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01-審議事項-第4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七堵暖暖地區)主要計畫(部分倉儲區為商務園區、戶外景觀活動專用區、保護區及公園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01
案件id
sJa2C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委會98年12月14日第354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基隆市政府99年3月9日基府都計壹字第099014296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委員正民、林前委員秋綿、劉委員小蘭、黃前委員德治(後由林委員志明接任)、羅前委員光宗(後由蕭前委員輔導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復於99年4月8日、100年1月2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略),並經基隆市政府101年5月15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01004868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提經本會101年6月19日第782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基隆市政府101年5月15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010048682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計畫書、圖應修正事項:
(一)本案『戶外景觀活動專用區』依其使用性質係以保持原地形地貌為主,並規定得供戶外活動設施使用,為避免有大量開發之疑慮,請將其名稱修正為『戶外景觀區』。
(二)本案擬變更倉儲區為商務專用區,開發強度增加,有關逕流量計算標準必須相對提高,並對於本案基地排水設施,作必要之修正,以避免災害發生。
(三)有關本基地除南側八德路外之第二條聯外道路規劃構想,以及原計畫倉儲區之劃設及開發歷程等,請於計畫書加強說明。
(四)本案土地依計畫書附錄九所敘,位於水污染管制區、山坡地及重複舊煤礦坑道等,市府已說明其因應措施,請配合修正計畫書第3-1頁末段『本基地並未位於相關法令限制開發地區』等相關內容。
- 二、補辦公開展覽:本案變更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三、後續辦理事項:
(一)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1、2、3等,經充分討論後,應於本會審決通過紀錄文到6個月內,請土地所有權人與基隆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如未能依期限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二)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基隆市都委會應先行審定細部計畫。」。
- 七、案經基隆市政府102年3月7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020148002號函檢送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101年6月19日第782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退請基隆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再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
- 二、有關本會101年6月19日第782次會議決議文三、後續辦理事項第(一)點「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1、2、3等,經充分討論後,應於本會審決通過紀錄文到6個月內,請土地所有權人與基隆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如未能依期限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乙節,經基隆市政府102年3月7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020148002號函補充說明,因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2(擬變更倉儲區為戶外景觀區)未涉及回饋事項,無須簽訂協議書,本會同意將該決議文修正為「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1、3等,經充分討論後,應於本會審決通過紀錄文到6個月內,請土地所有權人與基隆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如未能依期限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附表變更基隆市(七堵暖暖地區)主要計畫(部分倉儲區為商務專用區、戶外景觀區、保護區及公園用地)案再公開展覽案陳情意見暨本府處理意見表(基隆市政府102年3月15日基府都計貳字第1020025947號函送)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本會決議1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101年10月17日台財產北基一字第10100056071號函提出下列意見,以釐清疑義並維護國產權益。
(一)本案都市計畫變更之法令依據,並請檢附都市計畫書、圖供參。
(二)本案國有土地使用分區屬倉儲區之部分土地,倘變更為戶外景觀區或保護區後,土地使用強度改變之說明及如何填補國產權益。
(三)倘都市計畫變更完成,中華貿易開發公司對本案範圍內國有土地之使用計畫為何?是否包含取得國有土地計畫?若有,其方式為何?至今該公司尚未回覆。1.本案業經本市市都委會第371次會議決議:「未便採納。
(理由:有關國有財產局管有零星倉儲區納入本次變更範圍,係為都市計畫之合理性及完整性,國有財產局所提如何填補國產權益等意見,係屬兩造權利義務關係,非都市計畫變更意見。)」2.補充說明意見:
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2案(變更倉儲區為戶外景觀區)包含基隆市七堵區鶯歌石段石厝坑小段0171-0000及0180-0000二筆地號國有土地之部分,因地形陡峻且零星作為倉儲區亦無法開發,就都市計畫合理性及完整性併鄰地為戶外景觀區,避免留下無法開闢使用之畸零倉儲區。同意依基隆市政府處理意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