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11-審議事項-第6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板橋(浮州地區)主要計畫(配合板橋浮州榮工廠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11
案件id
7catbb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0月14日第11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新北市政府101年1月5日北府城審字第1011013526號函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許委員文龍(召集人)、李前委員正庸、劉委員小蘭、林委員志明及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並分別於101年2月2日、5月4日及7月26日共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01年8月29日北府城審字第1012424747號函檢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補充資料到部。
- 七、案經提本會101年9月4日第787次會審議決議:「為避免本案後續辦理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遭受質疑而引發不必要之抗爭活動,請新北市政府儘速研提區段徵收可行性評估報告(包括區段徵收範圍調整、地主意願調查、拆遷補償及安置計畫、財務計畫與實施進度等)及相關資料,依規定提報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報告,並將審查結果及處理情形,併同第3次專案小組(101年7月26日)以後所接獲之逾期陳情案件,一併提請專案小組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八、復經專案小組於102年1月8日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102年3月14日北府城審字第1021405972號函送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之說明資料及經該府地政局認可之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起一年內未能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則取消維持原案。同意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之附帶條件辦理,惟請市政府協調民政與地政單位查明土地權屬,並以原寺廟登記有案部分變更為原則,重新檢討變更範圍及面積,納入計畫書敘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5李福壽板橋區力行段386、386-1地號面積:
0.01公頃國中用地大部分都作合宜住宅,只剩下小部分。希望能變更其他使用。酌予採納。
考量地區發展公平性原則應研提回饋措施,供審議參考,目前研擬處理方式為:
將本範圍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後,使之可與鄰近其他土地合併開發利用;並變更本案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再發展區),惟須繳交30%回饋代金。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惟為利執行,市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逕6褚麗如新北市板橋區僑中段371-1地號陳情人的土地有9.9平方公尺因位於區段徵收範圍內,屆時需被拆,對陳情人造成損失。建請將道路往外移避免房屋本身的建物…。未便採納。
因本逕陳內容建議調整範圍屬細部計畫道路,故本逕陳延至細部計畫專案小組討論。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逕7楊樹文等39人委任李平義律師辦理新北市板橋區大觀段140地號上宿舍1.板橋區大觀段140地號上宿舍為政府與住戶共同出資,與一般宿舍不同。
2.經最高法院等判決確定原受配住人及其後裔可以續住至宿舍改建之約定,約定合法有效,故華僑中學無返還宿舍之請求理由。
3.宿舍改建事由未發生前,自不得藉故責令原配住人及其後裔搬遷。
已訴請教育部及華僑中學就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不得為拆除、改變用途等處分,且目前仍在上訴中,不得計劃變更為大專用地。未便採納。
1.本計畫地區土地使用原為商業區,土地權屬為教育部,遂為台藝大健全發展,教育部99年2月8日台高(三)字第0990024014號函同意配合變更原商業區為大專用地。
2.本逕陳屬國立華僑高中與其職眷間的產權及契約糾紛,應由雙方協調產權處分事宜。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8「新北市板橋區浮洲地區僑中段區段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新北市板橋區浮洲地區僑中段區段徵收「新北市板橋區浮洲地區僑中段區段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於101年4月13日開會決議:不同意現階段版區段徵收,爰請內政部及新北市政府等相關單位聽取民眾心聲,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1.地主聯合自辦重劃,才可分配60%抵價地。
2.地上物補償請比照台北市拆遷標準辦理,因台北市補償標準較高。
3.工廠搬遷,材料、機器搬遷費提高比照台北市標準辦理。
未便採納。
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1項第一款定,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得為區段徵收,另行政院81年7月28日台(81)內字第262774號函釋「因都市計畫擴大、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故於民國90年10月浮洲地區發佈實施都市計畫,應以區段徵收實施。
2.有關補償內容於區段徵收作業辦理。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惟請新北市政府於本案審竣後補辦公開展覽,並於後續辦理區段徵收時,確實依法定程序辦理及針對地區特性,妥善研擬拆遷補償與安置計畫,並明確訂定排除區段徵收之原則標準,以利後續執行。
