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91-審議事項-第7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91
案件id
bpFHTM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7月10日第15屆第29次會及98年12月4日第15屆第3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9年2月10日府城規字第099002668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梅英(召集人)、李前委員正庸、鄒前委員克萬、林委員志明及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分別於99年7月26日、100年5月3日及101年6月26日共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桃園縣政府102年1月18日府城都字第1010332778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可提供規劃為綜合球場使用。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公所儘速辦理徵收事宜。
七薛翠和大溪鎮埔頂段0001-0391地號不准分割,別拿戒嚴時期的毒,殘害解嚴後的民住,任何逕為分割的依據皆為土匪。返還逕為減繳的稅費。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台4號省道)為桃園往大溪、慈湖、復興鄉等名勝必經之路。
2.地籍分割非屬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事項。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八李左成大溪埔頂段1015-4、1021-2地號控訴政府將該兩筆地號土地劃為道路用地,卻無法徵收,損害百姓權利。即刻按市價徵收或是還原原來地目。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自民國75年公告實施都市計畫,該筆土地即被劃設為道路用地,請公所儘速辦理徵收事宜。
2.目前該道路用地尚未開闢,惟考量公共設施取得不易及此道路尚有使用需求,建議該道路用地不予變更。建議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並請公所儘速辦理徵收事宜。
附件
- 附件:
(一)地籍圖(二)位置圖(三)土地謄本建議不予採納理由:
教育局表示該地號土地屬學校用地,且與僑愛國民小學校地連接,經該校環境規劃小組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