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01-審議事項-第13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及批發市場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配合後勁溪排水改善工程)」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01
案件id
ippA8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100年10月18日本會第766次會議決議略以:
「一、本案應俟經濟部水利署核定堤防預定(用地範圍)線後,將該署核定公文納入計畫書,併請高雄市政府水利及都市計畫單位出具本案所提都市計畫變更範圍與該署核定之堤防預定(用地範圍)線一致證明文件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應依該署核定堤防預定(用地範圍)線內容修正計畫書圖,並請查明是否超出公展範圍,如未超過公展範圍者,則應將該署前述核定公文納入計畫書敘明,再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超過公展範圍者,應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應將該署前述核定公文納入計畫書敘明,再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並經本部以100年11月3日內授營都字第1000809765號函請高雄市政府迅依決議辦理後再行報核。
- 二、茲准高雄市政府102年11月14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020760號函略以:「本案業經貴部都委會第766次會議審議通過,並依會議決議於101年11月14日至101年12月13日止補辦公開展覽,公展期間接獲1件人民陳情異議案件,依會議決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案請高雄市政府併同本會100年10月18日第766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補辦公開展覽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1蔡峯宏(楠梓區1.為何水利局、都發局已於一年半前公告徵詢意見,卻沒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意見表達?且為何本案沒有先經高雄市都委會,讓有異議的所有權人表達意見?並只有一次公聽會及一次補辦公展,就逕行送內政部都委會,跳過所有正常程序?2.根據計畫書說明此案為兼具休閒功能,提供居民5米帶狀休憩空間,本人認為徵收並非絕對必要,並且兩岸已都原有維修道路及綠帶,何須再強徵民地。
3.根據閱覽圖水利局要徵收的私人土地,主要為本人所有(約佔徵收私人土地的40%),其它都為公有地,為何不能使用本人土地對岸的空地,而必須強徵本人土地?而以現有的施工技術,在人口已逐漸發展的社區,後勁溪難道不能以更堅固的施工技術(例如rc防洪牆),來確保防洪效果及減少徵收人民土地。且本人了解後勁溪已整治多次,現在1.本變更案係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自100年6月22日至100年7月22日辦理公告公開展覽,同時亦於96年6月22、23及24日刊登於聯合報及中華日報公告周知;於100年7月6日楠梓區公所召開說明會。
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7月25日第7次審議通過,並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0月18日第766次會議決議補辦公開展覽,爰於101年11月14日至101年12月13日依相關規定辦理,並於101年11月30日召開說明會。
2.有關異議人所指地號部分土地為本府水利局辦理「後勁溪排水後續改善工程」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陳情位置(部分楠梓區高楠段38、41、42等地號)位於已公告堤防預定線(用地範圍)內,故本案未便採納。
122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高雄市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又徵收一次,難保將來不會再徵收一次。依計畫本案水利局的防洪標準,係採用10年洪水頻率,而不是50年或其他年,是否下一次又會有不同名目高舉防洪大旗要徵收。另外水利局是否因為便宜行事,未考慮其他防洪或施工方式?4.倘若所有防洪方式,譬如:疏洪、加深防洪…等都無法解決,為了人民安全,本人希望能以以地易地、減少徵收範圍、通盤檢討等方式辦理。另一個本人可以接受的方式為本案不要採個別變更,讓人民覺得政府便宜行事,一次是藉機剝削人民土地,本徵收案須依政府新的土地徵收相關法規辦理,無庸置疑,敬請都委會了解,本人土地之前已徵收過一次,若這一次再徵收,剩下土地還是面臨道路與緊鄰河川,一條牛被剝削二次皮,請市府承諾未來無論任何理由,都不會再有第三次徵收。若都委會堅持一徵收,則本人農地已喪失殆盡,土地也被切割得七零八落,如何能再利用剩於農地。敬請高雄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能整治後周邊地區土地整體規劃,並考量改以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辦理,以促進地區發展,對於在地地主得以維護剩餘土地,讓本人有棲身之所。用地範圍內,本工程係依據經濟部水利署為推動區域排水整體改善之「高雄地區後勁溪排水系統整治及環境營造規劃報告」及「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據以辦理用地取得。
3.查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治理計畫堤防預定線範圍,係以宣洩10年重現期距洪水量且25年洪水位不溢堤為保護原則,並依河道現況與上下游順接以及渠道彎曲處造成沖刷淤積平衡等考量而劃定,非異議人所述有違公平、平等及比例原則。
4.本案排水工程業經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且經內政部都委會審決採一般徵收方式辦理。倘本工程徵收後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異議人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本府地政局申請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