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11-審議事項-第2案:內政部為「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配合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11
案件id
83MjbG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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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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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前經內政部擬定之「變更高雄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自80年1月公告發布實施,於89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迄今已逾10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案」自82年公告發布實施,考量淡海新市鎮未來發展之需要,爰依據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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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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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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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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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一)第一次:98年4月1日起至98年4月30日止分別於原臺北縣政府(現為新北市政府)、淡水鎮公所(現為淡水區公所)辦理公開展覽30天,並於98年4月10日於淡水鎮公所(現為淡水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台灣新生報98年4月1日、2日及3日等3天公告完竣。
(二)第二次:101年8月1日起至101年8月30日止分別於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淡水區公所辦理公開展覽30天,並分別於101年8月15日淡水區正德國中賢孝校區、101年8月16日淡水區水碓活動中心、101年8月18日興仁國小、101年9月1日淡水區淡水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蘋果日報101年8月1日、2日及3日等3天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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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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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前委員秋綿、劉委員小蘭、李前委員正庸、黃前委員德治(後由林委員志明接任)、羅前委員光宗(後由蕭前委員輔導接任)等,並由林前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於98年10月29日、99年5月11日、99年11月9日、99年11月29日及100年6月14日召開5次專案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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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嗣因本會分別於100年7月1日、101年7月1日改聘,林前委員秋綿及李前委員正庸連續聘任4年屆滿卸任,故本案專案小組經簽奉核可,除由劉委員小蘭、林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外,再增列許委員文龍、張委員馨文,並由許委員文龍擔任召集人,組成專案小組於101年6月25日、102年1月23日、102年2月19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具體建議意見,並經擬定單位(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及研處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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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擬定單位檢送修正後之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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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計畫部分:有關本會專案小組會議紀錄編號逾78案之建議意見:「併後期發展區計畫內容再予以討論」乙節,經擬定單位查核該案應屬於已開發區範圍,會議紀錄誤繕為後期發展區,爰上開編號逾78案修正為「本案建議同意採納,並依建議意見(四)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納入變更內容綜理表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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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細部計畫部分:
(一)有關擬定單位依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將細部計畫與主要計畫不符部分,提列變更項目及面積等內容乙節,准照修正內容通過。
(二)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變更內容增列「第一類型郵政專用區」及「捷運車站專用區」之管制內容部分,准照修正內容通過。
(三)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詳予補充本計畫區生態都市發展策略之相關圖說資料,並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以利查考。
(三)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擬定單位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四)因本計畫範圍幅員廣大,為避免影響地方發展,本計畫案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擬定單位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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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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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業經擬定單位(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以下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第二次公開展覽之計畫書、圖,爰建議擬定單位依下列各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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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計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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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各欄位相關資料,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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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調整後之第ㄧ期發展區部分,除變更內容綜理表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外,其餘准照第二次公開展覽之計畫書、圖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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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關調整後之第二期發展區範圍部分,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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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ㄧ期發展區細部計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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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案名建議修正為「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1期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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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各欄位相關資料,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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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下列各點、變更內容綜理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外,其餘准照第二次公開展覽之計畫書、圖內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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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關計畫書草案第78頁敘明「第ㄧ期細部計畫部分並無配合主要計畫變更,…配合主要計畫逕為調整」乙節,除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之個案變更細部計畫外,其餘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項目仍應以原計畫內容為準,不宜依主要計畫逕為調整,請擬定單位於本次通盤檢討詳予查明修正,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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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關配合主要計畫分期分區調整本細部計畫範圍乙節,請於變更內容綜理表增列1欄變更事項並說明調整劃出計畫範圍之變更項目及面積,計畫圖應表明劃出計畫之範圍及位置,以利查核並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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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本計畫範圍幅員廣大,計畫內容複雜,為提升辦理時效,避免影響地方發展,有關擬定單位建議本專案小組配合主要計畫分期分區計畫內容分階段報請委員會審議乙節,建議原則同意。