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01-審議事項-第8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01
案件id
XSiJMR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2月17日第16屆第1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101年6月13日府城都字第101013988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召集人)、蔡前委員淑瑩、邱委員英浩、金委員家禾、林委員志明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1年7月6日召開1次會議聽取簡報;後因蔡前委員淑瑩於101年7月間因學校教學業務繁忙請辭,改由本會高委員惠雪接任小組成員,續於101年11月29日召開第2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並經桃園縣政府102年2月27日府城都字第102004988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申請單位於原有工業區毗鄰之農業區購置0.4404公頃土地,擬於細部計畫劃設為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超出經濟部98年10月1日經授工字第09820414211號函同意申請單位擴建計畫書之範圍,為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請申請單位及桃園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後,再提會討論。
- 一、請申請單位依本案修正後之變更範圍,重新擬具擴建計畫申請書,報請經濟部認定。
- 二、本案變更範圍超出原公開展覽草案,請桃園縣政府於申請單位獲得經濟部函同意該公司之擴建計畫書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提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報本會審議。
- 三、本案擬於細部計畫劃設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考量該用地位置緊鄰工廠,且需經由廠內道路或周邊農路始能到達,該用地之安全性、開放性及可及性不足,請桃園縣政府重新考量本案擬定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為生態綠地或綠地等其他適當用地;其餘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請桃園縣政府納入重新公開展覽計畫書,補充修正。
- 四、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廠區內供民眾通行使用道路是否捐贈作為區內公共設施乙節,請桃園縣政府於本案下次提會時一併補充說明,逕提大會討論決定。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照桃園縣政府於本次會議所提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後,檢送修正後計畫書32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逕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請將本案違反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查處情形及相關函文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二)本計畫案申請單位於原有工業區毗鄰之農業區購置0.4404公頃土地,並擬劃設為兒童遊樂場用地,惟該用地位於零星工業區南側,與計畫道路距離約500公尺,有關公共設施之可及性、公益性及開放性部分,建議請申請單位依下列各點補充說明:
1、有關民眾可利用廠區聯外道路到達兒童遊樂場用地部分,請補充相關人行、車行動線示意圖及相關管制配套措施,並補充說明供民眾通行使用之道路部分是否與工廠使用有所區隔,以及前開供民眾通行使用道路是否捐贈作為區內公共設施,逕提大會討論決定。
2、有關民眾除利用廠區聯外道路外,尚可利用周邊既有農路進出部分,請補充說明其進出動線及可及便利性。
(三)請補充說明本案是否有第2條聯外道路,以滿足消防救災之需求。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書面意見:
1、依本案補充資料附件二之工廠登記抄本,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廠設立核准日期為73年5月10日,登載廠地面積為30,964.85平方公尺,惟依附件三之土地清冊,變更前之既有廠區謄本面積合計為36,085.60平方公尺,應請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再釐清說明該差異原因,是否係因曾擴建廠區?2、本案補充資料附件四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1年10月26日桃環綜字第1010071802號函,依該函說明四表示84年10月18日至99年3月2日開發面積未增加,仍為3.096485公頃,自99年3月2日迄今申請開發面積為0.1327632公頃,所述面積與附件三之土地清冊面積不符,應請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再查明釐清並修正。
(五)有關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規定部分:
1、請將本案依上開處理原則辦理之檢核情形說明表,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核。
2、本案依該處理原則規定,申請人(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於主要計畫核定前,應檢附全部土地所有權人土地變更使用同意書或證明文件,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同意依上開附帶條件規定,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書、圖有關規定辦理,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六)後續應辦理事項:
