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11-審議事項-第14案:南投縣政府函為「變更竹山(含延平地區)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11
案件id
FneP1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7月1日第211次會及98年12月11日第21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南投縣政府99年5月3日府建都字第09900925140號函及99年7月22日府建都字第09901524220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前委員梅英(召集人)、顏前委員秀吉、劉委員小蘭、蕭前委員輔導及黃前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9年8月12日召開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提經本會99年9月21日第739次會決議:「本案退請南投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略以…本案係分別辦理「變更竹山都市計畫(第二通盤檢討)案」、「變更竹山(延平地區)都市計畫(第二通盤檢討)案」之公開展覽作業,並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決議:略以…「竹山及竹山(延平地區)都市計畫同屬主要計畫且區位相連,可依程序通盤檢討將兩計畫合併,故本次通盤檢討建議於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合併二處都市計畫,報請內政部核定。」,然因前揭二案係分別辦理公開展覽程序,而報請本會之計畫書、圖內容與公開展覽內容顯然不同,故為避免產生行政程序之疑義及影響他人權益,本案退請南投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後,再報本會審議,以資適法。】」在案。
- 七、案經南投縣政府依照上開本會第739次會決議,自民國99年11月20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99年12月7日假竹山鎮公所舉辦說明會完竣,並經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3月25日第224次會及101年12月9日第22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該府以101年2月7日府建都字第1010028233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再報請審議。
- 八、經原專案小組再分別於101年3月28日、5月9日、6月12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並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南投縣政府102年3月6日府建都字第102004502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計畫書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南投縣政府102年3月6日府建都字第1020045023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5案之7號道路變更乙案):參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補充說明:「因涉及78年已完成道路用地徵收之廢止徵收、道路用地變更後之回饋及變更前後無法面臨指定建築線等議題,為避免日後執行造成困擾、影響地方和諧發展,本府刻正辦理意願調查,整合各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以作為本案道路用地調整變更及其後續廢止徵收等事項之參考依據。」,故本案暫予保留,並請縣政府就7號道路變更前、後有關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不同意部分,予以彩色圖標繪位置,俟該府辦理後再提會討論。
-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26案:採納該府102年3月28日府建都字第1020057646號函送建議意見,本案維持原計畫(加油站用地)。
-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28案:為統一名稱並參採南投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故除將「行水區」修正為「河川區」外,其餘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 四、本通盤檢討案,除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5案(7號道路變更)外,其餘部分先行依程序報部核定。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1年3月28日、5月9日、6月12日)】:
南投縣竹山鎮轄區內共有2處都市計畫區,竹山及竹山(延平地區)都市計畫分別於民國62年3月、73年6月公告實施,而為因應921震災重建,二者均於民國94年6月完成都市計畫圖重製通盤檢討。由於各都市計畫區擬訂時間不一,規劃理念不一致,致使具有地緣關係相鄰近之都市計畫其規劃內容發生無法統合現象,且以往通盤檢討時將都市發展單獨處理,所以計畫間道路無法銜接、檢討內容無法全盤考慮、都市建設及都市發展發生脫節、不協調的現象。爰此,辦理本次合併竹山及竹山(延平地區)等2處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除整合2處都市計畫之計畫內容(如道路系統、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等)外,且因應921大地震後都市空間結構變遷所衍生的現況發展需求,並配合上位指導計畫及相關計畫之執行,作一整體考量;合併後計畫面積為682.5136公頃。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縣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份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
(一)請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內容,補充相關基本資料調查及分析推計,以為規劃檢討之參據。
(二)本案係基於具有因地緣關係相鄰近都市計畫,辦理合併通盤檢討以整合其發展界面,故請縣政府補充說明合併前、後都市計畫區之發展定位與構想,以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 二、公共設施用地: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及計畫人口39,500人核算,本計畫區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4.50公頃、體育場用地面積不足3.16公頃。