逕9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28及29巷自辦市地重劃更新自救會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28及29巷板橋區大觀路一段28、29巷區域內多為弱勢居民,適逢浮洲地區辦理區段徵收,區內居民組成自救會反對辦理區段徵收,並爭取自辦市地重劃更新。1.反對區段徵收開發。
2.獨立劃分改依「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並同意未來採「分期分區開發」方式暫緩上開28、29巷區域之都市更新開發作業,使本區居民有機會籌辦自辦市地重劃暨都市更新作業。
3.本自救會「會議代表」能經市府同意出席有關浮洲地區區段徵收相關審議會議,俾能提出居民意見。未便採納。
1.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1項第一款規定,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得為區段徵收,另行政院81年7月28日台(81)內字第262774號函釋「因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故於民國90年10月浮洲地區發佈實施都市計畫,應以區段徵收實施。
2.陳情意見第3點不予討論,轉請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後續區段徵收作業時參考。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惟請新北市政府於本案審竣後補辦公開展覽,並於後續辦理區段徵收時,確實依法定程序辦理及針對地區特性,妥善研擬拆遷補償與安置計畫,並明確訂定排除區段徵收之原則標準,以利後續執行。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0陳守德先生浮洲文化工作室改善浮洲居民未來生活行人與自行車的交通環境1.宣導相關交通環境注意事項2.改善區內交通(1)拓寬僑中二街至龍興街的道路(2)浮洲車站至大觀路2段1巷與環河路闢出一條可以讓自行車與行人通車的道路(3)大觀路2段1巷至大觀路1段29巷的中浮行人地下道改建為可以讓自行車與行人通行的平面涵洞3.改善區內行人與自行車的行車空間(1)橋中二街至龍興街的道路,請設置行人與自行車專用道(2)雙溪防汛路橋在堤防外做緩斜坡跨越堤外機車專用道(3)改善歡仔園防汛路橋兩邊上橋為緩斜坡的引道(4)行人階梯改為緩斜式坡引道(5)大觀路車行地下道入口兩端,豎立行人步道指示牌4.合宜住宅計畫內道路建議新道路名(1)編號2-4道路→浮洲榮工路(2)編號2-42道路→文創路(3)編號2-11道路→湳仔溪路(4)編號2-12道路→三報竹路未便採納。
理由:部分陳情內容非屬都市計畫討論,已將相關建議轉由相關府內單位,將處理情形逕復陳情人。
1.陳情案內建議道路拓寬僑中二街至龍興街,目前已規劃為15米計畫道路,惟部分計畫道路寬度尚未開闢完全,於計畫發佈後,請相關單位盡速改善區內交通問題。
2.部分設置行人與自行車專用道之建議,已於本案都市設計準則規劃留設開放空間、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系統留設,可於日後開發,建構完整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系統。
3.相關機車專用道、引道、交通指示、路名建議等陳情,已轉給本府工務局、民政局處理。照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研析意見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11國立臺灣藝術大學體育場用地本校現有經管校地9.67公頃,目前實際使用面積僅約7公頃,73年有償撥用校地約3.66公頃,撥用當時均被民宅佔用。目前除積極收回校地(其中新北市政府於都市計畫內將2.66公頃劃設為體育場用地,實際收回部分校地因分散致無法集中規劃使用),因本校近十幾年來校務急速發展,故擬調整校園使用空間,以應教學之迫切需求。建議體育場用地變更為「大專兼體育場用地」供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使用。
未便採納。
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應設置體育場所,且考量浮洲地區公園、綠地等之公共設施面積不足,後續體育場用地開闢,除可供一般民眾使用外,仍可提供台藝大使用。
2.本次通檢已配合教育部意見將台藝大現有校園北側之商業區(約2.6公頃)變更為文大用地供該校使用。
3.本案考量台藝大使用需求,倘變更體育場用地為文大用地,台藝大應限期開發,且開放供公眾使用。原則同意變更體育場用地為「大專用地」,供國立臺灣藝術大學使用,惟請將未來土地使用計畫,納入計畫書敘明,其使用以供作體育場及其相關設施為主,並應限期開發及全面開放使用為原則。
【附錄】變更案調整內容(變25、30、31、32、38案)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2年1月8日)本案建議請新北市政府除就以下各點詳為研提補充資料後,提請大會討論外,其餘照原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1年2月2日、5月4日及7月26日)(詳后附錄一)辦理。
- 【附錄一】本會原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1年2月2日、5月4日及7月26日共召開3次會議)板橋(浮洲地區)都市計畫自91年2月發布實施以來,因區段徵收財務因素迄今尚未辦理開發。行政院95年「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選定板橋浮洲鐵路南側榮工處等公有土地眾多地區辦理都市更新整體規劃,期透過土地使用變更、檢討開發方式等手段,結合周邊重大交通建設,早日完成開發帶動地區發展。
本計畫涵蓋鐵路南、北兩側地區且為整體開發地區,對於鐵路南側地區都市更新計畫之調整,鐵路北側地區也必須適當檢討因應。
考量浮洲榮工廠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涉及主要計畫,變更範圍遍佈全計畫區並涉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與區段徵收範圍調整,加以現行板橋(浮洲地區)計畫發布迄今已屆9年,故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辦理專案通盤檢討。又本案辦理期間,因內政部之「健全房屋市場方案」選定浮洲榮民公司周邊地區土地做為合宜住宅建設基地並辦理都市計畫逕為變更(100.8.22發布實施),故全案配合合宜住宅計畫內容調整修正,期在合宜住宅優先進駐之帶動下,帶動浮洲地區之整體發展,核屬需要。本案建議請新北市政府就以下各點以對照表方式詳為補充資料後,提請大會討論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