請擬定單位視實際發展需要,依本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以對照表之方式研提辦理情形,以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文字請畫底線)、圖後,分階段提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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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變更計畫內容經委員會審議後新增或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擬定單位於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如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且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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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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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計畫範圍與全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計畫總面積1,756.40公頃檢討後總面積1,613.78公頃1.重製後計畫圖為後續土地管理之參據基礎,故依重製後計畫圖所得之計畫總面積及各項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面積辦理調整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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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海岸生態環境資源之保育,將原海濱遊憩區內公有地及海域部分剔除新市鎮範圍。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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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圖藍晒著色圖新測地形圖著色圖原有比例尺1\/3000之都市計畫圖已老舊模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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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糊,遂於民國98年進行「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1\/1000數值地形圖測量及都市計畫圖重製」案,以符合都市計畫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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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年期民國103年民國125年考量未來多元開發地區之主要公共設施建設須視新市鎮開發基金財務狀況及開發許可與容積移轉實際辦理情形決定投入時機,爰修訂計畫年期。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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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畫區東側,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公二十一公園用地(公二十一)(0.01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0.01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0.01公頃)公園用地(公二十一)(0.01公頃)考量第一期發展區地籍分割及配地情形,依據重製疑義會議決議,依樁位展繪線展繪,與地籍展繪線不符之處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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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計畫區東側,污水處理廠用地及綠五用地道路用地(0.04公頃)綠地用地(綠五)(0.06公頃)綠地用地(綠五)(0.04公頃)公園用地(公二十一)(0.04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0.04公頃)考量現況道路開闢及使用情形,依據重製疑義會議決議,提列變更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變更綠地用地為道路用地及變更綠地用地為污水處理廠用地等。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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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計畫區東側,文小六左側廣場用地(0.07公頃)保存區(0.02公頃)保存區(0.04公頃)綠地用地(綠十一)(0.01公頃)住宅區(0.09公頃)廣場用地(廣一)(1.00公頃)依據重製疑義會議決議,原計畫圖存三與廣一用地北側之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與樁位展繪線不符部分,依都市計畫圖展繪,參酌樁位展繪線辦理變更。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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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文小用地(0.05公頃)文小用地(0.01公頃)保存區(0.01公頃)7計畫區南側,綠八及溝渠用地溝渠用地(0.006公頃)綠地用地(綠八)(0.006公頃)考量現況溝渠用地已開闢,參酌地籍展繪線,將部分溝渠用地變更為綠地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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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計畫區南側,綠七及溝渠用地綠地用地(綠七)(0.30公頃)溝渠用地(0.30公頃)考量現況溝渠用地已開闢,參酌地籍展繪線,將部分綠地用地變更為溝渠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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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計畫區南側,文小(八)北側醫療專用區(醫專二)(3.68公頃)倉儲批發專用區(3.68公頃)新市鎮鄰近地區醫療資源已趨完備,目前醫專二無使用之需求,且此專用區位於交通便利的淡金路(台2省道)上,又有淡水捷運延伸線-綠山線(計畫中)行經,未來透過大眾運輸導向發展及聯合開發,再加上捷運所帶來的人潮,為有效利用交通便捷之特性,建議變更為可提供一般倉儲業、一般批發業、批發零售業設立倉儲批發、大型賣場及相關設施使用之倉儲批發專用區,以滿足淡芝地區生活購物需求。據規劃單位洽商衛生主管機關後表示,本地區目前尚無增設醫療資源之需求,爰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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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污水處理廠(污一)北側垃圾焚化爐用地(6.40公頃)公園用地(公二十一)(2.39公頃)道路用地(0.0008公頃)垃圾焚化爐用地(4.18公頃)海濱商業區(8.79公頃)公園用地(公二十一)(4.51公頃)1.配合淡水河門戶意象及北海岸遊憩帶之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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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垃圾焚化爐用地現階段無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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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活化土地利用,償付新市鎮開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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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中劃設綠地用據擬定單位列席代表表示,本案土地擬另案調整為其他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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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計畫圖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污水處理廠用地(0.23公頃)道路用地(0.10公頃)公園用地(公二十一)(0.23公頃)綠地用地(綠四)(0.23公頃)地,促進環境生態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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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垃圾焚化爐用地配合重製調整範圍,將配合地籍線調整分區界線,污水處理廠用地變更為垃圾焚化爐用地0.23公頃,且並同變更案變更為公園用地(公二十一)6.公園用地(公二十一)配合重製調整範圍,將配合樁位展繪線及地籍展繪線調整分區界線,將且並同變更案變更為綠地用地(綠四)重製,將污水處理廠用地變更為垃圾焚化爐用地,面積0.23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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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計畫圖重製,將綠地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公二十一),面積0.0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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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停車場北側郵政用地(0.44公頃)郵政專用區(0.44公頃)為配合中華郵政民營化政策,變更為郵政專用區。