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799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新莊主要計畫(倉儲區為住宅區、公園用地、公園用地【兼供道路使用】及道路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7991
案件id
cfDMJf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9月28日第10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0年12月15日北府城都字第1001822919號函檢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召集人)、謝委員靜琪、蔡前委員淑瑩、邱委員英浩、林委員志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1年4月5日及101年6月14日召開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新北市政府102年1月14日北府城都字第1021068449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採納新北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除將本案住宅區之基準容積率調整為不得大於300%,且有關容積全部獎勵部分之上限不大於基準容積之0.5倍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及該府102年1月14日北府城都字第1021068449號函送計畫書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1年4月5日及101年6月14日):
本案變更範圍原為交通銀行作為倉儲使用,現況閒置中,曾於辦理變更新莊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過程中,逕向內政部陳情變更倉儲區為住宅區,並提經本會第703次會審議決議:「未來都市計畫變更須研擬具體可行之變更方案,另循法定程序辦理。」,因該基地位處新莊地區,都市機能完善、居住環境優良,再加上捷運系統提供便捷交通設施,擬將原閒置倉儲區重新予以定位及規劃,並參據市政府所提發展政策及都市更新環境改造計畫,整體規劃適當公共設施及捐贈回饋,以期改善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促進土地資源利用及地區發展,故辦理變更倉儲區(面積1.4193公頃)為住宅區(面積1.036公頃)、公園用地(面積:0.2897公頃)、公園用地【兼供道路使用】(面積:0.0208公頃)及道路用地(面積:0.0728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見通過。
- 一、請補充災害發生時相關之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配合檢討及規劃;又本案基地緊鄰加油站,其相關隔離及防護措施更應詳加考量與規劃,故請將相關資料補充及納入計畫書中載明,以資完備。
- 二、為解決本變更案對外交通、消防通道聯繫、將來開發後人口增加及衍生交通流量帶來之交通影響及衝擊,故將本案之公園用地(作為緩衝綠地)、道路用地(作為消防通道)及自願捐地等修正如附件一;又有關交通影響評估部分,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業於98年7月30日經交通主管機關原則通過審查,惟相關配置已有所變動且捷運新莊線之開通等因素產生,故請將本案已重新檢討並於會議中所提供相關數據資料一併納入計畫書中載明。
- 三、本案請就本計畫地區之人口成長、住宅供需、公共設施容受力及公用設備之配合條件等情形,進行調查分析及推計並研提詳細資料,一併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補強計畫之完整性。
- 四、請補充本案住宅區之功能定位、基地空間配置概要(含配置示意、量體規模、使用強度、動線規劃、停車空間及公共開放空間)等基本資料,又住宅區面臨8公尺計畫道路部分,將來興建時應退縮4公尺以留設人行步道,一併納入計畫書內敘明,俾供擬定細部計畫依循。
- 五、本案既參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故請市政府就該規範有關規定處理情形詳予逐項彙整,並依本部新修正之「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一併納入計畫書,以資完備。
- 六、變更範圍內應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應無償捐贈地方政府及將擬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納入主要計畫書、圖並配合修正案名。
- 七、本案開發方式擬採自行整體開發方式辦理,有關自願捐地(住宅區)、回饋公共設施用地、興闢管理及捐贈事宜等回饋計畫部分,開發單位應於主要計畫核定前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內。
- 八、本案開發行為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 九、本案應擬定細部計畫,請新北市政府於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
- 十、因考量基地周遭停車問題,有關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部分,建議將來開發時優先增設停車空間使用。
十一、本案請新北市政府將專案小組會中有關綜合性之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對照表及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俾便提會。
【附件一】修正後方案項目面積(m2)比例(%)備註894363.00--住宅區9947.00捐贈可建地土地使用分區合計993770.00--公園262618.50--道路163311.50--公共設施用地合計425930.00--總計14196100.00--964㎡1662㎡捐贈可建地994㎡修正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