畫。細部計畫內就使用項目與強度、都市設計準則等予以規範;未擬定細部計畫以前,依原計畫規定使用。
2.本文創專用區為確實供文化創意產業的使用,其文化創意產業衍生的附屬設施佔主要使用項目使用容積樓地板面積的百分比,應於細部計畫書中詳予考量規範。
3.本文創專用區開發衍生之停車需求及原交通用地可提供之公共轉運功能等交通需求,以「內部化」為原則,後續細部計畫內應綜合考量交通及環境容受力等,詳予訂定交通、停車空間及其他相關使用之規範及設計準則,並明訂本文創專用區之開發計畫,需送交通主管機關審查確認。
4.本案基地得供捷運所需設施及相關附屬設施等使用。後續細部計畫內應綜合考量捷運設施與現有故宮博物院、未來文創園區的位置及高程,詳予規劃設計其立體連通,並訂定相關規範及設計準則。一、有關「大故宮計畫」整體發展可行性計畫業經行政院秘書長101年6月11日院臺文字第號函示原則予以支持,本案係配合上開行政院秘書長函示事項變更都市計畫,建議除將臺北市政府102年1月24日府都規字第號函送回應內容,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外,其餘建議准予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