又本計畫區公園(面積8.74公頃)、體育場所(面積0公頃)、廣場(面積0.88公頃)、綠地(面積11.02公頃)及兒童遊樂場(面積0.78公頃)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為計畫面積3.64﹪,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10﹪之規定,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及說明,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加建築用地時,再妥為調整補充;另國中、小用地部分請依新修訂之「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8條相關規定重新檢討,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本計畫區位於車籠埔斷層帶經過,故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並參照台灣省都會區環境地質資料,針對本計畫區環境敏感地區可能發生之災害,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及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妥為敘明災害歷史、建立災害標示、維生設施及警消系統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四、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為評估城市競爭力的重要指標,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 五、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8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
- 六、有關整體開發部分,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98年5月8日台內營字第0980804103號函修正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妥為處理。
- 七、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5案(7號道路變更乙案),參酌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本案原則同意照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因涉及已辦理完成徵收之道路用地,為避免變更後影響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請南投縣政府就下列各點補充資料後,提會報告:
(一)參據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資料中,有關尚未取得原面臨7號道路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變更及變更後無法面臨指定建築線等部分,縣政府有何妥善處理方案或因應對策,請一併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由於本案變更後必須繳回原徵收補償費,故請南投縣政府說明,是否已告知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包括1.同意廢止徵收並循法定程序完成繳回原徵收補償費(含已提存法院部分)2.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繳納回饋代金等事項,以善盡告知義務及處理情形並將前揭相關附帶規定內容等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妥適。
(三)本案重新公開展覽後,提經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變更之理由,請補充納入計畫書載明,以利查考。
- 八、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依規定須採回饋措施方式辦理者,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 九、後續應辦事項(一)本計畫南投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與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內容不一致者,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再提會討論。
- 十、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詳附表一。
十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除有關本計畫區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標準,請參據本部「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妥為訂定並納入計畫書外,其餘部分詳附表二及附表三。
十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詳附表四。
附表一變更竹山(含延平地區)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案名變更竹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竹山(延平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等2案變更竹山(含延平地區)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案配合合併作業變更案名。
備註:依縣都委會215次會決議新增提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計畫範圍及面積1.竹山都市計畫:422.4166公頃2.竹山(延平地區)都市計畫:260.0970公頃竹山(含延平地區)都市計畫:682.5136公頃配合合併作業變更計畫範圍及面積。
備註:依縣都委會215次會決議新增提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計畫人口1.竹山都市計畫:30,000人2.竹山(延平地區)都市計畫:9,500人竹山(含延平地區)都市計畫:39,500人配合合併作業變更計畫人口。
備註:依縣都委會215次會決議新增提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竹山1延平1計畫年期1.竹山都市計畫:民國85年2.竹山(延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0年竹山(含延平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10年1.竹山都市計畫現行計畫目標年為民國85年,現已超過計畫年期。
2.配合合併作業及依據《台灣中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之指導,訂定民國110年為計畫年期。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5竹山2計畫區內行水區、住宅區、農業區、綠地用地、學校用地、公園用地行水區2.9497公頃行水區0.8114公頃行水區0.3777公頃行水區0.0038公頃綠地用地0.9608公頃農業區0.6246公頃住宅區0.0839公頃學校用地0.0322公頃工業區0.0003公頃公園用地0.0009公頃綠地用地2.6602公頃學校用地0.0012公頃農業區0.0002公頃綠地用地2.9497公頃公園用地0.8114公頃農業區0.3777公頃住宅區0.0038公頃河川區0.9608公頃河川區0.6246公頃河川區0.0839公頃河川區0.0322公頃河川區0.0003公頃河川區0.0009公頃公園用地2.6602公頃綠地用地0.0012公頃綠地用地0.0002公頃配合河川整治現況,調整行水區、住宅區、農業區、工業區、綠地用地、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及河川區之分區範圍。