查本案郵政用地業另案以個案變更辦理,並經本會101年11月13日第792次會議審決通過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在案,爰本案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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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文小(七)東側,登輝大道旁公用事業用地(0.21公頃)變電所用地(變六)(0.21公頃)規劃之原意即供變電所、服務中心、營業處及電力相關設備使用,且該用地現設置變電所,配合變更為變電所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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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用地(3.91公頃)文小用地(2.04公頃)13第一期發展區第三開發區、第二期發展區及第三期發展區之土地使用分文中用地(1.05公頃)中心商業區(12.93公頃)以「生態城市」理念重新規劃配置,尊重生態、強化防災及節能減碳。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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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住宅區(3.67公頃)園道(1.02公頃)道路用地(1.24公頃)住宅區(5.92公頃)道路用地(0.08公頃)藝術文化專用區(0.30公頃)公園用地(6.30公頃)中心商業區(0.65公頃)住宅區(3.33公頃)園道(0.84公頃)道路用地(1.75公頃)文小用地(6.57公頃)公園用地(0.01公頃)道路用地(0.44公頃)文中小(0.45公頃)公園用地(2.00公頃)住宅區(4.14公頃)道路用地(0.27公頃)文中用地(6.41公頃)道路用地(0.29公頃)文高用地(0.29公頃)文中用地(1.04公頃)住宅區(2.13公頃)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私立新埔工專用地(9.43公頃)文教區(12.81公頃)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21公頃)住宅區(0.96公頃)道路用地(0.25公頃)自來水事業用地(1.21公頃)中心商業區(14.20公頃)公園用地(15.48公頃)文小用地(11.43公頃)文中用地(0.63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17公頃)行政區(1.02公頃)私立新埔工專用地(0.01公頃)車站專用區(0.83公頃)保存區(1.48公頃)海濱商業區(9.95公頃)海濱遊憩區(1.05公頃)捷運機廠用地(0.63公頃)產業專用區(2.19公頃)園道(2.00公頃)道路用地(34.32公頃)綠地用地(0.39公頃)住宅區(120.39公頃)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鄰里商業區(4.02公頃)機關用地(11.19公頃)醫療專用區(0.14公頃)藝術文化專用區(3.09公頃)變電所用地(0.37公頃)體育公園用地(5.80公頃)公園用地(7.92公頃)文小用地(2.97公頃)文中用地(6.16公頃)文高用地(2.57公頃)住宅區(213.75公頃)加油站專用區(0.16公頃)高爾夫球專用區(0.39公頃)鄰里商業區(3.00公頃)溝渠用地(2.12公頃)道路用地(35.39公頃)電信事業用地(0.26公頃)機關用地(0.67公頃)變電所用地(4.10公頃)住宅區(附)(303.10公頃)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體育公園用地(23.64公頃)公園用地(0.26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0.03公頃)住宅區(8.08公頃)海濱商業區(2.79公頃)海濱遊憩區(12.08公頃)園道(13.56公頃)道路用地(0.54公頃)機關用地(2.20公頃)海濱公園用地(39.54公頃)公園用地(0.02公頃)住宅區(4.96公頃)園道(1.68公頃)道路用地(2.19公頃)海濱商業區(8.85公頃)住宅區(0.75公頃)車站專用區(1.31公頃)海濱遊憩區(0.09公頃)道路用地(1.62公頃)機關用地(0.89公頃)捷運機廠用地(4.66公頃)道路用地(0.05公頃)公園用地(0.01公頃)高爾夫球專用區(0.06公頃)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文小用地(0.14公頃)文中用地(1.18公頃)住宅區(0.12公頃)產業專用區(0.12公頃)園道(0.30公頃)道路用地(0.36公頃)捷運車站專用區(2.22公頃)公園用地(0.03公頃)文小用地(0.58公頃)瓦斯用地(0.90公頃)住宅區(7.36公頃)鄰里商業區(0.13公頃)產業專用區(58.50公頃)道路用地(3.83公頃)變電所用地(0.52公頃)產業專用區(附)(71.85公頃)中心商業區(14.61公頃)公園用地(5.02公頃)文小用地(1.45公頃)文中用地(4.63公頃)住宅區(45.75公頃)產業專用區(89.52公頃)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私立新埔工專用地(0.02公頃)園道(2.73公頃)道路用地(13.18公頃)電信事業用地(0.25公頃)電信專用區(0.35公頃)鄰里商業區(0.62公頃)機關用地(0.35公頃)醫療專用區(0.56公頃)公園用地(2.23公頃)文小用地(1.07公頃)住宅區(5.58公頃)車站專用區(0.74公頃)保存區(0.05公頃)海濱商業區(7.35公頃)捷運機廠用地(0.39公頃)產業專用區(0.19公頃)道路用地(6.27公頃)鄰里商業區(0.35公頃)機關用地(0.12公頃)園道(25.18公頃)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藝術文化專用區(0.61公頃)變電所用地(0.23公頃)中心商業區(1.51公頃)公園用地(1.95公頃)文小用地(1.71公頃)文中用地(1.07公頃)文高用地(0.13公頃)住宅區(14.26公頃)海濱商業區(1.44公頃)高爾夫球專用地(0.60公頃)高爾夫球場專用區兼公園用地(0.06公頃)產業專用區(3.40公頃)園道(1.48公頃)鄰里商業區(0.23公頃)機關用地(0.10公頃)醫療專用區(0.19公頃)藝術文化專用區(0.39公頃)道路用地(28.95公頃)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體育公園用地(0.25公頃)電信事業用地(0.18公頃)公園用地(25.07公頃)文小用地(0.13公頃)文中用地(0.67公頃)文高用地(1.13公頃)住宅區(39.91公頃)海濱商業區(5.60公頃)海濱遊憩區(3.13公頃)捷運機廠用地(0.13公頃)產業專用區(3.25公頃)園道(5.51公頃)溝渠用地(3.26公頃)道路用地(15.60公頃)鄰里商業區(0.66公頃)機關用地(1.94公頃)變電所用地(0.03公頃)體育公園用地(1.75公頃)綠地用地(107.77公頃)住宅區(0.55公頃)道路用地(0.25公頃)機關用地(0.80公頃)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住宅區(0.08公頃)道路用地(0.09公頃)醫療專用區(0.17公頃)公園用地(0.10公頃)文中用地(1.70公頃)住宅區(0.71公頃)道路用地(0.20公頃)變電所用地(2.71公頃)住宅區(6.15公頃)道路用地(2.07公頃)機關用地(0.56公頃)園道(0.76公頃)文中用地(0.11公頃)鄰里商業區(9.65公頃)14綠(九)南側第三種住宅區(0.05公頃)綠地(綠十五)(0.05公頃)此處等高線密集通過,地形上高程落差過大,不適宜開發使用,且基於安全性之考量,劃設綠帶作為隔離。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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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公(二十三)東側政商混合區(0.04公頃)綠地(綠十六)(0.04公頃)現況為地下為共同管道出如入口埋設處,故變更為綠地以防止開挖,亦可綠化市中心。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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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分期分區三期七區二期四區考量淡海新市鎮未來開發方式及期程,並配合聯外交通建設,重新調整分期分區。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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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開發未訂定增訂後期發展區未開發之土地約佔淡海新市鎮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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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許可申請要點3\/4的土地面積,為有效執行土地開發,增列「開發許可」之制度,並制定「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開發許可申請要點」(草案)(詳附錄二),提供更多元及彈性的開發方式,並藉由民間參與開發,提高新市鎮之開發效率及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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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再發展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已訂定增修訂因應第二期發展區第一開發區採區段徵收方式進行開發,增修訂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詳附錄三。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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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附錄三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產權清冊刪除於「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時,大屯高爾夫球場已開闢,惟其因新市鎮開發享有之利益估算困難,尚無合理之回饋辦法,但該處可提供休閒活動場所,也對環境塑造、地區機能發揮皆有所助益,因此暫排除於區徵之外,並將其產權清冊列於一通計畫書附錄三;本次檢討後擬採多元方式開發,並增列較為彈性之「開發許可」制度,加以該清冊時效性已過,本此通檢予以刪除。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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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應依核定圖實際分割測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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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本計畫未指明變更之處,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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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一期細部計畫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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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1計畫範圍與全區土地使用計畫面積856.71公頃446.02公頃1.配合「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分期分區計畫,調整為二期四區,現行第一期發展區第三開發區變更後為第二期發展區第一開發區。