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01-審議事項-第10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鳳凰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01
案件id
GVxjN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2月9日第22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101年2月7府建都計字第101002802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劉委員小蘭、李前委員正庸、顏前委員秀吉、林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等5人,並由劉委員小蘭擔任召集人,於101年3月19日及101年10月9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南投縣政府102年2月18日府建都字第1020035888號函及102年3月6日府建都字第1020047731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之計畫書、圖等件,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南投縣政府102年2月18日府建都字第1020035888號函送修正後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二案,擬將部分公有土地劃設為「特色產業專用區」乙節,據南投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目前無具體之財務及開發計畫,爰本案維持原計畫,俟將來有實際需要及開發計畫時,再另案循法定程序辦理。
- 二、有關本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四案,擬變更道路用地為宗教專用區,涉及應提供或捐贈事項部分,據南投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擬由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提供,請南投縣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三、本計畫案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南投縣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 四、本案如有開發行為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或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 五、計畫書草案第99至101頁,有關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業經南投縣都委會審議完竣,爰予以刪除。
- 六、逾專案小組審議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容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1南投縣鹿谷鄉民代表會暨連署人931.本計畫區自民國69年4月7日公告實施迄今,經過二次通盤檢討,對示範茶園區之土地使用分區除少部分變更外,未曾實際檢討其現況與需求,均以維持原計畫為通檢結論。1.變更「示範茶葉區」為「農業區」以符合實際使用需求與現況。
2.修改土地使用分-據南投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建議將台灣大學所有之台大茶位等2.本分區土地除作為種茶之用外,並無規劃之「示範」功能之達成。
3.原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規定本分區「以種植茶樹供觀賞教育及研究等使用為主…,得興建茶廠…」等言,已嚴重影響茶農對土地之使用及原有農舍之改建或新農舍之興建。
4.本區內茶農主要以栽種茶樹生產茶業為主,並非以供觀賞教育及研究為目的,政府30餘年以來,並未積極輔導協助,本區並無觀賞教育及研究之價值。
5.因原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規定得興建茶廠,已限縮茶農對興建農舍之權利,影響茶農之生活需求。區管制要點之第三條應增列「得興建農舍,並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農業區之管制」。園維持「示範茶葉區」,將屬於私有土地之凍頂山茶園變更為農業區,以符民意,爰本案酌予採納,同意南投縣政府列席代表之建議意見,並請依本會決議事項第三點辦理。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本計畫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建議照南投縣政府101年9月20日府建都字第1010190698號函依本案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事項處理情形(詳附錄)及修正後之計畫書通過,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以對照表之方式研提辦理情形,以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文字請畫底線)、圖報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有關南投縣政府於本次會議所提補充資料,依據本計畫區檢討之實質空間結構發展構想,將部分地質高潛勢危險地區指定為國土保育地區,範圍包括原計畫之林業區、鳥園區、青年活動中心區、露營區、停三用地、廣四用地及露營區與青年活動中心區之聯外道路等地區,建議將上述國土保安地區範圍內之分區(除鳥園區及停三用地外),均維持或變更為林業區,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修正為「林業區內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林業區內不得有建築行為」乙節,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縣府核議意見辦理。
1.請依上開檢討修正成果,配合修正計畫書有關「計畫目標與構想」等章節內容,以資妥適。
2.請將上開變更項目、內容、面積,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並修正計畫圖變更內容及範圍,以利執行及查考。
3.有關林業區之管制內容建議比照「變更溪頭森林遊樂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有關林業區之下列管制內容辦理,以杜爭議:
「林業區除以造林或維護自然林木之生態外,僅得申請建築林舍、涼亭、洗手間及經營林業所必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水源、水質保護設施。惟建築林舍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林舍必須為經營所必需以竹木材為主之臨時性建築,不得設定戶籍供居住或營業使用,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3.5公尺,最大建築面積30平方公尺,與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50公尺。惟與道路境界線退縮大於60公尺以上時最大建築面積為45平方公尺。