備註:本案因屬都市計畫圖重製計畫與現地不符之疑義,故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得免回饋。除變更為河川區部分,請縣政府確實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妥適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6竹山3十二號道路(前山路)、號道路(育英路)、三十四號道路(頂橫街)銜接處綠地用地0.0338公頃宗教專用區0.0338公頃附帶條件:
1.除寺廟主體建築外,其餘部分應予綠美化,供公眾使用,且不得設置任何礙障物。
2.綠美化部分應於下次通盤檢討前完成建設;若未能於前述時限內完成建設,則本案應依都市計畫程序回復為原使用分區。1.現況為三元宮寺廟之使用,該廟香火鼎盛、信徒眾多是本鎮頗具歷史的寺廟,應加以保存。
2.原劃設綠地無施設可能與必要,若配合現況使用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確實較合理,且亦不影響周遭道路通行功能。
備註:寺廟登記證明等相關文件詳參附件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7竹山4一號道路(集山路、大明路)與四號道路(集山路)銜接處道路用地0.0531公頃住宅區0.0531公頃附帶條件:
變更回饋部分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辦理。該區現況已開闢之道路,其截角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該區土地上之既有建物已存在多年,並不影響行車安全,故變更其使用分區。考量交通安全,除東側變更範圍之道路截角留設,請依「南投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8竹山6五號道路(鯉南路)及六號道路(頂林路)銜接處道路用地0.0210公頃商業區0.0210公頃附帶條件:
變更回饋部分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辦理。1.該區位處三條道路銜接處,因道路特殊截角規劃,其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2.現況已有合法建築物、地籍已分割,且鄰近道路均已開闢,故將埔頭段91-1、93-1、93-2、96-1、99、101、104、106等地號變更為商業區。為提高路口交通安全,仍應依原規劃意旨較為妥適,故本案維持原計畫。
9竹山7文七用地(延和國中)北側現有道路農業區0.0651公頃工業區0.2620公頃學校用地0.2044公頃綠地用地0.0728公頃道路用地0.6043公頃1.現有道路寬度約6公尺,但其東南側銜延平都市計畫區內12公尺計畫道路;另南投縣政府核發指示建築線為「以現有道路邊界線為建築線並勸導自現有道路中心線退縮6公尺建築。」但恐有民眾不接受勸導,逕自現有道路邊界線建築,為免公私兩損及都市計畫區內道路銜接一致,建議將現有道路變更為12公尺計畫道路。
2.為維護兩處都市計畫區道路銜接的一致性,並提高行車安全。以現有道路中心線各退6公尺劃為計畫道路。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0竹山8計畫區東側部分綠地(綠十)、工業區及農業區綠地用地0.0536公頃工業區0.3481公頃農業區0.0933公頃道路用地0.4950公頃1.減少進入市區車流,建構完整交通道路系統。
2.配合南投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投46-2,江西路),積極爭取建設預算。
3.為維護兩處都市計畫區道路銜接的一致性,以提高行車安全,故配合竹山(延平地區)都市計畫6號道路,增設15公尺寬之計畫道路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1竹山9部分機九機關用地機關用地0.1037公頃住宅區0.1037公頃附帶條件:
變更回饋部分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辦理。該部分機關用地已經台電公司表明無用地使用需求,故就台電公司使用以外之土地變更為住宅區。本案於核定前土地所有權人應與南投縣政府簽訂相關協議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2竹山10原行政區行政區0.0912公頃住宅區0.0488公頃商業區0.0424公頃附帶條件:
變更回饋部分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辦理。為增加行政區土地之使用彈性,依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調整行政區為住宅區、商業區。
備註:行政區原為機關用地,於第一期公設地專案通檢時變更為行政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變更行政區為住宅區(菩提段322地號)、廣場兼停車場用地(菩提段322-1地號)。
2.增列附帶條件修正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應於菩提段322地號建照核發前完成土地無償移轉與南投縣政府。
3.本案核定前土地所有權人應與南投縣政府簽訂相關協議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理由:
1.變更範圍屬單一土地所有權人。
2.考量鄰近中心商業區,故以無償提供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為變更回饋。
13竹山12計畫區內行水區行水區8.5330公頃河川區8.5330公頃統一河川區名稱。請縣政府確實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資妥適。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行水區0.1135公頃綠地用地0.0564公頃商業區0.0100公頃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799公頃14竹山137號道路與44號道路銜接之和平巷商業區0.0012公頃道路用地0.0158公頃道路用地0.0012公頃商業區0.0158公頃附帶條件:
變更道路用地為商業區部分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辦理。1.為利竹山都市計畫區7號道路與44號道路之銜接,以改善區域交通路網完整性,故變更部分行水區、綠地用地、商業區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2.為建構區域交通路網,將37號道路囊底路部分延伸至該新增道路,取消囊底路設計,故變更部分商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用地為商業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8321公頃綠地用地0.3464公頃行水區0.0695公頃住宅區1.2480公頃附帶條件:
變更回饋部分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辦理。
道路用地0.0392公頃綠地用地0.0051公頃商業區0.0443公頃附帶條件:
變更回饋部分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辦理。
綠地用地0.4305公頃行水區0.5192公頃道路用地0.9497公頃15人1、2、3及逾1原7號道路西側(昭德橋至加仁美大橋段間)行水區0.5849公頃綠地用地0.5849公頃1.因考量街尾溪已整治完成及7號道路與北側道路銜接之安全性,故將7號道路(昭德橋至加仁美大橋段間)道路往街尾溪偏移。
2.道路偏移除考量道路平順規劃外,且道路東側與街尾溪間應留設6公尺以上綠地(銜接和平巷之路口得除外),以為緩衝並接銜市區藍綠帶系統。併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644號道路東側綠地及行水區(育英橋至竹山橋段間)綠地用地0.0896公頃行水區0.0328公頃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0.1224公頃為配合44號道路與和平巷路口銜接之平順,故將該路段部分綠地用地、行水區調整變更為廣場用地兼供道路使用。