故本細部計畫範圍調整減少現行第一期發展區第三開發區(410.79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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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製後計畫圖為後續土地管理之參據基礎,故依重製後計畫圖所得之計畫總面積及各項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面積辦理調整面積。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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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年期民國103年民國125年依循「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計畫年期。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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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人口180,000人130,000人配合「修訂淡海及高雄新市鎮開發執行計畫」(草案)之計畫人口,調整為13萬人。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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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畫區東側,污水處理廠用地及公二十一公園用地(公二十一)(0.01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0.01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0.01公頃)公園用地(公二十一)(0.01公頃)考量第一期發展區地籍分割及配地情形,依據重製疑義會議決議,依樁位展繪線展繪,與地籍展繪線不符之處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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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計畫區東側,污水處理廠用地及綠五用地道路用地(0.04公頃)綠地用地(綠五)(0.06公頃)公園用地(公二十一)(0.04公頃)道路用地(0.06公頃)考量現況道路開闢及使用情形,依據重製疑義會議決議,提列變更道路用地為公園用地、變更綠地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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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綠地用地(綠五)(0.04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0.04公頃)為道路用地及變更綠地用地為污水處理廠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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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計畫區東側,文小六左側廣場用地(0.07公頃)保存區(0.02公頃)保存區(0.04公頃)綠地用地(綠十一)(0.01公頃)文小用地(0.05公頃)文小用地(0.01公頃)第三種住宅區(0.09公頃)廣場用地(廣一)(1.00公頃)保存區(0.01公頃)依據重製疑義會議決議,原計畫圖存三與廣一用地北側之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與樁位展繪線不符部分,依都市計畫圖展繪,參酌樁位展繪線辦理變更。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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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計畫區南側,綠八及溝渠用地溝渠用地(0.006公頃)綠地用地(綠八)(0.006公頃)考量現況溝渠用地已開闢,參酌地籍展繪線,將部分溝渠用地變更為綠地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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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計畫區南側,綠七及溝渠用地綠地用地(綠七)(0.30公頃)溝渠用地(0.30公頃)考量現況溝渠用地已開闢,參酌地籍展繪線,將部分綠地用地變更為溝渠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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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計畫區南側,文小(八)北側醫療專用區(醫專二)(3.68公頃)倉儲批發專用區(3.68公頃)新市鎮鄰近地區醫療資源已趨完備,目前醫專二無使用之需求,且此專用區位於交通便利的淡金路(台2省道)上,又有淡水捷運延伸線-綠山線(計畫中)行經,未來透過大眾運輸導向發展及聯合開發,再加上捷運所帶來的人潮,為有效利用交通便捷之特性,建議變更為可提供一般倉儲業、一般批發業、批發零售業設立倉儲批據規劃單位洽商衛生主管機關後表示,本地區目前尚無增設醫療資源之需求,爰本案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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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發、大型賣場及相關設施使用之倉儲批發專用區,以滿足淡芝地區生活購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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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污水處理廠(污一)北側垃圾焚化爐用地(6.40公頃)公園用地(公二十一)(2.39公頃)道路用地(0.008公頃)垃圾焚化爐用地(4.18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0.23公頃)道路用地(0.10公頃)公園用地(公二十一)(0.23公頃)第一種海濱商業區(8.79公頃)公園用地(公二十一)(4.51公頃)綠地(綠四)(0.23公頃)1.配合淡水河門戶意象及北海岸遊憩帶之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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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垃圾焚化爐用地現階段無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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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活化土地利用,償付新市鎮開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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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集中劃設綠地用地,促進環境生態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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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垃圾焚化爐用地配合重製調整範圍,將配合地籍線調整分區界線,污水處理廠用地變更為垃圾焚化爐用地0.23公頃,且並同變更案變更為公園用地(公二十一)6.公園用地(公二十一)配合重製調整範圍,將配合樁位展繪線及地籍展繪線調整分區界線,將綠地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公二十一)0.04公頃,且並同變更案變更為綠地用地(綠四)據擬定單位列席代表表示,本案土地擬另案調整為其他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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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合計畫圖重製,將污水處理廠用地變更為垃圾焚化爐用地,面積0.23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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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計畫圖重製,將綠地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公二十一),面積0.04公頃,11停車場北側郵政用地(0.44公頃)郵政專用區(0.44公頃)1.民國86年「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第一期發展區第一、二區開發)」案已將行政區變更為政商混合區;同時也於民國89年「變更淡海新市鎮查本案郵政用地業另案以個案變更辦理,並經本會101年11月13日第792次會議審決通過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將變更部分政商混合區為郵政用地。\
\
2.本次配合「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為因應中華郵政民營化政策,變更為郵政專用區。案,爰本案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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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文小(七)東側,登輝大道旁公用事業用地(0.21公頃)變電所用地(變六)(0.21公頃)1.民國87年「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住宅區變更為公用事業用地及部分海濱遊憩區變更為機關用地)」案將住宅區變更為公用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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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配合「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為變電所用地。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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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綠(九)南側第三種住宅區(0.05公頃)綠地(綠十五)(0.05公頃)此處等高線密集通過,地形上高程落差過大,不適宜開發使用,且基於安全性之考量,劃設綠帶作為隔離。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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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公(二十三)東側政商混合區(0.04公頃)綠地(綠十六)(0.04公頃)現況為地下為共同管道出如入口埋設處,故變更為綠地以防止開挖,亦可綠化市中心。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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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廣(三)南側廣場用地(0.05公頃)綠地(0.06公頃)廣場用地(0.005公頃)道路(0.11公頃)綠地(0.005公頃)現況道路已開闢且為通行使用,故變更為道路用地,以符合實際使用情形。