2.為應實際需要,林業區建地目土地內既成合法建築物,其修建、增建、改建、新建之建築物不得超過三層(簷高不得超過10.5公尺),建蔽率為6/10,但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二)有關南投縣政府於本次會議所提補充資料,將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3案內土地權屬為公有土地部分劃設為「特色產業專用區」乙節,建議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南投縣政府審慎評估,若本案仍有開發之需求與必要,請於委員會審議前,以現行計畫機關用地(機一)南側公有土地(面積約1.228公頃)為範圍,研提發展目標、允許使用項目及內容、使用強度,以及具體可行之財務及開發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否則維持原計畫。
2.請南投縣政府審慎考量本案變更後適當之名稱,究係以「專用區」抑或以公共設施用地方式劃設,併案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本計畫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第5案部分,建議除依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有關住宅區及道路用地變更為保存區部分,變更後之名稱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
2.將現行計畫保存區(保二)修正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並請分別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敘明,以及修正計畫圖,以利執行及查考。
3.有關道路用地變更為保存區部分,請南投縣政府研議是否涉及應提供或捐贈事項,並將應提供或捐贈之內容或比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4.請南投縣政府配合當地地形、道路高程、地區民眾出入及建築線權益等相關因素,另案審慎評估該道路其餘路段之存廢並檢討該社區之道路系統。
(四)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南投縣政府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五)本案如有開發行為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或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規定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六)其他計畫書草案請依下各點修正:
1.有關計畫書草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縣都委會決議」之欄位內容,建議予以刪除,或改為「備註」。
2.計畫書草案第102至105頁,有關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業經南投縣都委會審議完竣,爰建議予以刪除。
(六)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內容變更案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面積(公頃)新計畫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計畫年期民國91年民國110年已屆計畫目標年,配合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將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110年。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住一住一0.13道路用地0.13考量住宅區發展需要及交通順暢。據南投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鹿谷鄉公所表示並無財源徵收及開闢本案新劃設道路,爰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三機一東南側及西北側農業區3.29特色產業專用區3.29為提升當地農特產品及手工藝品之國際觀光魅力,因此劃設此區以便未來發展。本案照建議意見(二)辦理。
四文小學校用地0.74農業區0.74鳳凰國小之就學人數逐年減少,且南投縣政府教育處表示目前鳳凰國小已開闢之面積已足夠鳳凰國小之使用需求,併鄰近分區變更。本案建議除請縣府教育主管單位將同意變更之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18道路用地0.04保存區0.22五保二南側住宅區0.01道路用地0.01鳳凰山寺表示有意在廟方之土地上新建廟祀,居民也十分贊同,因此將鳳凰山寺之土地劃設為保存區。但因鳳凰山寺之土地有部分被劃設為計畫道路,藉由這次變更為保存區,左右兩側也必增設道路用地之囊底路,以方便當地交通。本案照建議意見(三)辦理。
林業區0.04旅館區六廣三北側農業區0.01旅館區0.05台大實驗林管理處表示因重測前建築物都在旅館區內,但重測後有部分建築物被劃設在旅館區外,希望可以將建築物之基地納入旅館區內。查該既有之建築物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考量計畫之完整性,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停三停車場用地0.85鳥園區0.85國立鳳凰谷鳥園表示現在臨時辦公室設立在「公二」之北側,有意在此用地設立辦公處所,園方也有進行「國立鳳凰谷鳥園全區安全性評估及擋土牆安全鑑定」之報告,希望將此停車場用地變更為鳥園區,以便發展。目前園區已開闢0.85公頃之停車場用地,足敷使用。照建議意見(一)辦理,本案維持原計畫。七停三東側及西側林業區8.91鳥園區8.91經多次災害之侵襲,國立鳳凰谷鳥園可發展之土地已剩寥寥無幾。本計畫希望向台大實驗林爭取此地劃設為鳥園區,以便鳥園之遷移。照建議意見(一)辦理,本案維持原計畫。
八水二東側保護區0.10污水處理場用地0.10配合內政部營建署之鹿谷鄉(含鳳凰谷特定區)污水地下道系統規劃。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增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十點配合特色產業專用區劃設。詳見檢討對照表(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對照表部分:
原條文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定之。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示範茶園區以種植茶樹供觀賞教育及研究等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1.本區內得興建茶廠、涼亭及人行步道。
2.建蔽率不得大於10%。
3.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樓或4公尺。
4.建築物之造型、建材及色彩應二、示範茶園區以種植茶樹供觀賞教育及研究等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本區內得興建茶廠、涼亭及人行步道。
(二)建蔽率不得大於10%。
(三)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樓或4公尺。
(四)建築物之造型、建材及色彩應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配合周圍環境景觀,屋頂為斜屋頂。