備註:依縣都委會215次會決議新增提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商業區0.0381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廣停1)0.1822公頃社教用地0.2203公頃1.南投縣政府業於民國94年10月21日以府授文資字第09402102930號函公告登錄台中菸葉廠竹山輔導站為本縣歷史建築。
2.為利地方發展及市街文化景觀保留,變更後可利於土地撥用及進行菸葉廠的修復及再利用,並闢建為菸葉歷史文化園區,帶動地方繁榮發展。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17人逾3台中菸葉廠竹山輔導站(原廣停一及部分商業區)商業區0.1795公頃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795公頃3.將中正段273(部分)、272、274-1地號等國有地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補市中心區停車空間不足之需。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4285公頃道路用地(特別管制區)0.0067公頃農業區0.4285公頃農業區(特別管制區)0.0067公頃18延平24號道路農業區0.2808公頃住宅區0.0110公頃農業區(特別管制區)0.0055公頃道路用地0.2918公頃道路用地(特別管制區)0.0055公頃1.本道路因開闢現況與計畫線等不符,故依南投縣竹山鎮公所民國92年2月14日竹鎮工字第0920002845號函送之『民國92年1月10日研商「竹山及竹山延平地區重測疑義檢討案」會議紀錄』辦理:「納入全面通盤檢討時,再行研議變更」。
2.依4號道路(保甲路)實際開闢現況修正原計畫道路。
備註:本案因屬都市計畫圖重製計畫與現地不符之疑義,故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得免回饋。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0474公頃農業區0.0059公頃住宅區0.0415公頃19延平32號道路墓地用地0.0046公頃農業區0.0059公頃住宅區0.0431公頃道路用地0.0536公頃1.本道路因開闢現況與計畫線等不符,故依南投縣竹山鎮公所民國92年2月14日竹鎮工字第0920002845號函送之『民國92年1月10日研商「竹山及竹山延平地區重測疑義檢討案」會議紀錄』辦理:「納入全面通盤檢討時,再行研議變更」。
2.依2號道路(東鄉路)實際開闢現況修正原計畫道路。
備註:本案因屬都市計畫圖重製計畫與現地不符之疑義,故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原則」規定得免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住宅區0.0127公頃道路用地0.0127公頃20延平47號道路東北側道路用地0.0121公頃住宅區0.0121公頃1.變更範圍土地(延吉段285、286、287地號)均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所有。
2.計畫道路變更不影響他人權益及行車安全。
備註:本案因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調整,故得免回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1延平5部分機三用地機關用地0.0414公頃住宅區0.0414公頃1.部分機三用地現為延祥社區活動中心(鹿山段108地號全部及104地號部分),其係由鹿山段108-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土地予鎮公所興闢。
2.其餘部分機三用地(鹿山段108-1、109地號全部及104地號部分),公所無運用計畫及財力徵購,故變更其為住宅區。
備註:
1.本案原部分機三用地係由鹿山段108-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土地予鎮公所興闢延祥社區活動中心,故其餘用地之變更得免回饋。
2.相關函件詳參附件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所將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土地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納入計畫書,以利查考。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2延平6計畫區西北側部分農業區農業區0.1407公頃道路用地0.1407公頃1.減少進入市區車流,建構完整交通道路系統。
2.配合南投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投46-2,江西路),積極爭取建設預算。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3延平7竹山工業區及住宅區內3座電路鐵塔用地工業區0.0288公頃住宅區0.0201公頃電路鐵塔用地0.0489公頃c電塔1(#141):0.0144公頃,座落竹山鎮安平段309地號。 d電塔2(#142):
0.0144公頃,座落竹山鎮安平段328地號。 e電塔3(#143):
0.0201公頃,座落竹山鎮延祥段765地號。配合台電天輪龍崎輸電線路#141、#142、#143鐵塔之塔基用地使用現況,以取得產權及符合實際使用需要,故變更部分工業區及住宅區為電路鐵塔用地。
備註:
1.竹山鎮延祥段766-1、767-1、768-1地號已合併至765地號。
2.相關土地文件詳參附件三。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4延平8沙東宮(保存區)保存區0.4734公頃保存區(特別管制區)0.2632公頃宗教專用區0.4734公頃宗教專用區(特別管制區)0.2632公頃沙東宮並未經公告為古蹟或歷史建築,故修正分區名稱為「宗教專用區」,以符實際。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5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竹山(延平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竹山(含延平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參表5-5、5-6)參酌地方發展現況及相關法令規定,制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二、三。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6加油站用地加油站用地(竹油)0.0736公頃加油站用地(延油)0.1200公頃加油站用地(特別管制區)(延油(特))0.1300公頃加油站專用區(竹油專)0.0736公頃加油站專用區(延油專)0.1200公頃加油站專用區(特別管制區)(延油專(特))0.1300公頃配合國營事業民營化,變更其分區使用名稱。
備註: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2月9日第228次會審議增列提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縣政府函詢及查明,如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二十六規定兼供便利商店等項目使用時,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原則」提出適當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並納入計畫書作為執行之依據。
27批發市場用地批發市場用地(延批)0.9843公頃零售市場用地(延市二)0.9843公頃為提高土地使用彈性,變更批發市場用地為零售市場用地。