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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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計畫圖藍晒著色圖新測地形圖原有比例尺1\/3000之建議照案通變更內容編號位置現行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著色圖都市計畫圖已老舊模糊,遂於民國98年進行「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1\/1000數值地形圖測量及都市計畫圖重製」案,以符合都市計畫之需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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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改「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改內容詳見「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配合新市鎮發展、居民現況使用之需求及本次通檢有所新增或刪除之分區,修正「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詳見「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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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應依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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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本案未指明變更之處,均應以現行計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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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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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第一章總則第一點為提高淡海新市鎮生活品質,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管制要點。第一章總則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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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點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一、住宅單位:含有一個以上相連之居室及非居室,有烹調及衛生設備,專供一個家庭使用之建築物,並有單獨出入之通路,不需經過他人住宅而自由進出者。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二、住宅樓層:建築物高度為12公尺或以下者為低樓層,12公尺以上至24公尺或以下者為中樓層,建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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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築物高度為24公尺以上為高樓層。","三、獨戶住宅:僅含1個住宅單位之獨立建築物。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四、雙拼住宅:含有2個住宅單位,彼此在平面基地相連之建築物。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五、雙疊住宅:含有2個住宅單位在同一基地彼此以樓層雙重疊之建築物。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六、連棟住宅:含有3個以上左右以牆相分隔住宅單位,各住宅單位有單獨出入口之通路,不需經過他人土地而自由進出之建築物。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七、集合住宅:含有3個以上住宅單位,具有共同基地及共用空間或設備之建築物。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八、招待所:具有生活及睡眠之設備及服務,有共同之出入口、門廳,供公私團體或機構非營業性接待賓客或僱用人員短期留宿之建築物。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九、寄宿舍:具有生活及睡眠之設備及服務,有共同之出入口、門廳,供公私團體或機構僱用人員或學生長期住宿之建築物。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十、旅館:具有生活及睡眠之設備及服務,有共同之出入口、門廳,供旅客短期留宿之建築物。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十一、基地線:建築基地之界線。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十二、前面基地線:基地臨接較寬道路之基地線,臨接道路同寬者,應配合相鄰基地指定之。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十三、後面基地線:與前面基地線平行或角度45度以內並行而不相交之基地線。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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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側面基地線:基地線之非屬前面基地線或後面基地線者。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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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鄰地境界線:相鄰基地之分界線。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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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角地:位於2條以上交叉道路口之建築基地。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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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地深度:建築基地前面基地線與後面基地線間之平均水平距離。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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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十九、庭院:與建築物在同一基地上之空地。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前院:位於兩側面基地線之間,沿前面基地線之庭院。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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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後院:位於兩側面基地線之間,沿後面基地線全長之庭院。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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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側院:沿側面基地線,自前院或前面基地線量至後院之院落。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三、前院深度: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與前面基地線間之水平距離。但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臺、屋簷、雨遮及遮陽板,得不受此限制。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四、後院深度: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與後面基地線間之水平距離。但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臺、屋簷、雨遮及遮陽板,得不受此限制。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五、後院深度比:建築物各部分至後面基地線間之水平距離,與各該部分高度之比。但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臺、屋簷、雨遮及遮陽板,得不受此限制。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六、側院寬度: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與該側面基地線間之水平距離。但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臺、屋簷、雨遮及遮陽板,得不受此限制。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七、鄰幢間隔:同一宗基地相鄰兩幢建築物,其外牆或代替柱中心線間(不含突出樓梯間部分)之最短水平距離。但免計入建築面積之陽臺、屋簷、雨遮、遮陽板及屋頂突出物、樓梯間得計入鄰幢間隔之寬度計算。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八、不合規定之使用:自本要點發布或修正實施起,原有土地或合法建築物之使用不合本要點分區使用規定者。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二十九、不合規定之建築物:自本要點發布或修正實施起,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建蔽率、容積率、高度、庭院等形成不合本要點規定者。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三十、不合規定之基地:自本要點發布或修正實施起,原有基地之寬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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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度、深度或面積不合本要點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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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附屬使用:在同一基地內,經常附屬於主要用途之使用。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三十二、綠化面積率:指綠化景觀之開放空間(如有植樹、花草或景觀設計...等之空間)與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比。三十二、綠化面積率:指綠化景觀之開放空間與法定空地面積之百分比,綠化面積之計算基準如下:\
\
(一)喬木採用栽植時米高徑之計算法。如附表二。\
\
