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01-審議事項-第11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北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第二案(九六新村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01
案件id
jeGiOI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通盤檢討案業經臺南市都委會94年9月2日第243次會議及94年12月26日第24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95年2月9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05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通盤檢討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前委員龍士、賴委員美蓉、洪前委員啟東、黃前委員德治、吳前委員萬順(孫前委員寶鉅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楊前委員龍士擔任召集人,復於95年3月7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惟臺南市政府尚未依專案小組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提經本會95年7月25日第638次會議報告略以:
「一、洽悉,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5年3月7日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 七、復經臺南市政府95年8月11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40640號函送補充資料,經專案小組95年9月4日召開第2次會議,惟臺南市政府尚未依專案小組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提經本會96年4月10日第656次會議報告決定略以:「一、洽悉,並退請台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5年9月4日第2次會議審查意見(如附錄)(略)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二、專案小組審查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如下表(略),併前項意見辦理。」。
- 八、本通盤檢討案臺南市政府以96年7月20日南市都計字第096153884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相關補充資料到部,復於96年8月13日、97年3月20日再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提經本會97年4月15日第68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中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略以:「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已大幅修正,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經臺南市政府99年4月30日南市都劃字第09900449790號函補充資料到部,爰再提本會99年5月18日第730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依照本會97年4月15日第680次會議決議文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九、臺南市政府以102年3月8日府都綜字第1020201490號函擬延長本通盤檢討案暫予保留第二案(九六新村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期程至105年6月3日,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請修正為「請臺南市政府於臺南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99年5月18日第730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6年內完成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二、本案除決議文一外,其餘准照本會99年5月18日第730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退請臺南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臺南市政府102年3月8日府都綜字第102020149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