備註: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0年12月9日第228次會審議增列提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8重人2部分行水區(街尾圳桂林橋至加仁美橋間)行水區0.6939公頃綠地0.0272公頃行水區兼供停車、廣場使用0.7211公頃1.竹山都市計畫僅於商業區內劃設一處廣場兼停車場用地,雖可提供區內部分停車空間,然而囿於使用分區劃設之限制,仍應以廣場使用為主,因此促使商業區大量停車需求面臨無法紓解之窘境。
2.為因應中心商業區日益激增之停車需求,並考量區位之合理性以及實際執行上之可行性,避免影響都市整體之發展,乃於街仔圳部分河段(東起桂林橋;西至仁美大橋)加蓋闢建停車場。該停車場建設計畫為「台灣省公共停車場4年建設計畫」87年度核定工程項目之一,由前省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建設經費,並於民國89年興闢完成。
3.本停車場除停車空間使用外,尚提供作為民眾運動、休閒遊憩廣場及文康活動等多功能目標使用,故為避免實際使用不符分區管制規定,變更部分行水區、綠地為行水區兼供停車、廣場使用,以符合實際空間使用需求。為避免影響(妨礙)現有水圳之排水、疏浚及執行維護防災功能,故維持原計畫。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29重人5竹公二北側住宅區住宅區0.6621公頃旅遊服務中心用地0.6621公頃1.本縣「太極美地」遊憩資源獨特、唯一且極具魅力,業經交通部觀光局將此區列為「十大魅力景點計畫」。
2.因區內遊憩設施、旅遊解說服務、交通接駁等皆止於國民旅遊水準,無法提供更高層次的友善旅遊環境,讓極具獨特資源魅力的遊憩資源無法拓展旅遊市場,因此變更部分住宅區為旅遊服務中心用地(仁德段141、142地號秀林段461地號),期透過整合軟硬體建設,提昇旅遊環境的品質。
備註:變更範圍竹山鎮仁德段141、142地號及秀林段461地號等3筆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修訂對照表原條文原竹山都市計畫原竹山(延平地區)都市計畫竹山(含延平地區)都市計畫修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2)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
修訂說明:明訂法源依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修訂說明: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2、34條規定,原竹山都市計畫住宅區之基準容積率為150%(居住密度未達200人/公頃,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22.24%),然為利全鎮建管業務之執行管理,故比照延平地區所訂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
修訂說明: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2、34條規定,原竹山都市計畫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為210%(居住密度未達200人/公頃,鄰里性公共設施用地比值22.24%),然為利全鎮建管業務之執行管理,故比照延平地區所訂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乙種工業區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變更竹山都市計畫(工業區專案通盤檢討)案;87年8月13日】四、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四、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修訂說明:為利全鎮建管業務之執行管理,比照延平地區所訂文字用語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五、宗教專用區(宗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宗教專用區(宗二)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修訂說明:
1.「宗一」係依三元宮發展現況訂定其使用強度。
2.「宗二」係配合原保存區(沙東宮)之分區名稱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六、本計畫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原條文原竹山都市計畫原竹山(延平地區)都市計畫竹山(含延平地區)都市計畫修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容積率不得大於250%。【變更竹山都市計畫(「機七」機關用地增列供戶政事務所使用)案;86年8月26日】污水處理廠用地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120%;污水處理廠用地內作污水處理設施使用部份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作多目標使用。【變更竹山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案;92年12月19日】250%。大於下表之規定:
公共設施種類建蔽率(%)容積率(%)機關用地60250文中、文小50150學校用地文高50200市場用地80240停車場用地70490污水處理廠用地50120墓地用地20200修訂說明:
1.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6、37條訂定。
2.為利全鎮建管業務之執行管理,機關用地比照竹山都市計畫所訂辦理。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為提高市場用地之法定空地,供為停車或卸貨空間使用,故將建蔽率修正為60%。
2.刪除停車場用地有關建蔽、容積率之規定,以保留利用彈性。
3.配合新增分區,增訂「社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
- 七、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併第六點。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併第六點。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七、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80%。
修訂說明:
1.配合加油站用地名稱變更調整。
2.為利全鎮建管業務之執行管理,比照延平地區所訂辦理。除併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26案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醫療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350%,建築基地下方應開挖80%以上之地下室,並至少提供地下兩層開放作為公共停車使用。八、醫療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350%,建築基地下方應開挖80%以上之地下室,並至少提供地下兩層開放作為公共停車使用。