(二)灌木以實際面積加50%計算。\
\
(三)草地、地被及草花以被覆面積計算之,核發使用執照前至少其被覆面積應植栽四分之三以上,以照片上枝葉面積計算之。\
\
(四)蔓性植物以花廊、柵籬或綠壁方式攀佈者,平面部分依實際被覆面積計算,以花廊支柱數為蔓性植物株數,綠化面積以花廊面積計算。\
\
(五)停車場以植草磚築造者,綠化面積以舖設植草磚面積三分之一計算,但核發使用執照時,植草磚內之草皮應生長良好。\
\
(六)觀賞性水池或溪水不論有無水生植物均以其面積三分之一折算為綠化面積。\
\
(七)建築物之陽臺及花臺綠化者;綠化面積以綠化部分全部計算,屋頂花圃之綠化面積以綠化部分三分之一計算。\
\
(八)在喬木下或草地上得興建門牆、步道、清潔箱、休息設施、飾景設施、照明設施、兒童遊樂設施、運動設施等無頂蓋構造物,但占有綠化面積時,應扣除計算。\
\
三十四、地下開挖率:指建築基地地下層開挖面積與基地面積之百分比;地下層開挖面積以外牆外緣計算。修正用語,刪除不適切之文字。並參照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之相關規定,制訂綠化面積率之計算基準,以利於管制,並維護綠化面積之品質。本案建議依下列各點修正:\
\
三十二、綠化面積率:開放空間或法定空地之綠化面積百分比,綠化面積率之計算基準如下:\
\
(一)喬木採用栽植時米高徑之計算法。如附表二。\
\
(二)草地、地被及草花以被覆面積計算之。\
\
(三)停車場以植草磚築造者,綠化面積以舖設植草磚面積三分之一計算,但核發使用執照時,植草磚內之草皮應生長良好。\
\
三十三、退縮建築深度:建築物外牆面自建築線退縮之深度;外牆面退縮之深度不等,以最小之深度為退縮建築深度。但免計入建築面積之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32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陽臺、屋簷、雨遮及遮陽板,不在此限。\
\
--建議增列下列規定事項:\
\
「三十四、地下開挖率:指建築基地地下層開挖面積與基地面積之百分比;地下層開挖面積以外牆外緣計算。」--建議增列下列規定事項:\
\
「三十五、法定空地透水率;垂直地面下無任何人工構造物之面積於法定空地面積百分比。」第三點本特定區內劃定下列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一、第1-1種住宅區。維持原條文。","二、第2種住宅區。維持原條文。","三、第3種住宅區。維持原條文。","四、第3-1種住宅區。維持原條文。","五、第4種住宅區。維持原條文。","六、第5種住宅區。維持原條文。","七、第5-1種住宅區。維持原條文。","八、第6種住宅區。維持原條文。","九、第2種中心商業區。維持原條文。","十、第2-1種中心商業區。維持原條文。\
\
十一、第3種中心商業區。維持原條文。\
\
十二、第3-1種中心商業區。維持原條文。\
\
十三、第1種海濱商業區。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十四、第2種海濱商業區。(刪除)十五、鄰里商業區。十四、鄰里商業區。\
\
十六、行政區。(刪除)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內容,土地使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
33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十七、政商混合區。十五、政商混合區。\
\
十八、保存區。十六、保存區。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調整刪除檢討後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並配合調整項次。\
\
十九、公共設施用地:十七、公共設施用地:整調整項次。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
(一)機關用地(刪除)-(一)機關用地(政)。配合歷次個案變更增訂名稱。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
(二)小學用地。(二)文小用地。\
\
(三)中學用地。(三)文中用地。依據都市計畫書之內容統一用地名稱。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
(四)公園用地。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五)停車場用地。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六)變電所用地。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七)電信事業用地。(刪除)(八)自來水事業用地。(七)自來水事業用地。\
\
(九)污水處理廠用地。(八)污水處理廠用地(十)垃圾焚化爐用地。(刪除)(十一)道路用地。(九)道路用地-(十)園道用地。\
\
(十二)廣場用地。(十一)廣場用地。\
\
(十三)捷運變電所用地。(十二)捷運變電所用地。\
\
(十四)公用事業用地。(刪除)(十五)溝渠用地。(十三)溝渠用地。\
\
(十六)兒童遊樂場用地。(十四)兒童遊樂場用地。\
\
-(十五)綠地。\
\
二十、文教區。十八、文教區。\
\
二十一、產業專用區。(刪除)二十二、加油站專用區。十九、加油站專用區。\
\
二十三、電信專用區。(刪除)二十四、瓦斯事業專用區。(刪除)-二十、郵政專用區。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計畫內容,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變更,調整刪除或新增檢討後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名稱,並配合調整項次。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
34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二十一、倉儲批發專用區。\
\
第四點本特定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其性質、用途分為下列各組:","一、第一組:低樓層住宅(一)獨戶住宅。\
\
(二)雙拼住宅。\
\
(三)雙疊住宅。","二、第二組:中、高樓層住宅(一)中樓層集合住宅。\
\
(二)高樓層集合住宅。\
\
(三)中樓層連棟住宅。","三、第三組:電業、電信及郵政業(一)電力公司營業處、服務中心。\
\
(二)郵政業。\
\
(三)電信業。","四、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一)消防站(隊)。\
\
(二)警察(分)局、派出(分駐)所。","五、第五組:衛生設施(一)衛生所(站)。\
\
(二)醫院、診所、助產室、療養院,但不包括傳染病院、精神病院及家畜醫院。\
\
(三)病理檢驗院。","六、第六組:福利設施(一)育幼院、養老院、救濟院、孤兒院、盲人院、收容所、榮民之家、仁愛之家、老人住宅等。\
\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設置之社會福利服務設施。","七、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一)戶內遊憩中心。\
\
(二)公園、花園、兒童遊戲場、鄰里運動場及有關附屬設施。\
\
(三)綠地、廣場。\
\
(四)戶外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溜冰場及其他戶外運動場所。","八、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一)幼稚園。\
\
(二)托兒所。維持原條文。本條文建議除修正第十一組使用性質及用途如下列內容外,其餘照現行條文通過。\
\
「十一、第十一組:行政機構(一)各級政府機關。\
\
(二)各級民意機關。\
\
(三)外國駐台組織。」35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三)小學、中等學校。","九、第九組:文教設施(一)圖書館。\
\
(二)博物館。\
\
(三)藝術館。\
\
(四)科學館。\
\
(五)社會教育館。\
\
(六)文物館、陳列館。\
\
(七)水族館。\
\
(八)音樂廳。\
\
(九)集會堂。\
\
(十)文康活動中心。\
\
(十一)文化中心。\
\
(十二)紀念性建築物。\
\
(十三)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研究所。\
\
(十四)研究機構。\
\
(十五)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文教設施。","十、第十組:公用設施(一)公眾運輸車站。\
\
(二)電力變壓站等設施。\
\
(三)無線電或電視塔設施。\
\
(四)電信機房。\
\
(五)自來水或雨水、污水下水道之必要設施。\
\
(六)瓦斯供應之辦事處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
十一、第十一組:行政機構(一)各級政府機關。\
\
(二)各級民意機關。\
\
(三)政黨組織或政治團體。\
\
(四)外國駐台機構。\
\
十二、第十二組:旅館業(一)招待所或寄宿舍。\
\
(二)青年活動中心。\
\
(三)一般旅館業。\
\
(四)觀光旅館業。\
\
1.一般觀光旅館。\
\
2.國際觀光旅館。\
\
十三、第十三組:宗祠及宗教設施(一)宗祠(祠堂、家廟)。\
\
36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二)教堂。\
\
(三)寺廟、庵堂及其他類似建築物。\
\
(四)附屬前三項非營業性之文康活動設施、托兒所、幼稚園。\
\
十四、第十四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一)飲食業。\
\
(二)食品什貨、菸酒、飲料零售業。\
\
(三)五金及日常用品零售業。\
\
(四)便利商店業。\
\
(五)農產品零售業(六)花卉零售業。\
\
(七)中、西藥零售業。\
\
(八)理髮業(九)美容美髮服務業。\
\
(十)洗衣業。\
\
(十一)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
(十二)裁縫服務業。\
\
十五、第十五組:一般零售或服務業(一)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
(二)鐘錶零售業。\
\
(三)眼鏡零售業。\
\
(四)首飾及貴金屬零售業。\
\
(五)攝影器材零售業。\
\
(六)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
\
(七)電器零售業。\
\
(八)煤零售業。\
\
(九)木炭零售業。\
\
(十)石油製品零售業。\
\
(十一)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
(十二)其他零售業,限古玩、字畫、藝飾品、禮品獵具、釣具玻璃、鏡框。\
\
(十三)清潔用品零售業。\
\
(十四)化妝品零售業。\
\
(十五)農產品零售業。\
\
(十六)種苗零售業。\
\
37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十七)園藝服務業。\
\
(十八)花卉零售業。\
\
(十九)觀賞魚零售業。\
\
(二十)寵物批發業:限鳥類。\
\
(二十一)度量衡器零售業。\
\
(二十二)公益彩券經銷業。\
\
(二十三)醫療器材零售業。\
\
(二十四)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
(二十五)精密儀器零售業。\
\
(二十六)影印業。\
\
(二十七)打字業。\
\
(二十八)汽車零售業。\
\
(二十九)機車零售業。\
\
(三十)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
(三十一)自行車及其零件零售業。\
\
(三十二)機車修理業。\
\
(三十三)自行車修理業。\
\
(三十四)環保服務業。\
\
(三十五)刻印業。\
\
(三十六)當鋪業。\
\
(三十七)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
(三十八)油漆工程業。\
\
(三十九)室內裝潢業。\
\
(四十)綜合營造業。\
\
(四十一)家畜醫院。\
\
(四十二)超級市場。\
\
(四十三)餐館業。\
\
(四十四)飲料店。\
\
(四十五)建材零售業。\
\
(四十六)老人住宅業。\
\
(四十七)百貨超市業。\
\
(四十八)其他綜合零售業。\
\
十六、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一)不動產業。\
\
(二)國際貿易業。\
\
(三)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地政士。\
\
(四)景觀、室內設計業。\
\
(五)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業、設計業。\
\
(六)營造業。\
\
38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七)報紙業。\