5.本區內已申請建築者,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申請範圍內剩餘之空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配合周圍環境景觀,屋頂為斜屋頂。
(五)本區內已申請建築者,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申請範圍內剩餘之空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
(三)青年活動中心區以供青少年活動及其設施之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1.建蔽率不得大於20%。
2.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樓或4公尺。
3.建築物之形式、色彩及建材應配合環境景觀,屋頂為斜屋頂。
4.本區內得興建活動中心、交誼廳、野餐設施、國民旅社及其他有關設施。
5.除為建築整地需要外,應儘量保持自然地形地貌及天然景觀。三、青年活動中心區以供青少年活動及其設施之使用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20%。
(二)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樓或4公尺。
(三)建築物之形式、色彩及建材應配合環境景觀,屋頂為斜屋頂。
(四)本區內得興建活動中心、交誼廳、野餐設施、國民旅社及其他有關設施。
(五)除為建築整地需要外,應儘量保持自然地形地貌及天然景觀。照建議意見(一)本條文予以刪除,並請配合調整本要點條文條次或序號。
(四)旅館區以建築旅館及其附屬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1.建蔽率不得大於50%。
2.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3.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12公尺。
4.建築物之造型、建材、色彩及配置應配合周圍環境景觀,屋頂為斜屋頂。
5.申請建築時應檢具完善廢污水處理系統計畫,並不得污染環境或湖泊。
6.建築物前院最小深度為10公尺。
7.除為建築整地需要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破壞天然景觀。四、旅館區以建築旅館及其附屬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5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三)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12公尺。
(四)建築物之造型、建材、色彩及配置應配合周圍環境景觀,屋頂為斜屋頂。
(五)申請建築時應檢具完善廢污水處理系統計畫,並不得污染環境或湖泊。
(六)建築物前院最小深度為10公尺。
(七)除為建築整地需要外不得變更地形、地貌破壞天然景觀。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露營區內之土地以供露營活動及建造其相關設施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1.建蔽率不得大於5%。
2.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樓或公尺。五、露營區內之土地以供露營活動及建造其相關設施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5%。
(二)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一層樓或4公尺。照建議意見(一)本條文予以刪除,並請配合調整本要點條文條次或序號。
3.本區內得興建儲藏室、管理室及盥洗設施等建築物。
4.本區內之設施應順應自然地形地貌及維護天然景觀布置。(三)本區內得興建儲藏室、管理室及盥洗設施等建築物。
(四)本區內之設施應順應自然地形地貌及維護天然景觀布置。
(六)鳥園區內得興建鳥籠、研究管理中心、鳥類陳列館、餐飲、遊樂、停車及其他經鳥園主管機關核可之相關設施。六、鳥園區內得興建鳥籠、研究管理中心、鳥類陳列館、餐飲、遊樂、停車及其他經鳥園主管機關核可之相關設施。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保存區係以保護現有之寺廟、古蹟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1.除現有寺廟之修建、改建或其附屬設施之新建外,不得設置其他建築物。
2.建蔽率不得大於30%。
3.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現有寺廟之高度。
4.寺廟正面不得有建築物以免妨礙通視。七、保存區係以保護現有之寺廟、古蹟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除現有寺廟之修建、改建或其附屬設施之新建外,不得設置其他建築物。
(二)建蔽率不得大於30%。
(三)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現有寺廟之高度。
(四)寺廟正面不得有建築物以免妨礙通視。本條文建議依照建議意見(三),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案通過:
1.將「保存區」名稱修正為「宗教專用區」。
2.原條文前段「以保護現有之寺廟、古蹟為主」修正為「以保護現有之寺廟為主」。
3.增訂「容積率不得大於60%。」4.原條文「3.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現有寺廟之高度。」及「4.寺廟正面不得有建築物以免妨礙通視。」予以刪除。
5.配合現行計畫之保存區(保一),新增訂「保存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八)住宅區及「住一」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1.建蔽率不得大於60%。
2.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3.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10.5公尺。
4.其造型、色彩及構造應配合環境景觀,屋頂為斜屋頂。
5.「住一」住宅區得建築旅館使八、住宅區及「住一」住宅區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三)建築物之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10.5公尺。
(四)其造型、色彩及構造應配合環境景觀,屋頂為斜屋頂。
(五)「住一」住宅區得建築旅館使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用,但應擬具具體開發計畫,經都市設計審查許可。用,但應擬具具體開發計畫,經都市設計審查許可。
(九)商業區以建築商店及商業使用之建築為主,其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1.建蔽率不得大於80%。
2.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3.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10.5公尺。
4.本區內不得設置工廠、戲院、電影院、歌劇、保齡球館、旅社、酒吧、酒家、茶室、妓女戶、舞場、咖啡廳、夜總會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5.建築物之造型、色彩及構造應配合環境景觀,屋頂為斜屋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