修訂說明:為利全鎮建管業務之執行管理,比照延平地區所訂辦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原竹山都市計畫原竹山(延平地區)都市計畫竹山(含延平地區)都市計畫修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九、旅遊服務中心用地得供遊客服務中心、小型商場(店)及飲食店、展覽(示)場所、辦公廳舍、大眾轉運與停車場所、遊憩設施等及其相關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修訂說明:配合新增使用分區,訂定其使用管制內容。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凡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且提供公眾使用者,得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十、為鼓勵基地建築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有關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修訂說明:
1.「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及「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業已公告廢止。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規定辦理。
2.其餘部分,為利全鎮建管業務之執行管理,比照延平地區所訂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原竹山都市計畫原竹山(延平地區)都市計畫竹山(含延平地區)都市計畫修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污水處理廠用地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變更竹山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案;92年12月19日】十一、本計畫區內之各項分區及用地,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污水處理廠用地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二)前項規定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南投縣都市計畫區騎樓設置標準」等相關法令辦理。
修訂說明:除污水處理廠用地外,其餘分區及用地之退縮建築可逕依本縣相關規定辦理。併綜合意見五。
十二、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刪除。
修訂說明:本鎮為一青山綠水環繞之山城,轄內處處花草樹木扶疏;而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可逕依相關管制規定辦理。考量整體都市環境及實際透水率,增訂雨水滲透功能之規定。故將條文修正為: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其植物種類以原生種為原則,且實設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保有雨水滲透功能。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修訂說明:為利全鎮建管業務之執行管理,比照延平地區所訂辦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三車籠埔斷層經過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對照表原條文修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3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暨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
修訂說明:明訂法源依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本計畫區以車籠埔斷層線兩側各十五公尺範圍內之帶狀地區依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予以劃定左列各種特別管制區:
(一)住宅區(特別管制區)。
(二)商業區(特別管制區)。
(三)保存區(特別管制區)。
(四)農業區(特別管制區)。
(五)學校用地(特別管制區)。
(六)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特別管制區)。
(七)加油站(特別管制區)。
(八)墓地(特別管制區)。
(九)道路(特別管制區)。同原條文修訂說明:未調整。除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24案、26案將「保存區(特別管制區)、加油站(特別管制區)修正為宗教專用區(特別管制區)、加油站專用區(特別管制區)」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住宅區(特別管制區)主要供建築自用住宅為主,不得為商業、工業及其他經縣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建築結構安全、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衛生之使用。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三、住宅區(特別管制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其主要供建築自用住宅為主,不得為商業、工業及其他經縣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建築結構安全、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衛生之使用。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
修訂說明:特別管制區仍需訂定建蔽率管制。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商業區(特別管制區)主要供商業建築使用為主,不得為工業及其他經縣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建築結構安全、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衛生之使用。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四、商業區(特別管制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80%,其主要供商業建築使用為主,不得為工業及其他經縣政府認定足以發生噪音、震動、特殊氣味、污染或有建築結構安全、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衛生之使用。
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
修訂說明:特別管制區仍需訂定建蔽率管制。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五、保存區(特別管制區)以供保存、維護古物、古蹟、民族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自然文化景觀之使用為主,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五、宗教專用區(特別管制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其以供保存、維護古物、古蹟、民族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自然文化景觀之使用為主,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
修訂說明:
1.配合分區名稱調整。