\
(八)雜誌(期刊)出版業。\
\
(九)翻譯業。\
\
(十)廣告業。\
\
(十一)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辦事處。\
\
(十二)短期補習班業。\
\
(十三)就業服務業。\
\
(十四)廣播電視業。\
\
(十五)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
(十六)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
\
(十七)老人住宅業。\
\
(十八)研究發展服務業。\
\
(十九)其他工商服務業。\
\
十七、第十七組:金融、保險機構(一)金融業。\
\
(二)保險業。\
\
(三)證券業。\
\
(四)期貨業。\
\
十八、第十八組:運輸、倉儲及通信業(一)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
(二)汽車貨運業(三)船務代理業。\
\
(四)其他運輸輔助業:限鐵路。\
\
(五)民用航空運輸業。\
\
(六)報關業。\
\
(七)旅行業。\
\
(八)遊覽車客運業。\
\
(九)市區汽車客運業。\
\
(十)公路汽車客運業。\
\
(十一)停車場經營業。\
\
(十二)倉儲業。\
\
(十三)電信業。\
\
十九、第十九組:特種零售或服務業。\
\
(一)漆料、塗料零售業。\
\
(二)染料、顏料零售業。\
\
(三)機械器具零售業及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
\
(四)演藝活動業(五)殯葬禮儀服務業。\
\
二十一、第二十一組: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
\
(一)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
39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二)休閒活動場館業。\
\
(三)電子遊戲場業。\
\
(四)遊樂園業。\
\
(五)電影片映演業。\
\
(六)觀光遊樂業。\
\
(七)藝文服務業。\
\
(八)演藝活動業。\
\
(九)動物園業。\
\
(十)石油製品零售業:限船用燃料。\
\
(十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
\
(十二)遊艇經營業。\
\
二十二、第二十二組:批發業(一)食品什貨、菸酒、飲料批發業。\
\
(二)蔬果批發業。\
\
(三)五金及日常用品批發業。\
\
(四)家具及裝設品批發業。\
\
(五)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
(六)藥物批發業。\
\
(七)化粧品批發業。\
\
(八)鐘錶批發業。\
\
(九)眼鏡批發業。\
\
(十)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
(十一)電器批發業。\
\
(十二)電子材料批發業。\
\
(十三)精密儀器批發業。\
\
(十四)建材批發業。\
\
(十五)漆料、塗料批發業。\
\
(十六)染料、顏料批發業。\
\
(十七)其他綜合零售業。\
\
二十三、第二十三組:維修服務業(一)汽車服務業。\
\
(二)維修服務業。\
\
二十四、第二十四組:電影片製作業、廣播電視業。\
\
(一)電影製片廠業。\
\
(二)電視節目製作業。\
\
二十五、第二十七組:國防設施二十六、第二十八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一)糖果及烘焙食品製造業。\
\
40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二)紡織、成衣、服飾品及紡織製品製造業。\
\
(三)珠寶及貴金屬製品製造業。\
\
木竹製品製造業。\
\
第二章住宅區第五點在第2、3及3-1種住宅區得為下列各組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但第十組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一、第一組:低樓層住宅。","二、第二組:中、高樓層住宅。","三、第三組:電業、電信及郵政業。","四、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五、第五組:衛生設施。","六、第六組:福利設施。","七、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限非營業性者。","八、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九、第九組:文教設施。","十、第十組:公用設施,第(一)目公眾運輸車站並限為中途轉運站。\
\
十一、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但限第(一)目不動產業及第(十七)目老人住宅業。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第六點在第1-1種住宅區得為下列各組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但第十組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一、第一組:低樓層住宅。","二、第三組:電業、電信及郵政業。","三、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四、第五組:衛生設施。","五、第六組:福利設施。","六、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限非營業性者。","七、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八、第九組:文教設施。","九、第十組:公用設施,第(一)目公眾運輸車站並限為中途轉運站。","十、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但限第(一)目不動產業及第(十七)目老人住宅業。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41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第七點在第4、5、5-1及6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各組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但供第十組、第十二組、第十四組、第十六組、第十七組經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使用時,應依「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規定設置騎樓、臨時停車及裝卸車位。","一、第一組:低樓層住宅。","二、第二組:中、高樓層住宅。","三、第三組:電業、電信及郵政業。","四、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五、第五組:衛生設施。","六、第六組:福利設施。","七、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限非營業性者。","八、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九、第九組:文教設施。","十、第十組:公用設施,第(一)目公眾運輸車站並限為中途轉運站。\
\
十一、第十二組:旅館業,除第5-1種、第6種住宅區得作第(三)、(四)目使用外,則第4、5種住宅區限第(一)、(二)目之招待所或寄宿舍、青年活動中心使用。\
\
十二、第十四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第(十)目限於手工。\
\
十三、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
十四、第十七組:金融、保險機構,但限第(一)目。第七點在第4、5、5-1及6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各組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但供第十組、第十二組、第十四組、第十六組、第十七組經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使用時,應依「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規定設置騎樓、臨時停車及裝卸車位,但第十六組、第十七組位於建築2樓(含)以上,得不設置騎樓。","一、第一組:低樓層住宅。","二、第二組:中、高樓層住宅。","三、第三組:電業、電信及郵政業。","四、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五、第五組:衛生設施。","六、第六組:福利設施。","七、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限非營業性者。","八、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九、第九組:文教設施。","十、第十組:公用設施,第(一)目公眾運輸車站並限為中途轉運站。\
\
十一、第十二組:旅館業,除第5-1種、第6種住宅區得作第(三)、(四)目使用外,則第4、5種住宅區限第(一)、(二)目之招待所或寄宿舍、青年活動中心使用。\
\
十二、第十四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第(十)目限於手工。\
\
十三、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
十四、第十七組:金融、保險機構,但限第(一)目。因第十六組、第十七組使用若位於2樓以上,則無設置騎樓之必要。本條文建議除前段文字「…,應依『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規定設置騎樓,」修正為「…,應依『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規定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步道、」外,其餘照修正條文通過。\
\
42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第八點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表之規定:\
\
住宅區種別建蔽率容積率第1-1種住宅區50%120%第2種住宅區35%180%第3種住宅區35%230%第3-1種住宅區50%230%第4種住宅區35%260%第5種住宅區35%320%第5-1種住宅區50%320%第6種住宅區35%400%前項第3種住宅區、第4種住宅區、第5種住宅區、第6種住宅區之建築物符合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且建築物造型或景觀計畫足以彰顯新市鎮都市意象,並提升居住環境品質者,經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同意增加者,其建蔽率得酌予增加,不受前項規定限制,但增加最多不得超過5%。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第九點住宅區內每宗建築基地之寬度及面積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
住宅區種別面積(平方公尺)寬度(平方公尺)第1-1種住宅區25012第2種住宅區66017第3種住宅區88020第3-1種住宅區88020第4種住宅區120022.5第5種住宅區132025第5-1種住宅區132025第6種住宅區132025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第十點住宅區內建築物須沿道路退縮建築,其退縮距離不得小於6公尺。但臨囊底道路者,其退縮距離不得小於3公尺。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第十一點住宅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後院,其深度不得小於下表之規定:\
\
住宅區種別最小後院深度比備註第1-1種住宅區0.3後院深度超過6公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43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第2種住宅區0.3第3種住宅區0.3第3-1種住宅區0.3第4種住宅區0.25第5種住宅區0.3第5-1種住宅區0.2第6種住宅區0.2後院深度超過10公尺以上者,得免再增加。\
\
建築基地基於地形與規模,基地無法達到前項規定者,經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得酌予放寬。\
\