1、本案變更計畫內容與公開展覽草案比較,已有重大改變,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若經本會審議通過,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桃園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桃園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1.99.4.26.「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1及2款規定,略以變更案件應至少劃設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3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無法捐贈者經地方政府同意得改以變更後第一次公告土地現值加40%折算繳交代金。
2.惟本公司前於100.10.3.委託規劃單位函文貴部有關其執行疑義敬請釋示,以利縣政府都委會審議參考。貴部營建署答覆:如無法捐贈公共設施用地者,依規定繳交代金後,其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是否須留設供公眾使用等其他問題,涉及檢討規劃事項,應由各級都委會審決確定。
3.因本計畫區土地已興建廠房等設施,剩餘土地分散且形狀不完整,且位處工廠裡地,不易供公眾使用,故本案細部計畫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原擬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4.由於考量「變更處理原則」之規定與貴部營建署釋示函文仍不明確,故桃園縣都委會101.2.17.第16屆第16次會議則暫行決議為:「本案於細部計畫案劃設公共設施用地,該公共設施用地應自行闢建及管理維護,並無償捐贈予地方政府,以供公眾使用」。並待請貴部都委會作最後明智之審決。
5.受限計畫區位,本案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廣場用地)位處工廠裡地,緊臨廠房內部作業空間,並有大型作業機具進出使用,附近居民使用較為不易。
6.為增進公共設施用地之公益性以及周邊民眾使用之便利性,後經洽桃園縣政府業務單位,本公司或可於計畫範圍周邊地區,另行購置土地作為本變更案所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並經內政部都委會審定後辦理。
7.建請貴部同意本公司於計畫範圍周邊地區另行購置與前述所劃設公共設施用地相同面積之土地(0.2662公頃,約805坪),用以作為本變更案所需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除配合公展期間人民陳情要求外,亦可減少廠區內部作業空間之分隔,並可增進公共設施使用之公益性與便利性。1.本案應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4點第1項第1及1款規定(摘略):(一)應至少劃設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應自行管理、維護。
2.另有關申請單位所提另於周邊土地購置土地供作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請申請單位考量未來公共設施之集中性、開放性及可及性原則下,自行評估適當區位。有關申請單位陳情另於周邊土地購置土地供作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本次會議申請單位說明已於原有工業區場地毗鄰之農業區購置0.4404公頃土地,建議予以採納,惟仍請依初步建議意見(二),補充相關資料提委員會審議。
附件本會專案小組101年7月6日第1次會議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桃園縣政府101年11月7日府城都字第1010284201號函送)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本案請桃園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及修正計畫書10份到署後,交由專案小組繼續聽取桃園縣政府簡報。遵照辦理。
(一)依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變更範圍內之土地使用現況,係由申請開發單位(大鐘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於獲得經濟部同意擴廠計畫前,已自行興建廠房,違反農業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在案,請將違規使用之查處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完備。1.本案事涉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部分,已分別於98年7月29日及100年5月23日經相關單位查處。
2.違規使用查處情形業於修正後之計畫書第1頁「壹、計畫緣起」載明。
(二)本案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之規定,應至少劃設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30%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自行管理維護,為使所劃設之公共設施具最大之公益性,請補充本案變更範圍周邊之公共設施需求性分析,以及公共設施服務範圍之相關說明。1.本案細部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擬設定為兒童遊樂場用地,前開公共設施需求性分析主要係依據95.6.23.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公共設施計畫當中,兒童遊樂場尚不足1.79公頃,加以該計畫劃設3處兒童遊樂場(0.61公頃)皆未開闢使用。
2.考量本案基地周邊多為農業區及局部住宅區,該里鄰社區欠缺開放性之公共場域,故本變更案提供之公共設施定位為鄰里性之兒童遊樂場用地,以滿足附近社區居民使用需求。
3.新增之兒童遊樂場用地之服務範圍包含基地東側農業區內之居住聚落以及廠房東北側之既有住宅區。
4.公共設施服務範圍詳參附件一。
(三)請補充說明本案變更範圍扣除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後,土地使用強度是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有關零星工業區之規定: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本案現擬修正變更範圍為1.3276公頃,扣除細部計畫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兒童遊樂場)0.3983公頃,現況部分土地為本公司之既有廠房,為符合零星工業區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規定,未來將再行拆除部分廠房遮簷設備以作為法定空地。