2.特別管制區仍需訂定建蔽率管制。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農業區(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除以供保持除保持農業生產之使用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不得為其他及經縣政府認定有礙建築結構安全、公共安全及衛生之使用,並經下列規定辦理,但經縣政府審查核准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公用事業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等,不在此限:
(一)興建農舍之申請人必須具備農民身分,且為該農業區(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所有權人。
(二)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申請人所有耕地(或農場)及已有建築用地合計總面積10%,與都市計畫道路境界之距離不得小於15公尺。
(三)農業區(特別管制區)內之農地,其已申請建築者(包括十分之一農舍面積及十分之九農地),建築主管機關應於都市計畫及地籍套繪圖上著色標示之,嗣後不論該十分之九農地是否分割,均不得再行申請建築。
(四)申請之農舍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六、農業區(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除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農業區管制規定辦理外,其申請建築農舍之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
修訂說明:簡化條文以利執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學校用地(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學校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但不得興建任何立體建築物。七、學校用地(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學校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但不得興建任何建築物。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條文修訂後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訂說明:簡化條文以利執行。
- 八、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公園、兒童遊樂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但不得興建任何立體建築物。八、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公園、兒童遊樂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但不得興建任何建築物。
修訂說明:簡化條文以利執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加油站(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加油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九、加油站專用區(特別管制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以供加油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其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2層樓,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
修訂說明:
1.配合分區名稱調整。
2.特別管制區仍需訂定建蔽率管制。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墓地(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喪葬設施為主,但不得興建任何立體建築物。十、墓地(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依「殯葬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但不得興建任何建築物。
修訂說明:簡化條文以利執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一、道路(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以供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使用為主。同原條文修訂說明:未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本案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特別管制區)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規定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及臨時建築使用。十二、本案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特別管制區)不得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之規定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及臨時建築使用。
修訂說明:配合法令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它法令規定。同原條文修訂說明:未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內容及建議事項南投縣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謝萬賀竹山及竹山(延平地區)都市計畫1.請規劃興建竹山高中前方跨越街尾溪及下坪路之大橋並開闢連接江西路之道路,以疏解台3線交通流量。
2.配合設置廢水管道解決污水處理問題。
3.目前台3線(集山路)交通流量較大,如能增建高中前方大橋並開闢新道路至竹山工業區連接江西路上高速公路交流道,將可有效疏解台3線之交通流量。
4.利用新闢道路埋設地下污水管線,引導竹山工業區廢水至籌設中之污水處理廠,一舉解決竹山工業區廢水排放之問題。建議不予採納。
理由:
1.台3線於市區交通瓶頸點為都市計畫區北端延平橋附近(集山路與保甲路口)及延平國小南側(集山路與東鄉路口),其於假日時為壅塞路段。然自江西路延伸連接竹山交流道之生活圈道路通車後,已避開上述2處交通瓶頸點,明顯改善此兩路段之交通服務水準。
2.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0、22案為配合該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所提之變更案。
3.所陳建議闢建路段部分係屬非都市土地且並無具體道路闢建計畫。
4.竹山鎮已完成「促進民間參與南投縣竹山鎮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先期規劃作業,其工程規劃及分期建設時程均已定案,未來可望有效解決竹山工業區廢水排放之問題。照縣政府研析意見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