第十二點住宅區內每棟(幢)住宅之兩側均須設置寬度不得小於3公尺之側院。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第十三點住宅區內同一宗基地內建築兩幢以上建築物或同一棟建築物內各面相對部分,其水平距離(D)與各該相對部分平均高度(H)之比,不得小於下表之規定:","一、前後、側面、垂直鄰幢間隔住宅區種別(D\/H)附註第1-1種住宅區第2種住宅區第3種住宅區第3-1種住宅區0.35其中水平距離(D)至少須達3公尺,超過15公尺以上者,得免再增加。\
\
第4種住宅區第5種住宅區第5-1種住宅區第6種住宅區0.2其中水平距離(D)至少須達5公尺,超過20公尺以上者,得免再增加。","二、同幢建築物各面相對部分住宅區種別(D\/H)附註第1-1種住宅區第2種住宅區第3種住宅區第3-1種住宅區0.2其中水平距離(D)至少須達3公尺,超過15公尺以上者,得免再增加。\
\
第4種住宅區0.2其中水平距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44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第5種住宅區第5-1種住宅區第6種住宅區離(D)至少須達5公尺,超過20公尺以上者,得免再增加。\
\
建築基地基於地形與規模,基地無法達到前項規定者,經淡海新市鎮特定區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得酌予放寬。\
\
第十四點第十一點至第十三點規定應留設之側、後院深度,得與退縮建築深度合併計算。留設距離取兩者中較寬者留設之。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第十五點住宅區內之法定空地應予綠化,其綠化面積率不得小於下表之規定:\
\
住宅區種別綠化面積率(%)第1-1種住宅區40第2種住宅區50第3種住宅區50第3-1種住宅區40第4種住宅區50第5種住宅區50第5-1種住宅區40第6種住宅區50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第十六點住宅區內之停車空間應依附表規定辦理,但每戶至少須設一停車位。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第三章商業區第十七點中心商業區及海濱商業區內得為下列各組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但第十組、第十三組、第十九組、第二十三組、第二十四組、第二十八組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一、第一組:低樓層住宅。","二、第二組:中、高樓層住宅。","三、第三組:電業、電信及郵政業。","四、第四組:安全設施。","五、第五組:衛生設施。","六、第六組:福利設施,限辦事處。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45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七、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八、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九、第九組:文教設施。","十、第十組:公用設施。\
\
十一、第十二組:旅館業。\
\
十二、第十三組:宗祠及宗教設施。\
\
十三、第十四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
\
十四、第十五組:一般零售或服務業。\
\
十五、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
十六、第十七組:金融、保險機構。\
\
十七、第十八組:運輸、倉儲及通信業,其中(二)、(五)、(六)、(七)目限須面臨15公尺以上寬度之計畫道路。\
\
十八、第十九組:特種零售或服務業。\
\
十九、第二十組:(刪除)。\
\
二十、第二十一組: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
\
二十一、第二十二組:批發業。但第(十一)目不得囤積砂石及鋼筋。\
\
二十二、第二十三組:維修服務業僅限於第二種中心商業區內設置,且其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及作業廠房面積,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
\
二十三、第二十四組:電影片製作業、廣播電視業。\
\
二十四、第二十八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僅限於第2種中心商業區內設置。\
\
前項第七組第一目、第十二組第(三)、第(四)目、第十八組、第十九組、第二十一組第(一)、(二)、(三)目使用者,出入口(含大門、側門)應與國中、國小用地設置距離100公尺以上。\
\
第十八點鄰里商業區內得為下列各組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但第十組、第十三組、第二十三組、第二十八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46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組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一、第一組:低樓層住宅。","二、第二組:中、高樓層住宅。","三、第三組:電業、電信及郵政業。","四、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五、第五組:衛生設施。","六、第六組:福利設施。","七、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八、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九、第九組:文教設施。","十、第十組:公用設施。\
\
十一、第十二組:旅館業。\
\
十二、第十三組:宗祠及宗教設施。\
\
十三、第十四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
\
十四、第十五組:一般零售或服務業。\
\
十五、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
十六、第十七組:金融、保險機構,限分支機構。\
\
十七、第十八組: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限第(一)、(四)、(七)目,其中(一)、(七)目限須面臨15公尺以上寬度之計畫道路。\
\
十八、第二十組:(刪除)。\
\
十九、第二十一組: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業。\
\
二十、第二十二組:批發業,限第(一)目至第(十)目。\
\
二十一、第二十三組:維修服務業,其使用電力及氣體燃料及作業47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廠房面積,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
\
二十二、第二十八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
前項第七組第一目、第十二組第(三)、第(四)目、第十八組、第十九組、第二十一組第(一)、(二)、(三)目使用者,出入口(含大門、側門)應與國中、國小用地設置距離100公尺以上。\
\
第十九點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之規定:\
\
商業區種別建蔽率容積率第2種中心商業區50%500%第2-1種中心商業區70%500%第3種中心商業區70%700%第3-1種中心商業區70%700%第1種海濱商業區70%200%第2種海濱商業區50%285%鄰里商業區40%200%第十九點商業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之規定:\
\
商業區種別建蔽率容積率第2種中心商業區50%500%第2-1種中心商業區70%500%第3種中心商業區50%700%第3-1種中心商業區70%700%第1種海濱商業區50%200%(刪除)鄰里商業區40%200%1.原於民國96年10月修正之「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將原建蔽率為50%的第3種中心商業區及第1種海濱商業區,誤繕為70%,故於此訂正。\
\
2.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計畫範圍,檢討後已無第2種海濱商業區,故予以刪除。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
48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第二十點商業區內地面層每宗建築基地之面積與寬度不得小於下表之規定:\
\
商業區種別最小基地面積(平方公尺)最小寬度(公尺)第2種中心商業區7,50057.5第2-1種中心商業區7,50057.5第3種中心商業區15,000100第3-1種中心商業區15,000100第1種海濱商業區12,50075第2種海濱商業區25,000100鄰里商業區2,00030第二十點商業區內地面層每宗建築基地之面積與寬度不得小於下表之規定:\
\
商業區種別最小基地面積(平方公尺)最小寬度(公尺)第2種中心商業區7,50057.5第2-1種中心商業區7,50057.5第3種中心商業區15,000100第3-1種中心商業區15,000100第1種海濱商業區12,50075(刪除)鄰里商業區2,00030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計畫範圍,檢討後已無第2種海濱商業區,故予以刪除。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
第二十一點商業區內建築物應設置後院,其最小後院深度比為0.2,且深度不得小於3公尺,惟後院深度超過10公尺以上者,得免再增加。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第二十二點商業區內同一宗基地內建築兩棟以上建築物或同一棟建築物內各面相對部分,其水平距離(D)與各該相對部分平均高度(H)之比,需符合下表之規定:\
\
商業區種別水平距離(D)建築物各面相對比(D\/H)備註第2種中心商業區第2-1種中心商業區第3種中心商業區第3-1種中心商業區第1種海濱商業區第2種海濱商業區不得小於8公尺不得小於0.2水平距離(D)達15公尺以上者,得免再增加。\
\
第二十二點商業區內同一宗基地內建築兩棟以上建築物或同一棟建築物內各面相對部分,其水平距離(D)與各該相對部分平均高度(H)之比,需符合下表之規定:\
\
商業區種別水平距離(D)建築物各面相對比(D\/H)備註第2種中心商業區第2-1種中心商業區第3種中心商業區第3-1種中心商業區第1種海濱商業區(刪除)不得小於8公尺不得小於0.2水平距離(D)達15公尺以上者,得免再增加。\
\
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計畫範圍,檢討後已無第2種海濱商業區,故予以刪除。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
第二十三點商業區內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者,須沿道路退縮建築,其退縮距離在中心商業區、鄰里商業區不得小於6公尺;海濱商業區不得小於10公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49現行條文修正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意見尺。退縮部份得作為法定空地。\
\
第二十四點主管機關得規定建築物沿商業區內指定之道路建築時,應設置騎樓,騎樓設置之位置及標準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規定辦理。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第二十五點商業區內之法定空地應予綠化,其綠化面積率不得小於下表之規定:\
\
商業區種別綠化面積率(%)第2種中心商業區40%第2-1種中心商業區40%第3種中心商業區40%第3-1種中心商業區40%第1種海濱商業區40%第2種海濱商業區40%鄰里商業區35%第二十五點商業區內之法定空地應予綠化,其綠化面積率不得小於下表之規定:\
\
商業區種別綠化面積率(%)第2種中心商業區40%第2-1種中心商業區40%第3種中心商業區40%第3-1種中心商業區40%第1種海濱商業區40%(刪除)鄰里商業區35%配合本次通盤檢討變更計畫範圍,檢討後已無第2種海濱商業區,故予以刪除。建議照修正條文通過。\
\
第二十六點商業區之停車空間依附表規定辦理,且不得小於興建時所核准容積率之30%,而興建住商混合建築物時,其商業使用部分依此規定;而住宅使用部分則比照住宅區之規定辦理。維持原條文。建議照案通過。\
\
第四章行政區、政商混合區及文教區第二十七點行政區內得為下列各組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一、第三組:電業、電信及郵政業。","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