(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書面意見:
1.本案是否有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情形,依計畫書第1頁所述變更中壢市廣青段797地號等3筆土地面積0.8872公頃,其北側為該公司既存中壢廠區(6.87公頃)及計畫書附件六「環境敏感地函詢回覆公文」等資料,尚無法認定其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建請申請單位補充資料及說明下列事項:
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1)既有中壢廠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日期為何?核准面積為何?其核准範圍是否包含本次申請擴廠土地?計畫書第1頁所述中壢廠「佔地」面積(6.87公頃)與「核准」面積是否有異?該廠核准設立前是否經環評主管機關認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1.依據桃園縣政府工商發展局之工廠登記抄本資料(詳如附件二),本公司既有中壢廠區之設立核准日期為73年5月10日,其登載廠地總面積為30,964.85㎡,前述面積範圍並未包含本次申請擴廠土地,土地清冊詳如附件三。
2.原計畫書第1頁所述中壢廠佔地面積(6.87公頃)係為本公司所處之零工七總體面積,本公司中壢廠之面積應以登載廠地總面積為準(即30,964.85㎡),本筆誤業於計畫書第1頁修正該數據為3.0965公頃。
3.「環境影響評估法」係於83年12月30日公布實施,「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亦於84年10月18日發布施行,惟本公司既有中壢廠區於73年設立,故核准設立前應無需經由環評主管機關認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4.本擴大變更申請案業經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1.10.26.桃環綜字第1010071802號函認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在案(詳如附件四)。
(2)既有中壢廠區申請核准設立當時之用地,是否為都市土地、非都市土地、山坡地、水庫集水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等區位。1.本公司既有中壢廠區係位處「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該計畫68年6月2日公告實施以來,本公司中壢廠區即劃定為都市計畫之零星工業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詳如附件五。
2.前開土地現況亦均非位屬旨揭土地敏感區,相關單位查詢結果詳如附件六。
(3)依計畫書「圖4現有廠房配置示意圖」所示廠區配置情形,本次申請變更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廠設施,係於何時興建?本次申請變更範圍內之工廠設施係於95年間增建,以配合本公司因應高速鐵路通過本公司台中烏日廠所被迫之遷廠,並於97年9月將台中烏日廠全部機械設備移設完畢。
2.計畫書第21頁及第22頁涉及廢污水處理計畫部分,審查意見如下:
(1)計畫書記載之廢水量(4,800CMD)與核准之排放許可量(4,795.94CMD)不一致,請確認。如涉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3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原計畫書所記載之廢水量(4,800CMD)係將核准排放許可量(4,795.94CMD)四捨五入計算,惟仍應以核准排放許可量為準(即4,795.94CMD),業於計畫書第19頁修正前開數據。
(2)該廠曾發生多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紀錄,應加強改善廢水處理系統之功能並確實操作,以確保水體水質。1.遵照辦理。
2.經查本公司近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紀錄,於99年3次及100年2次,100年8月17日迄今未有不合格之情事(期間分別於100年8月17日、11月11日、12月6日、101年6月初步建議意見辦理情形26日、7月17日、8月3日、8月17日、10月12日及10月18日共計9次,均經桃園縣環保局稽核合格)。
3.不合格原因多為機器故障及操作管理上之缺失,本公司現已增加相關設備機台,並加強監控頻率,以及修正操作標準,以落實整體操作管理。
4.本公司投資廢水處理硬體設備金額已超過新台幣1億元以上,每月運轉成本超過160萬元,仍不斷加強設備之保養更新,並精進操作管理,以落實運轉操作,維持合格水質。
5.有關違反水污染防治記錄及改善報告,詳參附件七。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有關申請單位陳情另於周邊土地購置土地供作回饋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建議仍應在與原有工業區場地相毗鄰之原則下,選擇適當區位土地,並於本案報核定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使用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下次會議續行討論。遵照辦理。
1.本案原申請計畫範圍包括中壢市廣青段797、805及806地號等3筆土地,面積共計0.8872公頃,本公司現擬增加周邊土地(中壢市廣青段807及807-4地號)以劃設適宜之公共設施用地,擴增後計畫面積合計為1.3276公頃,前開內容業已納入修正後計畫書載明。
2.修正前後主要計畫內容、細部計畫內容、變更範圍土地清冊、土地使用計畫面積之對照及新增範圍之地籍資料等,詳如附件八所示。
(六)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1.請摘要經濟部同意之擴廠計畫重點內容於計畫書內,以供查核。遵照辦理。
相關內容已納入修正後計畫書之附件七。
2.本案非通盤檢討案件,現行計畫面積無須檢討納入歷次個案變更增減面積,請修正本案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中現行計畫面積乙欄之數據。遵照辦理。
請參閱修正後計畫書第7頁之「表1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表」及第15頁之「表5變更前後土地使用面積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