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11-審議事項-第3案: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新店都市計畫(八米寬計畫道路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11
案件id
UIt8on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新店都市計畫(八米寬計畫道路通盤檢討)案,前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95年7月11日第637次會審議決議略以:「據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新店都市計畫區內之八米(含)以下計畫道路係屬細部計畫之內容,故將本案退請該府…本於權責自行核辦,…。」在案。
- 二、惟新北市政府以現行新店都市計畫為主要計畫兼細部計畫性質,且其計畫圖比例尺為1/3000,不符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2項:「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ㄧ」之規定,無法依現行都市計畫圖發布細部計畫變更案,該府經檢討後確認本案仍屬變更主要計畫之性質。
- 三、案復提經原臺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8年1月20日第384次會及98年3月30日第385次會審竣後,新北市政府分別以98年11月4日北府城審第0980923238號及100年3月3日北府城都字第1000186287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到部。
- 四、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前委員正庸(召集人)、顏前委員秀吉、金委員家禾、林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0年7月6日、100年12月15日、101年1月31日及101年6月13日召開4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以102年2月22日北府城審字第1021286153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等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為:「照所送附圖通過」,惟民國65年之變更案歷時久遠且早期函送修正資料均未另加附件隨文存檔,臺北縣政府查無該附圖資料,為明疑義,並派員於民國92年7月7日前往內政部中部辦公室調閱,經中部辦公室調閱該人民陳情案亦查無本案關鍵之「所送附圖」資料,從而本案所爭巷道使用分區之疑義依然未明。
4.且由於後續發布實施之第一次通盤檢討及第二次通盤檢討皆未將該道路納入計畫道路系統,致產生使用分區核發與建築線指定等事宜之疑義。
5.本次通盤檢討為解決此一疑義,考量該地區第一次通盤檢討後之都市計畫圖面,已無計畫道路之劃設,且現況分布5層樓之建物(72.10.21店使字第1814號使用執照),基於尊重前幾次通盤檢討內容及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擬依第一次通盤檢討後之圖面,認定該8米計畫道路西端應已變更為住宅區。
備註:
新店市寶強段1156-1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係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而其西側地區則認定為住宅區。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應請市府詳查永新街旁72年間核發使用執照之5層樓建物,先前申請建造執照時,其建築基地是否已存在該8米道路位置逕為分割之線型。若已存在,則基於維護社會整體公平公義,位於該路段範圍應適當回饋,其回饋部分併小組意見第七、八點。
變更內容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851碧安街6巷與光華街5巷路口附近地區釐清新店市民安段125地號附近地區路型與土地使用分區疑義,確認該段8米計畫道路為鈍角路型。1.依據民國63年發布之「新店都市計畫(擴大部分)」計畫圖套繪,新店市民安段125地號土地係「道路用地」,惟民國88年發布實施之「變更新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圖標示位置與歷次都市計畫圖標示路型有異,由「弧角」路型變為「鈍角」路型,致該路段兩側土地使用分區認定產生疑義。
2.本次通盤檢討為解決此一疑義,考量該地區發展現況、樁位成果及地籍分割皆與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圖較為吻合,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考量發展現況,依現行計畫圖認定該段8米計畫道路應為「鈍角」路型。
備註:
認定該段8米計畫道路轉折處為「鈍角」路型。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理由:
參據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基於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圖已逕依該地區發展現況、樁位成果及地籍分割情形調整相符,為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造成後續執行疑義,該段8米計畫道路路型逕予認定以第二次通盤檢討計畫圖為準。
19逾10市五(惠國市場)東南側之計畫道路(五峰路)人行步道用地(0.0515)道路用地(0.0515)1.五峰路於民國65年新店修訂都市計畫發布時東段原規劃為4米人行步道,而西段則規劃為8米計畫道路,至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時,東段之4米人行步道往南配合發展現況單側拓寬0.01公頃面積。
2.民國90年測釘樁位公告,拓寬後路段係測釘為6米,地籍逕為分割依樁位成果辦理,亦為6米,後續並以6米寬度作為核發當地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之依據。又發展現況亦為6米。
3.因都市計畫執行時發現東段拓寬後路幅與西段規劃之路幅不一致,而衍生疑義。
4.本次通盤檢討為解決此一疑義,綜合考量該地區發展現況、樁位成果、地籍分割及先前拓寬之面積後認定為6米路寬。
5.又該6米計畫道路係由4米人行步道單側拓寬而來,惟當時僅針對拓寬之2米路幅由住宅區變更為道路用地,而4米人行步道並未配合辦理變更,致現況之6米路幅係由4米人行步道加上2米計畫道路所組成,為避免衍生後續執行之困擾與爭議,本次檢討配合變更人行步道為道路用地,以統一用地性質。
備註:
五峰路東段路幅認定為6米寬。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附帶條件通過。
附帶條件:
五峰路東段認定為6米寬計畫道路,其南側之住宅區土地日後申請建築時須依道路境界線再退縮2公尺建築,退縮部分應提供公共通行使用並得計入法定空地。
理由:
參據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基於實際發展現況,五峰路東段路幅認定為6米寬,其中4米部分因仍屬人行步道用地,故照市政府核議意見變更為道路用地。
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分割測量面積為準4.特殊情形案變更內容報部編號新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道路用地(0.0283)住宅區(0.0283)206明德路26巷北側與大豐加油站西側囊底路住宅區(0.0024)道路用地(0.0024)1.新店市明德路東側之囊底路,除已指定建築線路段外,大部分路幅係規劃於瑠公圳水道上,其周邊皆已建築使用,主要出入口亦不在此段囊底路上。
2.本次取消部分路段並不影響通行功能與他人權益,將可減少土地細分,有助周邊土地集中利用。
3.除瑠公圳農田水利會所有之水道仍維持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道路),以配合臺北縣政府刻正推動之「新店瑠公圳周邊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案」外,其餘囊底路之道路用地變更回復為住宅區,並於南側增設一迴車空間。
4.參酌人民陳情意見,避免損及人民權益。
(符合變更原則1-4、2-2)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維持原計畫。
理由:
考量囊底路迴車道大部分路幅係規劃於瑠公圳水道上,為避免影響水路功能,故請市政府日後辦理一般通盤檢討時,再予整體考量處理。
道路用地(0.0632)人行步道用地(0.0132)住宅區(0.0500)2141國校路以東與文小四(新店國小)北側地區住宅區(0.0310)道路用地(0.0310)1.本街廓於北宜路與國校路兩端落差甚大(約10米左右),依現行計畫道路之路線開闢實有困難。
2.北側橫向道路,考量地形限制與防災避難通道之使用需求,僅保留4米路寬,作為緊急疏散動線,且因4米道路無須截角,故予取消道路截角。
3.南側橫向道路多屬縣有土地,且現況已有現有巷道(國校路51巷)供出入之用,故配合調整計畫道路之位置,以符合發展現況。
4.參酌人民陳情意見,避免損及人民權益。
(符合變更原則1-3、2-2、2-3)備註:
道路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分,原屬可建築用地,經變更回復為可建築用地,無需提供回饋。考量輛路網之完整,故除將南側橫向道路照市政府核議意見將計畫道路調整至現有巷道(國校路51巷)位置外,其餘則維持原計畫。(詳如附圖四)理由:
雖北宜路與國校路兩端存在約10米高低差,惟此區道路設計仍可利用工程手段來解決高低差問題,尚非無法開闢,故仍宜維持原有道路系統。
註:表內各項面積僅供參考,實施時應依據核定計畫圖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十一、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1吳佩陞等26人新店區中正段757、760、763、766、770、776、777、780地號等8筆土地陳情地號土地原為住宅區,其地上亦有建物,但於民國65年6月12日卻被都市計畫變更為道路用地。建議將計畫道路變更回復住宅區。
未便採納。
理由:
基於以下考量應避免縮減路幅:
1.維持必要之交通服務功能。
2.考量防災救援之需要。
3.避免容積率遭調降(若廢止計畫道路則現有通行路幅大致在5~7米,未達8米,故基準容積將由300%被限縮至200%)。
4.未損及兩側建物主體結構(僅部分建物前院之部分範圍被劃入道路)。
5.調整(縮減)計畫道路路幅非屬本專案檢討優先處理案件類型。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2劉憶茹等51人新店區國校路底及國校路12號、20號、43號旁3處8米計畫道路與國校路39-1號旁4米人行步道1.國校路底坡度呈20度,原應銜接新店路,卻於80年變更為住宅區興建1棟8層樓建物,阻擋原可銜接至新店路之道路動線,造成車輛通行不便、轉向不易亦危險,致車禍頻傳,應改善道路動線危險及不便之缺失。
2.國校路12號、20號、43號旁3處8米計畫道路及國校路39-1號旁1處4米人行步道,地形坡度最陡處80度、最低坡度50度,落差達12米,若闢建道路坡度過陡又距離短,路型及進出動線不良亦危險,實際無法開闢,且既有巷道聯外已可滿足附近居民通行之需求。此外,上述道路將老舊社區切割,不利整合更新,影響居民生活品質之提升及權益。1.國校路底建議開闢可銜接新店路之道路動線。
2.建議廢止國校路12號旁8米計畫道路。
3.建議廢止國校路20號旁8米計畫道路。
4.建議廢止國校路43號旁8米計畫道路。
5.建議廢止國校路39-1號旁4米人行步道。1.國校路為10米計畫道路,不屬本次專案檢討標的,且增設計畫道路非屬本專案檢討優先處理案件類型,故不予討論。
2.國校路12號旁8米計畫道路先前即已於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所陳情事由不存在,故不予討論。
3.考量國校路與新店後街間之交通連繫及確保防救災功能,待日後辦理一般通盤檢討時,再予整體考量處理,故未便採納。
4.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21案。
5.國校路39-1號旁4米人行步道北側毗鄰土地於民國84年時即已指定建築線及興建12層樓建物在案,而南側毗鄰土地於民國101年2月6日亦已核發建造執照在案,又廢止計畫道路非屬本專案檢討優先處理案件類型,故未便採納。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3郝友信新店區北宜段463、485、489地號等3筆土地本人名下3筆土地於民國65年6月12日新店修訂都市計畫發布時,從中劃分一條8米計畫道路,至今已逾32年之久仍未開闢,且該計畫道路上高低斷差達8~10米,實在不適合作為「計畫道路」。建議廢除計畫道路變更回復住宅區。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21案。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4鄭明隆新店區國校路37巷之8米計畫道路國校路37巷與國校路道路高低差達12公尺,且坡度呈現80度,實不宜於國校路37巷(新店區北宜段486、494等地號)興建8米計畫道路。建議廢止國校路37巷之8米計畫道路。併變更內容明細表報部編號第21案。照市政府研析意見。
附圖一:
附圖二:
附圖三:
附圖四:
附件
- 附件一: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101年6月13日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